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损失计算参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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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的停工损失

建设工程合同的停工损失

建设工程合同的停工损失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针对可能出现的停工情况,合同应当明确列出导致停工的情形、损失计算方法、赔偿责任以及相关的通知和证明义务等。

以下为一个典型的建设工程合同停工损失赔偿范本:一、停工情形1.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程无法继续施工时;2. 因乙方(施工单位)原因,如工程质量问题、安全生产事故等导致需要停工整改的;3. 因甲方(建设单位)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乙方无法采购材料、支付工人工资等而不得不停工的;4. 法律法规变更或政府行为要求停止施工的;5. 其他合同约定的停工情形。

二、损失计算1. 对于不可抗力导致的停工损失,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原则上不承担违约责任;2. 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停工,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延误交付使用的损失、融资成本增加等;3. 若因甲方原因导致停工,甲方应赔偿乙方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设备租赁费、人工成本、管理费用等;4. 损失的计算应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和合理的预期利润损失为基础,由双方共同确认。

三、赔偿责任1. 任何一方在发生停工情形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说明停工原因;2. 收到停工通知的一方应在合理时间内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的扩大;3. 对于需要赔偿的损失,责任方应在确认损失金额后的规定时间内履行赔偿义务。

四、其他事项1. 双方应本着公平原则,就停工期间的具体事宜进行友好协商;2. 如果协商不成,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处理;3. 本条款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通过上述范本条款,我们可以看到,建设工程合同中关于停工损失的规定是复杂而细致的,它要求双方在出现停工情况时,应当及时沟通,并采取相应措施以减少损失。

同时,合同还明确了各种情况下损失的计算方法和赔偿责任,确保了合同执行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停工损失的会计准则

停工损失的会计准则

停工损失的会计准则
停工损失是指因为某种原因导致企业无法正常运营而引起的损失。

会计准则的目的是确保企业能够准确、一致地记录和报告其经济活动的财务信息。

在处理停工损失时,会计准则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1.损失确认原则:停工损失应在发生时确认并计入企业的损益
表。

根据会计准则,公司应识别、测量和记录停工损失,以反映企业的真实经济状况和业绩。

2.准确性原则:停工损失应根据可靠的证据和合理的估计进行
确认。

如果停工期间的损失能够合理地估计,那么它应该在财务报表中进行相应的记账。

3.连续性原则:停工损失应被视为企业连续经营的一部分。


使企业遭受了停工损失,仍应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持续记录和报告其其他经济活动。

4.建议披露原则:在财务报表中,企业应提供关于停工损失的
充分披露。

这包括说明导致停工的原因、停工期间的影响、已采取的应对措施以及预期的未来损失。

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

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

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工程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解决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的补偿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使用于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应由发包人向承包人补偿的停工损失。

因不可抗力或承包人责任导致中途停工的损失应该按其他法规另行处理。

第三条中途停工后,发承包双方均有采取措施以减少或防止扩大损失的义务。

第二章补偿原则第四条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和现场签证中如对停工日期,看护费用,周转材料和机械停滞以有约定时,应按照约定的原则作为计算补偿的依据。

第五条事前没有约定补偿原则的,双方可另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的,可按本法第三章,第九章的原则处理。

第三章停工日期的确定第六条无停工协议和签证时,一般应按发承包双方的书面通知或书面报告中的时间确定:根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13.2条规定,发,承包人发出书面停工通知或报告后,对方应在14天内确认停工(复工)日期,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者,视为同意该通知或报告中的停工(复工)日期。

第七条现场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实际停工日期与通知或报告日期不一致时,应该以现场监理工程师签人的日期为准。

但累计日期有误者应予以纠正。

第八条停工日期均以日历天计算,计算停工损失时,必须有对方收到该文件签收手续的证据。

第九条根据双方确认的停工日期或根据第五六条确认的停工日期,是计算工地看护费,周转材料和施工机械停止补偿费的依据。

第四章工地看护费用计算第十条为保护已完工程,现场停滞设备,半成品和材料不受损坏和丢失,承包人在现场派驻必须的看护人员,是承包人履行合同责任而采取的必须措施,该看护费应由发包方程承担。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面积在5000M2以内的设看护人员2人/每昼夜,超过5000M2的设看护人员3人以上/每昼夜。

第十二条每昼夜工资单价由双方协议确定,协商不成的可按40元/每昼夜,即40元/每日历天/人。

第五章临时设施费的补偿第十三条合同承包价中的临时设施费是满足整个合同工期施工需要所支出的费用。

工程停工误工费赔偿标准

工程停工误工费赔偿标准

工程停工误工费赔偿标准工程停工误工费是指由于工程发生意外事故、设备故障、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工程暂时停工,施工单位因此而产生的延误工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费用。

下面是对工程停工误工费赔偿标准的相关参考内容的介绍。

一、工程停工误工费的计算1. 停工天数的计算停工天数是指工程因发生事故或故障而无法正常施工的天数。

停工天数的计算一般以项目经理或业主、监理工程师等相关负责人的书面证明为准,一般不计算计划中的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等。

2. 日均损失的计算日均损失是指工程停工所造成的每天经济损失。

一般根据工程的合同价值、工期等因素进行计算,可采用按天计算、按月计算、按百分比计算等不同的方式。

3. 工程停工误工费的计算工程停工误工费的计算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1) 固定损失费用计算法根据工程停工的实际情况,确定每天的固定损失费用。

这些固定损失费用包括施工人员工资、设备租赁费、场地管理费等。

根据停工天数和日均损失进行计算,最终得出工程停工误工费的数额。

(2) 动态损失费用计算法根据工程停工的实际情况,确定每天的动态损失费用。

这些动态损失费用包括材料报废费、施工期延长费、工程品质降低的费用等。

根据停工天数和日均损失进行计算,最终得出工程停工误工费的数额。

二、工程停工误工费的赔偿标准1. 合同约定标准工程停工误工费的赔偿标准一般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中可以具体规定停工天数的计算方式、日均损失的计算方式以及停工误工费的支付时间等内容。

根据合同约定,双方按照约定标准进行赔偿,以保证各方的权益。

2. 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晰,可以参考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进行赔偿。

例如,中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八章第七十四条规定了因工程暂停或停工造成施工方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

根据该条规定,应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

3. 实际谈判标准在实际的工程停工误工费赔偿中,双方也可以通过谈判协商确定赔偿标准。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当地市场行情、相关法律法规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双方可以达成一个双方都认可的赔偿标准。

停工损失补偿计算原则

停工损失补偿计算原则

停工损失补偿计算原则停工损失补偿计算原则是指在施工项目因各种原因而发生停工时,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进行停工损失的补偿计算。

停工损失补偿计算是维护合法权益,保障正常施工进行的重要手段。

下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介绍停工损失补偿计算的原则。

第一,停工原因对损失计算的影响。

停工原因通常分为两类,一类是因为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的原因导致的停工,另一类是因为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的停工。

根据停工原因的不同,损失计算的方式也有所差异。

对于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原因导致的停工,施工单位应根据停工期间的实际费用和损失进行计算;而对于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原因导致的停工,损失计算较为复杂,通常需要以协商的方式进行。

第二,损失计算标准的确定。

停工损失补偿计算标准应以合同约定为主,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考虑。

一般情况下,停工损失可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计算,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部分。

直接损失包括因停工而造成的工资、材料费用的损失等,间接损失则包括工期延误造成的利润损失、管理费用增加等。

另外,应注意计算时要将停工前已付的款项以及其他可能产生的节约支出等考虑在内。

第三,计算期限的界定。

停工损失的计算期限通常在停工发生之日起计算,到停工解除之日为止。

但对于长时间停工,有时计算期限可能会进行适当调整,以补偿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因长时间停工而造成的额外损失。

此外,应注意对于暂时性停工和长期停工,损失计算的期限是有所不同的。

第四,计算方式的选择。

停工损失的计算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般有实际成本法、合理成本法和综合法等。

实际成本法是指按照实际停工期间的费用和损失进行计算,较为简单直观;合理成本法是指根据合理的费用标准进行计算,考虑其他可能的因素;综合法是指综合运用实际成本法和合理成本法的方式进行计算,以取得更为准确的结果。

在选择计算方式时,应综合考虑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以及实际情况进行合理选择。

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

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文件郑建管〔2004〕9号转发河南省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局(管委会),市区有关单位:为了解决建设工程中因中途停工而引起的建筑经济纠纷,河南省建设厅豫建设标〔2003〕89号文印发了《河南省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反映到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以便及时解决。

郑建价字〔1999〕11号《关于转达发河南省建设厅计取暂停工作损失费用规定的通知》同时停止执行。

二OO四年三月四日附件:河南省建设厅豫建设标(2003)89号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室建委,各有关单位:为了更好地解决建设工程中途停工引起的造价纠纷,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将《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办法从文到之日起执行,此前双方已办理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豫建标定(1999)21号《关于计取暂停工程有关损失费用规定的通知》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试行)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四附件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解决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的补偿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应由发包人向承包人补偿的停工损失。

因不可抗力或承包人责任导致中途停工损失应按其他法规另行处理。

第三条中途停工后,发承包双方均有采取措施以减少或防止扩大损失的义务。

第二章补偿原则第四条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和现场签证中如对停工日期、看护费用、周转材料和机械停滞已有约定时,应按照约定的原则作为计算补偿的依据。

第五条事先没有约定补偿原则的,双方可另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的,可按本办法第三章、第九章的原则处理。

第三章停工日期的确定第六条无停工协议和签证时,一般应按发承包双方的书面通知或书面报告中的时间确定:根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13`2条规定,发,承包人发出书面停工通知或报告后,对应在14天内确认停工(复工)日期。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停工损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停工损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停工损失一、引言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导致工程停工,从而给承包人带来损失。

如何合理解决停工损失问题,已经成为建筑行业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角度,对停工损失的赔偿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停工损失的定义及原因1. 停工损失的定义停工损失是指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停工,从而给承包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工费、材料费、设备租赁费等。

2. 停工损失的原因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停工损失的主要原因包括:(1)发包人原因: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未按时支付工程款、提供设计图纸等;(2)设计原因:设计图纸不完善、变更频繁等导致施工过程中出现停工;(3)施工原因: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等导致停工;(4)客观原因:如自然灾害、社会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停工。

三、停工损失的赔偿依据1. 合同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包括停工损失的赔偿责任。

合同约定应当具体、明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有所依据。

2.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对停工损失的赔偿问题进行了规定。

如《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

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3.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对停工损失的赔偿问题进行了明确。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通知》中规定,因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隐蔽工程在隐蔽之前,承包人已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未及时检查等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缓建,发包人应当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包括停(窝)工人员人工费、机械设备窝工费和因窝工造成设备租赁费用。

四、停工损失的赔偿原则1. 实际损失赔偿原则停工损失的赔偿应当以实际损失为依据,包括已支付的人工费、材料费、设备租赁费等直接经济损失。

停工损失

停工损失
(4)结转停工净损失时: 借: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 贷:停工损失
停工损失的核算
2.单独核算停工损失的企业: 对计入产品成本的停工损失,如果停工的 车间只生产一种产品,应直接记入该种产 品成本明细账的“停工损失”成本项目; 如果停工的车间生产多种产品,则应采用 适当的分配方法(如采用类似于分配制造 费用的方法),分配记入该车间各种产品 成本明细账的“停工损失”成本项目。
停工损失的含义:
停工损失是指企业生产单位(分厂、车间 或车间内某个班组)在停工期间发生的各 项费用,包括停工期间损失的原材料费用、 发生的燃料和动力费、应支付的生产工人 薪酬和应负担的制造费用等。 为了简化核算工作,停工不满一个工作日 的,一般不计算停工损失。 注意:应由过失单位或保险公司负担的赔 偿,应从停工损失中扣除。
例题解析
⑴发生停工损失 借:停工损失——一车间 ——二车间 贷:原材料 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福利费 制造费用——一车间 ——二车间
3180 5729.2
3000 3500 529.2 900 980
例题解析
⑵应收赔偿款:
借: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 贷:停工损失——二车间
2800 2800
⑶结转停工净损失:
停工损失的核算方法
一、 账户的设置
• 在停工比较频繁的企业,为了考核和控制 企业停工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增设 “停工损失”成本项目。在账户设置上, 可以增设“停工损失”总分类账户,按车 间设立明细账,账内按成本项目分设专栏 或专行,进行明细核算。也可以不设“停 工损失 ”总分类账户,而是在“生产成本”总分 类账户下设置“停工损失”明细账户来进 行核算。
停工损失的核算
回顾:生产损失的内容
损失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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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损失费用计算说明
一、停工人工费的计算:
1、工人退、进场费
工人退、进场费原则上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如合同未约定可参照:工人退、进场费=退、进场人数×退、进场人员回家路费
2、留用工人的现场值班费
留守工人费用=留守工人人数×留守人员工资
留守工人:指的是停工期间,为维护工程不遭受破坏及现场看守施工材料所必需留守的人员。

3、下场工人遣返费
工人遣返费原则上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如合同未约定可参照:
工人遣返费=遣返人数×遣返人员返回路费
二、机械设备、材料费的计算:
1、机械设备退、进场费
机械设备拆卸费:按照实际消耗人工费、机械费计算
机械设备运输费:机械设备退场至某地点公里数×运价费用计算
2、租赁设备租赁费:按实际发生付款凭证或租赁合同单价计算。

3、自有大型机械设备闲置费=∑各机械闲置台班数量×闲置台班费
闲置台班数量=闲置天数×闲置系数(闲置系数=机械年平均工作台班数÷365天),机械年平均工作台班数有相关定额,也可以到单位设备管理部门索要相关资料。

闲置台班费:一般《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中有规定。

4、周转材料租赁费:按实际发生付款凭证或租赁合同单价计算。

5、自有周转材料摊销费:可以按租赁制考虑,租赁单价参考当地造价信息相关数据,也可以按摊销费计算=(材料购进原值-材料报废后残值)÷材料预期使用时间×停工时间。

三、停工项目安全质量保护措施费
1、临时设施的保护费:即便道、搅拌站等临时设施的日常维护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及机械使用费。

2、正式工程的保护费:如有些工程停工期间需持续抽水等费用。

四、停工项目重新开工时因赶工而增加的费用
原则上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如果没有约定,一般赶工措按照以下原则计算:
1、赶工时间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批复的节点工期计算;
2、赶工期额外投入的人工费=额外投入人工数×日工资×赶工时间;
3、赶工期额外投入的机械费
(1)自有机械额外投入增加的费用=机械设备数量×台班费×赶工时间;
(2)租赁机械额外投入增加的费用根据租赁合同计算。

4、赶工期额外投入的材料周转费
(1)特殊自购周转材料额外投入增加的费用=周转材料原值×(1-实际摊销次数所占定额摊销次数的比例)-残值;
(2)大众自购周转材料额外投入增加的费用=周转材料原值×摊销次数所占定额摊销次数比例;
(3)租用周转材料额外投入增加的费用根据租赁合同计算。

5、其他费用包括:工人夜餐费、照明费、照明设备及灯具摊销、
夜间施工工效降低、模板及支撑材料超用摊销和运输费。

按照标准取费计算。

五、停工期间现场管理费:
停工期间现场管理费:包括留守管理人员的工资、房租费、水电费、交通费、办公费等。

计算方式可采用整个工程造价中现场管理费总额除以总工期,再乘停工时间,也可以采用分项计算法,即,留守管理人员工资=人数×工资标准,房租费、水电费按实际发生付款凭证计算,交通费和办公费估列等。

六、其他费用:
1、贷款利息:指由于业主计价欠拨款,造成项目资金紧张,项目部贷款施工,因停工增加的贷款利息额。

2、保函手续增加费:指因停工造成工期延长,而增加的施工企业履约保函和民工工资保函费用(注:本费用为预估费用,停工如果不会造成实质性工期延长,则不计此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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