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意义
阐释在法庭上的重要性是什么?

阐释在法庭上的重要性是什么?一、法庭是公正的审判场所法庭作为正义的象征,承载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
在法庭上,法官、律师和当事人通过准确、客观、公正的阐释,确保案件的审理过程公平透明,以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尊严。
法庭的公正审判,不仅仅是解决个案的一种手段,更是社会秩序稳定和法治发展的基石。
二、法庭是证据的辨别地在法庭上,证据是裁判的基础和依据。
而法庭对证据的正确辨别和准确解读,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判决结果。
因此,正确阐释法律与证据之间的关系,是法庭上的关键之一。
律师、法官和当事人需要通过深入理解和分析证据,并运用法律知识和逻辑思维,从中挖掘出其中的价值和意义,以便更好地推动案件的审理进程,确保裁判能够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三、法庭是权力的制约场所法庭作为一个独立的司法机构,对政府、行政机关和执法机构的权力行使起到了重要的制约作用。
当政府或执法机构滥用职权,侵害公民利益时,人们可以通过诉讼途径,通过法庭对违法行为进行控诉和维权。
法庭通过正确的法律解释和权力衡量,可以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四、法庭是法治精神的体现法庭作为社会法治的象征,通过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传递了法律公信力和社会正义感。
法庭的阐释不仅要依法应判,还要关注社会背景和人民意愿,注重尊重人权和和谐稳定的发展。
只有通过正确解释法律,有效实施司法,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能真正体现法治精神,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公平。
总结:在法庭上,正确阐释法律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法庭是公正的审判场所,是证据的辨别地,是权力的制约场所,也是法治精神的体现。
通过深入理解和分析案情和证据,准确解读法律,法庭可以保障案件的公正审理,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公平,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因此,正确的法律阐释和其实施,对于法庭的重要性不可低估,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之一。
浅论人民法庭的地位和作用

浅论人民法庭的地位和作用作者:杨元军发布时间:2010-11-24 15:29:15内容提要: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人民法庭主要负责审理民、商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其地位和作用不容忽视。
与此同时,人民法庭身处基层,是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和桥梁,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构建和谐社会以及建设新农村等方面的作用也日益突现。
鉴于此,本文从明确人民法庭的地位和作用入手,分析了影响人民法庭地位和作用的因素,阐述了巩固人民法庭的地位,充分发挥人民法庭作用的途径。
关键词:人民法庭审判综合治理和谐社会新农村人民法庭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是人民法院的最前沿阵地,也是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和桥梁,担负着审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和指导乡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
同时,人民法庭身处“基层”的基层,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窗口,是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新农村的实践者,其地位和作用尤为重要。
本文试从四个方面探讨人民法庭的地位和作用。
一、人民法庭工作是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庭分布在乡镇农村,是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明确人民法庭的任务是:1、审理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2、办理本庭审理案件的执行事项;3、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4、办理基层人民法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该《规定》第十八条和第二十四条还要求人民法庭可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通过审判案件、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出司法建议等方式,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
近年来,人民法庭不仅案件数量增多,而且案件类型多样,包括了离婚纠纷、借贷纠纷、赡养纠纷、抚养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财产权属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土地征用款纠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等等。
在这之中,有不少是由于农村自身的特点而产生的案件,比如宅基地纠纷、承包地纠纷等;又如因近期土地征用较多,也导致了相关土地征用款案件和由此而延伸的财产权属纠纷案件的上升趋势。
论司法公开的深化

论司法公开的深化刘敏【摘要】司法公开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心,经过近30年的司法改革,我国的司法公开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在深化司法公开的今天,我国应当着重从听审请求权保障的角度思考司法公开的深化.为此,我国应当做到:公开庭审记录、当事人的起诉状、答辩状、代理人的代理词;进一步公开法官的心证;进一步公开法官的法律见解.【期刊名称】《政法论丛》【年(卷),期】2015(000)006【总页数】6页(P138-143)【关键词】司法公开;深化;听审请求权【作者】刘敏【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 21002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718我国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期开始进行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进而进行民事司法改革,司法公开成为了司法改革的重心。
目前,司法公开正在进一步深化,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解决当前司法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求推进审判公开,这就是要求司法在阳光下运行,通过公开促公正,通过公正促公信,即通过司法公开,通过阳光司法,以解决司法公信力不足的问题。
尽管我国在司法公开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一些效果,但是综观司法现实,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最终解决。
虽然解决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问题需要通过完善司法体制、司法制度、司法机制以及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等多种途径和措施,而不能仅仅依靠司法公开这一步棋,但我们仍然应当反思,司法公开本身在哪些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深化,以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
1988年下半年起我国开始了审判方式改革,并逐步开展了全方位的司法改革。
在早期的审判方式改革中,改革的重心是司法公开,在199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召开的建国以来第一次全国审判方式改革工作会议上,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指出,改革和完善民事、经济审判方式,关键是坚持公开审判,进一步强化庭审功能,强化合议庭职责,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从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角度浅论调解和判决的关系

从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角度浅论调解和判决的关系【摘要】判决和调解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手段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调解是否应当重视程序因素,而非简单地为追求实体公正却忽略程序公正性,而判决是否只流于对程序公正的绝对追逐而忽视实体的公正性。
在诉讼爆炸的环境下是否应当倚重调解手段。
二者在运作过程中的法律依据是否应当相互借鉴,取长补短,共同发挥着定分止争的效力。
【关键词】调解;判决;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一、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区分及关系(一)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定义所谓程序公正被视为“看得见的正义”,是英美人的一种法律传统。
这源于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
而“看得见的正义”,实质上就是指裁判过程(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
而所谓实体公正则是指通过诉讼过程而实现的结果上的实体公正和结果正义。
程序公正重视过程价值,而实体公正更重视结果价值。
二者各有其侧重,且实现途径不同。
(二)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首先,程序公正保障着实体公正,可以说,没有程序的公正,实体的公正便无从得出,公正的程序保障着当事人对执法者的信任。
它排除了恣意性,促进理性的选择。
其次,程序公正有其自身的不可替代的价值。
在司法实践中,有着事实的乌托邦,对于已发案件的推理力求还原事实的过程其实与撰写历史具有极大的相似性,我们按照直接证据及一系列的间接证据在运用逻辑推理的手段还原出的案发情形布满了人工矫揉造作的痕迹,谁能确认这将是我们的事实呢?那么“以事实为根据”的初衷岂不是根基就不甚牢靠。
故此,我们只能在保证程序公正的前提下,自认为,事实上我们已经达到了结果的公正。
二、追求实体公正的传统在中国,重实体正义而轻程序正义可谓是传统,重结果而轻过程素来有之。
浅论清代的监察、司法审判制度

汉酌金 ”“ 就 中国之 制” 为后 金的立 法指 导思想 。 ,渐 成 清入 关后 , 二 、 法审判 制度 司 清 代的 司法管理 体系 从 中央 到地 方非常完 整 , 因而它 的司法 顺 治三 年 ,大清 律集 解附 例》 《 颁行全 国, 它为 《 清律 例》 大 的颁 行 这 奠定 了基 础 。 乾隆 五年 , 对 原有律法 进行 逐条 考正 并重 新编 辑 审判机 关分为 中央最 高审 级和地方 最 高审级两 类 , 是清代 司法 在 的基础 上 , 颁行 了 《 清律例 》 这部 法律对 清代 的政 治法 律制 度 审判制 度 的明显特 点 。 大 , 影响很大 , 为研 究清代 政 治法律制 度提 供 了宝贵 的参 考 。 也 清代 沿袭 了明代 的体制 , 设刑部 、 御史 台 、 大理寺 , 这三个 机 监察 制度 构 号称 “ 三法 司”在 清 代初 期是 中央 的司法 审判 机关 。 , 乾隆 时期 中国封 建社会 的监 察制 度始 于秦 , 后不 断发 展与 完善 。 而 清 及 其 以后, “ 在 三法 司” 审之 外 , 会 又发 展形 成 了“ 九卿会 审” “ 。 九 是在 明朝“ 九卿 圆审 ” 基础 上 发展而 成 的一种 会审组 织 。 代 的 中央 监 察机 关称 为都察 院 。 都察 院在 明代 以前称 为御 史 台 , 卿 会审 ” 明太 祖 时期将 御史 台 改为都 察院 。 太宗 时期始 设都 察 院, 堂 “ 卿” 清 其 九 包括 六 部尚书 、 大理 寺卿 、 察 院左 都御 史、 政司通政 使 都 通 官为承政 和左 右参 政 。 世祖 时期 , 清 改承政 、 参政 为左 都御 史 、 左 等 九个 重要 的官员 。按 照清 朝 的制度 , 凡是 全 国性 的重 要案件 , 绞监 候 案件 , 需要 由九 卿组成 最高 一 副 都御史 。清 圣祖 时期 , 命左 都御史 为议 政大 臣, 与议 政 。清 特 别是 每年判 决 的斩监 候 、 参 以示 重视 。0 见 ,三 法司 ” “ 可 “ 和 九卿 会 世 宗时期 , 出于加 强 皇权 的需要 , 以六科 隶都 察 院, “ 昕都 御史考 级 的会 审机构 会 同审理 , 核 焉 。。 ” 审” 构成 了清代 的 中央级 审判 机关 。 都察 院是 以左都御 史和左 副都御 史执掌 院务 , 都御 史和右 右 地方 司法 机关 大致分 为 五个 审级 : 一审 级为 厅、 、 , 第 州 县 此 副都 御史 为地 方 总督 、 巡抚 兼任 。都 察院 的主要 职责 为 : 察政 为清 代整 个司 法审判 的基 础 ; 二审 级为府 、 监 第 直隶 厅 、 直隶州 ; 第 治得 失 , 整饬 纲纪 : 同刑 部 、 会 大理寺 审理 一些 重大 案件 : 同吏 三 审级为道 ; 四审 级为按 察 司 ; 五审 级 为总督 、 会 第 第 巡抚 。 部考 核各 省总 督 、 抚等 。此外 , 巡 对于 民间 喊冤 的诉状 也要 先交 清代 司法审判 制度还 有一 个重 要特 点, 这便 是 比以往 历代 更 集 朝 到都 察院 。 然后 由都 察院转 交朝 廷 。 这里 我们 来看 一个 具体 的案 为严 密 、 中和系 统 。这其 中除 了我 们所 熟 知的秋 审 、 审和热 例: 嘉庆年 间 , 山阳遭 灾 , 官员李 毓 昌被 派往 山阳查赈 。 阳知县 审等 制度外 , 山 引律 比附和依 例 断案也 是一 个重 要 的制 度 。《 大清 王伸 汉担心 其贪 污 的罪行 被查 出, 向李毓 昌行贿 。 毓 昌不但 律例》 便 李 虽然 条 目众 多 , 是 不 能做到 穷尽所 有 可能发 生的 具体案 但 拒绝接 受贿 赂 , 且深 入 民间认 真调查 , 而 掌握 了王伸 汉贪 污 的确 件 , 是在 审案 中采用 了引律 比附 和依例 断案 。 于 这里 我们来 看一 它说 明了 引律 比附和 依例断 案的 由来 : 庆九年 , 嘉 山东省 凿证据 。王 伸汉 极为 恐慌 , 设计将 李毓 昌毒 死 , 并伪 造 自缢 身亡 个案例 , 的现场 。 李毓 昌 的叔父李 泰清 便 向都察 院告状 , 嘉庆 皇帝 接到 都 高密县 久旱 不雨 , 人 发现 年初 病故 的村 民李 宪德坟 土潮湿 , 有 纷 察院呈报 的情况 后 , 自过 问查证 情况 , 处 了相 关人 员, 亲 惩 李毓 昌 传 李死 后变 成 了“ 魃” 旱 。各 村 民众不顾 李 家阻拦 , 刨坟 开棺 , 李 终得昭 雪 这 个 案件被 嘉庆 皇帝称 为 “ 从来 所未 有” “ 案 ~ , 的尸体 竟然 没有腐 烂 。众人 更 加确信 实系 “ 之 奇 早魃 ” 便 烧毁 了尸 , 无成 例可 循 , 各级 官府都 很挠 头 , 后刑 部将 最 也是 “ 代 四大奇 案之一 ” 清 。而李毓 昌 的叔 父李 泰清 正是 先 向都 体 此案 甚为 罕见 , 察 院喊 冤呈文 后 , 由都察 院转奏皇 帝 , 而为 李毓 昌昭 雪 的。 才 从 领 头之 人仲 二 以“ 冢 开棺 见尸 律” 绞监 候 为 了此 后再 发生 发 拟 这 里还 可 以看 出, 离开 了皇帝 , 都察 院便没 有独立 的权力 可言 。 类 似案件 时 , 案能有 所遵循 , 奉 旨纂入条 例 , 判 特 于是 《 律例》 中又 监 察权 的高度 集 中 , 是有 清一 代监 察制度 的一个 重要 特 点 , 当 多 了一 案“ 称早 魃刨 坟毁 尸” 与 指 的断罪 方法 。 。 时高度 强化 的专制 主义 中央 集权 的需要相 适应 的 。 0 三、 总结 清代 的 中央 和地方 各有 一套不 同的监察 体制 , 下面我 们来 看 从 以上论 述可 以看 出 , 代 的监 察、 清 司法 审判 制度在 继承 封 地方 监察 体制 。 总督 是统辖 一省 或数 省的封 疆大 吏 , 本地 方最 建 社会 已有制 度 的同时 , 是 结合 当 时的具 体情 况 , 形成 了具 有 自身 高军 政长 官 , 有察 举官 吏和监 察地 方的职 责 清初 , 督均 由 特 色、 其 总 符合 自身 需要 的监 察 、 司法 审判制 度 。这些 制度一 方面 巩 都察 院右都 御 史开 列 。 正元年 (73 定制 , 雍 12 ) 凡总 督授 加 尚书衔 固和 维护 了封 建统 治 , 一方 面又将 汉代 以来 的封建政 治法律 制 另 者, 例兼 都察 院右 都御史 衔 ; 其不加 尚书衔 者 , 加兵 部右侍 郎兼 度 发展到 了一 个新 的高度 。 析和研 究清 代 监察 、 俱 分 司法审 判制 度 都察 院右剧 都 御史 衔 。 隆十 四年 (79 , 定总 督均 授右 都御 是研 究 中国封 建社会 政 治法 律制度 的 重要 方面 。 乾 14 )规 史衔 。巡抚 是一 省 的封疆 大吏 , 考核 群吏之 责 。清初 , 有 巡抚 大 注释: 多 由都察 院右副 都 御史 开列 。 正元 年定制 , 雍 加右 副都 御 史衔 。 ①清朝会典 ( 2 卷 )第 2 7 第 6 . 1 7页. 乾隆十 三年 ,规定 巡抚 均授 右副都 御史衔 。 这二者 负 责随 时考 。 ②清 世宗实录 ( 2 5 ) 第 2 、 1页. 第 1 卷 . 23 ③④郭松义. 李新达, 李尚英. 清朝典制. 吉林文史出版社.9 4 19 年版. 0 页, 1 页 第4 8 第4 3 核、 弹劾 所属 官 员和 部将 。典型 的具有 监察职 能 的机 构为 “ 刑 提 ⑤ 曾宪义主编 . 中国法 制史. 中圉人 民大学出版社.0 3年版 第 2 3 20 3 页. 按察使 司”它 主要 负责勘 查刑名 、 , 弹劾官 员、 考核 官吏 、 审查 案件 ⑥ 郑泰 , 清代 司法 审判制度研 究 湖 南教育出版社. 9 8 1 8 年版 . 1 8 19页. 第 5 、5 等, 除此 之外 还 有诸 多机构 有监 察的职 能 。清 代末 期 , 地方监 察
浅论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启动条件

浅论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启动条件【摘要】民事再审制度指的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的制度,它的存在有利于亡羊补牢,维护司法的公正。
但是,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我们又不能过多地用再审程序去裁判案件,要找到中间的平衡点,再审制度的启动条件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着重分析我国民事再审制度启动条件,并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民事再审制度;司法公正;启动条件;当事人权利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条件主要包括再审启动主体、启动事由、启动时限三个方面,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其做出了规定,但因为再审启动条件设置相对宽松、或模糊,导致再审程序的轻易启动,导致案子审而久不能决,甚至出现对同一案件反复多次的适用再审程序。
这无疑对法律的权威性形成了挑战,随之而来的是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增加,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受到侵害,不利于社会稳定。
以下文章针对以上问题,先分析启动条件中的问题,再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再审制度启动的主体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将启动民事再审的主体规定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
可见,我国民诉法设置了多元化的再审启动主体,旨在及时纠正有误的法法裁判(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审判监督程序的有关规定,本文中的法院裁判作广义理解,包括调解书)提供尽量多的渠道。
但在启动主体的设定中,法院、检察院的介入无疑干预了当事人的处分权,民事案件的诉讼结果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裁判是否危害到当事人的权利,是否需要救济,这都应由当事人自己去判断的,法院、检察院不宜越过当事人加以干涉。
①并且,民事审判的最本质的特征就是案件双方当事人处于平等的地位,由人民法院居中进行裁判,三者构成了平衡状态,这样的权利制衡才有利于得出公平合理的审判结果。
但法院或检察院积极地能动地启动再审,无疑会打乱这种平衡,审判天平容易向公权支持的一方倾斜。
二、再审制度启动的事由笔者认为现行民事诉讼法对于再审启动事由的仍然具有模糊性。
新时代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新时代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在新时代,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出现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人民陪审员是法庭
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不仅能够代表公众参与司法,在审判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还能够增强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提高审判质量,推进司法公正。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
1. 增强司法透明度
人民陪审员代表了公众参与司法,可以监督法官的审判活动,确保司法公正,
提高司法透明度。
2. 增加司法公信力
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可以使司法决策更具公正性,增加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人民
对司法的信任也会更加稳固。
3. 促进法治建设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培养公民的法治意识和参与感,推动法治建设,
提高法治水平。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作用
1. 参与司法
人民陪审员在法庭上可以参与案件审判,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对法官的判决
起到一定的调节作用,保障当事人权益。
2. 提高审判质量
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可以从不同角度审视案件,提供专业素质的建议,有利于完
善审判,提高审判质量。
3. 推进司法公正
人民陪审员代表了社会公众的利益,能够更好地反映社会民意,推动司法公正
的实现,增进公众对司法的信任。
结语
新时代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和作用不容忽视。
通过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可以增强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提高司法质量,推动法治建设。
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新时代,人民陪审员制度将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法治进一步完善。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法院在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邀请社会公民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安排。
这一制度的出现,具有深远的意义。
首先,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助于保障公正审判。
人民陪审员作为社会群众的代表,参与到案件的审理中,能够更加真实地反映社会舆论和普通民众的意见。
他们经过严格的选拔和培训,具备一定的法律常识和职业操守,能够客观、公正地参与案件审理。
他们的参与,有助于减少法官的主观意识和偏见,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司法的不确定性,提高了公正审判的质量和效果。
其次,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助于增强司法的透明度和监督。
传统上,法官是案件审判的核心,他们负责对事实进行认定、法律进行解释和适用。
但是,法官的个人经验和判断可能会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从而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而人民陪审员的参与,能够减少法官的主观判断,并且减少可能存在的人为错误和不公。
公众可以通过监督人民陪审员的参与,来监督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增强司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再次,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助于弥补法律专业人才的不足。
在现代社会,因为法律的复杂性和专业性,专业法官的培养和选拔需要时间和资源,而且不能完全满足社会对公正和高效审判的需求。
人民陪审员作为法律素养相对较低的普通社会公民,能够提供一种平衡和补充。
他们的参与,既能够减少专业法官的工作负担,又能够带来新鲜的思考和观点,从而增加了审判的多样性和广泛性。
最后,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助于加强国家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文化。
人民陪审员参与到案件审理中,不仅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责任和义务。
他们通过参与案件审理,亲身感受到司法的权威和公正,增加了对法治的认同和信仰。
而这种法治的思维和文化,将在社会中逐渐形成和传承,促进社会的公民意识和法制观念,进而推动国家的法治建设。
总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在于保障公正审判、增强司法透明度和监督、弥补法律专业人才的不足,以及加强国家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文化。
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对于推动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具有积极意义,值得我们高度重视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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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一章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
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①公开审判制度作为我国民事诉讼
中的一项原则性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已经确立起来。
中国民事诉讼中的公开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
过程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具体包括:人民法院应在开庭审理前3天公告当事人的姓名、
案由、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开庭审理时,除法律规定的外,允许群众旁听法院民事案件的审
理活动(主要是庭审过程和宣判过程)。允许新闻记者对庭审过程作采访,允许其对案件审
理过程作报道,将案件向社会披露。
法院的审判工作必须做到公正和公开。要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关键是要贯彻公开审判
制度。实行公共审判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点重要的意义。
一、实行公开审判制度,能从外部监督的角度来保证民事案件的公正审理,把法院审理
民事案件的活动与过程至于群众和社会的监督之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官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
必须坚持依法公开审判制度,做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宣判。②
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
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因此,作为
国家主人的人民当然享有对司法工作了解和监督的权利。这种了解和监督表现在人民不仅有
权对代表人民行使司法权的审判组织集体进行监督,也有权对每一名审判人员进行监督,同
时对所有证据都有监督的权利。这样才能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民主的真实性和广泛性,也是这
样才能真正达到以权利监督权力,防止权力滥用的目的。
二、实行公开审判制度,有利于法官依法办案,预防和清除司法腐败。
在审判机关预防腐败,首先必须走出一个误区:即把司法不公与司法腐败混为一谈。不
能认为只有裁判不公的案件背后才隐藏有腐败现象。其实,某些裁判正确的案件中也可能存
在腐败问题。有不少案件,往往是案件一进门,双方都找人。个别审判人员凭借经验在对案
件如何处理作出一个基本判断后,接受可能胜诉一方当事人的吃请,贿赂等。而当事人如果
实现诉讼目的,一般也不会举报、反映。因此,在审判机关内预防腐败不能仅盯住问题案件,
而应着眼于全部案件。司法腐败现象的大量出现,不仅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
中的形象,而且严重地败坏了党和国家在广大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崇高威望。司法腐败已经到
了非除不可的地步。
实行公开审判制度,是预防司法腐败的最有效方法。当前,除坚持做到“开庭、举证、
质证、辩论、说理、裁判”等六公开外,还要进一步扩大公开行使审判权的范围。如对申诉
复查案件、减刑假释案件、执行异议案件等实行公开听证。③这样的公开审判制度严格规定
①
曹清石、邓力强:《民事法学》,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02年,228页。
②
《新编民事实用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诉讼篇2—54页。
③
韩红俊:《民事公开审判》,《当代法学》,2002年第7期,3页。
了审判活动的方方面面,形成了有效的制度、监督机制,从而能在根本上堵塞了腐败现象产
生的根源,使其失去生存的环境。
三、实行公开审判制度,有利于提高审判人员的执法水平,增强责任感。
过去由于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实行民主集中制且秘密进行,不可避免地会出现
有些审判人员不负责任、随大流的现象,审判长和院长拍板定案的现象,而彻底的公开审判
要求每一位合议庭成员或审判委员会委员都要向社会公开自己的评判意见,而对案件的评判
又是一项对审判人员各方面能力综合考察的工作,“怕出丑”、“怕露馅”的心理必然促使其
努力提高审判能力,执法水平,增强责任感。
四、实行公开审判制度,有利于对人民进行法制宣传与教育。
法制宣传是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树立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敢于同违法犯罪分
子作斗争,从而预防犯罪,减少纠纷,促进安定团结的一项重要工作。公开审判,是人民法
院进行法制宣传的途径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涉及国家机密,个人稳私,未成年人犯罪外,一律公开进行。对能够依法公开审判的案件,
做到一律公开审判,并积极创造条件,做到就地就审就查,扩大公开审判的社会效果。同时,
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宣传媒介,也是开展法制宣传工作的有效媒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官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依法公开审理案件,经人民法院许可,新闻记者
可以记录、录音、录像、摄影、转播庭审实况。④通过新闻媒体的报道,能够起到积极的社
会舆论的效果,但也不可否认,新闻媒体对庭审活动有负面影响,因此世界各国对此都作了
一些限制。我国《民事诉讼法》101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
哄闹、冲击法庭、污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公开审判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遵循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也是一项宪法原则。黑格尔
指出:“法律应予公布是属于主观意识的权利,同样,法律在特殊事件中的视线,即外部手
续的历程以及法律理由等等也应有理由使人获悉,因为这种历程是在自在地在历史上普遍有
效的,又因为个别事件就其特殊内容来说诚然只涉及到当事人的利益,但其普遍内容即其中
的法和它的裁判是与一切人有利害关系的。这就是审判公开原则。”⑤
实行公开审判的终极目的,是为了实现裁判结论的公正,将审判活动暴露与社会之中,
使社会公众根据社会公德之共识,对审判做出社会评价,进而让审判人员有一种职业道德自
我约束机制,从最大限度上实现审判结果的公正性。⑥为了体现司法公开性和透明性的要求,
我们应当努力完善现有的审判体制,努力构建一种先进的、民主的体制,从而保障审判的彻
底公开、实质公开。
历史系04级基地班
徐迟 0447009
④
《新编民事实用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诉讼篇2—54页。
⑤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23页。
⑥
邓辉辉:《民事诉讼公开审判制度的探讨》,《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4月,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