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思修资料
思修考试案例及知识点分析

1。
甲与乙婚后有四子,长子于1990年死亡,遗有妻A及子B;次子对甲、乙有严重虐待行为,1991年死亡,遗有子C;三子在新疆工作;四子在1993年因工伤死亡,遗有妻D和女E;D与甲乙共同生活,将甲养老送终。
甲1996年病死,遗有十万元和十间房.问:此案如何继承,大体各分多少?法律根据是什么?首先,如果只有甲死亡的话,应先将现有家产分一半出来,作为乙的个人财产,不能当做甲的遗产继承。
其次,根据《继承法》第7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 第11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继承法》第12条“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 所以本案的继承人主要有以下人:乙、B(长子的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三子、D(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儿媳)、E(四子的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由于次子对甲有严重的虐待行为,所以丧失继承权,其直系血亲C也就无代位继承权。
再次,根据《继承法》第10条“遗产继承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13条“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所以,以上继承人对甲的遗产应当均分。
甲的遗产主要是五万元和五间房。
每人一万元和一间房2.2005年,甲某死亡时没有留下遗嘱,其有一养子乙和两个女儿,两个女儿已经去世,大女儿遗有一女丙,二女儿有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丁和养子戊。
问:那些人有继承权?为什么?乙、丙、丁和戊。
养子是法定继承人,而亲生女儿的子女则均为甲某的晚辈直系血亲,享有代位继承权。
依据司法解释,被继承人的生子女和养子女以及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和养子女可代位继承。
法学概论第七章继承法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
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
先死亡
继承人包括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
▪ 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
相互享有 继承权的
▪ 第二顺序: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配偶 父母 子女
配偶 父母 子女
第二顺序: 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弟姐妹
第二顺序: 祖父母外祖父母
我还能去 要这幅字
画吗?
兄弟姐妹
配偶
父母
子女
第二顺序: 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弟姐妹
后死亡 先死亡
父母
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 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 继承
同时死亡
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
配偶 父母 子女
配偶 父母 子女
第二顺序: 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弟姐妹
第二顺序: 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弟姐妹
配偶
父母
子女
第二顺序: 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弟姐妹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 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
先死亡
•张甲父母 •张小小
后死亡
祖父母
被继承人死亡 遗产继承开始 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 遗嘱继承
遗嘱
被继承人死亡 遗产继承开始
遗赠扶养协议
没有
遗嘱和遗赠
没有
法定继承
继承结束
其他丧失继承权的情况
▪ 嘱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
遗嘱形式
▪ 公证遗嘱 ▪ 自书遗嘱 ▪ 代书遗嘱 ▪ 录音遗嘱 ▪ 口头遗嘱
代书遗嘱 录音遗嘱 口头遗嘱
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其他形式以最后所
立遗嘱为准
被继承人死亡 遗产继承开始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法律部分总结之第十章婚姻家庭继承法

第十章婚姻家庭继承法第一节婚姻家庭法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调整婚姻家庭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婚姻,是一定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结合为配偶的社会关系。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的,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组成的生活团体。
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2、一夫一妻3、男女平等4、计划生育5、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暴力三、结婚1、结婚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
2)特征——a.必须是男女双方 b.必须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c.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2、结婚的条件:1)法定条件——a.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b.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c.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度➢案例:在校大学生小王和小张从大学一年级认识并相爱,感情非常好,2004年大学四年级时,由于小王通过了GRE考试,即将在毕业之前赴美国留学,而两人认为双方已经完全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法定条件,决定要结婚。
由于当时登记结婚需要所在单位出具证明,两人要求所在学校有关部门出具证明,结果遭到学校拒绝。
学校校规规定——“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并且被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小王与小张要结婚就必须退学。
问:你认为学校有没有权利不让小王与小张结婚?法律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条、第4条分别规定:实行婚姻自由制度;只要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又符合其他法定结婚条件,要求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予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干预,也不能擅自提高结婚年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下列人员的行为构成重婚罪——1. 有配偶而重婚的人2. 没有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3. 上述两种人虽未进行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案例:2002年1月,田某在广东经商期间,与未婚女青年王某在生意往来中认识,两人一见钟情情投意合,很快坠入爱河。
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 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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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继承法
继承法:是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谁继承?
继承谁?
何时继承?
继承什么? 怎么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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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承法的性质,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继承法为亲属关系上的财产法。 继承法为私法。 继承法是普通法,而不是特别法。 继承法是实体法,而不是程序法。 继承法总体上为强行性规范,而不是任意性
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依其生前所立遗嘱将其遗产转移给 其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方式。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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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的特点:
(1)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一人或数人;
(2)遗嘱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不受法定继承顺序的限制; (3)遗嘱继承人按遗嘱得到遗产后,仍有权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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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讨论分析有关遗产背后纷争的继承法知识点:
1、从法律上看:胡青是胡老先生的什么人?
2、胡老先生在片中以何种遗嘱形式将遗产赠与给保姆张爱兰?
3、片中的公证遗嘱属于遗赠还是遗嘱继承? 4、胡老先生的60万存款及房屋属于什么财产? 5、保姆张爱兰是否能获得巨额财产?
6、遗嘱形式是否合法? 7、如何正确化分遗产?
( 一)继承人与顺序
继承人:依法或依遗嘱取得财产的人,叫做继承人。
—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注意:
第一,当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能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在同一顺序上的继承人继承权平等。
法律有特别规定:胎儿、儿媳、女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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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公民甲娶妻乙,育有一子一女,女儿丙已出嫁,儿 子娶妻丁,生有一子戊,儿子5年前不幸遇车祸死 亡。甲、乙均年老,无固定生活来源,女儿出嫁后, 拒不赡养老人,并曾数度虐待甲、乙,甲、乙主要 依靠儿媳供养。甲于2000年3月死亡,留下房屋四 间。按照《继承法》规定,下列哪些人可以参加第一
法学概论(第七章 继承法)

▫ (五)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第一节 继承法概述
• 三、继承的开始
• 四、继承的接受、放弃和继承权的丧失
▫ (一)继承的接受
▫ (二)继承的放弃
▫ (三)继承权的丧失
第二节 法定继承
•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
•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 (一)配偶
▫ (二)子女
▫ (三)父母
▫ (四)兄弟姐妹
▫ (五)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二节 法定继承
• 三、法定继承的顺序
▫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 四、代位继承
▫ (一)代位继承的概念
▫ (二)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
第三节 遗嘱继承
• 一、遗嘱和遗嘱继承
▫ (一)遗嘱
▫ (二)遗嘱继承
• 二、遗嘱的有效条件
第三节 遗嘱继承
• 三、遗嘱的形式
法学概论(第二版)
第七章 继承法
目 录
• 第一节 继承法概述
• 第二节 法定继承
• 第三节 遗嘱继承
• 第四节 遗产处理
第一节 继承法概述
• 一、继承法的概念
• 二、《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 (一)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
▫ (二)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 (三)养老育幼、照顾病残原则
▫ (四)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
▫ (二)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
▫ (一)公证遗嘱 ▫ (二)自书遗嘱 ▫ (三)代书遗嘱 ▫ (四)录音遗嘱
▫ (五)口头遗嘱
• 四、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 (一)遗赠 ▫ (二)遗赠扶养协议
第四节 遗产处理
• 一、遗产的概念和第二节 法定继承
继承法专题

案例
2007年3月,雇凶杀人的亿万富豪袁宝璟被执行 死刑前说“财产都给卓玛,你们就听卓玛(中央民 大教授,袁宝璟再婚之妻,两人生有一子)安排 吧。” 袁宝璟被执行死刑后,2007年9月,卓玛因 遗产纠纷被袁与前妻之子告到法院。原告起诉称, 父亲袁宝璟生前拥有两处房产,房产在两人名下。 袁宝璟死后,这两处房屋及其他所有遗产均由卓玛 实际占有。由于双方无法协商解决遗产继承问题, 所以起诉卓玛母子,请求法院分割房产。原告的几 项请求合计达上千万元。本案将怎样判决?
2010年5月,梁某夫妇携带儿子梁大伟去外 地旅游。由于发生交通事故,一家三口不幸遇难。 梁某唯一的亲人是其已成家了的弟弟梁杰。梁杰 清理了梁某夫妇的全部遗产,包括三室一厅住房 一套,轿车一辆,存款58万元及其它物品。梁杰 打算将上述遗产全部继承。而梁某妻子的唯一亲 人其父于某则认为,这些财产他女儿也有份,因 而他也有权继承上述遗产。双方为此发生争执, 于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维护其继承权。问: 人民法院该如何判决上述遗产?
第十四讲
遗嘱和遗嘱继承
一.遗嘱和遗嘱继承的概念 *遗嘱是公民生前按照法律的规定对个人财产 和其他事务预先做出处分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法 律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 *遗嘱继承:又叫指定继承,指按照被继承 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来确定继承人 并继承其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 *遗嘱继承人的范围只能在法定继承人的范 围内划定。
2.遗嘱有效的条件
(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行为能力。 (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3)遗嘱不得取消或减少缺乏劳动能力又 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以及为未出生的胎儿 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4)遗嘱的内容和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 定遗嘱的形式。
3、遗嘱的形式:
(1)公证遗嘱 指依据公证程序和方式所订立的遗嘱。公证 遗嘱是证据力最强的一种遗嘱。 (2)自书遗嘱 也叫亲笔遗嘱,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 (3)代书遗嘱 也叫代笔遗嘱,是由遗嘱人口述内容,他人代 为书写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 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 日,并有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打印遗嘱可否有法律效力?
继承法课件复习课程

遗赠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如书面遗赠、口头遗赠等。
受遗赠人必须是在遗赠人死亡时生存的合法继承人以外的人。
法定继承
05
法定继承:指在法定范围内,按照法定顺序由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一种法律制度。
法定继承的特点
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受到法律的限制;
法定继承的适用对象是公民个人财产;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均由法律规定;
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分配
协商一致分配
继承财产的分配原则
将财产分割成若干份,每个继承人一份。
实物分割
将财产变卖后,由继承人按照比例分配。
变价分割
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各自应得份额,互相补偿。
补偿分割
继承财产的分割方式
遗嘱继承与遗赠
04
遗嘱继承是指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指定继承人,在其死后对其遗产进行继承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法定继承遗产的分配原则通常受到法律的制约。
法定继承的概念与特点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等。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顺序
法定继承遗产的分配原则
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平等分配遗产。
平等原则
改革开放后,我国重新修订了《继承法》,于1985年颁布实施。
我国古代继承法的主要特点是宗法继承为主,家族共有财产为基础。
继承法的原则包括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的原则。继承权平等原则。继承权自由原则。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分割、破坏被继承人遗产的原则。继承的分类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有限继承和无限继承。单独继承和共同继承。直接继承和间接继承。
特点
涉外继承具有跨国性、涉及外国法适用的特点,其法律适用较为复杂,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
法学专业课-继承法整理

法学专业课-继承法整理●第一章继承制度概述●第一节继承的概念和特征●继承的概念●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被继承人的有效遗嘱,无偿取得其死亡近亲属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一种法律制度。
●死亡并留有财产的自然人为被继承人●依法承受被继承人财产上的权利义务的人是继承人●继承的特征●自然人自然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是继承发生的法定原因●继承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具有特定性●继承关系的客体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包括财产性权利●有合法的继承人且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继承死者的财产权利和清偿债务相统一●继承是死者财产转移的基本方式●继承的分类●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单独继承与共同继承●有限责任继承与无限责任继承●本位继承、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第二节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保护自然人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养老育幼原则●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互谅互让、协商处理遗产的原则●第三节继承的开始●继承开始的时间●生理死亡时间的确定死亡证明>证据证明>户籍登记、其他身份登记●宣告死亡时间的确定判决作出之日;意外事件发生之日●互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继承开始的地点●死亡时住所地或者其主要遗产所在地●继承的通知●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遗产承受人:可以不是●被继承人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负责通知●第四节继承法律关系●继承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继承法律关系的概念●继承人之间、继承人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继承法律关系的特征●1.继承法律关系主要是一种绝对财产法律关系。
绝对财产:● 2.继承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只能是被继承人的特定亲属;义务主体一般只要求承担对权利人行使法定权利不予干涉、妨碍的义务。
●3.继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仅限于遗产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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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继承法》是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985年4月I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于198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继承法》的核心是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
《继承法》共五章37条总则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产的处理附则继承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保护全民的财产继承权,维护家庭成员的经济利益,发扬家庭成员间养老育幼相互扶助的好传统有重要的意义。
(一)、继承法的概念:继承法是调整因自然人的死亡而发生的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财产继承{就是公民死亡后,依法将其财产和其它合法权益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被继承人⏹遗产⏹继承人、受遗赠人(二)、继承法的基本原则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是处理继承关系的基本准则。
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继承权平等原则。
继承权男女平等;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继承权平等;养子女与亲生子女继承权平等。
2.权利和义务一致的原则。
公民在某些情况下因履行义务而享有继承权(如丧偶的儿媳、女婿),并因不履行法定义务而丧失继承权(如虐待、遗弃被继承人);各继承人中根据尽义务情况不均等地分配遗产。
权利和义务一致的原则还体现在遗赠扶养协议之中,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公民与扶养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集体组织)之间签订的关于扶养和遗赠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协议约定,扶养人自愿承担被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享有接受被扶养人遗赠财产的权利。
设立遗赠扶养协议制度,有利于保证孤寡老人安度晚年。
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有偿的法律行为;遗赠是单方、无偿的法律行为。
(2)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只有履行了约定的义务,才有权接受遗赠;遗赠中的受遗赠人一般只享有接受遗赠的权利,不承担任何义务,除非遗赠人在遗赠中附加义务。
(3)遗赠扶养协议自协议订立时起即具有法律效力;遗赠自遗嘱人死亡时生效。
3.养老育幼、互助互济原则。
这一基本原则,是由我国现阶段的经济条件和家庭职能所决定的,也是实现法律保护老人、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的任务的必然要求。
继承法对保护老人、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作了许多规定,例如在遗产分配中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等。
4.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继承权。
继承法的宗旨就是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
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既是继承法立法的目的和任务,也是继承法的首要原则。
二.继承权及遗产(一).继承权的概念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取得或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的特征:(1)继承权是公民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享有的权利。
(婚姻、血缘、收养)继承权只存在于公民或公民个人之间。
(2)继承权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而享有的权利。
(3)继承权的标的是遗产。
(4)继承权是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可行使的权利。
(继承权的实现要有一定的法律事实。
继承权只是法律规定的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期待权,只有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实产生后,期待权才能转化为既得权。
)案例:有一对老年夫妻,有一儿一女,大儿子因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女儿因虐待罪和遗弃罪被判一年,两位老人恨儿女不争气,悲愤而死。
问:他们是否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二)、继承权的丧失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依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三)、继承权的诉讼时效:案例:兄妹四人,其父亲于2010年5月去世,5月中旬兄弟俩各分得父亲遗留的房屋各四间,两个妹妹都已结婚成家,当时没有提出异议。
2013年6月,一个妹妹通过普法教育知道了继承权男女平等,提出继承父亲房产的要求,并诉讼到法院。
问: 她能否胜诉呢?诉讼时效:指继承权受法律保护的法定时间。
继承法规定:1.知道继承权遭受侵害,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
2.不知道其继承权遭受侵害,自继承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出诉论。
(三)、遗产及其范围遗产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遗产的法律特征:(1)时间性(2)财产性(3)专属性(4)统一性案例:张某父母早亡,与哥哥相依为命,哥哥在一次事故中死亡,张某继承了哥哥三万元的存款和一部摩托车等全部遗产。
一日,哥哥的同事拿来了一张1800元的借条。
问:这1800元借款张某该不该还。
分析:张某有义务还,权利和义务要同时继承,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和债务。
”但税款和债务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的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不负偿还的责任。
遗产的范围包括:(1)公民的合法收入:包括工资收入、其他劳动和其他合法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包括公民私人所有房屋及其基地使用权、各币种储蓄及各类个人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合法拥有的文物和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为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
三、继承的种类(一)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发生在以下场合:1、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下遗嘱;2、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生于遗嘱人死亡;4.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婚姻关系、血缘关系确定)案例:有兄弟两人自幼丧母,由父亲和继母李某抚养成人,大哥婚后分居单过。
父亲于1995年病逝、弟弟与继母住在一起,相互照顾。
弟弟在一次事故中死亡,哥哥料理了其弟弟的丧事,跑到弟弟生前单位谎称继母去世了,将弟弟全部遗产占为已有。
继母李某得知此事,要求继承这笔遗产,但遭大儿子的拒绝,并说:“我是他的亲哥哥,而你不是我们的亲生母亲,”协商不成,继母李某起诉到法院。
问:哥哥和继母谁有继承权。
法定继承顺序:我国继承法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的亲疏不同、共同生活的情况不同和经济依赖的程度不同等因素,将法定继承人划分为两个不同顺序。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和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时,第二顺序继承人方能继承。
案例:张安夫妇有一个6岁独生女张丽,在一次事故中,一家三口不幸全部遇难,丧事料理后,张安唯一的亲人已出嫁的妹妹张静,拿走了全部财产共23万。
张安妻子的唯一亲人其父孙文认为,遗产应分得一半,属于他女儿的部分,他有当然的继承权,双方发生争执,孙文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处理。
⏹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的辈分不同,推定长者先死亡。
⏹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有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形式。
即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替继承其父母应继承的财产份额。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必须是被继承人晚辈直系血亲,只能继承被代位人应得份额(前提是被代位人有继承权)。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
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二)、遗嘱继承和遗赠1.遗嘱继承及特征遗嘱继承——指被继承人生前立下遗嘱来指定继承人及其继承种类、数额的继承方式。
立遗嘱的被继承人叫遗嘱人,接受遗嘱指定继承的人叫遗嘱继承人。
2.遗嘱继承的特征:(1)遗嘱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2)遗嘱人必须有行为能为;(3)设立遗嘱不能代理;(4)遗嘱必须是有一定的形式。
遗嘱的形式: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的形式包括以下五种:(1)公证遗嘱(2)自书遗嘱(3)代书遗嘱(4)录音遗嘱(5)口头遗嘱(1)公证遗嘱,立遗嘱人立遗嘱后亲自到国家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的遗嘱。
(2)自书遗嘱,是由遗嘱人亲自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遗嘱。
(3)代书遗嘱,是指由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
代书遗嘱须符合以下要求:第一,代书遗嘱须由遗嘱人口授遗嘱内容,由他人代书;第二,代书遗嘱须有两人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第三,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4)录音遗嘱,是指以录音磁带、录像磁带记载遗嘱内容的遗嘱。
录音遗嘱须符合以下要求:第一,磁带中所录制的须是遗嘱人口授的遗嘱内容;第二,须由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录音遗嘱设立后,应将录制遗嘱的磁带封存,并由见证人共同签名,注明年、月、日。
(5)口头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头表述的方式记载的遗嘱。
口头遗嘱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须在不能以其他方式设立遗嘱的危急情形下作出的。
危急情形解除后,遗嘱人能够设立其他形式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二,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3.遗嘱的有效条件:立遗嘱是一种法律行为,遗嘱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1) 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4)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哪些人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1)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4.遗赠遗赠,是指公民(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亡后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
立遗嘱的自然人称为遗赠人,遗嘱中指定受赠与的人为受遗赠人,指定赠与的财产为遗赠财产或遗赠物。
我国《继承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遗赠的法律特征:(1)遗赠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2)遗赠是无偿的,死后的法律行为;(3)受遗赠人是继承之外的其他人;(4)遗赠的标的是遗产中的财产权利;(5)受遗赠权不能由他人代替行使;(6)清偿遗赠人的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
遗赠与遗嘱继承的主要区别是:(1)遗嘱继承人与受遗赠人的范围不同。
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而受遗赠人是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2)承担的义务不同。
遗嘱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同时,也继承了遗嘱人所欠的税款和债务;而受遗赠人不承担清偿遗嘱人所欠税款和债务的义务,只是在遗嘱执行人或继承人清偿了遗嘱人所欠的税款和债务以后才接受遗赠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