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中的著作权问题
微博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浅析微博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作者简介:罗茵(1989-),女,广东湛江人,中山大学法学院2012级在读硕士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摘要】互联网时代的飞速发展和网络技术的不断更新使得微博逐渐成为网络信息传播和社区人际交流的主要方式。
这种新型的网络信息沟通平台在给人们的工作、学习和娱乐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对我国现有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
本文在对微博著作权认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探析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种类和特点,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保护微博作品著作权的相关对策。
【关键词】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权利保护微博是一个基于微博用户关系而展开的信息获取、分享和传播的平台。
用户可以通过门户网站或手机客户端进行用户注册,根据个人喜好选择特定人群进行关注,并以140以内的字数编写内容且实现即时分享。
截止到2012年2月,我国微博注册用户已超过3亿。
据新浪微博官方统计,2013蛇年新春第一秒新浪微博共有34977条发出,创下历史新高;而上个历史记录则是2012年大年初一凌晨第一秒产生的32312条微博。
伴随着微博用户的不断增多,微博内容的抄袭现象也开始出现。
微博内容是否可以认定为作品、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应该如何界定、微博应该如何得到著作权的保护等问题逐渐引起了社会和学界的关注。
笔者将在下文中对微博著作权的侵权问题及法律保护展开论述。
一、微博著作权的认定微博作为互联网新兴的交流工具,具有互动性、简短性、及时性和开放性等特点。
微博的相关特性决定了人们能很快地获取相关信息,这种信息可以用图片、影音和微型文章等各种形式表达出来。
然而在这样一个微博时代,是不是所有的微博都能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对这一问题的探讨关系到讨论微博著作权保护问题的前提和基础。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和相关规定,著作权是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其保护的对象是“作品”。
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对“作品”的定义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浅论微博的著作权属性及法律保护

浅论微博的著作权属性及法律保护摘要:微博作为近年来新兴的网络传播方式,日益受到世界范围内的广泛关注。
人们纷纷通过微博发布海量信息,这种沟通媒介大有超过传统网络媒体之势。
然后,随之出现的问题是,大量的微博内容被不加出处地转载,使得微博原创作人的权益受到干扰。
本文通过对微博著作权属性的探讨,试图分析微博是否应被认为是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作品而受到法律应有的保护,以揭示以法律途径保护其内容的合理意义。
关键字:微博作品著作权一、微博简介微博,即微博客(microblog)的简称,是一个基于用户关系的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平台,用户可以通过web、wap以及各种客户端组建个人社区,以140字左右的文字更新信息,并实现即时分享。
2009年8月份中国最大的门户网站新浪网推出”新浪微博”内测版,成为门户网站中第一家提供微博服务的网站,微博正式进入中文上网主流人群视野。
2012年10月,有报告显示至2011年12月,中国微博用户总数达到2.498亿,成世界第一大国。
作为一种创作者及传播者参与度都更高的媒体(也被成为”自媒体”),微博有着受众更广泛,传播更便捷且迅速的特点。
网络的发达,使创作作品及其传播方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网络上,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事件层出不穷,如某些网站未经权利人许可,又未注明作者,转载他人文章的行为时有发生。
此种行为已然成为现今网络环境中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主要形式之一。
而微博这种新型传播方式也难以摆脱传统网络侵权行为的袭扰。
二、微博的著作权属性分析微博究竟具有怎样的知识产权属性?微博的内容,除去所配的图片,一般以文字为主要组成部分,与传统博客不同,其具有严格的字数限制,即字数不能超过140字,追求言简意赅的传播效果,这与其所期望打到的传播便捷迅速的目标是相一致的。
然而,这就带来一个问题:这最多140字的短小文字究竟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作品的类型,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对作品作出如下解释:”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
微博中的著作权失范问题探究

三 者之 一 , 也就 是 说 , 段 信 息 具 备 了 可 传 播 性 , 么我 这 那
们就 可 以认 定 它 具 有 著 作权 。
样 。那年 , 她得 了胃癌 , 临终前她将眼角膜移植给了我。
我恢 复 光 明 后 的 第 一 件 事就 是 找 她 的 照 片 , 而我 只找 然
匿 名 、 速 、 放 等 特 征 , 对 传 统 的 著 作权 保护 提 出 了 迅 开 也 挑战。
有那 种绝 对 的 清 晰 指 向 的功 能 。 笔者认为 , 然是媒体 , 首先 而且首要是传播学 既 它 意 义 上 的 。那 么 当我 们 从 传 播 学 的 角 度 审 视 这 一 问题 时 , 们 就 可 以从 媒 体 的 本 质 出 发 得 出 判 断 著 作 权 标准 我
化交 流 或 者 小 圈子 内 的沟 通 和 讨 论 , 必 须 符 合 人 类 共 它
同的情感和理性。它或者具备审美性 、 者具备知识性 或
( 种 知识 既包 括 思 想 或 理 论 、也包 括 具 体 的事 物 或 事 这
米油盐的语段 ,显然达不到著作权中独创性的要求 , 自
然 不 能 受 到 著 作权 法 的保 护 。
件 )或者具备娱乐性。一旦 一段信息具备审美性 、 、 知识
性 、 乐 性 ( 际 上 娱 乐性 也 可 以 归 为 人 类 的 审 美 情 感 ) 娱 实
再 比 如 。 浪 微 博 中 国 首届 微 小 说 大 赛 中有 这 么一 新
段 文 字 :我 因 车 祸 而失 明 ,所 以 我 从 不 知 女 友 长 什 么 “
的答 案 。 博 的著 作 权 失 范 问 题实 际上 是 个 传 播 学 的 问 微 题 , 并 非 法 律 问题 。 一 片 文字 、 张 图片 或 一 段 视 频 而 当 一
论微博的版权问题及其解决思路

2 0 1 0年以来 微博作 为一种新兴互联网应用逐渐进入人们 的视野 ,并 且 以狂飙突进 的猛增态势成为广大网民生活 中不可或缺 的部分 。但 也由 于其 发展速度过快 ,导致了许 多问题 的出现 ,尤其是在微博著作权 保护 方 面。众所周知 ,微博是一个 自我表达的舞 台 ,同时它也 是一个互 动、 分享 的平 台。由于用户 群体 的庞大 ,每 秒钟都 会有 海量 的信 息在此产 生 ,经由复制 、转发传播给更 多的人 ,而这些复制 、转发大多是未 经原 作者许可 的。甚至很多纸媒和电视媒体也在未经作者许可 的前提下 便直 接 引用其微博原文 。很多人认 为 ,由于微博传播方式的独特性决定 了这 些 原创微博本身 就是可 以分享 和公用 的 ,这种 行为并 不构 成侵权 。但 是 ,1 1 年 6月知名作家六六 ,却 因 《 读 者》 杂志在 既未告知 也没 付稿 酬 的前提下引用其微博原话 ,而将其告上 了法庭。此后 ,李 开复、郑渊 洁等微博认证用户 ,也遭受了类似的侵权行为 ,并对抄袭行为提 出了质 疑和声讨 。继而引发公众和学界对于微博著作权保护 的思考 :在 肯定微 博公 共信 息平 台的价值和分享精神 同时,为 “ 1 4 0 ” 字声讨版权 ,是权 利诉 求还是过于矫情?如何平衡信息共享所带来 的公共福利 与著 作权个 人财产属性 的冲突?如何协调著作权人知识垄 断与公众信息 流通 之间的 冲突等。本文试 图在对上述问题作简单分析 ,浅议微博传播 的著作 权保 护 ,从 理 论 上 进 行 梳 理 。 微 博 是 否 享 有 著 作 权 短短 1 4 0字 ,且发 布在 开放 的平 台上 ,微博 就没 有版 权 了吗?对 此, 答案是 否定 的,微博是受到著作权保护 的。根据 《 著作权法 》 的规 定 ,只要具有作者 的独创性思维表达 ,而且这种表达是 “ 有形并 可复制 的”智力成果 ,那么就应该享有 版权 。 而版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 ,首先要 求作 品是 由个人独立 创作 ,源于 本 人 ;其次 ,要求作品有最低限度的创造性 ,能体现作者 的个性。很多 微博内容是对 E l 常生活和个人心情做的流水账似 的记 录,这 种记 录文字 的创造性 过于微不 足道 ,自然不能受到版权保 护。然 而,创 造性 也并不 完全受制于字数 的限制 ,有些诗歌 、短散文、小小说 以微博 为载体表达 出来 ,同样具备 文学价值 和审美意蕴 ;1 4 0字 以内的观点 、评论 也常常 能体现出令人 叹服 的智慧和思想。可见 ,法律并没有对版权保 护作品的 文字数量做 出限制性规定 。所以 ,微博虽小 ,确有版 权。当然 ,根据事 实无版权 的原则 ,时事新 闻作为单纯 的事实消息 并不享有版 权。可见 , 微博是否享有版权 ,并不能简单地回答是与否 ,而应 当看发 表的具体 内 容。因此 ,只要符合独创性 的要求 ,就应该 受到 《 著作权法》 的保护 。 二 、微 博侵 权 行为 中 的各 类 角 色 ( 一 ) 版 权 享 有 者 微博 著作权人 应当是微 博作 品的原创 作者 。根据 《 著作权法 》 第 1 1 条规定 :“ 创作作 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 ,代表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意志创 作 ,并 由法人 或者其他组 织承担责任 的作 品,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 ,在作 品上署 名的公 民、法 人或者其 他组织 为作者 。 ”虽然 ,出于技术层 面上的不足 ,经过 上万次 甚至更多的转载之后 ,对 于原创作者的认定 尚显困难 。但是 如果 有足够 的证据支持,便可称之为著作权人。 大多数博 客主并不 以真实姓名注册帐户 ,或者一个用 户同时使用好 几个用户名 ,也就是俗称 的 “ 马甲” 。此 时著作权人 的判定 为属 于真实 的 自然人或者法人 。这种情况显得更为复杂 ,为司法判定 带来一定 的难 度 ,因此推广网络实名制势在必行 ,这样对于寻找侵权 的实体人 以证 明 作者真实身份 ,切实保护微博著作权具有重要 意义。 网络运营商 以及微博平 台并非著作权享有 者,作 品的原 创作者才是 作品创作 的智力源 泉,才是独创性作品的完 成者。博 主与平 台之间 的关
微博著作权初探

是有字数 限制 的。 这样基本看不 出谁 的文化 素养高 , 对于大多数 的微博 的用户来说 , 微 博的作 用大多 可能是流 水账似 的记 录生活 和心情 , 如果仅仅是随意的微博 显然无法达
到著作权法 中独创性的要求 ,自然也就不能
以提 议我 国现有 的所 有提供微 博的服务 的 网站 ,共同起 草一份类似于 c c协议的文件
序 的发展 的平 台; 一个百花齐放 ,百家争鸣
的平台 !
注释 :
( 二 )目 前的微博著作权 问题 目前的关
于微博 版权 问题主要有三类 : 一种是微博用
①
h t t p : / / n e w s . 9 a s k . c n / wl f t / wl q q / 2 01 1 0 3 / 1 1 3 5 7 5 1 . s h t mt
一
受到著作权法 的保护 。 但是某些特定 的构思
和表 达 ,却并 j E 每一个 微博用 户都 可以做 到。作品独创性 的判断不在于文字 的多少 , 而在 于通过 文字所传 达 出来 的精妙构 思和 遣词造句的功底 。 这可能是微型多种的文学 样式 ,以微博这个载体表现了出来 。那么 ,
什么教育水平的人都去写微博。 2 . 传播速度快。微博特点就是速度快 。 发布一条的微博 , 所有粉丝都可立即看 到 , 如果赞同 , 按转发 , 更 多人就可看到 。 传 播
速度远远高于任何 , 可以参考外 国的经验 。比 如可
有版权 。
参与, 但 由于我 国关于保 护互联 网法律法规
不健全 。自出现之后 ,立法基本处于真空 , 关于微博 的法律问题越来 越多。 不久前 ,“ 童话 大王 ”郑渊洁在微博 上 说 ,自己的微博遭到了实名认证用户剽 窃。 他说 , 文章素材虽然源于新 闻,但文字形成
微博著作权保护问题的初步探讨

在《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 中, 对“ 作品” 的定 义 是 “ 文
学、 艺 术 和科 学领 域 内具 有独 创 性并 能 以某 种有 形
提 供微博 服 务 的门户 网站[ 1 ] 。 之后 , 微博 以其 短小精
炼、 使 用便 捷 、 传 播快 速 等 特点 , 深 受 广 大用 户 的欢
网友 不标 明出处并 一字不 落地 剽窃 了[ 2 ] 。 然而, 有些 微 博 用户 并 不认 为 自己所 发 的 微博 受著 作 权 法保 护 , 也 当然 地 以 为 自己可 以随 意 使用
数 的多寡 , 而 要 根 据其 独 创性 、 合 法 性 以及 文学 、 艺 术 或科 学价 值 。独创性 即要 求作 品不抄 袭或篡 改他 人作品, 体现 作者 的思 想情 感 。 合 法性就 是不违 背宪
迎 。微博 的兴起 , 不仅改 变 了人们 的生 活方式 , 也对 著 作权 法律 保护提 出了新 的挑 战 。
自2 0 1 0年“ 微 博元 年” 开始, 微 博著 作权 侵权 问
题 就层 出不 穷 。 知名 微博 用户 “ 貉 游记 ” 的 1 7条 微 博
形 式复 制 的智力 成果 ” [ 4 ] 。简而 言之 , 要构 成著 作权 法保 护 的作 品 , 就要 满 足 三个 条 件 : 1 ) 具 有 独创 性 ;
法、 法 律 以及 社会 公共 利益 , 如果 微博 的 内容 是宣扬 色情 暴力 、 诽谤他人、 制造 谣 言 等 , 则 不 符合 合 法性
其他 博 主 的微 博言 论 。因为微 博不 同于 一般 意义上 的文 学艺 术作 品 , 其字数仅 限制在 1 4 0字 以内 , 内容
也 多是 自己 的生 活琐 事 和 随想 , 所 以很 多时 候 不受
浅论微博著作权问题

浅论微博著作权问题[摘要]微博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传播媒体和交流方式,在促进信息传播和共享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著作权法律问题。
如何处理微博分享、传播的特性与著作权个人属性的冲突,将是微博发展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重要议题。
[关键词]微博;著作权;权利保护一、微博的含义和特征微博,即微型博客(MicroBlog)的简称,是互联网web2.0时代交互式产品的典型代表,是一种“基于用户关系的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平台,用户可以通过WEB、WAP以及各种客户端组件个人社区,以140字左右的文字更新信息,并实现即时分享。
”[1]随着Twitter的日益流行,国内许多门户网站如新浪、腾讯等纷纷开始了微博运营服务。
微博也迅速成为了互联网上最为热门的话题,这个互联网新贵在2010年迎来了爆发式增长,2010年被称为是“中国微博元年”。
[2]截止至2011年第一季度,新浪以及腾讯的微博注册人数均已突破1亿。
微博最主要的特征为便捷性、碎片化、分享性以及基于用户信任关系的极快的传播速度。
其发布既可以基于互联网平台,也可以通过移动通信平台,突破了时间空间的限制。
“自由、开放、共享”是微博的重要理念。
二、微博的著作权困扰微博继网络论坛、博客、跟帖之后,成为最为强大的网络信息媒体,[3]这种互联网快餐式文化正在深刻影响着人们的生活。
但与此同时,一些问题随之出现。
当前关于微博著作权的争议和纠纷日益增多。
(一)微博是否应受到著作权保护2010年3月,新浪微博著名博友张发财发了一条微博。
著名解说员黄健翔原文引用了这条微博,但并没有注明出处。
随后张发财在微博上指责黄健翔剽窃自己的作品,由此引发了一场骂战,许多文化名人纷纷卷入其中。
这场关于微博著作权的争论虽然以黄健翔暂时关闭自己的微博而告一段落,却引发了大家对于微博著作权这个问题的关注。
微博是不是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是讨论微博著作权法律问题的前提和基础。
笔者认为,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对待。
微博版权法律问题探析

主要的法律问题之一。
博 。 自被誉为 “ 微 博元 年” 2 0 1 0年以来 , 微博 以井喷之势席 卷而来 , 据 中国互联 网络信息 中心于 2 0 1 2年 1 月1 6日发 布《 第2 9次 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 显示 : “ 截 至 2 0 1 1 年1 2月底 , 我 国微博用户数达到 2 . 5亿 , 较 上一年底 增长 了 2 9 6 . O %, 网民使 用率 为 4 8 . 7 % 。微 博用 一年 时间
会动员能力强 。微博的草根文 化深入人 心 , 具有很强 的社 会成员的参与性 , 对 网民并不 存在很 多 的 限制 , 拉近 了上
层精英阶层与草根阶层 的联 系 , 因而具备很 强 的社会 动员
收 稿 日期 : 2 0 1 2—1 2—1 0
作者简介 : 刁胜 先 ( 1 9 7 3 一) , 女, 博士研究 生, 副教授 , 硕 士生导师, 研 究 方 向: 知识产权 法、 信 息法; 刘 仲 秋 ( 1 9 6 2 一) , 女, 学报 副编审。
刁胜先, 等: 微博版权法律问题探析
其 是否为著作 权客 体 , 关键 看 其独创 性 。作 品 的独 创 性 , 是 指作者在创作作品的过程 中投入 了某种 智力性 的劳 动 , 创 作出来的作 品具有 最低 限度 的创 造性 。这 意味着 作
发展 成为近一半 中国网民使用 的重要互联 网应用 。 ” 与其他 网络工具如博 客相 比 , 微博 表现 出 自己的独特 特征 : 1 )短小精悍。“ 微” 即代表 小 , 即字数 上 限制为 1 4 0 个字 , 这使人 们可 以随意 发表心 情 、 状态 , 无需 逻辑 , 也 无 压力 。2 )快捷实 时。通过手机短信 、 手机上网 、 电脑上 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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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微博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2)(一)微博是否为作品。
(2)(二)是否有合理使用的情况。
(2)二微博著作权保护之困境 (3)(一)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
(3)(二) 著作权保护的难题。
(4)三规范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立法思考 (5)(一)加强规制微博著作权侵权的网络立法。
(5)(二)确定微博著作权侵权的损害赔偿标准。
(5)四保护著作权 (6)(一)共同保护微博著作权。
(6)(二)侵权责任的承担。
(6)(三)微博本身的价值。
(7)五小结 (7)参考文献 (8)微博中的著作权问题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更新,微博作为新型网络信息沟通平台之一,在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的同时,也必然对传统的著作权保护模式提出了新了挑战,而在微博平台上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也随之而来,本文就微博短短这一百四十字内容的著作权保护以及其侵权行为进行评析,提出关于微博著作权方面的思考。
关键词:微博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合理使用在如今社会,微博凭借其便利、即使、传播方便等优势成为势不可挡的一股热潮①,迅速走进了大众的生活中②。
而人们也逐渐开始热衷于将自己之所见所闻化作文字记录与微博当中,而社会公知更是将微博作为其宣传自身的又一平台,甚至政府机构,公司企业也开始使用微博以便和民众进行沟通。
在这样一个全民微博的环境下,微博也开始出现了其著作权的问题,并受到了不少的关注。
①依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C)发布的第29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统计报告截至 2011年12月底,中国网民规模达到5.13亿,手机网民规模达到3.56亿,微博用户数达到25亿,较上一年底增长了296.0%网民使用率为 48.7%②根据上海交通大学舆情研究实验室的数据,2010年我国 72起影响力较大的舆情热点事件,《现中,由微博首先曝光的就有8起(谢耘耕、徐颖:《微博的历史、现状与发展趋势》代传播2011年第 4期);512汶川大地震发生后,t w i t t e r上第一条关于地震的消息比彭博通讯社快了2秒(喻国明、欧亚、张佰明、王斌:《微博:从嵌套性机制到盈利模式———兼谈Twiter最受欢迎的十大应用》,《青年记者2010年7月号。
一微博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一)微博是否为作品。
曾经的杜蕾斯案③在社会中引起了极大的热议,有人认为该起诉的网友小题大做,为这短短一百多字太不值得,也有人认为微博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其实微博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取决于微博是否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是否在微博上发表文字实际上并不影响这些文字是否能成为作品,微博只是一个为文字发表提供的平台。
而微博所记载的信息只要符合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④要求,体现了作者的智慧劳动,也当然可以称之为作品,也当然得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而其余的单纯转发或独创性过于低的微博内容则无法受到保护。
作者可以借助微博创作并发表微小说、微诗歌等。
此外应当注意的是对于作品并无字数的要求。
哪怕只有寥寥数语,达到了独创性等要求,就可以成为作品⑤。
如德国著作权法理论与实务在判断差异的明显性上从严把握⑥。
而美国法则倾向于从宽把握⑦。
因此,微博之内容能否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并不能一概而论,而要进行具体分析。
就目前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服务看,博主可以发表言论,链接或者上传图片、音乐、视频,转发、评论、收藏等。
这些主要涉及到文字作品、摄影作品、音乐作品以及影视作品等。
目前传统的作品类型已经可以涵盖微博所涉及的内容。
微博只是传统作品的数字化形式,是一种新型的载体。
明确微博所涉及的作品类型,能够更好地维护微博内容之著作权。
(二)是否有合理使用的情况。
微博以直接的数字化形式在互联网传播,由于其流动性的特征,决定了其被引用的概率非常高,而微博赖以存在的特性之一是“被转发”,从某种意义上讲,只有在被转发过程中才会体现微博存在的价值。
但是不排除微博在被③陶丽.微博原创权第一案以 200盒避孕套换和解 [N/OL]. 每日商报④张玉敏 . 知识产权法[M].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5.83.⑤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46页⑥“作品必须把带有独一无二天资与能力的个人智慧体现在创作活动中并把它的光辉展现出来。
”[德]M-雷柄德:《著作权法》,张恩民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14页。
⑦Feast publications.inc v Rural telephone service Co .inc转来转去的过程中出现侵犯著作权的情况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合理使用的十二种方式,当符合这十二种方式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时不构成侵权。
这里有个发表的问题,微博在什么情况之下称其为已发表,应根据微博存在的网络特性来判断,网络用户在个人的微博网页上撰写微博文字,并按相对的发表使之通过网络向公众展示作品,这种行为即表明微博已发表,不管其成不成为作品在符合合理使用情形下,均不构成微博著作权侵权。
二微博著作权保护之困境(一)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
微博的交互性,广泛性,以及传播快的特点,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却无形中也为侵犯他人制作权提供了便利。
现实中微博所涉及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1.转发微博为共享信息而设置了转发功能,只需点击转发字样即可在显示原微博内容的同时显示发帖人之昵称,并且与原微博存在明显的区别⑧。
笔者认为,这种转发是符合微博之基本规则的,并没有违法著作权法之规定。
它属于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部分。
而也有另一种转发,即将他人微博复制黏贴,并以自己的名义发帖。
此为较典型的侵犯作者著作权的行为。
2.报纸、杂志、图书等传媒对于微博的引用随着微博的火爆,许多报刊杂志以书记纷纷以微博集锦的方式进行出版⑨,在这些过程中,很多引用往往不注明原作者的姓名,也没有支付报酬。
3. 在微博上引用传统著作权保护范围内的作品⑧吴园妹.当著作权遇上微博[J]. 法庭内外,2011,(5):30-31.⑨牛嘉琦.浅论微博著作权问题[J]. 法制与经济,2011,(8):125-126.例如引用文学作品、摄影作品、音乐作品等。
这种引用若是出于个人学习研究之目的或者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所需,并且指出了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则属于合理使用范畴。
若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则有可能利用微博这一载体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
(二) 著作权保护的难题。
由上述分析可知,微博所涉及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多种多样,再加之微博这一载体的特殊性,微博著作权保护存在一定困难。
1. 作者身份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微博并未采用实名注册制,因此作者要证明自己的网络身份与真实身份一致。
还要面临被告可能会提出自己先于原告发表微博、被告才是作者的各种抗辩。
2. 侵权主体除报刊杂志、出版社任意转载微博具有确定的侵权主体外,一般的微博侵犯著作权的侵权人身份难以确定。
因网络社会适用网络语言与网络身份,各大门户网站的微博用户注册均未采取实名制,博主以网络身份进行信息发布,即使出现侵权行为,由于主体身份不可识别,造成被侵权人诉讼时认定被告困难⑩。
即使可以认定被告身份,也有可能陷入微博随时被删除,取证困难的困境。
3. 损害赔偿额的计算在“蜡笔小球”与杜蕾斯案中,蜡笔小球要求杜蕾斯公司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1元外加100箱避孕套。
虽然此案并未进入诉讼程序,但是我们可以想下,若是原告提出这种诉讼请求,她能否提供提出此诉求的依据,法院又是否会予以支持呢?在司法实践中,著作权人往往无法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
即使是运用法定赔偿,赔偿额的计算也缺乏衡量的尺度。
4. 授权问题微博可以随时随地更新,微博上的信息量是非常大的。
作品通过微博发布后,他人若使用作品都需要得到著作权人许可,对于著作权人和使用者来说都极为不便。
况且使用者需要使用微博作品时,有可能无法找到作者,更不用谈许可使用了。
⑩杨成梅.对微博著作权侵权问题的几点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1,(8):255-256.三规范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立法思考(一)加强规制微博著作权侵权的网络立法。
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收到很大的重视,因其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侵权现象不多,但随着微博的迅速普及,规范微博相关法律行为的机制越显重要,目前,规范微博著作权侵权的法律主要有以下几种。
首先,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网络用户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微博作为网络用户的一种,当发生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被他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时,可以直接援引该法条追究相关责任人的侵权责任。
其次,由于侵犯微博著作权的行为是一种明显的侵害公民私权利的行为,所以微博中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能够通过民法中的相关侵权行为法来规制。
再次,如果微博的侵权行为触犯了刑法所要保护的法律利益,不能单纯地通过民事方式解决纠纷,需要动用刑法制裁相关犯罪行为。
因此,除现有法律之外,针对微博的网络特征,还应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例如在没有专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制定专门规制微博行为的条款,或者把最高院把相关微博著作权侵权的司法案例汇编入册,作为之后微博新型案件的典型样板,对于初见端倪的微博侵权行为,专设的条款足够解决相关问题。
同时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秩序,加强网络技术的运用与监督,逐步建立完善的微博著作权网络规制法律。
(二)确定微博著作权侵权的损害赔偿标准。
对于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除了让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之外、最关键也最难落实的民事侵权责是损害赔偿的确定。
侵权责任法只规定了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并没有提出具体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对著作权侵权赔偿规定较为详细,但在微博侵权案件中操作起来比较困难且界定模糊。
首先,著作权人因为侵权行为所直接遭受的经济损失以及预期应得利益难以确定;其次,侵权人不一定由此获得利益,所实施的侵权行为不以获得利益为成立要素;再次,赔偿标准不一导致同一类案件最终的损害赔偿额度相差过大,由于侵权人所付出的赔偿代价过低,会助长侵权现象的激增。
因此,充分考虑到微博作品使用和传播的特殊性,笔者认为应树立一个微博著作权侵权的损害赔偿标准,在结合现有法律的基础上,应根据点击率确定赔偿标准。
微博的字数最多仅140字,如果按照传统的稿酬计算方式,则著作权人所获得的救济显然不足,在确立微博著作权侵权的前提下,侵权人主观恶意以及其想通过他人微博非法获得利益的目的明显,因此根据其侵犯的微博在网络上的点击率来判断赔偿数额是对恶意侵犯他人微博著作权行为的沉重打击。
四保护著作权(一)共同保护微博著作权。
2010年6月10日,中国版权保护登记中心为人民网旗下的人民微博颁发了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使人民微博成为国内首个进行著作权登记的微博软件系统。
如果此类系统在其他微博运营商中推广,将大大方便微博著作权人的权利证明,推动微博著作权的保护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