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院投诉处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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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投诉处管理制度

医院投诉处管理制度

医院投诉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投诉处的管理工作,维护医院的良好形象,提高医务人员的服务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医院投诉处是医院的管理机构,负责接收、处理医院内外的投诉事项,保障患者和家属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三条医院投诉处的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接收和登记患者和家属的投诉、建议及意见;协调医院各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定期汇总分析投诉数据,提出改进意见等。

第四条医院投诉处设立主任一名,由医院领导任命,全权负责医院投诉处的工作。

第五条医院投诉处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医疗知识和沟通能力,能够独立处理各类投诉事项。

第六条医院投诉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管理信息系统,方便及时记录和跟踪各类投诉事项。

第七条医院投诉处应当定期组织投诉处理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处理投诉的能力和水平。

第八条医院投诉处应当定期向医院领导汇报工作情况,及时通报重大投诉事件及处理结果。

第九条医院投诉处的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投诉事项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

第十条医院投诉处应当不断完善投诉处理机制,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和家属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投诉接待第十一条医院投诉处应当设立统一的投诉接待窗口,接收患者和家属的投诉、建议及意见。

第十二条患者和家属可以通过书面、口头、电话等方式向医院投诉处提出投诉,医院投诉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

第十三条医院投诉处应当为患者和家属提供舒适的投诉接待环境,保障他们的投诉权益。

第十四条医院投诉处应当及时向患者和家属确认投诉受理,告知投诉处理的流程和时限。

第十五条对于特殊情况下的投诉事项,医院投诉处应当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处理,确保投诉事项得到妥善解决。

第十六条医院投诉处应当建立24小时投诉热线,方便患者和家属随时提出投诉。

第十七条医院投诉处应当加强对投诉内容的审核,排除不实、恶意的投诉,确保处理的客观、公正。

第十八条医院投诉处应当对接受的投诉事项进行分类整理,建立健全投诉登记系统,便于跟踪和分析。

卫生院投诉处理管理制度

卫生院投诉处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卫生院投诉处理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院所有投诉处理工作,包括患者、家属、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相关方的投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时、有效的原则,确保投诉得到妥善处理。

第二章投诉渠道第四条投诉渠道:1. 书面投诉:患者或家属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医院投诉。

2. 口头投诉:患者或家属可以通过口头形式向医院投诉。

3. 电子投诉:患者或家属可以通过医院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电子渠道进行投诉。

4. 服务中心投诉:患者或家属可以通过医院设立的投诉服务中心进行投诉。

第三章投诉处理程序第五条接到投诉后,投诉处理部门应立即进行登记,并告知投诉人相关处理流程。

第六条投诉处理部门对投诉事项进行初步审查,确认投诉事项属于医院职责范围。

第七条对属于医院职责范围的投诉,投诉处理部门应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投诉处理部门进行调查时,应采取以下措施:1. 收集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病历、检查报告、影像资料等;2. 与投诉人进行沟通,了解投诉的具体情况;3. 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查找问题原因;4. 对投诉事项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投诉处理部门在调查结束后,应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并告知投诉人处理依据。

第十条对不属于医院职责范围的投诉,投诉处理部门应告知投诉人相关处理途径。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一条对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投诉,投诉处理部门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对投诉处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医院投诉处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五条医院设立投诉处理监督小组,负责对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十六条投诉处理监督小组定期对投诉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投诉处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投诉管理,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护患者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康复中心、诊所、卫生所(站)、村卫生室(所)等。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管理制度,明确投诉管理部门和职责,公开投诉渠道,为患者提供便捷、有效的投诉途径。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隐私权和合法权益,认真处理患者投诉,促进医疗服务质量的提高。

第五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投诉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投诉管理部门和职责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投诉管理部门,负责接收和处理患者投诉。

第七条投诉管理部门的职责:(一)接收和登记患者投诉;(二)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三)告知患者处理结果;(四)及时向医疗机构负责人报告重大投诉事项;(五)定期分析投诉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适量的投诉管理工作人员,负责投诉处理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投诉处理程序第九条患者可以向医疗机构投诉部门提出投诉,也可以书面形式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投诉。

第十条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投诉人系患者或者患者的法定代表人、代理人;(二)有明确的被投诉医疗机构和投诉事项;(三)投诉事项属于医疗服务质量、安全或者价格等方面的问题。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投诉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投诉事项属于医疗服务质量、安全或者价格等方面问题的,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二)投诉事项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三)投诉事项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2023医院卫生院投诉管理制度

2023医院卫生院投诉管理制度

2023医院卫生院投诉管理制度(完整版)一、为正确处理患者和医务人员投诉,保护患方、医务人员及医院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卫生部《医院投诉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处理患者及医务人员投诉,应当遵循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到投诉有接待、处理有程序、结果有反馈、落实有责任。

三、医院指定客服部统一受理医疗投诉和员工投诉,认真做好投诉登记,并根据投诉情况转交各相关职能部门。

医疗投诉转发医务科,护理投诉转发护理部,其他投诉根据投诉情况由相应职能部门负责。

如经初步调查投诉涉及2个或2个以上职能部门,由医院客服部协调相关责任部门共同解决,各职能部门应当全力配合,不得推诿。

四、管理职能部门履行以下职责:(-)各管理职能部门对客服部转交的投诉案例,认真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投诉人。

(二)对本部门相关的投诉,应定期汇总、分析,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建议,不断持续改进。

五、医院投诉接待实行“首诉接待制度”,投诉人向有关部门、科室投诉的,对于能够当场处理的投诉,应当立即解决,并做好记录;不属于本部门负责接待的,接待人应先做好解释疏导工作,主动引导投诉人向客服部办公室投诉;六、投诉接待人员应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核实相关信息,并填写《投诉登记表》。

七、对于情况较复杂,需调查、核实的投诉事项,一般应于7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相关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涉及多个科室,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的投诉事项,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

八、医院各部门、科室应当积极配合医院投诉管理部门开展投诉事项调查、核实、处理工作。

九、职能部门应建立健全医疗投诉档案,整理有关资料,对投诉进行归类和分析,立卷归档,留档备查:(-)投诉人基本信息;(二)投诉事项及相关证明材料;(三)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材料;(四)调查、处理及反馈情况。

卫生院投诉管理制度

卫生院投诉管理制度

卫生院投诉管理制度【完整版】一、总则1.为规范卫生院投诉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卫生院内所有部门及员工,旨在明确投诉处理流程、责任分工及奖惩措施,确保投诉事项得到及时、公正、有效的处理。

3.投诉管理坚持“患者至上、服务第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二、组织架构与职责1.成立“投诉管理委员会”,院长任主任,下设办公室,负责全院投诉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

2.各业务科室设立兼职投诉管理员,负责本科室投诉事项的收集、上报及处理跟进。

3.医务科、护理部、药剂科等关键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处理相关投诉事宜,确保投诉渠道畅通。

三、投诉受理与处理1.投诉渠道:设置多渠道投诉途径,如现场投诉箱、电话热线、网络平台等,确保患者投诉方便快捷。

2.投诉受理:接待人员需详细记录投诉内容,包括患者基本信息、投诉事项、时间地点等,并进行初步判断。

3.投诉分派:按照业务范围将投诉分派至相应职能部门,一般投诉24小时内响应,紧急投诉立即处理。

4.调查处理:相关部门在接到投诉后,应迅速展开调查,查明事实,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向患者反馈。

5.处理时限:一般投诉原则上不超过7个工作日,复杂投诉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四、投诉处理流程细化1.接收与登记:(1)接待人员应详细记录患者的投诉内容,填写投诉登记表,包括患者的基本信息、投诉的时间、地点、涉及人员、主要诉求等。

(2)对投诉内容进行初步审核,判断是否属于受理范围,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告知患者不予受理的原因。

2.分派与初核:(1)将投诉分派至相关部门,如医务科、护理部、药剂科等,明确责任人和处理期限。

(2)责任人需在24小时内与患者取得联系,确认投诉详情,告知其处理流程和预期时间。

3.调查与核实:(1)相关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调取监控录像、病历资料等。

2023医院卫生院卫生院医疗纠纷及投诉处理接待制度(详细版)

2023医院卫生院卫生院医疗纠纷及投诉处理接待制度(详细版)
.如果来人有闹事迹象,保卫科要迅速组织人员前往控制现场并尽可能把来人控制在大门之外,如为医患纠纷应马上通知医院医务科到场处理。
(八)医务科负责通知科室对医疗文献的整理收集、保管等工作,避免举证不能的情况发生。协助科室及时决策,迅速研究制定接待处理原则与具体方案。协助科室与相关部门做好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现场实物封存。负责对重大医疗纠纷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死因不明确的患者,协助科室动员家属是否同意尸检,并告知尸体存放方法。及时召集医疗纠纷小组会议。
(九)调查医疗纠纷。医务科接受委托或投诉后,应及时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责任科室负责人和责任人及其他医务人员应配合医务科工作,否则承担相应行政和法律责任。医务科应尽快做出初步调查意见及处理方案,向主管院长报告,向患方家属通报和解释。
(十)医患谈判。当突发重大恶性事故发生需要医患谈判时,由主管院长、医务科科长、保卫科长,责任科室主任组成应对小组,主管院长任组长。谈判代表由医防科长出任,必要时主管院长亲自出任。
(3) 如果病人或其家属不听劝告,仍然吵闹,要设法把他们引导带离现场到不影医院正常运作的场所(例如:医院办公室等),更具事件情况并通知医务科及相关科室及领导前来协调处理。
(4) 对确属无理取闹并严重影响医院正常运作的人员,保卫科应视情况把闹事者强制送出医院或报警由公安机关处理。
(5) 根据双方处理结果,保卫科进行时态的评估,若事件已得到解决,做好记录;若事件仍有矛盾,保卫科派人积极跟进事件,并有效控制、处理、平息事件。
三、定义
(一)医疗纠纷是指基于医疗行为,在医方(医疗机构)与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之间产生的因医疗过错、违约而导致的医疗损害赔偿及医疗合同违约等纠纷。
四、职责
(一)医务科:为全院处理医疗纠纷(事故)的主管、指导、协调部门,并直接负责处理复杂、重大的医疗纠纷的调查、核实、调解、谈判和处理工作。并且主管和协调医疗纠纷鉴定、尸检、诉讼等工作。直接介入处理案件复杂、医患矛盾激烈的医疗纠纷,其他任何科室、任何人无解释的权利和义务。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投诉管理,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

第三条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管理制度,加强投诉管理工作,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投诉渠道与处理程序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投诉接待窗口,并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投诉邮箱等联系方式。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对投诉实行首诉负责制。

首次投诉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八条投诉人应当提供以下信息:(一)投诉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二)被投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三)投诉事项及有关证据;(四)投诉请求。

第九条医疗机构收到投诉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对符合条件的投诉,应当及时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投诉,应当向投诉人说明理由。

第十条受理投诉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处理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诉事项的事实和证据;(二)医疗机构的责任和处理依据;(三)处理结果。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将处理意见告知投诉人。

投诉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三条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受理复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至6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复核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复核事项的事实和证据;(二)原处理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三)复核结果。

医院投诉管理制度文件

医院投诉管理制度文件

医院投诉管理制度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维护患者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投诉事务的处理,旨在建立健全的投诉管理机制,维护医疗服务的正常秩序。

第三条医院设立投诉管理办公室,负责医院内所有投诉事务的受理、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医院全体员工应遵守本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配合投诉管理工作。

第二章投诉受理第五条患者或其家属可通过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医院投诉管理办公室提出投诉。

第六条投诉管理办公室应当及时受理投诉,并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投诉处理流程和时间。

第七条投诉管理办公室应当妥善保存患者投诉的相关材料,并进行登记备案。

第八条投诉管理办公室应当及时安排专人进行初步调查,了解投诉事项的具体情况。

第九条初步调查结果应当在48小时内报告医院领导,确定是否立案并进行进一步处理。

第十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患者有权随时了解投诉进展,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投诉调查第十一条投诉管理办公室应当组织专门人员对投诉事项进行深入调查。

第十二条调查人员应当客观公正,依法依规开展调查工作,保护患者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调查人员应当及时采集证据,核实投诉事项,提出调查结论。

第十四条调查结论应当清楚明确,符合事实和证据,为进一步处理提供依据。

第十五条调查完毕后,投诉管理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医院领导汇报调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投诉处理第十六条医院领导应当在接到投诉管理办公室的处理建议后,及时确定处理方案,并通知相关部门配合处理。

第十七条对于确有违规违法行为的,医院应当及时进行处理,依法依规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对于误会或不满意的投诉事项,医院应当耐心解释并尽快解决。

第十九条经医院领导批准的处理方案应当积极执行,确保投诉事项圆满解决。

第二十条处理结束后,投诉管理办公室应当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并听取投诉人意见,不断改进投诉管理工作。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医院领导应当对投诉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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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投诉处理管理制度
1.我院指定专门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病人的投诉接待工作,有工作规范与记录文件;对投诉的问题应及时与相关科室部门通报,对重大事件投诉的信息迅速报告分管院领导。

2.公布投诉电话、信箱,建立适宜的投诉处理的流程。

3.通常一般问题应在投诉后一周内给予初步反馈,若因问题复杂需增加时间进一步调查时,应事先向投诉者告知。

4.对投诉问题的处理及整改意见,及时向科室反馈落实的情况。

5.应对投诉事件进行定期分析,要从本院管理的机制、制度、程序上提出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件重复发生。

6.建立完善医患沟通体制,增强医患交流,规范医患沟通内容、形式,交流用语通俗、易懂,增强沟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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