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审判公开制度
审判流程公开情况汇报

审判流程公开情况汇报近年来,我国审判流程公开情况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
审判流程公开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也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
下面,我将对我国审判流程公开情况进行汇报,以便更好地了解和关注这一重要问题。
首先,我国审判流程公开的基本情况。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审判流程公开的原则和范围。
根据相关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公开开庭审理、宣判等程序,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被害人、辩护人等人员有权参加庭审,并且可以通过书面、口头等方式陈述意见和申辩。
此外,法院还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及时公布案件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其次,我国审判流程公开的实际执行情况。
在实际执行中,我国各级法院积极推进审判流程公开工作,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
一方面,各级法院加大了庭审公开力度,通过视频直播、庭审公告等方式,使更多的案件得以公开审理,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能够了解案件的审理情况。
另一方面,各级法院加强了信息公开工作,建立了完善的案件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再次,我国审判流程公开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尽管我国在审判流程公开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审判流程公开的重视程度不够,执行不到位,导致一些案件的审判流程并未得到充分公开。
其次,一些法院在信息公开方面存在着不够及时、不够全面的情况,导致社会公众对案件的了解程度不够。
此外,一些案件的庭审公开程度不够,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参与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最后,我国审判流程公开的改进措施和建议。
为了更好地推进审判流程公开工作,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和建议。
首先,要加强对法官和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公开意识,确保审判流程公开的落实。
其次,要加大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投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和全面性。
建设审判公开与公正的法律机制

建设审判公开与公正的法律机制审判公开与公正是构建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司法机关履行职能、维护公民权益的重要保障。
建设审判公开与公正的法律机制,是推动司法体制改革、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关键一环。
本文将从司法公开、公正审判和司法监督等方面探讨如何建设这样的法律机制。
首先,审判公开是确保司法活动透明、公正的基础。
通过公开审判,可以实现司法权力的公开运行,使全社会对司法行为有所了解,从而减少司法任意和不公。
为实现审判公开,制定相关法律法规非常重要。
这些法律法规应明确规定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案件必须公开审理,以及个人隐私等不应公开的特殊情况。
此外,还应设立公开审判的责任机构,确保审判公开的有效实施。
同时,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如网络直播等方式,扩大审判公开的范围和途径,提高公众参与的便利性和广泛性。
其次,公正审判是司法公信力的根本保证。
只有确保审判过程的公正性,才能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增加人民对司法的信任。
要构建公正的审判机制,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首先,要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专业素养和道德水平,使其能够客观、公正地行使司法权力。
其次,要建立健全独立、公正的司法制度和程序,确保审判活动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不受任何非法干扰。
此外,还应推动司法信息公开,加强对司法程序的监督和评价,完善公众投诉机制,保障公民参与司法的权利。
最后,司法监督是落实审判公开与公正的法律机制的关键环节。
司法监督是对司法活动的制约和监管,是审判公开与公正的有力保障。
要建设有效的司法监督机制,需要健全独立的监督机构和程序,实现对司法行为的公开、公正的监督。
此外,还应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发挥媒体和公民的监督作用。
同时,要严格追究司法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营造司法环境的良好氛围。
综上所述,建设审判公开与公正的法律机制是推动法治进程、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
为此,我们需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公开审判的责任机构,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扩大审判公开的范围和途径。
申请公开审理的程序规定

申请公开审理的程序规定公开审理是指在法院审理案件时,对于一些特定的案件,允许公众进入法庭旁听并了解案件的进展和结果。
公开审理的程序规定是确保司法透明和公正的重要一环。
本文将探讨申请公开审理的程序规定,以及其对司法公正的重要性。
一、申请公开审理的途径申请公开审理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当事人主动提出申请,二是公众通过媒体等渠道提出申请。
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公众,都有权利申请公开审理。
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申请或口头申请的方式向法院提出申请,而公众则可以通过向法院提交申请书或通过媒体向法院提出申请。
二、申请公开审理的条件申请公开审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案件的性质需要符合公开审理的要求。
通常情况下,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更容易被批准公开审理。
其次,申请人需要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证据,说明为何需要公开审理。
这可以包括案件的重要性、公众的关注度以及对司法公正的维护等方面的论述。
最后,法院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公众的利益,决定是否批准公开审理。
三、申请公开审理的程序申请公开审理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申请人需要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或通过其他途径提出申请。
申请中需要详细说明案件的背景、理由和证据,并提供相关的材料和证明。
其次,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和评估。
法院会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公众的关注度以及申请人提供的理由和证据,决定是否批准公开审理。
如果申请被批准,法院会在适当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审理案件。
最后,公众可以通过媒体等渠道了解案件的进展和结果。
四、申请公开审理的意义申请公开审理对于司法公正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公开审理可以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公开审理可以确保案件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避免不公正的判决和裁决。
其次,公开审理可以增加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支持。
公众通过公开审理可以了解司法的工作方式和判决标准,增加对司法的了解和认同。
同时,公开审理也可以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增强司法的公正形象。
公开审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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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判公开的内容不彻底。突出表现在开庭走过场现象的存在。审判方式改革所倡导的及时开庭、当庭 宣判的主要目的是充分发挥庭审功能,有证举在庭上,有理辩在庭上。
更好实施
在审判方式改革中,应当把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作为一项衡量是否严格执法的重要标准,应当作为最重要的任 务来完成。凡是公开审判落实到实处的则表明该法院作到真正严格执法,凡是不重视公开审判或者虽然实行公开 审判但尽量限制公民旁听或者仍然采用先定后审的方式,表明该法院并没有真正作到严格执法,同样,也很难使 人相信其司法审判活动是公正的。现行的审判公开制度实际上还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公开,现行的许多制度及规定 制约了审判公开的程度及范围。审判公开应该达到一种彻底的公开,一种实质上的公开。如何更好地实现审判公 开化这一问题上,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依据
在中国,各级人民法院实行公开审判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 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2)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二,贯彻公开审判制是实现程序公正的重要措施。公开审判不仅是法定的正当程序,而且是与其他的法定 的程序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例如程序的公开性,要求公开审判案件的法官当事人应有权对主审法官依法提出回避 的请求,当事人在法庭上举证、质证、认证及辩论的程序、裁判的结果应当在法庭上公布等等这些正当程序都可 能因为公开审判制度而不能认真实行而难以采用。尤其是公开审判不仅与其他程序联系在一起,而且是整个程序 制度的核心。例如,广泛推行公开审判与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采用是联系在一起的。民事诉讼辩论原则要求法院 不能以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事实根据,法院应将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事实根据,院对 证据事实的调查,只限于当事人双方在辩论中提出的事实。因此经济民事案件实行公开审判,应采纳辩论原则, 主要由当事人举证和辩论,从而达到公开审判的效果。
浅谈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

浅谈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现代社会政府与公民之间直接联系的桥梁。
通过建立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沟通更加畅通和有效,有助于促进政府的透明、民主和法治化建设。
本文将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意义、现状以及改进方向等方面深入探讨如何完善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意义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现代社会民主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有三方面的意义:(1)促进政府透明与公正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可以有效地促进政府的透明度,让公民了解政府的权力职责、行政行为和政策决策的全过程,监督政府实施公共事务的过程,防范和纠正行政权力的滥用或不当行为。
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公民可以直接向政府要求信息,以此增加对政府工作的了解和信任。
(2)增强公民参与政治决策的能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可以帮助公民了解政府的决策过程和相关信息,增强公民参与政治决策的能力。
公民可以更好地理解政府作出的决策,对决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有更清晰的认识,提高了公民对政府决策的接受和认可度。
同时,公民也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途径及时提出批评和建议,对政府决策产生影响,从而增强了公民的参与和掌控政治的能力。
(3)促进政府规范化、法治化建设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有助于政府机构规范化、法治化建设。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立了严格的信息公开程序和机制,明确了政府机构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和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有助于推动政府机构依法行政,同时也可以帮助政府机构补充完善用户体验,营造出更加法治化和民主化的环境。
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现状分析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我国也经历了一定的发展,但在实践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1)法制化建设推进缓慢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开展十多个年头,然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规的制定并不完善。
由于有些法规制定的不够完善,门槛较高,从而让公民难以获得自己所需的政府信息。
而且,由于道德水准的限制,一些政府官员对于信息公开表现出较弱的意愿,促使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效果降低。
浅谈审判委员会制度

浅谈审判委员会制度【内容摘要】审判委员会是法院审判组织的重要组成部份,它的任务确实是总结审判体会,讨论重大的或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长期以来,审判委员会在保证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质量,实行审判民主,提高人民法院审判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过去我国缺乏相应的法官准入机制,因此法官队伍的整体素养不高。
可是,此刻社会中日趋繁杂且层出不穷的新的社会矛盾却需要具有丰硕文化知识和深厚专业功底的法官来解决。
如此,法院就面临一个超级现实的难题,而现行的审判委员会制度正是之内部消化的方式比较有效地解决了那个难题,把一些重大疑难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并作出决定,有助于解决疑难案件、新型案件;有利于统一司法尺度,保证适用法律统一,从而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实现司法公正。
同时,对提高法官的办案能力与水平,避免法官徇私舞弊,抗击人情压力起到了必然的踊跃作用。
由于审判委员会的成员不必然是精通民事、刑事、行政审判业务的全才,又不可能直接参加每一个具体案件的审理,只凭主审法官在极短时刻内汇报,很难把握案件的事实和如何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就很难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决定。
另外,审判委员会制度与审判公布原那么相违抗,形成了“审”、“判”分离。
同时也与回避制度相矛盾。
对现行的审判委员会制度进行改革,严格明确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标准,改革审判委员会现行的操作模式,完善标准审判委员会的的评议案件规那么,改革审委会的组成机构和人员组成,组建专业化的审委会组织,在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顾问委员会。
如此才能使审判委员会制度加倍完善、合理,加倍有效地对合议庭进行指导和监督,更有效地发挥其作用。
【关键词】审判委员会缺点改革假想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均设立有审判委员会,它是法院审判组织的重要组成部份。
长期以来,审判委员会在保证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质量,实行审判民主,提高人民法院审判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可是最近几年来,随着同国际接轨的需要,也随着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切,人们对审判委员会这一今世中国法院制度体系颇具“中国特色”的制度提出了一些新的观点和不同的意见。
浅谈我国行政法中的信息公开制度

1 我国关于致府信息公开的界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所称 的政府信息 ,是指 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 的 ,以一定形式记录 、保存 的信 息 , 也包括教育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 供水 、 供电、 供气 、供 热 、环保、公共交通等 与人 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公共 企事业单位在提供 社会公共服务过程 中制作 、获取的信息 。 对于政府信息公开 的界定 ,学者们有许多不同看法 ,大多数学者 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政府及其部 门以相关法律为依据 ,通过政务活 动 ,公开有利于公民实现其知情权 的信息资源 ,允 许公 民通过查 询 、 阅览 、复制 、下载 、摘录 、收听 、观看等形式 ,按照相关法律合法利 用各级政府所控制的信息。 笔者认为 ,政府信 息公 开就是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主 动或依 申请将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行为。
悲剧的前奏或者 可能二者兼而有之 。知识将永远统治无知 ,因而准备 成为他们 自己主人 的人一定要用知识 赋予的力量武装 自己。 第二 ,出于利益冲突考虑或者为了进行地方保护。在我国虽然是 实行市场经济 ,但社会 主义国家 , 政府仍然是市场的 主导 ,政府手里 尚掌握有控制市场主体的准入 、市场 资源的配置等关 系公 民个人与群 体切身利益的实权 。实施行政公开之后 , 无疑会使一部分领导对权力失 去操纵能力 ,这对于一贯喜欢将权力玩于股 掌间的人来说是非常不能 接受 的。他们信奉 “ 民可使 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愚 民思想 ,将手 中的 权术 神秘化 、私人化 ,大搞权钱交易 、损公 肥私的勾 当,极 大地损 害 了政府在公众中的形象。 第三 ,制度 的不健全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制度上的缺陷 导致外 部机制 的软弱 ,仅靠 道德 的约束是远远 不能达 到法治 的 目的 的。 “ 一个法律程序是正当的 ,至少意 味该程序能够满足程序正义的 基本要 求 。因为这是使某 个法律程 序具备规 定性和正 当性 的必要 条 件 。”因此必须从制度上人 手, 只有依靠 国家 的强制力 和制度的惯性, 才能使局面得到根本性 的扭转。 4 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的建议
公开审判制度的内容

公开审判制度的内容公开审判制度是指将司法活动的全过程公开进行,包括庭审过程、裁判文书、判决结果等内容。
公开审判制度的实施,可以增加司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的公信力。
下面是关于公开审判制度的内容和详细描述:1. 公开庭审:公开审判制度要求将庭审过程公开进行。
这意味着任何人都有权进入法庭观摩庭审,了解案件的具体内容和进展情况。
公开庭审可以让公众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2. 公开判决:公开审判制度要求将裁判文书公开发布。
裁判文书是对案件进行综合性总结和归纳的文件,包括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和判决结果等内容。
公开裁判文书可以让公众了解司法的理据和判决结果,增加司法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3. 广泛参与:公开审判制度要求广泛参与,包括原告、被告、辩护人、证人和公诉人等各方当事人。
各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提出意见和申诉,参与案件的判决过程,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4. 独立、公正的法官:公开审判制度要求法官具备独立性和公正性。
法官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证据,作出公正的判决。
他们应当对自己的判决结果负责,并接受公众的监督。
5. 保护隐私权:在公开审判的过程中,要注意保护涉案人的隐私权。
对于一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的案件,可以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避免将这些信息公之于众。
公开审判制度的实施需要有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的支撑和保障。
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法官和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
公众也应当积极参与司法活动,监督司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只有不断完善公开审判制度,才能推动司法的公正、公平、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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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审判公开制度论文摘要公开审判制度是我国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公开审判,是司法公正的基本保障之一,是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也是诉讼活动的重要法定原则。
审判活动依法公开进行,是我国现行法律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基本要求。
在各项审判活动中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严格规范审判活动,是增强审判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更直接地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切实提高审判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和法院执法水平的重要举措。
本文从公开完善的涵义、内容出发,在分析我国现行诉讼制度中公开审判存在的缺陷的基础之上,以实行公开审判制度依据和意义,提出了完善我国公开完善制度中不足的一些构想。
审判公开制度作为我国保障司法公正的基本制度,本文研究现在我国审判公开制度的现行状况发现现行审判公开的问题,寻找出问题存在的原因,针对原因提出解决建议,以期待解决审判公开现存的问题,逐步完善我国审判制度,从而达到司法公平的目的。
关键词:审判公开,司法公正,审判程序,审判制度1审判公开概述1.1审判公开概念及原则1.2审判公开的意义1.3审判公开工作开展的基本要求2审判公开问题的探讨2.1我国现行的公开审判状态2.2我国公开审判流于形式2.3审判委员会对公开审判影响2.4审判向社会公开力度不够完善我国公开审判制度的建议前言法谚:“公正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在这个意义上,法院被认为是社会公正的最后的“守护神”,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审判公开原则作为监督司法、保障民权的一项制度设计是我国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
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
”三大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都在总则中规定了审判公开的原则,此外还有最高人民法院为落实公开审判而专门制定发布的多个细则性规定。
审判公开原则是守护这道防线最重要的监督程序。
在当今社会,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越来越成为当下积弊和民怨的焦点。
各类没有实现审判公开原则,无法发挥其真正监督功能的案件中,折射出的深层次原因不仅是司法权不能独立,还要受制于行政权等因素的尴尬,更是公民日益苏醒的权利意识和公权力之间的角力。
审判公开制度作为我国保障司法公正的基本制度,本文研究现在我国审判公开制度的现行状况发现现行审判公开的问题,寻找出问题存在的原因,针对原因提出解决建议,以期待解决审判公开现存的问题。
审判公开是是提高审判公信度的必然要求,也是程序公正的重要标志。
实行审判公开原则,可以将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置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增强司法活动的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防止司法腐败的发生。
本文将从审判公开的法律支持并结合现在我国审判公开的现状来分析目前我国审判公开中所存在的问题,1审判公开概述1.1审判公开概念及主要内容1.1.1审判公开概念宪法和三大诉讼法均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一律公开进行。
审判公开通常意义上的理解,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律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
1.12公开审判内容公开审判应当包括以下一些基本内容:一是整个法庭裁判过程的公开,即控辩双方争议的提出、双方的辩论等具体环节应予以公开。
二是法院结论的公开,获取法院最后解决争端的意见。
三是向当事人公开,即法庭审判必须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下才能进行,特别是对于证据的调查、采纳活动等一系列实质性的诉讼活动,当事人必须参加。
四,应当向社会公开要求法院不得将旁听审判的人限制在特定的范围内,应当允许当地的公民、国内其他地方的人以及允许新闻媒体记者在场予以报道等等。
可见,获得公开审判不仅是被告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也是社会公众的一项民主权利。
因此,法庭一般应采取口头和书面公开的形式,法院有义务将公开审判的时间和地点预先公布于众,而且要为公众旁听法庭审判提供充分的便利。
1.2公开审判的原则1、依法公开原则。
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职责,在人民法院司法活动中应当严格严格履行,要切实保障当事人依法参与诉讼活动、审判活动以及知晓审判工作信息的权利,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分开范围,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2、全面及时公开原则。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做到:公开开庭(法律规定不应当公开审理案件除外)、公开举证、公开质证、公开审判等;相关案件应在法律规定的公开时限内快速、完整及时的公开审判,法律没有规定公开时限,也应该在合理时间快速、完整地依法公开审理相关信息。
1.3实行公开审判制度的意义审判公开是以公开审理案件为核心内容的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判各重要环节的依法公开,是对宪法规定的公开审判原则的具体落实,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本质的重要体现,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重要保障。
加强审判公开工作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迫切需要。
(一)公开审判制度不仅有利于对代表人民行使司法权的审判组织集体进行监督,也有利于对每一名审判人员进行监督,这样才能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民主的真实性和广泛性,也是这样才能真正达到以权利监督权力,防止权力滥用的目的。
(二)公开审判符合法官的独立性特点。
长期以来,我国所强调的审判独立仅指整个法院系统独立于外部权力的压力和干预,而很少论及法官在法院内部的独立,第3条规定,“在作出裁决的过程中,法官应对其司法界的同行和上级保持独立。
司法系统的任何组织,以及等级和级别方面的差异,都不应影响法官自由地宣布其判决的权力。
”1993年9月14日在科伦坡举行的第五届亚太地区首席大法官会议所通过的《审判独立声明》(草案)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
可见,强调法官的审判独立性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要求。
合议庭组成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以及确定判决结果时的协商、协调、妥协是十分必要的,但法官作为独立的个体有权作出自己的评判并向社会公开自己的评判。
(三)公开审判有利于克服我国司法行政化的倾向。
如采用彻底的公开审判制度公开合议庭评议意见、审判委员会讨论意见,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每一位成员都是平等者中平等的一员,有权根据自己通过庭审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理解作出评判, 即使身为院长、庭长也只能通过参加庭审,在合议庭评议或审判委员会讨论时行使属于自己的一份发言权和表决权,而不能超过这个范围行使权力,这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杜绝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先定后审、审与判脱钩、领导批条子和个人说了算等现象。
(四)公开审判制度为我国错案追究制的实施提供了保障,采用彻底的公开审判制度,合议庭评议和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多数意见、少数意见一律公开,每一位成员仅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就为错案追究制的实施奠定了基础,而且也有利于通过当事人、社会的监督促进错案追究制的落实。
(五)审判公开有利于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讼,解决纠纷。
提高了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信任感。
(六)彻底的公开审判有利于提高审判人员的执法水平,增强责任感。
“怕出丑”、“怕露馅”的心理必然促使其努力提高审判能力,执法水平,增强责任感。
(七)公开审判制度有利于预防和清除司法腐败现象。
公开审判制度严格规定了审判活动的方方面面,形成了有效的制度、监督机制,从而能在根本上堵塞了腐败现象产生的根源,使其失去生存的环境。
2公开审判制度的现状2.1审判公开的范围限制1.2.1对特殊案件不公开审理的限制原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但是有关国家机密或个人阴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只限于以上三类。
1996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又增加规定:“对于涉及重大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
”这些规定既符合我国国情,也符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确定的标准。
11.2.2对公民旁听审判的限制西方各国不仅对不公开审理的特定案件作出了规定,而且对旁听人员进行了限制。
英国规定:儿童除出庭作证外不得旁听。
法国规定:审判长可以禁止未成年人或部分成年人旁听。
我国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案件,公民可以旁听,但精神病、醉酒的人和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除外;根据法庭现场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旁听人需要持旁听证进入法庭,旁听证由人民法院制发。
1.2.3对媒体报道的限制媒体报道在国家的日常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媒体并不能对审判的案件无限制地报道。
对此,许多法治发达国家对媒体参与案件报道的程度进行了一些限制。
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经人民法院许可,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音、录像、摄影、转播庭审实况;外国记者的旁听按照我国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办理。
2.1公开审判制度中存在的缺陷1司法权不独立由于没有分权制约司法权受到行政权制约,甚至从属于行政权。
所以在很多案件中,只要一涉及政府相关部门,审判就无法公开,不仅如此,法院还要千方百计的阻挠审判公开。
我国目前法院审判中官员受贿案件几乎从不公开审理这一潜规则就是如此。
2对审判活动无法进行有效监督制约但是由于现阶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未能真正实施,人民代表大会处于无实权,不作为的状态,无法实现对司法权的真正监督,检察院、法院之间的权利分配也根本无法实现有效制约。
社会上有着"公、检、法,是一家"的说法。
2.2公开审判制度中存在的现状客观的说,虽然我国审判公开制度实施了这么长时间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仍有一些问题需要我们面对。
1单方接触当事人的现象很普遍一是很多法官长期以来形成的工作习惯,在庭审之前,往往分别传唤双方当事人询问案情,以此形成对案件的基本看法和观点,造成先入为主,庭审走过场;二是当事人、代理人或通过关系人单独约见主审法官,而且多发生在饭店、酒吧、舞厅等娱乐场所,甚至上家门造访法官,在这种接触中,往往以吃请送礼为媒介,以反映案情为名,行请客送礼拉关系之实,绝大多数的司法腐败就发生在这些单独接触之中。
2缺席审判适用不规范当前,缺席审判的案件比重不断增大(人民法院公告栏火爆是一个明证)且绝大多数是被告缺席的。
《民诉法》第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但是要经几次传票传唤,以及在简易程序中,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当事人不到庭是否可以缺席审理和判决,没有统一的做法,有些不是直接送达的传票,被告因客观原因:如外出务工等,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到庭而适用缺席审判,有的听信原告一方之言,或仅发出一次传票后,就认定被告下落不明,而采用公告送达,这些做法,实际上剥夺了当事人一方的诉讼权利,使其丧失了在法庭上进行公开举证、质证和辩解辩论的权利,导致法官偏听偏信,作出不公正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