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电工程(集团)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公布日期】1996.10.25•【文号】国管房改字[1996]第179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财务制度正文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1996]第179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一九九六年八月三十日,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35号)和《中央在京党政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1996]国管房字第102号),参照北京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中央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包括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高法院、高检院、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
下同)均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职工个人住房基金,归职工个人所有。
住房公积金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
离退休职工、临时工、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藉职工不建立住房公积金。
1993年度(含)前已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按标准价加优惠的办法购买住房的职工要求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行政事业经费列支。
《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50-234-2016

( 7 ) 本 规 范 第 16.2.10 条 依 据 国 家 标 准 《 太 阳 能 供 热 采 暖 工 程 技 术 规 范 》 GB50495-2009 第 5.3.5 条的规定。
(8)本规范第 3.4.4 条为绿色建筑工程涉及的建筑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子分部工程 验收方式的规定。
本规范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重庆市建 筑节能中心)、重庆市绿色建筑技术促进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在本规范的实施 过程中,希望各单位注意收集资料,总结经验,并将需要修改、补充的意见和有关资料 交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重庆市渝中区牛角沱上清寺路 69 号 7 楼,邮编:400015, 电话:023-63601374,传真:023-63861277),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建设部备案号: J13144-2015
DB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DBJ50-234-2016Leabharlann 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Code for acceptance of energy efficient public building(green building) construction
(3)本规范第 1.0.4、3.1.2、11.2.4、22.0.6、22.0.7 条内容分别依据国家标准《建 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 第 1.0.5、3.1.2 条、11.2.3、15.0.5、15.0.5 条等强制性条文要求。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正文:----------------------------------------------------------------------------------------------------------------------------------------------------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2005年7月18日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住房公积金的规范化管理,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水平、工作绩效和风险防范能力,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直辖市、省会城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建设部会同财政部负责指导省、自治区的考核工作,并对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理中心进行考核。
省、自治区建设厅会同财政厅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管理中心的考核。
第四条考核工作应坚持客观和公正原则,实行考核与奖惩相结合。
第五条考核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考核一次。
第六条考核内容:(一)按规定报请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审议及执行决议的情况;(二)对其分支机构、业务经办网点实行授权管理的情况;(三)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四)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执行情况;(五)银行账户设立和金融业务委托办理情况;(六)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情况;(七)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情况;(八)接受监督情况;(九)信息化管理情况;(十)文明服务建设情况。
第七条考核按《考核计分方法》(详见附件)计分。
管理中心考核总分为60分以上(含60分),并未发生本办法第八条情形的,为合格;总分为90分以上(含90分),并未发生本办法第九条情形的,可以被评为先进。
华电新乡发电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办法

华电新乡发电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以业绩贡献为导向的薪酬分配体系和逐级分解传递公司目标任务的责任体系,有效地留住人才和吸引人才,促进企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新建项目薪酬内部分配指导意见》和国家有关劳动工资政策,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遵循以下原则:1、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2、坚持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原则;3、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薪酬分配方式,员工收入与劳动业绩和劳动要素挂钩的原则。
第三条适用范围和期限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中层干部及以下人员。
第二章工资结构第四条建立岗位绩效薪酬分配模式,以岗位为对象,通过对劳动技能、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劳动条件等基本劳动要素的测评确定岗位。
第五条岗位绩效薪酬制由岗位薪点工资、绩效奖金、年功工资和辅助工资四个部分组成。
第六条岗位薪点工资1、岗位薪点工资是岗位绩效薪酬制的重要单元。
按照《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新建项目岗薪标准》要求,共设置23个岗级,最低1岗,最高23岗。
每个岗级中设6个薪级。
详见《华电新乡发电有限公司岗位薪点等级表》(附表1)。
2、岗级主要体现不同岗位间劳动要素的差别,薪级主要体现相同岗位上不同技能水平的劳动差别。
3、岗位薪点工资的计算方法:岗位薪点工资=岗位薪点×点值岗位薪点对照《华电新乡发电有限公司岗位薪点等级表》确定,首次上岗的员工原则上岗位薪级以1级为起点.点值(单位:元)大小根据企业工资计划确定。
根据华电集团规定,岗位薪点工资占员工个人收入的40%左右,计算公式如下:点值=工资总额×岗位薪点工资占工资总额的比重/Σ岗位薪点第七条绩效奖金1、绩效奖金是根据企业整体效益情况,结合员工所在部门的整体工作绩效以及超额贡献给予的奖励。
绩效奖金按月发放,占员工收入的40%左右。
2、员工绩效奖金计算方法:绩效奖金=奖金系数×基数基数根据年度工资总额按月进行调整,奖金系数参考《奖金系数表》确定(见附表2)。
2-34 董事、监事和外派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附件:集团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外派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外派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向全资、控股、参股公司推荐董事、监事和外派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党政正职、副职以及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和总经济师,以下简称“外派高管”)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是董事、监事和外派高管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董事、监事和外派高管的推荐、调整、培训、考核等工作。
公司计划发展部负责公司系统公司制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日常联络和协调工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审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题,协调、指导股东代表、董事、监事按要求参加会议。
公司本部各事业部履行对参股企业的归口管理职能,其中:煤炭项目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为煤炭事业部,物流项目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为物流事业部,煤化工(电源)项目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为煤化工事业部。
其他职能部门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四条董事、监事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一)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勤勉忠诚,有良好的职业信誉;(二)了解任职公司经营管理和主营业务的基本知识,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三)具有较强的参与意识和决策判断、风险防范、识人用人、开拓创新及沟通协调能力;(四)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且本职工作业绩优良;(五)一般应具有大学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六)原则上男不超过60岁,女不超过55岁;(七)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健康;(八)《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第五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监事:(一)配偶、直系亲属在任职公司或任职公司的全资、控股公司担任中层及以上职务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宜担任董事、监事的其他人员。
中国华电管理制度

中国华电管理制度中国华电是中国大型能源企业华电集团公司的核心企业之一,拥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下面将以中国华电的管理制度为例,进行详细介绍。
一、组织结构与权责清晰中国华电的组织结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办公室等。
董事会是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战略规划和监督公司运营。
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的决策和公司的经营活动。
总经理办公室则负责具体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招聘与选拔制度中国华电拥有公正、公平的员工招聘和选拔制度。
公司根据不同岗位的需求制定详细的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并通过公开招聘、内部选拔等方式进行人才引进。
在选拔过程中,注重考核候选人的专业素质、能力水平和个人品德。
三、岗位职责与权责明确中国华电建立了完善的岗位职责制度,每个员工都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和权责。
公司职责制度包括工作内容、工作目标、工作方法、工作标准等方面的要求,确保员工能够清楚地了解工作内容,明确工作目标,开展工作。
四、薪酬与激励制度中国华电制定了合理的薪酬与激励制度。
公司按照不同岗位的工作要求和贡献程度,确定相应的薪酬标准。
同时,公司还通过设置奖金、福利、职业发展机会等激励方式,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五、培训与发展制度中国华电注重员工的培训和发展,建立了全面的培训与发展制度。
公司通过内外部培训、职业发展计划等方式提供员工专业技能培训和个人能力提升的机会。
同时,公司还鼓励员工参加各类职业资格考试,提升综合素质与能力。
六、绩效考核制度中国华电建立了科学、公正的绩效考核制度。
公司根据员工的工作目标和职责,制定相应的绩效考核指标和评价方法,并定期进行绩效评估。
通过绩效考核,激励员工积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七、纪律与管理制度中国华电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定了一系列纪律与管理制度。
公司员工必须遵守的纪律包括工作纪律、安全纪律、廉洁纪律等。
同时,公司还建立了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员工举报违法违纪行为。
八、沟通与协作制度中国华电注重员工之间的良好沟通与协作,建立了有效的沟通与协作制度。
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常规新能源工程验收管理规范(试行)

附件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常规新能源工程验收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常规新能源(指风电和光伏发电)工程验收管理工作,规范建设工程验收程序,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安全,确保工程安全、稳定转入生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编制依据(一)GB 5030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二)GB 5015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三)GB/T 20319 风力发电机组验收规范可编辑修改(四)GB/T 31997 风力发电场项目建设工程验收规程(五)GB/T 51121 风力发电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六)GB/T 50796 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七)GB 50794 光伏发电工程施工规范(八)DL 5190 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九)DL/T 666 风力发电场运行规程(十)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基建工程管理办法第三条常规新能源工程验收分为单位工程完工验收、工程启动验收、试运行验收、工程移交生产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五个阶段。
第四条常规新能源工程的五个阶段验收,必须以批准文件、设计图纸、设备合同及国家、行业、集团公司颁发的有关电力建设的现行标准和法规等为依据。
第五条本规范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的所有新(扩)建常规新能源工程的验收管理工作。
可编辑修改第二章组织结构及职责分工第六条集团公司常规新能源工程验收按照集团公司总部、二级单位、项目单位的层级,逐级实施对工程建设各个阶段的验收管理工作。
第七条集团公司总部负责建立集团公司常规新能源工程验收管理制度,监督并检查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
第八条二级单位负责组织工程启动验收、工程移交生产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监督、指导项目单位开展单位工程完工验收和试运行验收工作。
第九条项目单位负责常规新能源工程验收的具体实施工作;负责组织单位工程完工验收和试运行验收工作。
第十条常规新能源工程各阶段验收均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编制验收实施大纲,详细制定验收计划、验收内容和目标要求,明确各阶段验收组织分工、实施措施等,并在完成相关验收工作后出具验收鉴定书。
华电新乡发电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办法

华电新乡发电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以业绩贡献为导向的薪酬分配体系和逐级分解传递公司目标任务的责任体系,有效地留住人才和吸引人才,促进企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新建项目薪酬内部分配指导意见》和国家有关劳动工资政策,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遵循以下原则:1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2坚持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原则;3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薪酬分配方式,员工收入与劳动业绩和劳动要素挂钩的原则。
第三条适用范围和期限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中层干部及以下人员。
第二章工资结构第四条建立岗位绩效薪酬分配模式,以岗位为对象,通过对劳动技能、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劳动条件等基本劳动要素的测评确定岗位。
第五条岗位绩效薪酬制由岗位薪点工资、绩效奖金、年功工资和辅助工资四个部分组成。
第六条岗位薪点工资1、岗位薪点工资是岗位绩效薪酬制的重要单元。
按照《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新建项目岗薪标准》要求,共设置23个岗级,最低1岗,最高23岗。
每个岗级中设6个薪级。
详见《华电新乡发电有限公司岗位薪点等级表》(附表1)。
2、岗级主要体现不同岗位间劳动要素的差别,薪级主要体现相同岗位上不同技能水平的劳动差别。
3、岗位薪点工资的计算方法:岗位薪点工资=岗位薪点×点值岗位薪点对照《华电新乡发电有限公司岗位薪点等级表》确定,首次上岗的员工原则上岗位薪级以1级为起点。
点值(单位:元)大小根据企业工资计划确定。
根据华电集团规定,岗位薪点工资占员工个人收入的40%左右,计算公式如下:点值=工资总额×岗位薪点工资占工资总额的比重/Σ岗位薪点第七条绩效奖金1、绩效奖金是根据企业整体效益情况,结合员工所在部门的整体工作绩效以及超额贡献给予的奖励。
绩效奖金按月发放,占员工收入的40%左右。
2、员工绩效奖金计算方法:绩效奖金=奖金系数×基数基数根据年度工资总额按月进行调整,奖金系数参考《奖金系数表》确定(见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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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国华电工程(集团)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化集团公司住房制度改革、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进一步完善集团公司薪酬与福利体系,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系指用人单位及其员工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缴存的用于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管理,归员工个人所有。
第三条集团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职能分工:
1.人力资源部系集团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的业务归口部门,具体负责集团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草拟与完善,公积金缴存人资格的确认、
缴费基数的确定及个人应缴部分的代为扣缴,员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
户的管理等。
2.资金财务部具体负责集团公司及专业部门对应的在京公司“住房公积金专户”的设立,单位及员工个人应缴费用的按时拨付、有关住房公
积金的会计核算等。
3.培训中心具体负责已在集团公司享受福利分房的员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时的审核及补交房价款的核定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与集团公司或集团公司专业部门对应的在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
集团公司其他在京控股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办法
第五条各类员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的确认:
1.本办法实施后,新参加工作的员工的住房公积金从起薪之月开始扣缴。
2.本办法实施后,招聘的其他员工的住房公积金从其住房公积金关系转入公司(或出示原单位将其住房公积金结清的有关证明)后,方可从
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之月起补建住房公积金。
3.本办法实施前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且1993年度(含)前在京未按标准价加优惠的办法购房的员工(或其配偶已享受此政策),若尚未
建立住房公积金的,从其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起薪之月起补建
住房公积金,但补建日期不得早于1996 年1月之前。
4.本办法实施前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且1993年度(含)前在京已按标准价加优惠的办法购房的员工(或其配偶已享受此政策)要求建
立住房公积金的,应按京房改办字[1995]第056号、京房改办字[1997]
第071号及京房改办字[1999]第042号文件规定自补交房价款之月起该
员工及其配偶可以建立住房公积金。
5.1993年度(含)前在京已按标准价加优惠的办法购房的员工(或其配偶已享受此政策)要求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若夫妇工龄之和满65年且
在职的,可不补交房价款,公司从其工龄之和满65年之月起为其建立
住房公积金;丧偶或离异的员工工龄满32年的,公司从其工龄满32
年之月起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各类员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方式:
1.劳动合同中约定社会保险由公司统一办理的,该员工的住房公积金亦由公司统一办理,应由个人缴费的部分,由人力资源部在发放工资时
代为扣缴。
2.劳动合同中约定社会保险由个人到有关代理机构自行办理的,其住房公积金亦由个人到有关代理机构自行办理,缴费基数由人力资源部核
定,应由单位缴费的部分由所在单位予以报销。
3.新进公司的员工待其试用期满后方可为其补建个人公积金账户,但个人缴费时间仍按第五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缴费由单位和个人按照1:1的比例共同负担,全额记入员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本息收入归员工个人所有。
第八条为便于管理,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保持一致,人力资源部根据员工个人及北京市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收入情况,每年七月份
调整一次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员工所在部门的负责人,由部门负责人通知
员工本人。
新进公司员工的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为其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基本
工资。
按照第五条有关规定需要补建住房公积金的人员的缴费基数,由人力资源
部会同该员工所在部门参照集团公司已建住房公积金的同类人员的标准
执行。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按照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规定执行。
2002年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均为8%,若有调整,由人力资源部以书
面的形式通知各部门。
第十条特殊情况下,住房公积金缴存申办程序:
1.符合第五条第4项所列情形的员工要求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应填写
《CHEC购房员工建立住房公积金申请表》(见附件二),经培训中心
核实并按第十一条之规定计算出其应补交的房款,资金财务部收到申
请人补交的购房款并签署意见后,人力资源部方可为其办理住房公积
金缴存手续。
2.符合第五条第5项所列情形的员工要求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本人应出示其配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开具的关于其配偶连续工龄的证明,经人
力资源部确认后可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3.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本人需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总经理同意、报集团公司人事主管总经理批准后可以办理。
第十一条按标准价加优惠或按成本价加优惠的办法购房的员工要求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应补交标准价或成本价与原购房价差额,并按相应的价格规定改办产权登记手续。
具体计算公式为:
1.标准价加优惠已变成成本价加优惠改建住房公积金应补交的房价款=成本价×65%×%×(65-购房以前夫妇工龄和)×(1+调节系数之和)
×(建筑面积+阳台面积×系数)×(1-已竣工年限×%)
2.标准价加优惠未变成成本价加优惠改建住房公积金应补交的房价款=标准价加优惠已变成成本价加优惠改建住房公积金应补交房价款+补交
房价款
其中:补交房价款=(成本价-标准价高限)×(1+调节系数之和)×(建筑面积+阳台面积×系数)×(1-已竣工年限×2%)
以上公式中的价格是指员工补交房价款时,北京市公布的成本价、标准价高限和售房单位公布的标准价;面积按最后一次房改价购房面积计算;调节系数按京房房改字[1994]第578号文件执行。
三.住房公积金的支取、封存与销户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凭有关证明可以到公积金归集部门办理支取手续。
第十三条下列情况下,支取公积金后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手续:1.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注销或变更住房公积金账户;
2.员工达到离退休年龄的;
3.员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员工迁出北京市或出国定居的;
5.员工死亡或宣告死亡的。
第十四条员工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不能依据第十三条规定办理公积金销户手续的,公司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与程序
第十五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员工,在北京市城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以其所拥有的产权住房为抵押物,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向开户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六条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申请公积金贷款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暂住证和劳动合同等);
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提供贷款经办银行同意的担保方式;
4.符合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简称“国管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申请国管中心委托贷款程序参见附件一。
五.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国管中心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个人办理国管中心委托贷款程序示意图
具备贷款条件的申请人
到贷款经办银行(公积金缴存银行)领取
《借款申请表》一式两份
填写《借款申请表》并按表后要求备齐材料,
一并送交贷款经办银行,提出申请
贷款审核
审核通过的,银行通知借款人根据不同担保方式办理相应手续
借款人、贷款经办银行及第三人签订《借款合同》一式五份
借款人办理划款手续,资金划入售房单位账户
借款人按月还款
附件二:
姓名部门岗位
进公司时间年月身份证号码
本人参加工作时间年月配偶参加工作时间年月
首次在京购房时间年月申请日期年月日购房状况:
1993年度(含)前在京已按□标准价□成本价加优惠的办法所购住房面积为平方米,购房总价款为元。
培训中心审核意见
该同志年月按□标准价□成本价加优惠的办法所购住房面积为平方米,购房总价款为元。
根据集团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应补交房价款元之后,方可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经办人:负责人:年月日
资金财务部审核意见
该同志已补交齐培训中心核定的应补交的房价款。
经办人:负责人:年月日
人力资源部审核意见
该同志自年月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请资金财务部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经办人:负责人:(盖章)年月日
备注
注:1.本表适用于1993年度(含)前已按标准价或成本价加优惠办法在京购房的员工;
2.本表一式两份,人力资源部、资金财务部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