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微博著作权侵权的认定与立法建议
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问题及对策建议

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问题及对策建议作者:包建华来源:《公关世界》2021年第08期摘要:互联网时代,网络信息传播行为呈现出分散化,网状结构的特点,不再受著作权人的有效控制。
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呈现出逐年上升的态势。
我国网络著作权侵权认定中目前存在三个问题:一是未区分上传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不上传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二是侵权手段多样,侵权方式日益隐蔽,传统的侵权认定标准“服务器标准”不再完全适应网络著作权保护要求;三是技术中立规则的适用标准和适用范围不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较低。
文章据此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侵权认定一、我国网络著作权侵权认定当中存在的问题我国网络呈高速创新发展和商业应用模式迭代演进,传统的链式著作权授权转化成了网状传播模式,互联网时代著作权人对作品传播的控制力减弱,侵权手段日益多样化,更加隐蔽,对著作权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
在我国目前立法与司法实践当中,网络著作权侵权认定上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未区分上传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不上传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四种类型:1.提供网络接入、传输中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2.提供网络存储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3.提供网络信息定位的网络服务提供者;4.提供网络信息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这四个类型实际上可以分为两类:即提供网络信息内容的服务提供者和提供网络技术服务的服务提供者。
提供信息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构成直接侵权,归责原则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而不直接上传和提供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仅提供技术服务,不构成直接侵权,适用技术中立规则(避风港规则);对使用其技术的侵权用户实施了帮助、教唆行为,承担间接侵权责任。
由于立法上并未明确区分上传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和未上传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司法实践当中容易造成混淆,也造成了侵权认定标准、技术中立规则适用的混乱。
(二)侵权手段多样,侵权方式日益隐蔽,传统的侵权认定标准“服务器标准”不再完全适应网络著作权保护要求根据艾瑞咨询作的《2020年中国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研究报告》,2019年中国PC端网络文学盗版损失规模缩减至17.1亿元,同比2018年下降24.7%,而移动端网络文学盗版损失规模为39.3亿元,同比2018年增长10.4%,呈现出反弹迹象。
我国网络原创文学的著作权法律问题与对策分析

我国网络原创文学的著作权法律问题与对策分析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原创文学逐渐成为文学创作的主要形式之一。
然而,与其发展相伴随的是网络原创文学著作权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探讨我国网络原创文学的著作权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分析。
一、网络原创文学著作权法律问题1. 著作权保护的缺陷在互联网时代,网络原创文学的传播和拷贝变得轻而易举,这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挑战。
首先,网络文学的传播速度快,使得作品被不法盗版网站盗用的风险大大增加。
其次,网络文学作品通常以电子文件的形式存在,易于复制、传播和篡改,进一步加剧了著作权保护的困难。
2. 侵权行为难以追溯由于互联网文学涉及匿名创作和转载,侵权行为随之增加。
作者的著作权遭到侵犯后,很难找到侵权者的真实身份,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此外,网络平台提供的侵权检测机制和维权渠道不完善,也限制了作者的有效维权。
3. 传统版权法的局限性我国著作权法主要基于传统纸质出版物的保护,对网络原创文学的特殊性考虑不足。
例如,著作权法对公众发布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较为模糊,难以覆盖网络原创文学的各种形式。
此外,目前的著作权登记制度也不适应网络原创文学的发展,导致了取证和维权难度加大。
二、对策分析1. 完善立法和法规加强对网络原创文学著作权的立法工作,完善著作权法,以适应互联网时代的发展。
应明确以电子文件形式存在的网络原创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范围和权利边界,同时加强对网络侵权行为的打击,尤其是对盗版、转载、侵权转载等重点进行管理和监管。
2. 加强平台责任落实网络平台应承担更多的监管责任,建立有效的侵权检测机制。
平台应主动对上传的内容进行审核,加强对侵权作品的删除和处理,避免侵权作品的传播。
同时,加强平台的版权保护意识,合理分配利益,提供更多的版权收益给原创作者。
3. 强化维权机制建立完善的网络原创文学著作权维权渠道。
通过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合作,形成维权协同机制,提高侵权行为的查处效率。
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

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著作权是指个人在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时所享有的法律权利。
侵权则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复制、发行、表演、展示或改编他人著作权作品的行为。
著作权侵权案例在当今社会中并不少见,不同类型的侵权案例都有其特点和引发的争议。
一、盗版侵权案例盗版侵权案例是指未经授权,擅自复制和散布他人著作权作品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盗版问题日益严重。
以网络小说为例,许多作家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创作,并签署合同与网站合作发布小说。
然而,一旦小说一经发布,就有大量非法的盗版网站将小说非法提供给读者,导致作家的劳动成果被侵权。
二、抄袭侵权案例抄袭侵权案例是指未经授权,擅自复制他人著作权作品的内容,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发布和使用。
这种侵权行为在学术界、艺术创作领域和商业竞争中都存在。
例如,学术论文抄袭问题一直备受争议,盗用他人的研究成果来提升自己的学术声誉;在商业竞争中,不少企业存在抄袭竞争对手的产品设计和广告创意的侵权行为。
三、侵犯表演权案例侵犯表演权案例是指未经授权,擅自以公开形式表演他人著作权作品的行为。
这种侵权案例在娱乐圈最为常见。
例如,某明星擅自在演唱会上表演他人的歌曲而未向原著作权人支付版权费用,侵犯了原著作权人的表演权。
四、传播和展示权侵权案例传播和展示权是指以各种形式向公众传播和展示著作权作品的权利。
侵犯传播和展示权的案例包括非法网络音乐平台发布未经授权的音乐作品、非法在线视频平台上传未经授权的电影等。
这些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利,也给正版创作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著作权侵权案例的纠纷多数在司法系统中解决,著作权法律的适用和解释对案件的处理和判决结果有着重要影响。
但由于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案件涉及的线上线下环境、国内国际法律的适用等因素也给案件处理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为了解决著作权侵权案例,有必要加强执法力度,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著作权意识的教育和宣传,以保护创作者和著作权人的权益。
著作权侵权怎么判断

著作权侵权怎么判断
著作权侵权的判断如下:
1、侵权主体的特定侵权行为所侵害的主体,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
2、侵权对象的多重性著作权具有权利的多重性和可分性,包括著作财产权和人身权,其中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表演等十余项权利;
3、侵权形式的多样性一般民事侵权有一人单独实施的侵权行为和两人以上因共同过错实施的共同侵权行为,侵权行为表现为使用他人作品的非法性和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他人作品两种形式。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八条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微博著作权侵权的认定与立法建议

21 0 2年 1 月
上海政法学 院学报 ( 法治论丛 )
J u n l o h n ha o r a f S a g i Un v r iy o ltc l S i n e & La i e st f Po ii a c e c w
VO . 2 . No. 1 7 1 J n. 2 1 a , 02
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4 项权利 , 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改 编权 、汇编权等 1 项权利。对于微博作品来说 ,其著作人身权被侵犯的情况一般是署名权 、修改权 2
● 浩 学 论 伲
微博著作权侵权 的认定 与立法建议
邹 欢 艳
( 东农 工商职 业技 术学院 , 广州 5 3 ) 广 1 5 1 6
摘 要:随着 网络技术不断更新 ,微博作 为一种新型 的网络信 息沟通 平台,在 改变人们生活方式的
同 时 , 必 然对 传 统 著作 权保 护 的 内容 提 出挑 战 ,新 的著 作 权 侵 权 方 式 随之 而 来 。在 微 博 享受 著 作 权 保 护
的前提 下,分析微博著作权侵权 行为的具体表现 , 旨在提 出规 范微 ; 网络 著 作 权 ;侵 权 行 为
中图分 类号 :D 5 1 F 2 . 3 文献标 识 码 :A 文章编 号 : 1 - 5 2 2 1) 1 0 0 7 9 (0 0— l— 4 64 0 2 9
络用户 在个人 的微博 网页上撰 写微 博文字 ,并按 相对 的 “ 发表 ”键使 之通过 网络 向公众展 示作 品 ,这
种行为 即表明微博 已发表 ,不管其是否成为 “ 作品” ,在符合合理使用的情形下,均不构成微博著作
著作权法的热点问题

著作权法的热点问题著作权法是保护创作者知识产权的重要法律,随着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著作权法的热点问题也在不断变化。
本文将探讨著作权法中的几个热点问题,并分析其原因和解决方案。
一、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问题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侵权成为著作权法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
网络侵权是指未经授权或未支付相应报酬,在网络上复制、发行、表演、广播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
这种侵权行为不仅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益,也损害了创作者的积极性,影响了文化创新和传播。
解决方案:加强网络监管和执法力度。
政府应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监管,建立完善的版权保护机制,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
同时,著作权人也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积极维权,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网络平台也应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加强对平台内容的审核和管理,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二、数字版权问题随着数字技术的不断发展,数字版权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
数字版权是指数字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包括数字作品的复制、发行、传播和使用等方面。
由于数字作品的特殊性,如可复制性和可传输性,使得传统著作权法中的一些保护措施无法完全适用于数字作品。
解决方案:加强数字版权立法和执法力度。
政府应加强数字版权立法工作,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加强对数字版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同时,著作权人也应加强对数字作品的保护意识,采取技术措施和授权机制等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技术开发者也应积极探索更加先进的数字版权保护技术,提高数字作品的版权保护水平。
三、人工智能作品版权归属问题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人工智能作品也逐渐成为著作权法中一个重要的领域。
人工智能作品是指通过人工智能技术生成的作品,如自然语言处理、图像识别、音乐生成等。
这些作品的产生方式与传统作品不同,其版权归属问题也成为了著作权法中的热点问题之一。
解决方案:明确人工智能作品的版权归属。
政府和相关机构应加强对人工智能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探索更加合理的版权归属机制。
微博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

微博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摘要]如果21世纪如尼葛洛庞帝所言那样“生活已经数字化”,那么,对于今天大多数网民而言,生活可能已经“微博化”。
在微博社会下,如何防范和规制微博侵权行为目前已引起法律界的关注。
文章主要阐述微博环境下著作权侵权行为及其表现形式、侵权责任承担,并提出立法建议。
[关键字]微博;著作权侵权;法律规制一、微博环境下著作权侵权行为概述(一)微博环境下作品的特点首先,应是符合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即具有独创性。
即作品必须源于作者己身,由自己独立创作;且须达到一定水准的智力创造高度,能够体现出作者自己独特的思想与意识。
其次,微博作品的简短性。
因产品定位缘故,运营商对每条微博予以140字数的限制,而简短性则对微博是否构成法律保护的作品的判定带来一定难度,因为一些过于短小的微博很难符合独创性要求。
因而只有那些体现个人独特思想的内容,字数又非过于简短,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最后,微博作品发表的便捷性。
脱离了传统出版的等待,无需以往网络文章的长篇累牍,加以参与方式的多样便捷,使得用户能够随时随地将自己的文字与摄影作品发表,因而微博环境下作品数量极其庞大,且仍在迅速增加。
(二)微博环境下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特点首先,侵权行为更为多发。
虽然以往互联网中的著作权侵权绝非少数,但因微博互动性、流转性极强,使得著作权侵权行为在微博环境中更为频繁。
微博用对于微博中精彩内容与图片,往往会“转发”、“评论”或“收藏”,借此与其他用户分享,然而现今却有另外一种“分享”日益增多,即以“复制+粘贴”的方式将他人微博当做自己原创予以发表。
其次,侵权后果更为严重。
因微博流动性极强,因而若是一条含有侵权作品内容或链接的微博由最初侵权者上传至微博,便会在极短时间内蔓延开来,且发布者粉丝数量越多,危害后果也越严重。
且互动交流的平台特性使得以往互联网之中侵权作品只是处于被寻找的地位发生改变,在微博环境下,含有侵权内容的微博会主动的呈现在不特定用户面前,这自然是扩大了侵权行为发生的覆盖面,因而其后果也就更加严重。
浅析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

的情 形 ,即不 需要 承担 责任 。 ( 3 )无过 错 原 则 是 指发 生侵 权 行 为造 成 损 害 后 , 既
不考虑侵权行为人的过失,也不考虑受害人的过失的一种 担民事责任 ”。但是笔者认为这是我 国承认过错原则的表 没有过 错 ,但法律 规 法定责任形式。 由于无过错责任原则属于严格责任的范 现 。同时,第一百零六 条第三款 规定 “
则。他们认为侵权的意 图不能成为判断侵权 的条件 ,但是
成 为判 定赔 偿数 额 的条件 之一 。 日本 《 著作权 法》第一 百一十三条规 定著作权 直接侵权 属于无过错 责任原则 ,间接 侵权属于过错 责任 原则。 由此我 们 可 以看 出 日本对著作权侵 权方式 的不同实行不 同的归责原 则,并且详细列举了不同侵权归责原则的适用情况 。 ( 二 )我 国著 作权 归责原 则 的立法 现状 我国 《 著 作权 法 》未 明确规 定侵 权 归 责原 则 ,只 是在 《 民法通 则》第一 百零 六条第二款规 定 “ 公 民、法人 由于 过 错侵害 国家、集体 的财 产 ,侵害他 人财产 、人 身的 ,应 当承
畴 ,某 些 国家 的法律 对 其有 明确 规 定 ,主要 适用 于工 业 事 故 、交 通事 故等致 人损 害或 高度 危险 的情 形 。 定应 当承担 民事责任 的 ,应 当承 担 民事责任 ”。这又表 明 了
我国法律不否认无过错责任原则仍适用于某些特殊场合。 最近 ,我国 《 著作权法》修正案在法律责任方面新增
关键词 :著作权 ;侵权 ;归责 中图分类号 :D9 2 3 . 4 1 文献标 识码 :A 文章编 号 :1 6 7 1 — 8 0 8 9( 2 0 1 3) 0 8 — 0 0 6 6 — 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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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理使用 的 十二种 方 式 , 当符合 这 十 二 种方 式 引 用
发表 ” 的 根 据 著作 权 法 相 关规 定 , 品能 否享 受 著 作 权 已经发表 的作 品 时不构 成侵权 。这里 有个 “ 作 微 应 法保 护 , 应根 据该 作 品是 否 符合 著作 权 法 规 定 的实 问题 , 博在 什么情 况 之下称 其 为 已发表 , 根 据微
益 群体 非常 广泛 , 彰显微 博个 性 的同 时 , 有 可能 而微 博赖 以存 在 的特 性 之一 是 “ 转发 ” 从 某 种 意 在 极 被 , 为 网络 著作 权 侵权 行 为 提供 可乘 之 机 , 无 疑 对 传 义 上讲 , 这 只有 在被 转发 过程 中才 会 体 现微 博 存 在 的 统 著作权 法 的调 整 对 象 与 范 围提 出严 峻 的 挑 战 , 每 价 值 。但 是 不排 除微博 在被转 来 转去 的过程 中出现 天 数 以亿 计 的微 博 信 息正 在 更 新 , 涉嫌 侵 犯 著 作 权 侵犯 著作 权 的情况 , 由于《 作 权 法 》 作 品著 作 权 著 对
法思考 。
[ 关键 词] 微博 ; 网络著 作权 ; 侵权 行 为
[ 中图 分类 号] D 2 . [ 9 3 4 文献标 识码 ] A [ 文章 编号] 10 — 7 8 2 1 ) l0 3 —4 0 84 3 ( 0 2 0 一0 90
微博 作 为 网络 沟 通 的新 宠 儿 , 正在 悄 无 声 息 地 定 的创作 高 度 ,4 1 0字 的 语 句 极 有 可 能 达 到 这样 ( ) - 引用微博 符合 “ 合理 使用 ” 的情 形
一
改变着人 们 的生 活 , 博 之所 以称 之为 “ 博 ” 是 因 的要求 。 微 微 ,
为其 较之 于 一般 的 博 客 来 说 , 数 要求 在 1 0字 以 字 4
内 , 特 点 是 内容 少 、 布 快 、 其 发 传播 广 。微 博 作 为 一 微 博 以直 接 的数 字 化 形式 在 互 联 网上 传播 , 由 种 门槛 与技 术含 量 低 的 网 络传 播 工 具 , 涉 及 的利 于 其流 动性 的特征 , 其 决定 了其 被 引用 的概率非 常高 ,
2 2年 2月 0l
十 堰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报
J u n l f S i a e h ia n t u e o r a h y n F c n c lI s i t 0 t
Fe b., 0l 2 2
第 2 卷 第 1期 5
V o .2 N O 1 5 .1
浅 析 微 博 著 作 权 侵 权 的 认 定 与 立 法 建 议
信息 沟通 工具 , 大多 时候是 微博 客对 私人 的生 活 、 工 表 , 不管其 成 不 成 为 “ 品” 在 符 合 合 理 使 用 情 形 作 , 作 、 事 等 的记 录 , 括 一 些 日常 的语 句 、 趣 包 自己拍 摄 下 , 均不构 成微 博著 作权 侵权 。
的 照片 以及 视频 , 则 上 这些 微 博 均 属 于 作 者 个 人 原 独立 创作 的 , 但能 否称 得上 具有 独创 性 , 要 根据 该 还 ( ) 博不 能享 受著作权 法 保 护 的情形 三 微
的行 为 不 断浮 出水面 。
一
提 出 了限制性 规定 , 这个 规定 同样 适用 于 网络作 品 ,
、
微 博 享 受 著 作 权 法 保 护 的 条 件
称 之为 “ 合理 使用 ” 《 作权 法 》 二 十 二条 规 定 了 ,著 第
( 微 博 能否成 为著 作权 法意 义上 的作 品 一)
[ 稿 1 ] 2 1-22 收 3期0 11—7
[ 者 简 介 ] 邹 欢艳 ( 97 )女 , 东农 工 商 职业 技 术 学 院 艺术 系助 教 , 学 硕 士 , 究 方 向 : 商 法研 究 。 作 18 一 , 广 法 研 民
质性 要求 , 合 实 质 性 要 求 的作 品 必 须 具 有 “ 创 博 存在 的 网络特性 来 判 断 , 符 独 网络 用 户 在 个人 的微 博 性 ” 因此 , 断微 博 能否成 为著 作权 法保 护 的对象 , 网页上撰写微博文字, , 判 并按相对 的“ 发表” 键使之通 应看 该微 博 是 否具有 独创性 而 成为作 品 。微 博作 为 过 网络 向公众 展示 作 品 , 种 行 为 即表 明微 博 已发 这
微博 通 过 网络途 径 向 大众 提 供 信 息 , 何人 都 任
具 体微 博 的 内容 而定 。如果 该微 博 只是对 一些 平 常 能在互 联 网上 获取 , 因此发 表微 博 不 得违 反宪 法 、 法
生活情 感 的梳 理 与表 达 , 有 体 现 作 者 的 个 性 与 思 律 和行 政法 规 , 没 不得 违 反 公 序 良俗 以及 侵 犯 他 人合 想 , 有 突 出原创 的智力 劳 动结 晶 , 么这 类微 博 没 法 权 益 , 能受 著作 权法 的保护 首 先 , 没 那 才 微博不 能 违 有 独创 性 因而 不能 称其 为“ 品 ” 不 受 著作 权 法 的 反 法律 法规 , 得有 反动 、 作 , 不 色情 、 暴力 等言 论 , 得 以 不 保 护 。因此 , 受著 作权 法保 护 的微博 作 品 , 必须 达到 微 博 的方式 损 害公共 利益造 成恶 劣影 响 ; 其次 , 微博
邹 欢 艳
( 东农 工商 职业 技 术学 院 艺术 系 , 东 广州 5 1 6 ) 广 广 l 3 5
[ 摘 要] 随 着 网络技 术不 断更 新 , 博作 为一 种新 型 的 网络 信 息沟通 平 台 , 改 变人们 生活方 微 在
式 的 同时 , 然对传 统著 作权保 护 的 内容 提 出挑 战 , 的著作 权侵权 方 式随之 而 来。在微 博 享受 必 新 著 作权保 护 的前 提 下 , 分析 微博 著 作权侵 权 行 为的具 体表 现 , 旨在提 出规 范微博 著作 权侵 权 的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