公开审判的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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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简答题

民事诉讼法简答题

民事纠纷的特点: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3民事纠纷具有可处分性,即纠纷主体依法拥有对发生纠纷的民事权益的处分权。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种类: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和公力救济。

民事诉讼的特点:1民事诉讼的主体由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检察院构成。

2民事诉讼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民事纠纷。

3从诉讼对象来看,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4民事诉讼应依照严格的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进行。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点: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的社会关体系。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体同了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机结合。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既分立又统一的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也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组成的。

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分为两类:一是诉讼事件,二是诉讼行为。

民事诉讼法的性质:1、民事诉讼法是公法。

2、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

3、民事诉讼是基本法。

4、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民事诉讼法的任务:1、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2、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民事审判权。

3、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1、对事的效力2、对人的效力3、空间效力4、时间效力各种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我国现行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一是和解二是调解三是仲裁四是诉讼。

我们很难笼统地说某种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最好的、最合适的方式。

事实上,作为社会矛盾之一的民事纠纷是纷繁复杂的,要想使他们在社会生活中得到有效的解决,必须针对其各自不同的特点,构建与此相适应的纠纷解决机制。

在现代社会,只有构建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并使之形成协调发展的有机体,才能满足社会现实的需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院公开审判怎么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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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开审判怎么查询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有两种审判⽅式,⼀种是公开、⼀种是⾮公开。

不管是公开还是⾮公开都不影响到它最终的判决,但⼀些⼈想要了解⾃⼰涉事诉讼的审判⽅式,那么,法院公开审判怎么查询?店铺⼩编介绍了相关内容。

法院公开审判怎么查询⽬前可以在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进⾏查询。

法院⽴案的流程⼀、⼈民法院收到当事⼈的诉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审查。

⼆、⼈民法院审查⽴案中,发现原告或者⾃诉⼈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不具备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限期补充证据,并将通知补证情况记录在案,收到诉状的时间,从当事⼈补交有关证据材料之⽇起开始计算。

三、⼈民法院收到诉状和有关证据,应当进⾏登记,并向原告或者⾃诉⼈出具收据。

收据中应当注明证据名称、原件或复制件、收到时间、份数和页数,复制件必须与原件核对⽆异后,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员签名或者盖章,原告、⾃诉⼈也应当签名或盖章,收据归⼊卷宗。

对于不予⽴案或者原告、⾃诉⼈在⽴案前撤回起诉的,应当将起诉材料退还,并由当事⼈签收。

四、对经审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原告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诉⼈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驳回。

五、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员制作,报庭长或者院长审批,并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民法院印章。

⾏政案件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书除应报庭长或者院长审批外,应由合议庭成员、书记员署名,加盖⼈民法院印章。

六、经审查认为起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填写⽴案审批表,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员决定⽴案,其中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应报审判长核准以及庭长审批。

重⼤疑难案件报院长审批或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七、经审查决定⽴案的,应当计算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向原告或者⾃诉⼈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将该案的当事⼈姓名、案由等情况统⼀编⽴案号输⼊计算机。

⼋、⽴案庭决定⽴案后,应当在⼆⽇内将案件移送有关审判庭审理,并办理移交⼿续,注明移交⽇期。

经审查决定受理或⽴案登记的⽇期为⽴案⽇期。

我国是如何规定(2018)公开审判的

我国是如何规定(2018)公开审判的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我国是如何规定(2018)公开审判的公开审判的意思就是对外审判,可以进行旁听,一般的案件都是可以进行公开审判的,只有法律规定的几类案件不能公开审理,具体的关于他的规定,可以跟着赢了网小编一起往下面看看。

我国是如何规定公开审判的一、公开审判制度的含义公开审判制度是指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向群众、社会公开的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二、民事诉讼中公开审判制度的意义首先,促进和推动审判公正。

在当前的法院审判方式的改革活动中,向社会公开司法审判活动以及法官在社会向公开之下进行审判和裁决都是落实公开审判制度的表现,这样做有利于降低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监督权,也减少了腐败和贪赃枉法案件的发生情况。

其次,通过公开审判,加强对公民的法制宣传教育。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的远大目标,而实现这些目标只靠完善法律是不可能的,完善法律体系仅仅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法律的落实和公民的遵守。

公民要遵守法律就要先明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公开审判就是生动的法律知识课堂。

再次,通过公开审判,有利于增强司法权威。

法院认真执行公开审判有利于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上讲清事实、说明是非、以及形成公正的裁判,更好地树立了法官和法院的良好形象,并且在法庭上当面认证和质证最后进行公开查证核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相反如果由法官取证并且不是在法庭上当面认证和质证,这样不利于公开审判的进行还比较容易出现造假案、收集假证据的情况,以致冤假错案难以避免,从而树立了司法权威性。

三、我国民事诉讼公开审判制度存在的问题第一,对公民公开的程度不够。

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法院不重视对公民的信息公开。

表现在:在法院内部的公告栏张贴案件开庭审理的公告,当事人没有机会看到,并且不遵守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和开庭地点。

最高院审判信息公开公开的审判流程信息具体包括哪些?

最高院审判信息公开公开的审判流程信息具体包括哪些?

最高院审判信息公开公开的审判流程信息具体包括哪些?第七条下列程序性信息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一)收案、立案信息,结案信息二)检察机关、刑罚执行机关信息,当事人信息三)审判组织信息四)审判程序、审理期限、送达、上诉、抗诉、移送等信息(五)庭审、质证、证据交换、庭前会议、询问、宣判等诉讼活动的时间和地点。

大家都知道,信息公开是一项保障公民知情权的重要举措,政府信息公开很重要,同样的,最高院审判信息公开也是很重要的。

可能大家对于最高院审判信息公开的相关问题并不是特别的了解,比如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公开的审判流程信息具体包括哪些?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为什么要开通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负责人:审判流程公开是深化司法公开的重要举措。

周强院长指出,推进司法公开,是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司法公正、破解司法难题和瓶颈、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措施,是促进司法民主的重要途径,也是社会政治文明和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志。

201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法院司法公开工作推进会,并制定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司法公开平台建设的目标任务。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开通了中国裁判文书网,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司法公开的意见和规定,在全国确定了200个司法公开示范法院,开通了最高人民法院微博和微信,这些举措充分显示了人民法院坚持阳光司法、推进司法公开的信心和决心。

审判流程公开是实现司法民主的重要载体。

司法民主的实现需要人民法院和人民群众能够充分地双向信息互通和互动,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的主要功能就是为了实现这一目的。

它的建成运行,一则使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能够依法、全面、主动、及时地公开,破除司法神秘主义,使司法过程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将司法权力置于阳光下运行;二则使人民群众更加方便地参与司法过程,为方便案件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提供了便捷、实用、可靠的渠道。

论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之“审判公开”原则

论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之“审判公开”原则

论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之“审判公开”原则【摘要】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之审判公开原则角度切入,结合审判公开这一程序性原则在目前法学界寸在的一些理论观点及相关法律规定,来具体阐述审判公开原则,从中体现出程序的公开性与公正性是密不可分的,公开是公正的前提,没有公开为保障的程序是根本无法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公正。

【关键词】法治,公正,公开一、关于审判公开的范围界定问题公开审判作为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已为世界各国所普遍确认,然而作为一般原则的公开审判在某些特殊利益,比如保护未成年人的需要、保守国家秘密的需要以及其他需要加以保护的利益要求的情况下,也存在着某些例外。

作为程序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主要表现形式,审判的公开进行是比较容易把握的,它有严格的程序限制和具体的操作规程。

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由于民主社会中的道德、公共秩序的或国家安全的理由,或者为公开审判会损害司法利益,因而严格需要的限度下,可不使记者和公众出席全部或部分审判,但对刑事案件事法律诉讼的任何判决都应公开,除非少年的利益另有要求或诉讼系有关儿童的监护权问题的婚姻争端。

”根据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规定的不公开审理的范围,我国在立法上对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作了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十四岁以下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七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规定“在公开审理案件时,对于公诉人、诉讼参与人提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时,审判长应当制止。

如确与本案有关的,应当决定案件转为不公开审理。

审判公开浅论

审判公开浅论

审判公开浅论审判公开,并不是一个新话题,当前由于社会对司法公正的关注,法庭审判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报纸杂志、电视屏幕上,现场直播、法庭传真等也成为审判公开的一个侧面。

相对于法官的选任、审判委员会的存废等司法改革中备受瞩目的环节,对审判公开这项原则的讨论并不多见。

但是,应该看到,在目前的审判公开当中,还存在着许多值得我们关注的因素。

一、审判公开的对象审判公开的对象,这似乎不应当成为一个问题。

翻开任何一本关于诉讼法的教科书,上面都会写道:“审判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

”很明显,审判公开的对象应当是社会公众。

但是,有人提出了这样的问题:当事人是不是审判公开的对象?并且由此产生了两种不同的观点。

按照常理,当事人作为诉讼活动的主体,都要到庭陈述、质证、辩护,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应该被排斥在公开审判之外。

那么,为什么会在这个问题上出现不同的观点呢?从历史渊源来看,审判公开原则是针对封建纠问式诉讼的秘密审判而产生的。

在欧洲中世纪,审问被告人是由纠问官来完成的,纠问官根据取得的口供和有关证据制作案卷,移送给审判官来定罪量刑。

被告只是审问的客体,是获取证据的来源,而不是积极参与诉讼的主体,所以审判过程不必也不可能向被告人、被害人公开,更不必谈向社会公开。

在美国1948年的In re Oliver 案的判决中,对秘密审判有这样的论述:“传统的英美法系对秘密审判的不信任可以归因于许多方面,有西班牙的讯问制审判的滥用,有英格兰星座法院(对被告不利的证人是由法官进行私下调查而没有给被告提供与其对质的机会,被告经常被严厉拷问,以获得口供),有法国君主制下的国王可以不经审判或不给被告辩解的机会就将其监禁或放逐的权力。

这些明显地构成了对自由的威胁。

在专制统治者手里,这些都会成为迫害政治上或宗教上的异端的工具,完全不考虑被告人的公正审判的权利。

”正是由于这种司法专横的泛滥,贝卡利亚才提出了“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唯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

第四章民诉的基本制度

第四章民诉的基本制度

第四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第一节合议制度第二节回避制度第三节公开审判制度第四节两审终审制度2014年司法考试大纲合议制度(合议的概念与内容合议制度的适用范围合议制在不同审判程序中的运用)回避制度(回避的含义回避的适用范围回避适用的具体情形回避的法律后果)公开审判制度(内容公开审判,的范围与例外公开审判与开庭审理的关系)两审终审制度(内容两审终审之例外)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的区别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是指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必须遵循的基本操作规程。

基本制度与基本原则不同:基本制度不象基本原则那样抽象和概括,而是一系列具体的规范;基本制度主要是从法院角度作出规定的,主要是规范法院的审判行为的,而基本原则有的是关于法院行为的,有的是关于当事人行为的。

第一节合议制度一、概念指由三名以上的法官组成合议庭,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区分合议制与合议庭:合议庭是按照合议制组成的审判组织。

合议制是与独任制相对的审判组织形式。

独任制是由一名审判员代表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审判组织形式。

基层法院(包含其派出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独任制。

二、合议制度组织形式合议庭(一)第一审合议庭组成形式(二)第二审合议庭的组成形式(三)再审、重审合议庭的组成形式案例:甲公司诉李某支付货款一案,经A市B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甲公司胜诉。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两个月后,李某找到了此笔货款已履行的证据,遂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

A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应当如何组成合议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2010年2月1日施行第一条合议庭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

合议庭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和裁判,依法履行审判职责。

第二条合议庭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随机组成。

合议庭成员相对固定的,应当定期交流。

第五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第五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第二节 回避制度
一、回避制度的含义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 的情形时,退出对某一案件的审理活动的制度。 二、回避的法定原因与适用对象 1.回避的法定原因(法律规定的情形):p41 2.回避的适用对象 (1)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陪审员 (2)其他有关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 人。
(二)可以不公开审理 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 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宣判:一律公开
例题1、下列有关民诉中实行公开审判的表述 哪些是不正确的 A、案件的审理、合议庭的评议、判决后的宣 告应当公开 B、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 宣判要公开 C、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法院应当根据 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 D、离婚案件只能不公开审理
4.复议决定的作出时间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
作。
案例分析

甲和乙打架斗殴导致甲受伤,甲起诉到人民法院 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辩 论阶段,甲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审判员丙回 避,因为丙是乙的学生,学生当然会做出有利于老师的 判决。经了解,乙曾是某中学的教师,丙是该中学的毕 业生,但丙入校时,乙已经由于打架斗殴被开除公职, 两人并不认识。 于是该法院院长做出决定,驳回甲的申请。甲不服, 要求复议一次。法院经复议,在第三天做出复议决定, 维持驳回甲回避申请的决定,并通知了甲。 问题: 1.本案法院驳回甲的回避申请是否正确?为什么? 2.本案中原告在法庭辩论阶段申请回避是否恰当?
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 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4.再审的合议庭
原来是第二审或者上级法院 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 行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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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公开审判的内容有哪些在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麻烦和困难,也会产生很多的民事纠纷,那么这个时候我们应该怎样讨回公道那么呢?相信大家都知道,法院是解决问题的地方,只要我们提起诉讼之后法院就会审理。

公开审判的内容有哪些?下面就让赢了网小编为大家详细的讲解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2)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3)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会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严格规范了公开审判案件的范围。

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及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其他第一审案件依法一律公开进行。

对公开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或检察机关抗诉的,除依法应当发回重审和事实清楚可迳行判决的外,第二审也应依法公开进行。

存在问题从中国公开审判制度的执行情况来看,主要存在着以下问题:第一,缺乏实质性公开,公开审判流于形式。

公开审理要求法院对案件的实质性审判活动,即对案件证据的采用、事实的认定、对当事人是非责任的评判都应当在公开的法庭上进行,法官只有通过法庭审理,才能形成对案件的认识,作出裁判,作到让胜诉方赢的堂堂正正,败诉方输的明明白白,旁听者听的清清楚楚。

而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公开审理形式化的倾向,突出表现为:1、先定后审。

尽管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推进,法官“大包大揽”的状况已经有所改观,但总体而言,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行使职权时仍显的过于积极主动。

法官在开庭审理之前过多的介入诉讼,通过对证据的调查收集和对当事入的询问,事实上已经开始了对案件的实质性审理,评断意见也已经形成,使得公开审理仅仅是走走过场而已;2、审理与判决脱离。

即审案的不判案、的不审案。

在审判委员会是法院里的最高权利机构,绝大多数案件要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后,才能定案,合议庭必须执行。

事实上,审判委员会在决定肘,一般由“主办人”汇报案情,如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双方各自的证据和理由、合议庭对证据和事实的认定、适用法律及最终的处理意见。

审判委员会委员根据汇报的情况各自发表意见,最后少数服从多数形成决议。

这实际上是在审判委员会的委员未直接听证的情况下,对案件又进行了一次审理。

这种情况就必然导致“审”与“判”的脱节,更何况有些法院甚至由主管院长或庭长拍板定案的情形屡见不鲜了。

第二,审判公开的内容不彻底。

突出表现在开庭走过场现象的存在。

审判方式改革所倡导的及时开庭、当庭宣判的主要目的是充分发挥庭审功能,有证举在庭上,有理辩在庭上。

由于庭前证据交换还没有形成一项法律制度,有的审判人员开庭前,就通知当事人进行询问,对判决的结果内心早已形成确信,特别是一些庭审直播、观摩庭的案件,法官对案件的如何处理早已心中有数,开庭变成形式。

第三,公开审判程度不够,即在判决理由和法律适用上的公开不够。

审判公开既包括认定事实的公开,也包括适用法律的公开。

有的审判人员,由于缺乏一定的法学功底,对判决结果不能从法理的高度作出令当事人信服的解释。

不能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结合案件具体事实,说明采纳与否的理由,只简单地说明依据某某法律多少多少条。

但对该条的内容是什么,却没有注明,而当事人由于受到其文化水平的限制,查找法律条文特别是一些司法解释性文件往往还存在一定的困难。

刑事法庭审判程序包括哪些内容?一、开庭审理1、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经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的,法院可以开庭审理。

2、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被告人同意的,法院可以开庭审理,但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除外。

3、审判案件应当以庭审为中心。

事实证据调查、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

二、宣布开庭1、书记员和审判长的分工。

2、审判长查明当事人的情况,宣布合议庭组成和告知诉讼权利。

三、法庭调查1、总顺序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陈述--讯问、询问被告人--询问被害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物证、宣读鉴定意见和有关笔录。

2、法庭调查的原则先控方,后辩方;先人证,后物证。

控辩双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出示证据,应当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拟证明的事实。

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准许;对方提出异议,认为有关证据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重复、不必要,法庭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可以不予准许。

法庭开庭审理公诉案件时,出庭的检察人员和辩护人需要出示、宣读、播放已移交人民法院的证据的,可以申请法庭出示、宣读、播放。

法庭同意的,应当指令值庭法警出示、播放;需要宣读的,由值庭法警交由申请人宣读。

3、发问被告人的规则除书记员以外都可以发问,但是除公诉人外,其他人发问需经审判长许可。

4、对人证的调查询问证人、鉴定人的顺序;(谁提请通知的,谁先问)询问证人、鉴定人的规则:单独询问、证人、鉴定人不能旁听案件、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不得威胁证人、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

根据案件的性质不同,法院在审理的时候所采取的方式是不一样的,有些案件可以公开审理,但是有一些案件就只能不公开审理,比如说未成年人案件和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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