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投资者证券账户开立业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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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II开户业务操作指引

QFII开户业务操作指引

特殊单位客户统一开户业务操作指引(暂行)为了进一步明确特殊单位客户统一开户的业务操作要求,根据修订后的《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开户管理规定》),制定本暂行指引。

一、本指引适用范围1、本指引适用于特殊单位客户。

特殊单位客户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社会保障类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需要资产分户管理的客户。

特殊单位客户开户除了应遵循《开户管理规定》和本指引要求,还应遵循各期货交易所有关特殊单位客户开户的其他规定和要求。

2、监控中心、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相关系统需针对特殊单位客户开户的需要进行改造和升级。

本指引规定的开户流程适用于系统改造完成前的过渡期。

系统改造完成后,特殊单位客户开户将直接通过统一开户系统进行,届时本指引将根据调整后的流程进行修订,开户材料等其他内容也将视过渡期实践工作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

二、特殊单位客户开户的实名制要求(一)境内特殊单位客户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

特殊单位客户提交的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记载内容一致。

(二)特殊单位客户提交的开户材料中记载的名称、证件号码和编号、银行账号(包括其分户管理资产的名称和相关号码)等应与相关证件和文件记载内容一致。

(三)期货经纪合同中客户名称与特殊单位客户名称一致。

(四)特殊单位客户、分户管理资产和期货结算账户对应关系准确。

三、审核和检查要求(一)期货公司对特殊单位客户进行实名制全面审核,并对特殊单位客户提交开户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二)各期货交易所对前款实名制要求中(一)、(二)、(四)项内容进行检查,并对特殊单位客户分户管理资产是否遵守一户一码原则进行检查。

四、期货交易所对各类分户管理资产发放交易编码、进行一户一码管理的依据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类:人民币特殊账户账号。

期货交易所应对期货公司填报的“人民币特殊账户账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关于投资额度及开立相应人民币特殊账户的批复文件的一致性进行复核,并据此分配交易编码、进行一户一码管理;五、过渡期交易编码申请、注销及客户资料修改流程期货公司为特殊单位客户申请交易编码,应当按要求填写《特殊单位客户交易编码申请表》,准备相关申请材料。

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介绍

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介绍

证券公司等账户管理人 托管银行
统一账户业务管理规则,
信息实查现询“一套规则”
委托人、托管人、管理人
信息变更
产品名称变更:原开立申请人;开 立申请人变更的,由变更后的相应
当事人负责办理
托管人变更,涉及账户名称变更: 新托管人
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概况——业务申请人(续)
一套证券公司 账户
一套产品托管人 规则
通过证券账户在线业务平台开立证券账户
参考《关于在线办理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开户有关事 项的通知》、《证券账户在线业务平台用户使用手册》
优势:方便、高效
• 平台开放时间:为工作日9:00-16:00。 • 上传材料:
• 需将所有的申请材料打为一个压缩包直接上传。 • 产品合同可以只扫描合同的首末签章页,其他页为文档形式。 • 社会信用代码转换为原营业执照号码。 • 档案保管:申请材料原件由申请机构保管,无须再传真或寄送 我公司。申请机构应按照档案保管相关规定在本地保管申请材料, 以备核查。
开户数量
一套 系统• 同一特殊机构及产品只能申请开立一个一码通账户。
• 同一特殊机构及产品可以申请开立多个证券账户。 •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结算对开户数量另有规定的除
外:信托产品、企业年金(养老金)计划、QFII、RQFII
04
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概况——账户使用要求
一账套户一、严格遵守账户实名制有关要求:
通过中国结算分公司柜台开立证券账户
• 绿色通道:《关于为上市公司股票增持提供开户绿色通道 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 为支持证监会发布实施的《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 通知》的贯彻落实,进一步便利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票增持开户。 • 延长我公司柜台开户业务受理时间。 • 工作日开户受理时间延长至19:00。 • 周六、周日仍对外提供开户服务。

特殊投资者证券账户开立业务指南

特殊投资者证券账户开立业务指南

特殊投资者证券账户开立业务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殊法人机构开立证券账户业务,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立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业务规定,制订本指南。

第二条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保险机构、社会保障类机构、银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外国战略投资者等特殊投资者开立深圳A股证券账户须直接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办理。

第二章证券公司第三条证券公司可以申请开立多个自营证券账户,但不得超过按照证券公司每500万元注册资本开立一个证券账户的标准计算的证券账户数量。

第四条证券公司申请开立自营证券账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复印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四)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五)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见附件1);(六)自营证券账户报备对应的资金结算主席位号;(七)填妥的《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第五条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按照每设立一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立一个专用证券账户。

第六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受证券公司委托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提供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证券公司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明文件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的书面文件等材料。

第七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填写《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时,“持有人全称”一项应为“证券公司名称-托管人名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证券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第三章基金公司第八条证券投资基金按照每租用一个基金专用交易席位开立一个证券账户。

第九条证券投资基金开立证券账户必须由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托管人受托申请开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的批复及复印件;(二)有关基金投资范围的说明或基金契约;(三)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四)基金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五)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部出具的该基金已租用席位的证明文件;(六)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七)填妥的《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证券账户业务在线平台用户使用手册》

《证券账户业务在线平台用户使用手册》

证券账户在线业务平台用户使用手册(特殊账户开户外部用户业务处理介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零一五年四月一、特殊账户开户业务申报申请机构按现有业务规则要求进行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申请材料的预审。

预审通过的,登录PROP“在线平业务受理系统”填写账户开户信息,上传必要的开户申请材料电子扫描件,提交开户申请。

具体方式如下:1、用户点击主界面右上方[PROP功能模块]-->[在线业务受理系统],再点击左边菜单[特殊账户开户]-->[特殊账户业务申报],进入开户申报界面。

2、在“申请方信息栏目”填写申请方的全称、简称、类型、中国结算总部配发的结算参与人编码及经办人联系信息等要素。

3、在“客户信息”中选择本次申请开立的证券账户所属的类型(自然人、产品或机构)、户名(客户名称)及其他各类信息,即对应《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中“身份信息”栏目相关要素。

4、在“服务信息申报”中填写是否直接开通网络服务,如选择“是”,则要求同步录入网络服务初始密码。

5、在“证券账户开立申报”中:选择本次申请开立的具体账户类型填写开户数量(有一码通账户号码,一并录入相应一码通账户号码)。

例如申请开立1个沪市A股账户和1个深市A股账户,则在“沪市A股账户(个)、深市A股账户(个)”中分别填写数字1。

6、在“基本信息”中,根据已选择的客户类型(自然人、产品或机构),录入本次申请所开账户的的相关基本信息。

(1)基本信息栏目(当为“自然人”时):(2)基本信息栏目(当为“产品”时):(3)基本信息栏目(当为“机构”时):7、在“其他申报信息”,录入本次申请所开账户“特有”的其他应申报信息。

若不涉及,则可不必填写。

8、上传申请材料扫描件,单个附件不得大于100M(如Tes.rar)。

9、提交申请:用户在发起页面点击[发起]按钮,如果上述申报信息校验不合法,则提示表单校验不通过;如校验通过,提示申报业务成功。

成功申报的记录在首页在办任务中展示。

关于修订《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等三个指南的通知

关于修订《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等三个指南的通知

关于修订《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等三个指南的通知一、《证券账户业务指南》主要修订内容1、根据《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细化了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核验要求。

修订了第1.10条,要求开户代理机构在办理证券账户开户等业务时,应通过身份证阅读器或公安部身份核查系统核验自然人投资者或机构经办人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并通过中国结算机构信息核查系统对机构投资者的信息进行辅助核验。

2、根据《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及中国结算已发布的相关账户业务通知,重申了开户代理机构应定期对投资者账户信息进行核对的要求。

修订了第4.1.6条,对于自然人投资者,要求开户代理机构应每三年进行一次账户信息核对;对于机构投资者,应每年进行一次账户信息核对;对于交易活跃或发生交易异常的投资者,应酌情增加核查次数。

3、根据中国结算发布的《关于个人投资者身份信息核查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7]5号)、《关于机构信息核查系统上线及开展机构账户注册资料核查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7]56号),将中国结算信息核查系统的使用注意事项纳入指南。

增加了第1.16条,明确了系统的运营时间为每个自然日的8:30至23:00。

增加了第2.5.6条,并要求开户代理机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信息核查结果,做好信息保密工作等。

4、根据中国结算发布的《关于优化证券账户权属确认报送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7]28号)修订了第9.1.6条,强调了已为证券账户申报了使用信息的证券公司须积极配合投资者办理关联关系确认业务,为其提供资产权属证明文件,不得推诿。

5、根据我公司发布的《关于优化证券账户关联关系转挂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7]29号),修订了第4.4.1、9.2.1条,明确投资者同时有18位和15位身份证开立的账户,在办理身份证号码升位时,可以直接转挂15位身份证开立的子账户至18位身份证开立的一码通下,并注销15位身份证开立的一码通。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立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立业务实施细则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立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开户代理机构:为规范证券公司等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立业务,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的规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立业务实施细则》,现予发布。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四年十二月一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立业务实施细则第一条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及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社会保障类公司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需要资产分户管理的特殊法人机构的证券账户开立业务。

第三条 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社会保障类公司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特殊法人机构开立证券账户须直接到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办理。

第四条 证券公司申请开立多个自营账户的,不得超过按照证券公司每500万元注册资本开立一个证券账户的标准计算的证券账户数量。

证券公司申请开立自营证券账户时须提供加盖公章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

证券公司在填写《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时,“持有人名称”一项应为证券公司全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证券公司营业执照中的注册号。

第五条 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按照每设立一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立一个专用证券账户。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受证券公司委托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须提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证券公司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明文件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的书面文件等材料。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在填写《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时,“持有人名称”一项应为“证券公司名称-托管人名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证券公司营业执照中的注册号。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户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户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户业务指南本业务指南适用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负责受理的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和专用证券账户的开户业务。

一、受理范围本公司直接受理的特殊法人机构账户和专用账户包括:1.保险公司申请开立的保险产品证券账户2.基金管理公司委托托管人申请开立的证券投资基金证券账户3.证券公司开展自营业务使用的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账户4.证券公司为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申请开立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用证券账户5.证券公司为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申请开立的专用证券账户6.信托公司申请开立的信托产品专用证券账户7.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开立的特定客户证券投资产品专用证券账户8.全国社会保障理事会委托社保基金托管人申请开立的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组合证券账户9.企业年金计划托管人申请开立的企业年金计划证券账户1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的证券账户(QFII账户)11.商业银行特别证券账户12.上市商业银行债券市场专用证券账户13.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立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要求的其他证券账户。

二、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投资者在向本公司提交开户申请前,应根据申请开立账户的不同类型,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一)保险产品证券账户1、申请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开户的保险机构投资者可按照每一保险产品申请开立一个证券账户。

2、申请材料(1)按《细则》要求填写的《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3)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门出具的保险机构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的确认函原件;(4)如自行办理则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5)如由其委托的保险资金托管人办理,则需提供保险机构投资者委托托管人的委托书、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托管人公章)、托管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加盖托管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托管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或总行批准分行开办保险资金托管业务的文件(加盖托管人公章);(6)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特殊单位客户开户业务介绍

特殊单位客户开户业务介绍

特殊单位客户开户业务介绍一、特殊单位客户种类特殊单位客户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社会保障类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需要资产分户管理的客户。

具体来说有以下六类:(一)证券公司1、证券公司自营2、证券集合资产管理3、证券定向资产管理4、证券公司基金管理业务(二)基金公司1、证券投资基金2、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特定客户证券投资产品(三)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信托产品(四)保险公司1、保险机构资产组合2、保险机构基金管理业务(五)境外机构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六)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私募基金产品二、特法开户流程特殊单位客户开户除了应遵循《开户管理规定》和监控中心《特殊单位客户统一开户业务操作指引》要求,还应遵循各期货交易所有关特殊单位客户开户的其他规定和要求。

具体流程如下:(一)前期准备资料1、需要准备签署期货经纪合同所需资料,并完成期货经纪合同签署。

2、需要签署三方备忘录作为期货经纪合同的补充约定。

三方备忘录的内容需要客户服务中心、财务部、结算风控部、信息技术部共同修改确认后走办公系统合同审批流程报公司领导审批同意。

3、需要准备监控中心及各交易所关于特殊单位开户要求资料。

(详见特法开户资料清单)(二)开户1、客户服务中心收到《期货经纪合同》、监控中心申请编码申请表、监控中心开户所需资料、三方备忘录原件后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按照监控中心要求将需要上传的资料扫描成PDF文件。

2、完成柜台开户及交易编码申请,上传PDF文件。

注:1、三方备忘录因还在盖章而没有原件可以先开户,但必须确认已经通过公司办公系统合同审批流程。

2、因特殊单位客户需审核资料较多,根据监控中心及交易所的要求,特殊单位客户开户需要在上午完成提交,否则可能出现当日不能成功申请交易编码的情况。

(三)后续通知对开户成功的特殊单位客户进行电话回访,特别提醒特殊法人电话委托流程并根据三方备忘录约定的方式告知期货账户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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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投资者证券账户开立业务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殊法人机构开立证券账户业务,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立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业务规定,制订本指南。

第二条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保险机构、社会保障类机构、银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外国战略投资者等特殊投资者开立深圳A股证券账户须直接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办理。

第二章证券公司第三条证券公司可以申请开立多个自营证券账户,但不得超过按照证券公司每500万元注册资本开立一个证券账户的标准计算的证券账户数量。

第四条证券公司申请开立自营证券账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复印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四)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1 —(五)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见附件1);(六)自营证券账户报备对应的资金结算主席位号;(七)填妥的《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第五条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按照每设立一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立一个专用证券账户。

第六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受证券公司委托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提供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证券公司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明文件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的书面文件等材料。

第七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填写《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时,“持有人全称”一项应为“证券公司名称-托管人名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证券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第三章基金公司第八条证券投资基金按照每租用一个基金专用交易席位开立一个证券账户。

第九条证券投资基金开立证券账户必须由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托管人受托申请开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的批复及复印件;(二)有关基金投资范围的说明或基金契约;(三)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四)基金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2 —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五)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部出具的该基金已租用席位的证明文件;(六)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七)填妥的《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第十条基金托管人填写《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时,“持有人全称”一项应为“托管人名称-证券投资基金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应为“该证券投资基金名称中的前两个字加证基加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基金设立的批文号”。

第十一条经有关部门批准,基金公司开展特定客户证券投资资产管理业务需要开立专门账户的,按照每一特定客户证券投资产品开立一个专用证券账户。

第十二条资产托管人受基金公司委托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提供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基金公司取得特定客户证券投资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明文件以及特定客户证券投资产品设立的证明文件等材料。

第十三条资产托管人填写《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时,“持有人全称”一项应为“基金公司名称-托管人名称-特定客户证券投资产品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基金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第四章信托公司第十四条信托公司按照每设立一个信托产品开立一个专用证券账户,只有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可以开立信托专用证券账户—3 —的信托公司方可申请办理。

第十五条信托公司申请开立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信托公司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二)加盖公章的金融许可证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四)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五)设立信托的证明文件(信托合同或其他书面文件)及复印件;(六)填妥的《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第十六条信托公司填写《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时,“持有人全称”一项应为“信托公司名称-信托产品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信托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第五章保险机构第十七条保险机构投资者按照每一保险产品开立一个证券账户。

第十八条保险机构投资者的保险资金投资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应当根据保险机构投资者委托,为保险机构投资者申请代理开立证券账户,申请开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门出具的保险机构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确认函及复印件;(二)保险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4 —(三)保险机构投资者委托托管人的授权委托书;(四)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五)托管人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六)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七)填妥的《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第十九条托管人填写《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时,“持有人全称”一项应当为“保险机构投资者名称-保险产品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当为“保险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保险机构投资者名称、保险产品名称和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应当根据第十八条第(一)、(二)项填写。

第二十条保险机构投资者、托管人可按照本公司的相关规定查询保险机构投资者证券账户持股余额和持股变更情况,经办人须提供保险机构投资者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六章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第二十一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按照每设立一个投资组合开立一个证券账户。

第二十二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人受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委托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社保理事会对托管人的授权委托书;(二)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5 —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三)托管人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四)社保理事会确定管理人及相应投资组合的确认函;(五)管理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六)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七)填妥的《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第二十三条托管人填写《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时,“持有人全称”一项应为“全国社保基金加投资组合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全国社保基金加投资组合号码”。

投资组合名称和号码根据第二十二条第(四)项填写。

第二十四条本公司对社保基金每个投资组合对应的托管人和管理人进行备案,记录其全称和营业执照号码。

社保理事会更换投资组合对应的托管人,应当及时由社保理事会确定的新托管人到本公司办理重新备案手续,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社保理事会更换投资组合对应的管理人,应当及时由托管人到本公司办理重新备案手续,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七章企业年金第二十五条企业年金基金按照企业年金计划开立证券账户,单个企业年金计划最多可开立十个证券账户,经中国证监会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另行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企业年金计划托管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6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机构出具的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含登记号)及复印件;(二)企业年金计划受托人对托管人的委托授权书;(三)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四)托管人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五)受托人与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六)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七)填妥的《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第二十七条托管人填写《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时,“持有人全称”一项应为“企业年金计划名称-托管人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劳动保障部门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机构出具的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中的登记号”。

企业年金计划名称和登记号根据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填写。

第二十八条其它地方社会保障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参照企业年金基金办理。

第八章银行第二十九条银行总行及其省级分行可以在本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该证券账户专用于银行行使质押权、抵押权及因其他合法合规条件下享有债权而获得的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的处置。

第三十条银行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7 —(一)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三)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四)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见附件2);(五)填妥的《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第九章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第三十一条一个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证券账户。

第三十二条托管人首次接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中国证监会和人民银行关于批准托管人资格的批复的复印件(加盖公章);(二)托管人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预留印鉴卡(一式两份):印鉴卡正面加盖托管人专用章和证券账户业务负责人名章,反面加盖托管人公章;(四)托管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五)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六)填妥的《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委托书及复印件;(八)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及复印件;(九)国家外汇局颁发的外汇登记证及复印件;—8 —(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与境内证券公司签订的协议委托书及复印件;(十一)境内证券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十二)托管人结算编号;(十三)境内证券公司交易席位号。

托管人再次受托为其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无须提供本条(一)、(二)、(三)项材料,本公司凭预留印鉴确认其受托办理证券账户业务的资格。

第三十三条托管人填写《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时,证券账户“持有人全称”一项应为“境内证券公司名称-托管人名称-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名称”,前两项以营业执照记载的名称为准,后一项以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记载的名称为准,有中文的以中文为准,无中文的以英文为准;“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号码”。

如属基金类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账户名称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名称-基金名称”,其中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备注信息,账户资产属于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管理的基金所有。

第三十四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首次委托托管人开立证券账户(或变更托管人)时,可以对(新)托管人受托办理证券账户开立、注册资料变更、注销、证券账户卡挂失补办、非交易过户及其他相关业务进行一次性授权并出具授权委托书;托管人在获得授权之后,办理相关业务时须提供该授权委托书及复印件。

第三十五条托管人在首次办理账户业务时,可对其所属部门进行一—9 —次性授权,以后的账户业务由该部门按授权范围授权经办人办理。

第十章外国战略投资者第三十六条外国战略投资者因合法持有上市公司A股股份,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有效商业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其他与商业注册登记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可证明其机构设立的文件及复印件(不能提供原件的,还须提供律师见证的书面文件);(二)董事会或者其董事、主要股东及其他有权人士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能够证明授权人有权授权的文件,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三)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四)中国商务部和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同意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相关批准文件及复印件或者上市公司出具的持股证明;(五)填妥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六)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见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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