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微博著作权的相关法律问题
浅析微博著作权侵权的认定与立法建议

合 理使用 的 十二种 方 式 , 当符合 这 十 二 种方 式 引 用
发表 ” 的 根 据 著作 权 法 相 关规 定 , 品能 否享 受 著 作 权 已经发表 的作 品 时不构 成侵权 。这里 有个 “ 作 微 应 法保 护 , 应根 据该 作 品是 否 符合 著作 权 法 规 定 的实 问题 , 博在 什么情 况 之下称 其 为 已发表 , 根 据微
益 群体 非常 广泛 , 彰显微 博个 性 的同 时 , 有 可能 而微 博赖 以存 在 的特 性 之一 是 “ 转发 ” 从 某 种 意 在 极 被 , 为 网络 著作 权 侵权 行 为 提供 可乘 之 机 , 无 疑 对 传 义 上讲 , 这 只有 在被 转发 过程 中才 会 体 现微 博 存 在 的 统 著作权 法 的调 整 对 象 与 范 围提 出严 峻 的 挑 战 , 每 价 值 。但 是 不排 除微博 在被转 来 转去 的过程 中出现 天 数 以亿 计 的微 博 信 息正 在 更 新 , 涉嫌 侵 犯 著 作 权 侵犯 著作 权 的情况 , 由于《 作 权 法 》 作 品著 作 权 著 对
法思考 。
[ 关键 词] 微博 ; 网络著 作权 ; 侵权 行 为
[ 中图 分类 号] D 2 . [ 9 3 4 文献标 识码 ] A [ 文章 编号] 10 — 7 8 2 1 ) l0 3 —4 0 84 3 ( 0 2 0 一0 90
微博 作 为 网络 沟 通 的新 宠 儿 , 正在 悄 无 声 息 地 定 的创作 高 度 ,4 1 0字 的 语 句 极 有 可 能 达 到 这样 ( ) - 引用微博 符合 “ 合理 使用 ” 的情 形
一
改变着人 们 的生 活 , 博 之所 以称 之为 “ 博 ” 是 因 的要求 。 微 微 ,
微博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浅析微博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作者简介:罗茵(1989-),女,广东湛江人,中山大学法学院2012级在读硕士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摘要】互联网时代的飞速发展和网络技术的不断更新使得微博逐渐成为网络信息传播和社区人际交流的主要方式。
这种新型的网络信息沟通平台在给人们的工作、学习和娱乐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对我国现有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
本文在对微博著作权认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探析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种类和特点,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保护微博作品著作权的相关对策。
【关键词】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权利保护微博是一个基于微博用户关系而展开的信息获取、分享和传播的平台。
用户可以通过门户网站或手机客户端进行用户注册,根据个人喜好选择特定人群进行关注,并以140以内的字数编写内容且实现即时分享。
截止到2012年2月,我国微博注册用户已超过3亿。
据新浪微博官方统计,2013蛇年新春第一秒新浪微博共有34977条发出,创下历史新高;而上个历史记录则是2012年大年初一凌晨第一秒产生的32312条微博。
伴随着微博用户的不断增多,微博内容的抄袭现象也开始出现。
微博内容是否可以认定为作品、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应该如何界定、微博应该如何得到著作权的保护等问题逐渐引起了社会和学界的关注。
笔者将在下文中对微博著作权的侵权问题及法律保护展开论述。
一、微博著作权的认定微博作为互联网新兴的交流工具,具有互动性、简短性、及时性和开放性等特点。
微博的相关特性决定了人们能很快地获取相关信息,这种信息可以用图片、影音和微型文章等各种形式表达出来。
然而在这样一个微博时代,是不是所有的微博都能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对这一问题的探讨关系到讨论微博著作权保护问题的前提和基础。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和相关规定,著作权是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其保护的对象是“作品”。
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对“作品”的定义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微博中的著作权失范问题探究

三 者之 一 , 也就 是 说 , 段 信 息 具 备 了 可 传 播 性 , 么我 这 那
们就 可 以认 定 它 具 有 著 作权 。
样 。那年 , 她得 了胃癌 , 临终前她将眼角膜移植给了我。
我恢 复 光 明 后 的 第 一 件 事就 是 找 她 的 照 片 , 而我 只找 然
匿 名 、 速 、 放 等 特 征 , 对 传 统 的 著 作权 保护 提 出 了 迅 开 也 挑战。
有那 种绝 对 的 清 晰 指 向 的功 能 。 笔者认为 , 然是媒体 , 首先 而且首要是传播学 既 它 意 义 上 的 。那 么 当我 们 从 传 播 学 的 角 度 审 视 这 一 问题 时 , 们 就 可 以从 媒 体 的 本 质 出 发 得 出 判 断 著 作 权 标准 我
化交 流 或 者 小 圈子 内 的沟 通 和 讨 论 , 必 须 符 合 人 类 共 它
同的情感和理性。它或者具备审美性 、 者具备知识性 或
( 种 知识 既包 括 思 想 或 理 论 、也包 括 具 体 的事 物 或 事 这
米油盐的语段 ,显然达不到著作权中独创性的要求 , 自
然 不 能 受 到 著 作权 法 的保 护 。
件 )或者具备娱乐性。一旦 一段信息具备审美性 、 、 知识
性 、 乐 性 ( 际 上 娱 乐性 也 可 以 归 为 人 类 的 审 美 情 感 ) 娱 实
再 比 如 。 浪 微 博 中 国 首届 微 小 说 大 赛 中有 这 么一 新
段 文 字 :我 因 车 祸 而失 明 ,所 以 我 从 不 知 女 友 长 什 么 “
的答 案 。 博 的著 作 权 失 范 问 题实 际上 是 个 传 播 学 的 问 微 题 , 并 非 法 律 问题 。 一 片 文字 、 张 图片 或 一 段 视 频 而 当 一
微博作品的著作权法律保护探析

微 博 , 一 种 基 于 用 户 关 系 的 信 息分 享 、 播 以及 获 取 平 应 当是 作 者 自己 的选 择 、 舍 、 排 、 是 传 取 安 设计 、 合 、 述 的结 果 , 综 描
台, 用户可 以通过组建个人微博 , 以极其简短 的文字发布信息 ,
王 郑渊 洁所 写 的 一 条 微 博 被 网友 “ 雨 0 7 未 标 明 出处 地 发 布 品) 是 某 种 特 定 的思 想 或 感 情 的 表 达 , 内容 上 来 说 具 有 独 创 方 0” , 从 在 微 博 上 , 即 在 网络 上 引 发 了“ 4 随 10字 的 微 博 是 否 有 版 权 ” 的 性 , 创 作者 智 力 劳 动 的 结 晶 。 作 品 内容 虽 然 短 小 , 符合 上 是 其 但
也是 目前引发微 博侵权纠纷最普遍的一类情形 。 主要表现为网
友 将 原 微 博作 者 具 有 独 创 性 的微 博 内容 直 接 复 制 , 注 明 原 微 息的极易复制性及传 播渠道 的特殊性 , 不 决定了侵害其著作人身 博 作者 网名 , 布 到 自 己的 微 博 上 。 这种 行 为 不 同 于微 博 上 平 权、 发 著作财产权 的行为也更易发 生, 同时对 侵权行 为的认定也 台 本 身 提 供 的转 发 功 能 , 因 为 直 接 隐 去 了 原 微 博 作 者 的署 名 面临更大 困难 。从现 有的著作权法律体系 中来看 , 以为微博 可 ( 常 是 微 博 网 名 ) 前 文叙 述 的 黄 健 翔 和 郑 渊 洁事 件 便 是 这 种 作 品 的著 作 权 提 供 法 律 保 护 的 法 律 法 规 主 要 包 括 如 纷
微博 的交互 性、 播 的迅速 性、 泛性和载体环 境的特殊 表达内容与形式显然也应不违背法 律最基本的规定。对于那些 传 广 性使 得其著作权无论 在认定上还 是救济上都较传 统作品 的著、 内容上明显违背公民道德 、 危害公众或破坏社会善 良风 俗的微
论微博的版权问题及其解决思路

2 0 1 0年以来 微博作 为一种新兴互联网应用逐渐进入人们 的视野 ,并 且 以狂飙突进 的猛增态势成为广大网民生活 中不可或缺 的部分 。但 也由 于其 发展速度过快 ,导致了许 多问题 的出现 ,尤其是在微博著作权 保护 方 面。众所周知 ,微博是一个 自我表达的舞 台 ,同时它也 是一个互 动、 分享 的平 台。由于用户 群体 的庞大 ,每 秒钟都 会有 海量 的信 息在此产 生 ,经由复制 、转发传播给更 多的人 ,而这些复制 、转发大多是未 经原 作者许可 的。甚至很多纸媒和电视媒体也在未经作者许可 的前提下 便直 接 引用其微博原文 。很多人认 为 ,由于微博传播方式的独特性决定 了这 些 原创微博本身 就是可 以分享 和公用 的 ,这种 行为并 不构 成侵权 。但 是 ,1 1 年 6月知名作家六六 ,却 因 《 读 者》 杂志在 既未告知 也没 付稿 酬 的前提下引用其微博原话 ,而将其告上 了法庭。此后 ,李 开复、郑渊 洁等微博认证用户 ,也遭受了类似的侵权行为 ,并对抄袭行为提 出了质 疑和声讨 。继而引发公众和学界对于微博著作权保护 的思考 :在 肯定微 博公 共信 息平 台的价值和分享精神 同时,为 “ 1 4 0 ” 字声讨版权 ,是权 利诉 求还是过于矫情?如何平衡信息共享所带来 的公共福利 与著 作权个 人财产属性 的冲突?如何协调著作权人知识垄 断与公众信息 流通 之间的 冲突等。本文试 图在对上述问题作简单分析 ,浅议微博传播 的著作 权保 护 ,从 理 论 上 进 行 梳 理 。 微 博 是 否 享 有 著 作 权 短短 1 4 0字 ,且发 布在 开放 的平 台上 ,微博 就没 有版 权 了吗?对 此, 答案是 否定 的,微博是受到著作权保护 的。根据 《 著作权法 》 的规 定 ,只要具有作者 的独创性思维表达 ,而且这种表达是 “ 有形并 可复制 的”智力成果 ,那么就应该享有 版权 。 而版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 ,首先要 求作 品是 由个人独立 创作 ,源于 本 人 ;其次 ,要求作品有最低限度的创造性 ,能体现作者 的个性。很多 微博内容是对 E l 常生活和个人心情做的流水账似 的记 录,这 种记 录文字 的创造性 过于微不 足道 ,自然不能受到版权保 护。然 而,创 造性 也并不 完全受制于字数 的限制 ,有些诗歌 、短散文、小小说 以微博 为载体表达 出来 ,同样具备 文学价值 和审美意蕴 ;1 4 0字 以内的观点 、评论 也常常 能体现出令人 叹服 的智慧和思想。可见 ,法律并没有对版权保 护作品的 文字数量做 出限制性规定 。所以 ,微博虽小 ,确有版 权。当然 ,根据事 实无版权 的原则 ,时事新 闻作为单纯 的事实消息 并不享有版 权。可见 , 微博是否享有版权 ,并不能简单地回答是与否 ,而应 当看发 表的具体 内 容。因此 ,只要符合独创性 的要求 ,就应该 受到 《 著作权法》 的保护 。 二 、微 博侵 权 行为 中 的各 类 角 色 ( 一 ) 版 权 享 有 者 微博 著作权人 应当是微 博作 品的原创 作者 。根据 《 著作权法 》 第 1 1 条规定 :“ 创作作 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 ,代表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意志创 作 ,并 由法人 或者其他组 织承担责任 的作 品,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 ,在作 品上署 名的公 民、法 人或者其 他组织 为作者 。 ”虽然 ,出于技术层 面上的不足 ,经过 上万次 甚至更多的转载之后 ,对 于原创作者的认定 尚显困难 。但是 如果 有足够 的证据支持,便可称之为著作权人。 大多数博 客主并不 以真实姓名注册帐户 ,或者一个用 户同时使用好 几个用户名 ,也就是俗称 的 “ 马甲” 。此 时著作权人 的判定 为属 于真实 的 自然人或者法人 。这种情况显得更为复杂 ,为司法判定 带来一定 的难 度 ,因此推广网络实名制势在必行 ,这样对于寻找侵权 的实体人 以证 明 作者真实身份 ,切实保护微博著作权具有重要 意义。 网络运营商 以及微博平 台并非著作权享有 者,作 品的原 创作者才是 作品创作 的智力源 泉,才是独创性作品的完 成者。博 主与平 台之间 的关
微博著作权保护问题的初步探讨

在《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 中, 对“ 作品” 的定 义 是 “ 文
学、 艺 术 和科 学领 域 内具 有独 创 性并 能 以某 种有 形
提 供微博 服 务 的门户 网站[ 1 ] 。 之后 , 微博 以其 短小精
炼、 使 用便 捷 、 传 播快 速 等 特点 , 深 受 广 大用 户 的欢
网友 不标 明出处并 一字不 落地 剽窃 了[ 2 ] 。 然而, 有些 微 博 用户 并 不认 为 自己所 发 的 微博 受著 作 权 法保 护 , 也 当然 地 以 为 自己可 以随 意 使用
数 的多寡 , 而 要 根 据其 独 创性 、 合 法 性 以及 文学 、 艺 术 或科 学价 值 。独创性 即要 求作 品不抄 袭或篡 改他 人作品, 体现 作者 的思 想情 感 。 合 法性就 是不违 背宪
迎 。微博 的兴起 , 不仅改 变 了人们 的生 活方式 , 也对 著 作权 法律 保护提 出了新 的挑 战 。
自2 0 1 0年“ 微 博元 年” 开始, 微 博著 作权 侵权 问
题 就层 出不 穷 。 知名 微博 用户 “ 貉 游记 ” 的 1 7条 微 博
形 式复 制 的智力 成果 ” [ 4 ] 。简而 言之 , 要构 成著 作权 法保 护 的作 品 , 就要 满 足 三个 条 件 : 1 ) 具 有 独创 性 ;
法、 法 律 以及 社会 公共 利益 , 如果 微博 的 内容 是宣扬 色情 暴力 、 诽谤他人、 制造 谣 言 等 , 则 不 符合 合 法性
其他 博 主 的微 博言 论 。因为微 博不 同于 一般 意义上 的文 学艺 术作 品 , 其字数仅 限制在 1 4 0字 以内 , 内容
也 多是 自己 的生 活琐 事 和 随想 , 所 以很 多时 候 不受
浅论微博著作权问题

浅论微博著作权问题[摘要]微博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传播媒体和交流方式,在促进信息传播和共享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著作权法律问题。
如何处理微博分享、传播的特性与著作权个人属性的冲突,将是微博发展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重要议题。
[关键词]微博;著作权;权利保护一、微博的含义和特征微博,即微型博客(MicroBlog)的简称,是互联网web2.0时代交互式产品的典型代表,是一种“基于用户关系的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平台,用户可以通过WEB、WAP以及各种客户端组件个人社区,以140字左右的文字更新信息,并实现即时分享。
”[1]随着Twitter的日益流行,国内许多门户网站如新浪、腾讯等纷纷开始了微博运营服务。
微博也迅速成为了互联网上最为热门的话题,这个互联网新贵在2010年迎来了爆发式增长,2010年被称为是“中国微博元年”。
[2]截止至2011年第一季度,新浪以及腾讯的微博注册人数均已突破1亿。
微博最主要的特征为便捷性、碎片化、分享性以及基于用户信任关系的极快的传播速度。
其发布既可以基于互联网平台,也可以通过移动通信平台,突破了时间空间的限制。
“自由、开放、共享”是微博的重要理念。
二、微博的著作权困扰微博继网络论坛、博客、跟帖之后,成为最为强大的网络信息媒体,[3]这种互联网快餐式文化正在深刻影响着人们的生活。
但与此同时,一些问题随之出现。
当前关于微博著作权的争议和纠纷日益增多。
(一)微博是否应受到著作权保护2010年3月,新浪微博著名博友张发财发了一条微博。
著名解说员黄健翔原文引用了这条微博,但并没有注明出处。
随后张发财在微博上指责黄健翔剽窃自己的作品,由此引发了一场骂战,许多文化名人纷纷卷入其中。
这场关于微博著作权的争论虽然以黄健翔暂时关闭自己的微博而告一段落,却引发了大家对于微博著作权这个问题的关注。
微博是不是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是讨论微博著作权法律问题的前提和基础。
笔者认为,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对待。
微博版权法律问题探析

主要的法律问题之一。
博 。 自被誉为 “ 微 博元 年” 2 0 1 0年以来 , 微博 以井喷之势席 卷而来 , 据 中国互联 网络信息 中心于 2 0 1 2年 1 月1 6日发 布《 第2 9次 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 显示 : “ 截 至 2 0 1 1 年1 2月底 , 我 国微博用户数达到 2 . 5亿 , 较 上一年底 增长 了 2 9 6 . O %, 网民使 用率 为 4 8 . 7 % 。微 博用 一年 时间
会动员能力强 。微博的草根文 化深入人 心 , 具有很强 的社 会成员的参与性 , 对 网民并不 存在很 多 的 限制 , 拉近 了上
层精英阶层与草根阶层 的联 系 , 因而具备很 强 的社会 动员
收 稿 日期 : 2 0 1 2—1 2—1 0
作者简介 : 刁胜 先 ( 1 9 7 3 一) , 女, 博士研究 生, 副教授 , 硕 士生导师, 研 究 方 向: 知识产权 法、 信 息法; 刘 仲 秋 ( 1 9 6 2 一) , 女, 学报 副编审。
刁胜先, 等: 微博版权法律问题探析
其 是否为著作 权客 体 , 关键 看 其独创 性 。作 品 的独 创 性 , 是 指作者在创作作品的过程 中投入 了某种 智力性 的劳 动 , 创 作出来的作 品具有 最低 限度 的创 造性 。这 意味着 作
发展 成为近一半 中国网民使用 的重要互联 网应用 。 ” 与其他 网络工具如博 客相 比 , 微博 表现 出 自己的独特 特征 : 1 )短小精悍。“ 微” 即代表 小 , 即字数 上 限制为 1 4 0 个字 , 这使人 们可 以随意 发表心 情 、 状态 , 无需 逻辑 , 也 无 压力 。2 )快捷实 时。通过手机短信 、 手机上网 、 电脑上 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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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微博著作权的相关法律问题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
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不断完善,网络社交的兴起与用户队伍的壮大,有一个问题逐渐引人深思:现在发表的热门的微博有没有著作权?哪怕只有区区140个字?关于微博著作权的相关法律问题很多人还知之甚少。
本文整理了相关法律条文与知识,为您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140字也不能随意使用
“听到这个说法,可能很多人会笑,区区140字居然也有著作权?”市版权局有关负责人解释:“别笑,微博也有著作权!”这位负责人举例说,有网友一时兴起在微博上写了一篇送给老婆的微小说,共140字,将过往恋爱的美好瞬间串起,写得情真意切。
该网友将小说贴到微博上只是想让老婆看到,没想到第二天就出现在某报的情人节微小说专栏。
“拿别人的东西,怎么可以拿得这样心安理得?”自己辛辛苦苦写出来的微博,就这样成了人家的“免费范文”,更何况这件事根本没征得作者本人同意,网友真是气不打一处来。
有关负责人说,过去博客火爆时,因一般来说篇幅较长,看客若想“落地”引用,也只是小心翼翼抄录一部分内容。
但微博很短,像那些专栏若无其事整条登载,把微博作者心血全部“偷”了去的事,也是司空见惯。
实际上,这也属于侵权行为。
二、转发也可能构成侵权
这位负责人进一步解释,与普通博客相比,微博的重要特点就是传播速度极快。
微博之间的转发只需点击微博帖子下的“转发”字样,即能在显示原始帖子内容同时,显示原始发帖人的昵称,与原创帖有明显区别。
基于微博的主要功能在于信息分享,因此这种转发符合微博世界的游戏规则,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存在著作权法律隐患的是“直接引用”行为及以原创微博帖子表现出来的转发行为。
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具有发表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不得侵犯。
只有满足“合理使用”的12种情形,使用人才可以在法律上免责。
这12种情形包括公务使用、个人学习、科学研究、课堂教学等,同时还需要满足指明原始作者和作品名称等条件。
严格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在微博上直接引用他人作品,如引用部分为他人作品的全部,如微型文学作品,或他人作品的实质部分,则涉嫌侵犯著作权。
三、“流水账”不构成著作权
那是否所有微博都构成著作权呢?这位负责人表示,著作权保护对象是“作品”,而“作品”核心要件在于其独创性。
因此,微博是否能够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就得看其是否具有独创性。
140字,对普通微博使用者而言,大多是流水账式记录生活和心情:“刚刚吃过饭,很饱。
”“晚上饭局,期待10年后同学相聚。
”“今天去超市,买了一桶花
生油。
”……类似这种日常生活的简单表述,显然达不到著作权法中对独创性的要求,自然也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但微博很可能成为微小说、微散文、微童话或微诗歌等多种文学样式的载体,它们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理所当然。
因此,微博是否享有著作权,应当看发表的微博的具体内容。
一篇能受到著作权保护的微博文章,并不在于字数多少,而在于通过文字所传达出来的精妙构思。
律伴小编为您整理这篇文章,希望能更好的帮助您了解关于微博著作权的相关法律问题的法律知识,欢迎浏览。
文章来源:律伴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