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筑业诚信企业行业评价办法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增强行业信用意识,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依据商务部、国资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遵循为企业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和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四条中国建筑业协会成立全国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研究制订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工作方案。
(二)研究起草中国建筑业协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文件,包括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
(三)具体组织实施建筑业企业AAA级信用评价工作。
(四)指导分支机构开展专项信用评价工作。
(五)研究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中国建筑业协会会员管理部,是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组织企业申报及其资料的审核、专家评价工作。
第三章信用等级标准第六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包括企业基本素质、经营能力及财务指标、管理指标、竞争力指标、信用记录指标等内容,按照《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指标》(见附件1)评分,其中信用记录指标按照《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见附件2)进行评分。
不良行为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并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七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三等五级。
AAA级:信用很好。
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很高,各项指标优秀,企业素质很高、诚信意识很强、经营状况很好、履约能力很强、社会信誉很好。
AA级:信用良好。
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高,各项指标先进,企业素质高、诚信意识强、经营状况好、履约能力强、社会信誉好。
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2023年修正)

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施行日期】2023.11.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2017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1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等九部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信息归集第三章信用信息披露第四章信用信息查询第五章信用信息使用第六章权益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加强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维护社会信用信息安全,实现社会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保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信用主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和服务职能的组织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以下简称信息提供单位),在其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市场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他类型企业事业单位等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生产经营和社会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真实的原则,维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010-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
全面管理体系三层次文件
河北省建筑业企业
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22nd MCC/市场部-010-2015
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河北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下发的《冀建市[2013]10号》文件的要求,自2013年5月20日起,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时,均应使用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为了保证在河北省内投标时取得信用综合评价得分优势,确保我公司的市场营销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信用综合评价平台维护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市场部牵头负责集团公司信用综合评价平台的维护,财务管理部、技术管理部、项目监管部、党委工作部、发展规划部配合市场部工作并对各自负责的业务板块负责。
第三条各子公司信用综合评价平台维护由各子公司自行负责,市场部每季度对各子公司得分进行统计,对各子公司的平台维护工作随时督促。
第三章、信用综合评价平台得分分解及责任部门
第四条加分项
第五条扣分项
第四章各责任部门日常工作要求技术管理部(科技创新)
党委工作部
项目监管部(安全文明工地部分)
项目监管部(工程质量获奖部分)
发展规划部。
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内容和计分标准目录(修订版)

三个月
3、不良行为
-20
本项为扣分,最高扣20分。按照“河北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系统”中的企业得分折算,由系统自动导入。
不良行为
记录期
省建设监察办公室
五、建设工程劳务管理
16. %
1、建筑劳务实名制
20
已落实建筑劳务实名制管理的工程项目的认定标准为:
1、已办理建筑劳务实名制备案;
2、施工现场劳务人员实名制卡持卡率达到90%;
④300万元至500万元(含)每项得1分;
⑤150万元至300万元(含)每项得0.5分;
⑥150万元及以下每项得0.2分。
近两年
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3、科技创新
10
满分100分,由专利、科学技术进步奖、企业工法编制、科技示范工程、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五项得分之和折算为总分10分。
1、工程建设相关的专利(满分20分)
3、若同一工程获多项奖,按分值最高的计算、国家级奖励,有效期4年。
2、省、市级奖励,有效期2年。
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处
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测管理总站
2、日常监督评价
10
满分为100分,折算为总分10分。具体评价内容和计分标准由厅质安处、省质监总站负责另行制定,通过业务系统自动导入。
1、专利有效期3年。若3年后该专利仍有效可重新申报。
河北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办法

河北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我省企业信用建设,提升企业诚实守信、合同履约水平,依据省文明办、省企业信用促进会《关于深化“善行河北诚信企业”主题实践活动的通知》(冀文明办〔2015〕3号)文件要求,开展创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活动,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认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企业自愿申报的原则。
认定坚持质量第一,不定指标,不搞平衡,不搞终身制。
认定工作河北省企业信用促进会、河北省企业信用研究院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条凡本省境内成立两年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可参加“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创建活动,申请“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认定。
第四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认定分为三级:AAA 级;AA级;A级。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每年认定一次。
下一届认定考核不合格的或自愿放弃申请认定的,不再继续享有“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
第五条获得“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的单位,可持认定证书,参与项目投标、业务洽谈、企业宣传以及涉及企业信用的相关社会活动。
并依照有关规定,享受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集中采购、银行贷款授信、前置许可审批等奖励加分政策。
第二章认定标准第六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领导法律意识强,重视商业信誉和合同管理工作,坚持诚实信用的经营理念,具有较强的合同管理水平;(二)企业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合同信用管理机制,有专(兼)职合同信用管理机构和人员,并有一名企业领导负责合同管理工作,建有完善的合同信用管理制度;(三)近2年来,企业签订的合同,除不可抗力、对方违约、依法协商变更、解除者外,合同履约率达100%;(四)依法及时处理合同纠纷,无负有主要违约责任的合同争议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五)企业通过加强合同信用管理,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取得较好效果;(六)企业信誉良好,且无违章违法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内容和计分标准目录(修订版)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内容和计分标准目录(修订版)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8.01.23
•【字号】冀建办工〔2018〕7号
•【施行日期】2018.01.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企业
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内容和计分标
准目录(修订版)的通知
冀建办工〔2018〕7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
为完善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我厅对《关于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平台应用有关工作的通知》(冀建市〔2013〕10号)中的“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内容和计分标准目录”相应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内容和计分标准目录(修订版)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8年1月23日。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增强行业信用意识,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依据商务部、国资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遵循为企业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和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四条中国建筑业协会成立全国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研究制订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工作方案。
(二)研究起草中国建筑业协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文件,包括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
(三)具体组织实施建筑业企业AAA级信用评价工作。
(四)指导分支机构开展专项信用评价工作。
(五)研究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中国建筑业协会会员管理部,是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组织企业申报及其资料的审核、专家评价工作。
第三章信用等级标准第六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包括企业基本素质、经营能力及财务指标、管理指标、竞争力指标、信用记录指标等内容,按照《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指标》(见附件1)评分,其中信用记录指标按照《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见附件2)进行评分。
不良行为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并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七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三等五级。
AAA级:信用很好。
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很高,各项指标优秀,企业素质很高、诚信意识很强、经营状况很好、履约能力很强、社会信誉很好。
AA级:信用良好。
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高,各项指标先进,企业素质高、诚信意识强、经营状况好、履约能力强、社会信誉好。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增强行业信用意识,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依据商务部、国资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遵循为企业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和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四条中国建筑业协会成立全国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研究制订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工作方案。
(二)研究起草中国建筑业协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文件,包括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
(三)具体组织实施建筑业企业AAA级信用评价工作。
(四)指导分支机构开展专项信用评价工作。
(五)研究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中国建筑业协会会员管理部,是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组织企业申报及其资料的审核、专家评价工作。
第三章信用等级标准第六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包括企业基本素质、经营能力及财务指标、管理指标、竞争力指标、信用记录指标等内容,按照《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指标》(见附件1)评分,其中信用记录指标按照《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见附件2)进行评分。
不良行为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并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七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 AA A、B、C三等五级。
AAA级:信用很好。
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很高,各项指标优秀,企业素质很高、诚信意识很强、经营状况很好、履约能力很强、社会信誉很好。
AA级:信用良好。
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高,各项指标先进,企业素质高、诚信意识强、经营状况好、履约能力强、社会信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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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筑业诚信企业行业评价办法
第一条为增强企业信用意识,加强行业自律,推动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建筑业企业素质,规范我省建筑业诚信企业行业评价工作,依据商务部、国资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北省建筑业诚信企业的行业评价工作,企业自愿申报,市建筑业协会及相关部门负责推荐,河北省建筑业协会组织评定。
第三条河北省建筑业诚信企业的行业评价范围是取得施工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
对于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的分公司及非我省、市级建筑业协会会员单位的,不进行诚信企业行业评价。
第四条申报诚信企业行业评价的建筑业企业须如实填报和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筑业诚信企业行业评价申请表(见附件1);
(二)企业简介(另附历史沿革、经营范围、组织机构、管理、质量、安全、履约、拖欠、经济效益、获奖及受处罚等基本情况文字叙述);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
(四)企业财务、质量、安全、环保、文明施工、合同、材料采购、劳资、信用管理等方面的主要管理制度目录及文号;
(五)评价年度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复印件、
项目验收合格结论复印件、项目文明工地证书复印件;
(六)企业取得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等认证证书、获奖证书复印件;
(七)评价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各一份;
(八)企业发展战略、技术创新、规划或技术创新措施;
(九)建设行政相对人守法情况证明原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十)提供“建筑企业信用评价指标”评价指标栏中涉及的相关资料和数据。
第五条企业对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性负责,如果发现对重要内容弄虚作假的,二年内对其不予以诚信行业评价,并在建设厅建立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平台和省建协“建协金桥网”上予以公布。
第六条河北省建筑业诚信企业行业评价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河北省建筑业协会每年2月底前受理建筑业企业诚信行业评价的申报。
评价期依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业绩和表现为主。
第七条河北省建筑业协会成立由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组成的河北省建筑业诚信企业行业评价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建筑业企业诚信行业评价的评审。
河北省建筑业协会企业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和初审工作。
河北省建筑业协会对评审结果送河北省建设厅有关处室和单位征求意见,并在省建协“建协金桥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由河北省建筑业协会审定,颁发“河北省建筑业诚信企业”证牌。
第八条“河北省建筑业诚信企业”证牌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如被举报或发现情节严重的不良行为和较大质量安全等事故的,经查实后取消其称号、收回其证牌,并在建设厅建立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平台和省建协“建协金桥网”上予以公布。
第九条评价方法根据“建筑业信用评价指标”(附件2)和“建筑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附件3)进行定量打分,满90分以上(含90分)且在审定日期前未发现在“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中单项为10分的不良行为者为合格。
第十条从事建筑业企业诚信行业评价的人员应当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对于有影响评价结果公平、公正行为的人员,协会应当视其情节和造成的后果,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其参加诚信行业评价工作资格。
情节严重的,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在河北省建筑业协会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河北省建筑业诚信企业行业评价试行办法》(冀建协字[2008]20号)同时废止。
附件1:河北省建筑业诚信企业行业评价申请表
2、建筑企业信用评价指标
3、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附件1:
建筑业诚信企业行业评价
申请表
申请单位(章):
填表日期:年月日
河北省建筑业协会制
承诺书
本单位自愿申请参加河北省建筑业协会组织的建筑业诚信企业行业评价。
本单位承诺,在申请本信用评价中所提交的资料和数据全部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和原件内容一致,并对因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后果负责。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一、企业基本情况(一)工商注册等情况
(二)资质及认证情况
(三)人力资源情况(单位:人)
(四)财务、生产经营情况(单位:万元)
(五)质量安全情况
(六)银行信用情况
(七)技术创新成果
注:1、本表填报企业评价年度的有关数据;
2、企业类型按工商营业执照内容填写;
3、如有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违约等情况,请另附材料详细说明。
4、年末在册人员指企业自有人员
二、主要工程业绩
注:1、本表填报企业评价年度竣工的主要工程业绩;
2、技术指标是指高度、长度、跨度、面积、装机容量等指标。
三、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情况
注:本表填报企业评价年度至申报时竣工和在建主要工程的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情况和文明工地评价情况。
四、企业信用记录(一)政府部门和社会中介组织评定的信用等级
(二)诉讼和仲裁记录
(三)不良行为记录
(四)获奖记录
2、政府部门和社会中介组织评定的信用等级包括工商、税务、质检、海
关、银行以及其他组织评定的信用等级。
五、行业协会推荐(审定)意见
河北省建筑业诚信企业行业评价细则
为公开、公正进行诚信企业的评价,指导评价的具体工作实施,根据河北省建筑业诚信企业行业评价试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组织机构
1、河北省建筑业协会邀请建设厅质量、安全、招投标部门及部分企业有关领导组成“河北省建筑业诚信企业行业评价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河北省建筑业诚信企业行业评价的审定。
2、河北省建筑业协会企业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和初审工作。
3、河北省建筑业协会根据审定结果送建设厅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在“建协金桥网”上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河北省建筑业协会进行最终审批。
二、评价实施
1、初审原则实行定量打分。
初评人员根据申报材料按照河北省建筑业诚信行业评价评分标准(见附件)逐项进行打分,满90分以上者为通过。
2、对申报材料表述不清或缺项等需质疑时可采取约谈、电话等方式落实。
3、初审人员逐单位填写初审意见并签字负责。
4、初审结束、撰写评价报告,其内容包括评价的基本
情况、评价实施方式、评价结果及评价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5、评价审定,由河北省建筑业协会诚信企业行业工作委员会听取评价报告,对初审通过企业进行评议,需出席委员2/3以上同意通过。
6、工作委员会审定结果经征求意见、网上公示,如无异议河北省建筑业协会最终审批发布。
7、企业部根据审批结果,组织制作证牌颁发给企业。
三、评价费用
1、评价费用由河北省建筑业协会统一制定标准和收取。
2、费用收取标准本着收支基本平衡原则确定。
3、收取费用支出包括评审会务费、劳务费、证牌制作费、媒体公示宣传费、走访、约谈、话务、文印费及直接服务于评价工作中发生的费用等。
具体标准当年另行通知
四、工作纪律
1、评价机构及人员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故意刁难参评企业,不得泄漏企业商业秘密、不得接受参评企业额外财物。
不得纵容参评企业提供虚假信息,对初评意见必须实事求是。
2、对评价人员在评价过程中有违纪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消其评价资格直至追究责任。
附件2:
建筑业诚信企业行业评价指标
注:1、所称生产安全较大事故,是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的“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减分最高减完标准分数为至
3、劳资管理与劳动者签定合同,暂按企业自有人员和企业聘用人员,使用劳务企业不计附件3:
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