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征地纠纷的法律方式_经济法.doc
征地拆迁超完整法律服务方案

征地拆迁超完整法律服务方案
征地拆迁是指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并对相关建筑物进行拆除的一项行政行为。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涉及土地征用、补偿安置、拆迁补偿等相关问题,因此提供一个超完整的法律服务方案是非常必要的。
一、征地拆迁程序方面的法律服务:
1.确定法律依据: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调研,确认征地拆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并为客户提供相关法律依据的解读和分析。
3.提供法律文书的撰写和审核服务:为客户提供相关的征地拆迁文件(如《土地征用决定书》、《征地补偿决定书》等)的撰写和审核服务。
4.协助客户办理相关手续:协助客户办理征地拆迁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土地征用、更新土地所有权证、办理拆迁补偿款领取等事项。
二、征地补偿方面的法律服务:
2.制定补偿合同:协助客户制定征地补偿合同,并为客户提供法律审核和修订服务,确保合同条款合法合规。
3.提供补偿评估服务:为客户提供征地补偿评估和财产评估服务,确保客户能够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偿。
4.协助客户办理补偿款领取:协助客户办理征地补偿款的领取手续,确保客户能够按时、足额领取到相关补偿款项。
三、拆迁安置方面的法律服务:
1.拆迁安置政策解读:为客户解读拆迁安置政策、规划和标准,帮助客户了解自己的权益和权责,并为其提供合法权益的维护建议。
3.协助客户办理安置手续:协助客户办理拆迁安置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住房申请、安置房验收、租赁退租等事项。
土地征收引发的经济纠纷解决方法探讨

土地征收引发的经济纠纷解决方法探讨在城市化进程中,土地征收常常成为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必要手段。
然而,土地征收过程中往往伴随着各种经济纠纷。
本文将探讨土地征收引发的经济纠纷,并提出解决这些纠纷的方法。
一、土地征收引发的经济纠纷1.赔偿标准纠纷:土地征收后,对于被征收人的合理补偿问题是最常见并引发争议的一类经济纠纷。
不同地区、不同时期和不同类型的土地征收,赔偿标准差异较大,容易引发被征收人不满。
2.土地价格评估纠纷: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土地价格的评估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
评估方式不统一、价格偏低,都会引发被征收人对赔偿金额的不满,甚至提起诉讼。
3.安置补偿纠纷:土地征收后需要对被征收农民进行合理安置和补偿,然而不同地区在安置政策和补偿标准上存在差异,导致安置补偿纠纷时有发生。
二、解决土地征收引发的经济纠纷的方法1.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土地征收和补偿的法律法规,明确各方的权益和责任。
建立一个合理、透明的规范体系,有效维护各利益主体的权益。
2.强化政府监管:加强对土地征收和赔偿实施过程的监管力度,确保程序的公开透明。
建立独立的监管机构,有效解决土地征收过程中的腐败和权力滥用问题。
3.实行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多元化的土地征收纠纷解决机制,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
根据争议的具体情况,选择最适合的解决方式,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公正性。
4.加强信息公开: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加强对政府政策的信息公开,提高被征收人对土地征收的了解程度。
公开征收公告、补偿标准、安置政策等信息,减少信息不对称,避免产生纠纷。
5.培养征收人员素质:加强对土地征收人员的职业素养和法律意识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沟通技巧。
征收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行为规范,直接影响到征收过程中的纠纷解决效果。
三、建立健全的土地征收纠纷处理机构1.设立专门的机构:建立土地征收纠纷处理机构,负责处理土地征收引发的各类经济纠纷。
该机构应具备独立性和专业性,通过妥善处理纠纷,减少对社会的不良影响。
征地协调管理制度范本

征地协调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征地协调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征地协调,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在依法实施土地征收过程中,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利益相关方之间进行的沟通、协商、调解和协调等工作。
第三条征地协调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公平、协商一致的原则,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设立征地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征地协调工作。
征地协调机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征地协调机构的职责:(一)宣传解释征地政策法规,解答被征地农民的疑问;(二)组织征地协调会议,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三)协调解决征地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四)监督征地补偿安置资金的落实和使用;(五)指导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六)定期报告征地协调工作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征地协调程序第六条征地协调工作应当在征地报批前完成。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征地报批前不少于30日,启动征地协调工作。
第七条征地协调机构应当组织征地协调会议,邀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参加。
征地协调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参会人员签字确认。
第八条征地协调机构应当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调整完善。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7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征地协调机构应当监督征地补偿安置资金的落实和使用,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第四章征地协调保障第十条征地协调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正文:----------------------------------------------------------------------------------------------------------------------------------------------------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1月3日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发布)第一条为依法、公正、及时地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
第三条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
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
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第五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第六条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二、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一、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二、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三、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四、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五、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第八条国土资源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一、国务院交办的;二、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如何应对土地征用补偿纠纷

如何应对土地征用补偿纠纷近年来,在城市化进程中,土地征用补偿纠纷成为一个公众关注的热点话题。
土地征用补偿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牵涉到土地使用权、财产权以及民众的利益,因此有效应对土地征用补偿纠纷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土地征用补偿纠纷的应对策略进行探讨,为相关人士提供一些参考意见。
1. 深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在应对土地征用补偿纠纷时,首先要深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土地征用补偿纠纷的解决依靠的是法律的支撑,只有了解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熟悉土地法、拆迁补偿条例等相关法规,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可行的维权途径。
2. 寻求专业法律援助面对复杂的土地征用补偿纠纷,单靠个人力量难以胜任。
因此,在遇到纠纷时,寻求专业的法律援助是明智之举。
律师能够根据具体情况,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法律建议,并代表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
选择一位经验丰富、信誉良好的律师团队,能够更好地应对纷繁复杂的法律程序。
3. 建立合理的要求和诉求在应对土地征用补偿纠纷时,建立合理的要求和诉求是必不可少的。
要通过合法途径,明确自身权益,并将其具象化为合理的诉求,为争取合理的补偿提供依据。
主张合理、公正、公平的要求,使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更易接受,并提高解决纠纷的可能性。
4. 寻求和解与调解在土地征用补偿纠纷中,采取和解与调解的方法可以有效减少成本,缩短纠纷解决的时间。
寻求与相关部门或当事人进行平等、诚信的协商,争取达成妥善解决的结果,避免诉讼费用和时间成本的增加。
同时,调解机构的介入有助于中立化纠纷解决过程,使纠纷双方更易达成妥协。
5. 提起诉讼时要做好准备当和解与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时,诉讼是解决土地征用补偿纠纷的另一种方式。
在提起诉讼时,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收集好相关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准备充分的案情陈述和法律观点,以提高诉讼胜诉的可能性。
同时,要选择合适的时间和法院,以及有经验的律师代理,为最终胜诉奠定基础。
6. 关注社会公众的监督和舆论压力在土地征用补偿纠纷中,社会公众的监督和舆论压力具有重要的作用。
解决农村土地纠纷从哪里入手

0万 元 从 天 津 引进 了 鱼 骨 式 挤 的 村 民搞 奶 牛 生 产 建 了 4栋 标 准 化 的 牛 舍 . 每 个 牛 资 3 朱 雷 奶 机 . 可 以 同 时 给 2 头 奶 牛 挤 0 舍 可 以饲 养 1 0头 奶牛 0 郑 涛
奶 牛 生 产 合 作 社 4栋 规 划 得 井 井 充 满 了 希 望
说 起 合 作 社 . 村 党 支 部 书 记 期还款 的协议 .以减轻 养 殖户的还 伊 利 集 团 后 . 合 作 社 1年 纯 收 入 0 赵 连 福 颇 有 感 触 他 说 . 搞 奶 牛 贷 压 力 为 了保 护 养 殖 户 的 利 益 , 10万 元 以 上 村 民 戴 彬 在 村 干 部
查 兰 竺 苎 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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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万 元 买 了 2 8 养 殖对 这 个村 来说 是 个新 鲜 儿 事 . 村 里 决 定 以 合 作 社 的 形 式 来 发 展 的 支 持 下 .投 资 3 头 奶 牛 放 到 合 作社 进 行 饲 养 .从 当 初 就 是 想 为 村 民 多 琢 磨 出 一 条 奶牛 业 很快 .养殖 户们购进 的奶 0 9年 8 月 开 始 . 每 个 月 的 纯 收 致 富 道 儿 来 在 他 的 耐 心 动 员 下 . 牛 陆续进入 养殖场 .由最初 的几十 2 0
0 村 干部 同 自愿 参 与 奶 牛 养 殖 的村 头 .发展 到 10多头 , 目前 已有奶 入 都 在 1万 元 以 上 谈到 2 1 0 0年 的 打 算 . 赵 连 福 8 养 民 一 起 . 投 资 10 万 元 . 于 2 0 牛 3 0多头 . 殖 区 占地 面 积 达 6 8 09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5]第4号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5]第4号](https://img.taocdn.com/s3/m/9c4d46926429647d27284b73f242336c1eb9300e.png)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正文:---------------------------------------------------------------------------------------------------------------------------------------------------- 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5]第4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已经1995年11月13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1996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邹玉川1995年12月18日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保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处理土地权属争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因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而发生的争议。
第三条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
第四条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处理,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由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土地权属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申请和管理第六条发生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照本章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
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受理下列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一)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二)跨乡级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三)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交办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了可以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土地征收相关法律规定完整版

土地征收相关法律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土地征收相关法律规定土地征收相关法律规定都有哪些谁有权征收土地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以及违法征地的相关法律责任有哪些谁有权征收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征收的补偿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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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征地纠纷的法律方式_经济法论文处理征地纠纷的法律方式王卫洲征地纠纷,顾名思义就是在征收集体土地过程中失地农民、村委会、用地单位、政府之间产生的纠纷。
这类纠纷特殊主体经常表现为:一方是政府或开发商、一方是农民,由于其主体的特殊性导致这类纠纷在处理过程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存在地方保护主义,而且这类案件人数众多极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这就对办案的人员有着更高的要求,只有充分的掌握专业知识和案情且具有足够的智慧和胆略才有可能将这类案件办好。
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征地规模、征地速度、征地幅度都在急剧增长,因征地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不断加剧,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下降,就业和其他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问题日趋突出,因征地纠纷引发的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经常发生,成为影响农村稳定与社会安定和谐的一个重要因素。
正确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农村征地纠纷,对于公平公正地保护每一个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征地纠纷的法律解决方式简述。
要解决土地纠纷首先充分了解其特性,笔者根据多年承办土地案件的经验总结出,我国征收土地纠纷与其它案件相比具有以下特殊性:一、当事人双方的地位不平衡,一方是农民,属于弱势群体,不但经济实力弱而且知识、思维等各方面的能力相对来说都远远比不上对方;一方市政府或开发商,经济、知识等各方面处于强势地位。
二、此类案件人数众多,影响很大。
在笔者承办的土地案件中、98%以上属于群体性案件,进行的诉讼属于集团诉讼,少则10户8户,多则会达到几百户甚至上千户。
而且这类案件中很多属于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
三、失地农民最关心的是补偿问题。
在纠纷农民中双方可能主要反映的情况是对方是如何的违法,但是作为一名律师,必须准确的把握其病因,不能停留在表面现象,在办案过程中心里要明白,最终追求什么。
四、国家法律和高层国家机关倾向于保护农民的利益,对于农民有利的因素是法律。
国务院、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于民生问题极为关切,国家法律和政策也倾向于保护失地农民的利益。
五、社会舆论更加的倾向于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
六、开发商往往会存在违法情节。
由于征地报需要批极为繁琐和严格审批手续以及土地法律极强的专业性,地方政府或开发商往往在审查报批以及实施征地方案、补偿方案等过程存在瑕疵。
由于征地纠纷的种种特殊性,如果妥善的处理各种矛盾,巧妙的利用各种因素则在诉讼中失地农民并不是真正的弱势,开发商也不是真正的强势,做为承办案件的律师,必须精确的把握这些特性,才能灵活的处理各类矛盾。
法律处理方式主要有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裁决、民事诉讼、征地补偿协调、裁决等方式,根据个案的不同特点应当启动不同的法律程序。
举个简单的例子:对征地批文不服,可以直接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仍然不服,则可以由国务院进行行政裁决;对于其他批文如规划许可证、立项批文等,如果作出机关是厅部级单位,也可以使其进入国务院,由国务院裁决;有的案件可能由法院审判对当事人更加的有利,那就应该选择诉讼的程序。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随着案情的变化,可能调解对当事人更加的实惠和快捷,则应代表当事人与对方谈判,促成案件双方的和解。
2、征地纠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可以跳出某个区域,如对某省国土资源厅的行为不服则可以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复议,如果在承办案件过程中担心某地方存在地方保护,则应该选择这样的救济途径。
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先行的对案情进行调查和了解,在充分的了解案情、准确的把握案件的脉络之后,应认真研究案卷,查阅法律法规政策,将掌握的情况形成书面的文件,之后向复议机关的法制科处申请。
3、征地纠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有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的司法程序。
即通常我们所说的“民告官”,这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制度。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4、征地纠纷中的民事诉讼。
在征地纠纷中,大多数进行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时为数不多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程序都要走行政诉讼,有时候也可以走民事诉讼的程序,如对于非法占地的行为,从民事角度考虑我们可以起诉民事侵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
对于已经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如果该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胁迫等手段,则从民事诉讼的角度起诉撤销该协议。
总而言之办案子要开动脑筋不能死盯住行政诉讼,如果民事诉讼对我们更有利的话,则就应该设法走民事诉讼的程序。
在征地纠纷中常发生的民事纠纷有:征地补偿协议纠纷;土地侵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5、征地补偿协调裁决。
征地补偿裁决也可以称之为征地补偿协调与裁决,是指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这是国家为减少、解决征地纠纷而推行的制度。
机制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协调,而是裁决,协调是裁决的前置,未经协调的不能进入裁决。
补偿协调裁决的规定最早出现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然而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协调裁决以后,地方政府并没有有效地执行。
最近由于土地纠纷的急剧增加国土资源部对协调裁决机制更加的重视,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中有一次规定了补偿协调,并且国土资源部要求各省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协调裁决办法》建立征地补偿安置协调裁决机制,但是目前部分省仍然没有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协调裁决办法》,而且很多省内还没有设立协调裁决的机构,再者部分征地审批是由国务院批准的,协调不成的话应当由国务院裁决,省内制定的法规能对国务院裁决产生约束力吗?显然是不可以的,所以目前征地补偿裁决机制是不健全的。
对于征地补偿存在争议的,如补偿款被截留、补偿标准太低等问题可以,应当首先收集证据,在充分掌握案情之后区县政府或者市政府递交书面协调申请,如果在法定期限内协调不成的则可以向征地批准机关(省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申请裁决。
如果在申请协调中遇到两级政府相互推诿的情况下,则应当在协调期满之日向征地批准机关申请裁决,若省内尚无协调裁决办法或协调裁决办法没有规定多长时间协调的,建议在60日后申请裁决。
6、征地纠纷听证制度。
传唤通知书_法律文书传唤通知书1.格式传唤通知书┌─────────┐ ┌──────────┐ ┌─────────┐│ ××××公安局│.│ ××××公安局│.│ ××××公安局││传唤通知书(存根)│.│传唤通知书(副页)│.│传唤通知书││ ×公预字第号│.│ ×公预字第号│.│ ×公预字第号││ 男│字│犯罪嫌疑人_年龄__│字│根据《中华人民││犯罪嫌疑人__女_│.│民族__│.│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住址_______│.│现在住址______│.│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单位及职业____│.│工作单位______│.│现传唤居住在的││传唤原因_____│第│送达处所______│第│于_年_月_日_时││应到时间_____│.│送达时间______│.│到接受传讯。
││应到地点_____│.│ │.│ ││批准人______│.│传唤通知书我已收到。
│.│ ││送达人______│号│ │号│ ││填发时间_____│.│犯罪嫌疑人__│.│__公安局(印)││填发人______│.│ 年月日│.│年月日││ 年月日│.│送达人__│.│ │└─────────┘ └──────────┘ └─────────┘2.说明该文书是公安机关为查明案情,传唤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按照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案接受讯问的文书。
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1款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这里所指的证明文件就是传唤通知书。
制作和使用传唤通知书应当注意的问题是:要明确传唤的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传唤的对象是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得以传唤通知书的形式通知证人提供证言。
传唤通知书只能使用一次,而且每次传唤不得超过12小时。
传唤过程中,不得采取派人押解、加带械具等强制办法。
本格式是公安机关使用的传唤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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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意年会邀请函(一)为了全面的总结中国楼梯行业的发展经验,探讨行业的发展方向,全国工商联楼梯专委会定于201x年1月8日在北京上东商贸大酒店召开201x中国楼梯行业年会、楼梯专委会一届三次理事会、中国楼梯行业发展论坛及第二届中国楼梯行业表彰大会。
本次论坛将邀请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商务部、环保部、中国消费者协会、知名房地产企业、知名卖场企业和家装企业及楼梯企业等参加。
值此中国楼梯行业最为隆重的活动举办之际,特邀请您在百忙之中出席本次活动。
创意年会邀请函(二人)尊敬的阁下:201x年,中国房地产业经历了历史上最严厉和持续时间最长的调控,从年初“国八条”的出台到货币政策持续收紧,从保障房建设的全面铺开到限购范围的逐步扩大,无一不促使中国房地产行业走向理性和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