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污水处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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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0年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0年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0年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3.26•【字号】冀建城建函〔2020〕103号•【施行日期】2020.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0年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2020年全国城市排水防涝安全及重要易涝点整治责任人名单的通告》(建城函〔2020〕3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20〕12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省2020年城市排水防涝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各地要全面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始终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强化排水防涝安全责任意识,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切实落实城市排水防涝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体系。

排水防涝主管部门要制定包括项目建设、汛前准备、指挥调度、资源保障、组织协调、巡检问责等职责内容的城市排水防涝责任清单,将工作责任逐一落实到项目、具体到岗位、明晰到人员,扎实推进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确保城市安全度汛。

二、迅速开展汛前检查。

要督促指导所辖县(市、区)分区域、分类别开展排水防涝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清疏堵塞的排水管网,确保排水能力;及时补齐修复丢失、破损的窨井盖,落实防坠落措施;做好易积水路段周边路灯、通信等配电设施的安全防护,防止人员触电;加强泵站、闸门等设施的汛前维护,确保安全、正常运转;疏浚具有排涝功能的城市河道,保障雨水行泄通畅。

要及时完善城市排水防涝应急预案,细化应急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进一步加强与应急管理、公安、消防、交通运输、水利、气象等部门的联动,做好河道与市政排水管网的水位协调调度,协助做好汛期城市交通组织、疏导和应急救援疏散等工作。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镇供水企业挖潜降耗管理的指导意见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镇供水企业挖潜降耗管理的指导意见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镇供水企业挖潜降耗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3.27•【字号】冀建城〔2017〕16 号•【施行日期】2018.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企业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镇供水企业挖潜降耗管理的指导意见冀建城〔2017〕16 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公用局),石家庄、承德、衡水市水务局,定州市规划局:为加强城镇供水企业监管,推进供水企业优化和降低供水成本,保障公共供水平稳,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水价补偿调整机制的意见》(冀政发〔2016〕51号),结合水资源税改革试点要求,现就加强城镇供水企业挖潜降耗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主要目标通过深挖城镇供水企业内部管理潜力,强化生产运营管理,扩大城镇公共供水规模,有效解决企业融资过高、冗员过多、管理粗放等问题,降低生产单耗和管网漏损,控制供水成本。

从2017年起,可变成本费用(人力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逐年降低,力争在水价调整补偿期内平均每年降低3-5%,到2020年底基本符合成本监审要求,达到科学合理水平;管网漏损率逐年降低,按照适度从严、努力可达原则,2017年底管网基本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管网漏损率实际目标值根据《城镇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及评定标准》(CJ92-2016)修正确定;水厂规模效益有效提高,供水量逐年增加,到2020年城市公共供水普及率达95%、县城达85%。

二、重点工作(一)强化社会资本监管。

各市、县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加强供水企业社会融资成本监管,审慎选择融资方式,严格控制社会融资成本所占比例,科学合理确定融资企业回报率,避免社会融资过高带来还贷压力,影响供水价格核算。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污水处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污水处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污水处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3.08.06•【字号】冀建城[2003]381号•【施行日期】2003.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污水处理工作的通知(冀建城[2003]381号)各市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近年来,全省城市供水、节水和污水处理工作取得了较快发展,大部分指标步入全国先进行列。

但是,有关部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非组织手段要求各市改变城市供水、节水和污水处理管理体制,造成了城市水管理体制的混乱,严重影响了城市供水、节水和污水处理工作的开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精神,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污水处理工作,保证城市人民生活和生产用水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就规范和加强我省城市供水、节水和污水处理管理工作,特做如下通知:一、依法理顺城市水管理体制,保证城市供水、节水和污水处理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1998年,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部“三定方案”中明确建设部在水管理方面的职责是:“指导城市供水节水、……市政设施……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

2000年,省政府批准建设厅“三定方案”中明确建设厅在水管理方面的职责是:“指导城市供水节水、……市政设施……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审核;编制城市节约用水规划和计划。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国家和省政府已明确了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供水、节水、排水和污水处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2002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进一步为各部门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第十二条明确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的职责;同时,在第十三条也明确了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即:"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的意见-建城[2004]153号

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的意见-建城[2004]153号

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的意见正文:---------------------------------------------------------------------------------------------------------------------------------------------------- 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的意见(建城[2004]15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天津市建委,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上海市水务局:为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督与管理,全面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促进水污染防治工作,努力改善水环境,现就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九五”以来,国家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大了以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为重点的环境基础设施投入,对于缓解水污染,改善水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一些地方政府监管职能不到位,监管体制不完善的问题十分突出;一些污水处理厂运行效率不高,运行管理不规范,影响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功能的发挥,影响了国家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

加强监管,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不仅关系到公共财政资金投入的效益,而且直接影响到城镇的生态环境,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城镇的可持续发展。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的监管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的监管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

城镇污水处理厂是城市重要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是城镇供水、节水、治污工作的重要方面,与城市规划、管理密不可分,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职能分工,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管制度和目标考核制度,把各项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三、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管理必须按照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明确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的责权,使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逐步成为产权清晰、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经营实体。

进一步加强城市节水工作的通知

进一步加强城市节水工作的通知

进一步加强城市节水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深化城市节水管理,提高用水效率,助力全市高质量、高速度发展,助推人民满意的现代化品质城市建设,根据国家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健全完善城市节水工作体制机制加强体制机制建设,科学设置城市节水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选优配强人员队伍,强化业务能力培育提升,增强城市节水管理能力水平。

进一步理顺部门间职能关系,合理配置城市节水职能体系,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保障城市节水管理规范高效运行。

高标准对标国家和省节水型城市建设标准,着力补短板、强弱项,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制度建设,完善政策体系,着力构建系统化工作推进机制。

二、全面实施用水计划(定额)管理(一)深化城镇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持续深化实施城镇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促进节约用水作用。

结合我市实际,组织对城镇居民阶梯水价实施情况开展调研论证,合理调整城镇居民各阶梯水量、水价,适度拉大分档级差,2025年底前,出台实施更为严格的城市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政策措施,于2025年底前同步完成。

(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城管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二)全面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优化完善用水计划管理,严格核定下达用水计划,强化用水约束。

从严控制洗浴、洗车等特种行业用水定额(计划),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市城管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制定出台更为严格的政策措施,落实分档水量要求,提高加价标准。

对两高(高耗能、高污染)、特种用水行业,加价标准较一般用户适当加倍。

制定并落实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强化加价费征收管理,依法依规足额征收。

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要“取之于水,用之于水”,提取30%用于开展节约用水工作。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年活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3.08•【字号】冀建城[2012]147号•【施行日期】2012.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年活动方案的通知(冀建城〔2012〕147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城管委、公用局),承德、衡水市水务局:经过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我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截至“十一五”末,全省所有市、县均建成了污水处理厂并投入使用。

但是,由于城市排水管网建设滞后、相关设施不配套、运行经费不足、监管措施不到位、运营管理水平低等原因,导致相当一部分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污水处理厂运行效率亟待提高。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确保全省污水处理设施规范、稳定、达标运营,切实发挥社会效益和治污减排效益,按照省政府的统一安排,决定在全省开展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年活动,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年活动方案》。

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附件:河北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年活动方案为强化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提高设施运行效益,促进治污减排工作,决定2012年在全省开展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年活动。

为确保活动取得实效,根据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全省所有已建成污水处理厂全部实现规范、稳定、达标运营,自动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正常,污泥处理处置规范。

污水收集能力进一步提高,正式运行一年以上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达75%以上(或者服务区域污水收集率达到85%以上)。

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7%,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78%,设区市中水回用率达到30%。

污水处理费应征尽征,运营经费保障到位。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建城〔2017〕81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建城〔2017〕81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建城〔2017〕81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城管委),石家庄、承德市水务局: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省政府〔2016〕第7号令)要求,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管,提升城镇污水处理效能,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建城〔2017〕143号),我厅制定了《河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现予印发,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认真落实国家和省相关工作要求“十三五”期间是国家集中力量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时期,也是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补短板的重要时期。

各级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要充分抓住当前的有利时机,落实好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各项工作要求,进一步提升全省污水处理能力和处理水平。

认真落实《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河北省“十三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等文件要求,完成我省“十三五”期间污水处理的重点工作。

二、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承担着污染物减排的重要职责,对我省水环境质量的改善起重要作用。

各地要全面落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为后续污水和污泥达标处理打好基础;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费收费制度,解决好设施建设运行的资金问题;认真执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提高运营单位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同时,各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要充分履行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协调解决存在问题。

河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召开城市供水水质工作会议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召开城市供水水质工作会议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召开城市供水水质工作会议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河北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7.05.23
【实施日期】2007.05.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召开城市供水水质工作会议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城管(公用)局,扩权县(市)建设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和建设部一系列城市供水水质管理文件精神,强化我省城市供水水质管理,经研究决定,召开城市供水水质工作会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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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污水处理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建城[2003]381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3.08.06
【实施日期】2003.08.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城市供水节水和污水处理工作的通知
(冀建城[2003]381号)
各市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
近年来,全省城市供水、节水和污水处理工作取得了较快发展,大部分指标步入全国先进行列。

但是,有关部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非组织手段要求各市改变城市供水、节水和污水处理管理体制,造成了城市水管理体制的混乱,严重影响了城市供水、节水和污水处理工作的开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精神,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污水处理工作,保证城市人民生活和生产用水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就规范和加强我省城市供水、节水
和污水处理管理工作,特做如下通知:
一、依法理顺城市水管理体制,保证城市供水、节水和污水处理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1998年,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部“三定方案”中明确建设部在水管理方面的职责是:“指导城市供水节水、……市政设施……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

2000年,省政府批准建设厅“三定方案”中明确建设厅在水管理方面的职责是:“指导城市供水节水、……市政设施……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审核;编制城市节约用水规划和计划。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国家和省政府已明确了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供水、节水、排水和污水处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2002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进一步为各部门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第十二条明确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的职责;同时,在第十三条也明确了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即:"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在落实《水法》时必须与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现行职责分工相结合。

2002年8月,针对我国部分地区不顾中央的规定,擅自改变城市水管理职能,朱镕基总理和温家宝副总理做了重要批示:“政府管理职能的改变,必须经中编办协调,报国务院批准,不能各行其是。

我理解家宝同志的批示,是国务院主管部门不要干预地方政府,促其改变中央规定的分工,而不是主张地方政府可以不顾中央规定,自作主张。

此事宜请中编办协调,目前,原有分工体制不要变。

”9月,中编办根据朱总理的批示,下发了《关于地方水务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2]55号),对各省水管理机构的设置,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一、省级和副省级已设置的水务机构维持不变;二、
地级市和县(区、市)级政府经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置的水务机构暂时维持不变;三、凡未经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自行设置的水务机构要予以撤消;四、目前没有设置水务机构的一律不动。

各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家和省政府在水管理体制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并及时主动地向市委、政府主要领导汇报,为市委、政府在机构改革中科学、合理地设置职能部门、确定部门职责提供决策依据。

对于不按中央规定,擅自改变管理职能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中编办《关于地方水务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2]55号)的要求,报请当地政府予以纠正,以切实保证城市供水、节水、排水和污水处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供水事业,提高城市用水保证率
(一)加快城市供水设施建设。

要加快地表水供水工程建设。

按照国务院《通知》中确定的城市用水原则,大力开发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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