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损失计算原则
工程中途停工赔偿方案

工程中途停工赔偿方案一、引言工程中途停工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工程无法继续进行,需要暂时停止施工的情况。
这种情况不仅会导致工程周期延长,也会给工程承包商和施工单位带来经济损失。
因此,如何制定合理的停工赔偿方案,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成为工程管理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结合实际情况,针对工程中途停工赔偿进行全面分析和探讨,提出合理的赔偿方案,以期为工程管理和施工单位提供参考。
二、工程中途停工的原因工程中途停工的原因有很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施工过程中遇到重大安全事故,需要暂时停止施工,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2. 施工环境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如台风、地震等,需要暂停施工进行抢修和恢复;3. 工程设计方面出现重大缺陷或者施工单位工程质量出现问题,需要暂停施工进行整改;4. 委托方或者政府部门出现资金问题,导致工程无法继续进行,需要暂时停工等。
这些情况都有可能导致工程无法按时完工,给施工单位和工程承包商带来经济损失,因此需要制定合理的停工赔偿方案,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三、工程中途停工的影响工程中途停工给各方带来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施工单位和工程承包商无法按时完成工程,导致经济损失和资金压力加大;2. 工程进度延长,给委托方带来经济损失和时间压力;3. 工程中途停工可能导致施工人员转移,施工设施无法正常使用,影响工程的质量和进度;4. 工程中途停工可能引起合同纠纷,给各方带来法律风险和麻烦。
在工程中途停工的情况下,如何减少各方的损失,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成为一个需要认真考虑和解决的问题。
四、停工赔偿的原则在制定工程中途停工的赔偿方案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原则:赔偿方案应当公平合理,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避免给任何一方带来不公平的待遇;2. 合法原则:赔偿方案应当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反当地政策和规定;3. 协商原则:赔偿方案应当尊重各方的意见,通过充分协商和沟通,达成一致意见;4. 灵活原则:赔偿方案应当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变更,以满足各方的实际需求。
建设工程合同的停工损失

建设工程合同的停工损失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针对可能出现的停工情况,合同应当明确列出导致停工的情形、损失计算方法、赔偿责任以及相关的通知和证明义务等。
以下为一个典型的建设工程合同停工损失赔偿范本:一、停工情形1.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程无法继续施工时;2. 因乙方(施工单位)原因,如工程质量问题、安全生产事故等导致需要停工整改的;3. 因甲方(建设单位)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乙方无法采购材料、支付工人工资等而不得不停工的;4. 法律法规变更或政府行为要求停止施工的;5. 其他合同约定的停工情形。
二、损失计算1. 对于不可抗力导致的停工损失,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原则上不承担违约责任;2. 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停工,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延误交付使用的损失、融资成本增加等;3. 若因甲方原因导致停工,甲方应赔偿乙方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设备租赁费、人工成本、管理费用等;4. 损失的计算应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和合理的预期利润损失为基础,由双方共同确认。
三、赔偿责任1. 任何一方在发生停工情形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说明停工原因;2. 收到停工通知的一方应在合理时间内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的扩大;3. 对于需要赔偿的损失,责任方应在确认损失金额后的规定时间内履行赔偿义务。
四、其他事项1. 双方应本着公平原则,就停工期间的具体事宜进行友好协商;2. 如果协商不成,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处理;3. 本条款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通过上述范本条款,我们可以看到,建设工程合同中关于停工损失的规定是复杂而细致的,它要求双方在出现停工情况时,应当及时沟通,并采取相应措施以减少损失。
同时,合同还明确了各种情况下损失的计算方法和赔偿责任,确保了合同执行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停工损失的会计准则

停工损失的会计准则
停工损失是指因为某种原因导致企业无法正常运营而引起的损失。
会计准则的目的是确保企业能够准确、一致地记录和报告其经济活动的财务信息。
在处理停工损失时,会计准则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1.损失确认原则:停工损失应在发生时确认并计入企业的损益
表。
根据会计准则,公司应识别、测量和记录停工损失,以反映企业的真实经济状况和业绩。
2.准确性原则:停工损失应根据可靠的证据和合理的估计进行
确认。
如果停工期间的损失能够合理地估计,那么它应该在财务报表中进行相应的记账。
3.连续性原则:停工损失应被视为企业连续经营的一部分。
即
使企业遭受了停工损失,仍应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持续记录和报告其其他经济活动。
4.建议披露原则:在财务报表中,企业应提供关于停工损失的
充分披露。
这包括说明导致停工的原因、停工期间的影响、已采取的应对措施以及预期的未来损失。
浅谈停窝工损失造价鉴定

李永琴(一)前提条件。
一是停工是由于发包人存在过错造成的,而非承包人的原因,损失确实存在、承包人及时提出了索赔意向;二是因发包人违约致使项目停工停建的,发包人应承担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相关费用的增加和延误工期损失,对延误的工期应根据是否影响到关键进展来判断,在此只对暂停施工造成的停窝工损失进行分析。
(二)计价原则。
停窝工损失鉴定应遵循有约从约、实际发生、公平合理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 51262-2017》《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200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书及现场勘验记录表,鉴定委托书、工作联系单、图纸等,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的规定开展损失鉴定,确保鉴定工作的公正合法。
(一)人工费用的造价鉴定。
主要是停工期间管理人员及工人的停窝工损失费造价鉴定计算,鉴定人员应按以下几种方式进行,一是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相关规定计算。
二是对于管理人员停窝工费,可参照陕西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统计局等联合发布的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计算。
三是对于施工作业人员的停窝工费,可根据《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的相关规定,按“施工人员停工损失费=施工现场所有工作人员停工总工日数*基期综合日工资单价”进行计算。
四是对于合同中约定了停窝工工日单价,按约定执行,如果约定的单价太高不合常理。
鉴定时分别按合同约定及计价费率的相关规定出具选择性意见,由委托人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判断使用。
(二)现场材料费用的造价鉴定。
主要是由于停工期间材料价格上涨导致费用增加,针对退场时已加工完成待安装的材料费用、已采购无法退货的材料费用损失进行造价鉴定,应根据当事人的施工合同、材料采购合同、材料付款票据、收货或发货的凭证、材料进场验收资料以及现场实地勘验确认;材料单价按已采购材料单价、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认质认价的材料价计入,对材料价格有争议的鉴定人员可采用政府发布的信息价或市场询价计入。
建设施工合同停工损失

建设施工合同停工损失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行业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建筑施工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停工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影响了工程进度,还给当事人带来了经济损失。
建设施工合同停工损失是指由于非承包商原因导致工程停工,从而给承包商造成的经济损失。
本文将从停工损失的定义、原因、责任归属以及损失赔偿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停工损失的定义及特点1. 定义停工损失是指在建设施工过程中,由于非承包商原因导致工程停工,从而给承包商造成的预期利益损失。
停工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因停工导致的现有工程量减少、材料浪费、设备闲置等直接成本增加;间接损失是指因停工导致的预期利润损失、工程延期导致的违约金损失、融资成本增加等。
2. 特点(1)突发性:停工往往是在当事人意料之外发生的,具有突发性。
(2)不确定性:停工时间、损失程度等因素难以事先预测,给当事人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
(3)严重性:停工损失往往涉及大量资金和人力资源,对当事人造成严重经济压力。
(4)复杂性:停工原因多样,涉及合同条款、法律法规等多个方面,处理起来较为复杂。
二、停工损失的原因1. 甲方原因(1)甲方资金不到位: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导致承包商无法正常施工。
(2)甲方设计变更:甲方在施工过程中频繁变更设计,导致工程停工或返工。
(3)甲方手续不全: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相关手续,如土地使用权证、施工许可证等,导致施工无法正常进行。
2. 乙方原因(1)乙方施工质量问题: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导致工程停工整改。
(2)乙方违约: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进度,导致甲方要求停工。
3. 第三方原因(1)政策法规变动:政府突然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导致施工项目无法继续进行。
(2)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导致工程停工。
(3)社会矛盾:如相邻权纠纷、环保问题等,导致工程停工。
三、停工损失的责任归属1. 甲方原因导致的停工损失,应由甲方承担责任。
停工损失补偿计算原则

停工损失补偿计算原则停工损失补偿计算原则是指在施工项目因各种原因而发生停工时,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进行停工损失的补偿计算。
停工损失补偿计算是维护合法权益,保障正常施工进行的重要手段。
下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介绍停工损失补偿计算的原则。
第一,停工原因对损失计算的影响。
停工原因通常分为两类,一类是因为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的原因导致的停工,另一类是因为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的停工。
根据停工原因的不同,损失计算的方式也有所差异。
对于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原因导致的停工,施工单位应根据停工期间的实际费用和损失进行计算;而对于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原因导致的停工,损失计算较为复杂,通常需要以协商的方式进行。
第二,损失计算标准的确定。
停工损失补偿计算标准应以合同约定为主,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考虑。
一般情况下,停工损失可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计算,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部分。
直接损失包括因停工而造成的工资、材料费用的损失等,间接损失则包括工期延误造成的利润损失、管理费用增加等。
另外,应注意计算时要将停工前已付的款项以及其他可能产生的节约支出等考虑在内。
第三,计算期限的界定。
停工损失的计算期限通常在停工发生之日起计算,到停工解除之日为止。
但对于长时间停工,有时计算期限可能会进行适当调整,以补偿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因长时间停工而造成的额外损失。
此外,应注意对于暂时性停工和长期停工,损失计算的期限是有所不同的。
第四,计算方式的选择。
停工损失的计算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般有实际成本法、合理成本法和综合法等。
实际成本法是指按照实际停工期间的费用和损失进行计算,较为简单直观;合理成本法是指根据合理的费用标准进行计算,考虑其他可能的因素;综合法是指综合运用实际成本法和合理成本法的方式进行计算,以取得更为准确的结果。
在选择计算方式时,应综合考虑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以及实际情况进行合理选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停工损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停工损失一、引言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导致工程停工,从而给承包人带来损失。
如何合理解决停工损失问题,已经成为建筑行业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角度,对停工损失的赔偿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停工损失的定义及原因1. 停工损失的定义停工损失是指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停工,从而给承包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工费、材料费、设备租赁费等。
2. 停工损失的原因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停工损失的主要原因包括:(1)发包人原因: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未按时支付工程款、提供设计图纸等;(2)设计原因:设计图纸不完善、变更频繁等导致施工过程中出现停工;(3)施工原因: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等导致停工;(4)客观原因:如自然灾害、社会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停工。
三、停工损失的赔偿依据1. 合同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包括停工损失的赔偿责任。
合同约定应当具体、明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有所依据。
2.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对停工损失的赔偿问题进行了规定。
如《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
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3.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对停工损失的赔偿问题进行了明确。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通知》中规定,因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隐蔽工程在隐蔽之前,承包人已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未及时检查等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缓建,发包人应当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包括停(窝)工人员人工费、机械设备窝工费和因窝工造成设备租赁费用。
四、停工损失的赔偿原则1. 实际损失赔偿原则停工损失的赔偿应当以实际损失为依据,包括已支付的人工费、材料费、设备租赁费等直接经济损失。
停工损失赔偿计费依据的原则

工程停工损失赔偿计费依据的原则
(以下所列属于个人在施工管理的经验中,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合同文件条款,总结的心得体会)
一、首先必须根据《施工合同》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文件。
其次按以下原
则判定。
二、必须出具甲方要求停工的证据(如:《工程暂停令》)。
三、工期赔偿:法定节假日的日期(天数)不能计算在内,或按照合同规
定执行。
四、支模架钢管、钢管扣件的数量现场核定,钢管租凭费用可以产生,按
当地租赁价格确定。
五、二次搬运费用不产生,如果有须有当时现场签证单据和凭证。
六、现场材料发霉的问题:材料堆放按规定应当覆盖或搭棚保护,如果发
霉,属于施工单位的现场材料堆放不符合要求,故不予赔偿。
七、现场多余的工程材料:施工单位应该对施工材料进行详细而精心的计
算,多余的工程材料属于施工单位未能计算的责任,不属于业主责任。
八、塔吊(租赁费)或进出场费的计取应当有现场监理的签证和票据;物
料提升机、搅拌机及小型机械可计取折旧费用,其他的赔偿不适用。
九、现场的(看场或其他管理)人员的误工补偿费用,需要有考勤表和人
员确认资料(监理和甲方代表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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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损失计算可参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停工人工费的计算:
1、停工待命期间窝工费=待命人员人数×待命人员工资
待命人员人数:即在业主正式下达停工令前,已停止施工的部位待命作业人员数量(注:需监理人员签认)
待命人员工资:建议采用当地造价信息上公布的人工市场价。
2、留守工人费用=留守工人人数×留守人员工资
留守工人:指的是停工期间,为维护工程不遭受破坏及现场看守施工材料所必需留守的人员(注:需监理人员签认)
留守人员工资:建议采用当地造价信息上公布的人工市场价。
3、现场管理费:包括留守管理人员的工资、房租费、水电费、交通费、办公费等。
计算方式可采用整个工程造价中现场管理费总额除以总工期,再乘停工时间,也可以采用分项计算法,即,留守管理人员工资=人数×工资标准,房租费、水电费按实际发生付款凭证计算,交通费和办公费估列等。
4、放假人员放假费用=放假人员人数×放假工资
放假人员人数需监理签认,放假工资建议采用人工市场价一定的比例(如60-70%)。
二、机械设备、材料费的计算:
1、自有大型机械设备闲置费=∑各机械闲置台班数量×闲置台班费
闲置台班数量=闲置天数×闲置系数(闲置系数=机械年平均工作台班数÷365天),机械年平均工作台班数有相关定额,也可以到单位设备管理部门索要相关资料。
闲置台班费:一般《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中有规定。
2、租赁设备租赁费:按实际发生付款凭证或租赁合同单价计算
3、自有周转材料折旧费:可以按租赁制考虑,租赁单价参考当地造价信息相关数据,也可以按摊销费计算=(材料购进原值-材料报废后残值)÷材料预期使用时间×停工时间。
4、周转材料租赁费:按实际发生付款凭证或租赁合同单价计算。
三、工程维护费:
1、临时设施的维护费:即便道、搅拌站等临时设施的日常维护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及机械使用费。
2、正式工程的维护费:如有些工程停工期间需持续抽水等费用。
四、财务费用:
1、贷款利息:指由于业主计价欠拨款,造成项目资金紧张,项目部贷款施工,因停工增加的贷款利息额。
2、保函手续增加费:指因停工造成工期延长,而增加的施工企业履约保函和民工工资保函费用(注:本费用为预估费用,停工如果不会造成实质性工期延长,则不计此项费用)。
项目部在计算停工损失时,应做到不重计、不漏计,计算相对合理,计算依据充分、完善,不任意夸大损失额度(各项费用中应含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