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金融不良资产尽职调查工作指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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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不良资产收购之尽职调查官方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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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立项报告的审批。立项报告经公司主管领导和总经理审批后即可实施。
(二)制定尽职调查方案
尽职调查方案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资产初步评估情况概述;
2.本次尽职调查的目的;
3.本次尽职调查方法与步骤;
4.尽职调查的人员按排;
5.尽职调查的律所聘请;
6.尽职调查的费用预估;
7.尽职调查时间估计及尽职调查报告的提交时间。
由于不同项目的所在地及具体情况不同,尽调小组应根据尽调方案给进行法律调查的律师事务所提出明确尽调要求,这些要求应至少包括尽调目的,需要调查的事项等,并在相关协议中予以明确。律师调查通常应至少包括:阅档、时效调查、权属调查、工商登记调查、法律状态(诉讼、执行等)调查。
2.调查工作的分工
⑴调查工作由项目组负责组织与实施,包括工作分配,明确中介机构的任务和目标等。在分配任务时项目组要有明确的时间要求。项目组应指定项目负责人,成员应由熟悉尽职调查、法律、处置等专业人员参加。调查前应制定项目尽职调查方案,明确任务目标、抽样、事先准备好需调查项目的《信息采集表》。项目组要对尽职调查人员进行分工,调查人员与中介机构要相互配合,经常讨论,相互应证,以确保调查工作的完整、准确。
第一节尽职调查工作流程
尽职调查工作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详见附件一:尽职调查流程图):
1、初步评估;
2、制定尽职调查方案与立项;
3、组建尽职调查项目组(包括聘请律师);
4、尽职调查工作的分配;
5、阅档;
6、访谈;
7、实地调查;
8、讨论、估值、汇总;
9、提出处置预案;
10、完成尽职调查报告。
第二节初步评价
尽职调查方案应报上级批准或备案后方可实施。
(三)抽样与重点尽职调查项目的确定

金融不良资产收购之尽职调查

金融不良资产收购之尽职调查

金融不良资产收购之尽职调查第一节尽职调查工作流程 (2)第二节初步评价 (2)第三节尽职调查方案的确定和尽职调查工作的组织 (3)(一)立项 (3)(二)制定尽职调查方案 (3)(三)抽样与重点尽职调查项目的确定 (4)(四)调查工作的组织 (6)第四节尽职调查的实施 (8)(一)阅档 (9)(二)访谈 (15)(三)实地调查 (17)(四)讨论与交叉核实 (17)(五)实施中的若干实务问题 (18)第五节资产估值 (22)(一)抵、质押资产的估值 (22)(二)保证、信用贷款的估值 (23)(三)全面调查和抽样调查的估值 (24)第六节处置预案 (24)第七节尽职调查报告 (25)(一)法律意见书 (25)(二)尽职调查报告 (26)收购金融不良资产尽职调查工作方法金融不良资产收购尽职调查是收购方利用各种有效方法,包括借助中介机构,对拟收购的不良资产存续状态、权属状况、资产质量进行审慎调查,其目的是判断不良资产的价值,以便确定最终的收购价格并为以后的处置做准备。

尽职调查主要包括资产权属关系判断、资产法律关系与状态判断以及资产价值判断等。

第一节尽职调查工作流程尽职调查工作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详见附件一:尽职调查流程图):1.初步评估;2.制定尽职调查方案与立项;3.组建尽职调查项目组(包括聘请律师);4.尽职调查工作的分配;5.阅档;6.访谈;7.实地调查;8.讨论、估值、汇总;9.提出处置预案;10.完成尽职调查报告。

第二节初步评价取得不良资产清单后,应对不良资产进行初步评估,例如总债权的规模(包括本金,利息的总额),资产的本息比(本金和利息的比,主要是判断贷款发放的总体时间),主要放贷发生的时间,资产的地域分布,贷款企业的规模,贷款的企业性质(是国有、民营等),贷款的五级分类情况,整体抵押率和保证率,抵押物的品种,总体诉讼情况和执行情况,通常情况下,资产出让方在招商时会提供带有全部或部分以上数据的清单,这些数据可以让投资者初步了解这些资产的基本情况、定价区间、价值弹性等。

收购金融不良资产尽职调查工作方法.doc

收购金融不良资产尽职调查工作方法.doc

收购金融不良资产尽职调查工作方法. .收购金融不良资产尽职调查工作方法(经验与标准版)收购金融不良资产尽职调查工作方法第一节尽职调查工作流程................................................... 2 第二节初步评价................................................................... 2 第三节尽职调查方案的确定和尽职调查工作的组织........ 3 ,一,立项....................................................................................... 3 ,二,制定尽职调查方案................................................................ 3 ,三,抽样与重点尽职调查项目的确定......................................... 4 ,四,调查工作的组织.................................................................... 6 第四节尽职调查的实施....................................................... 8 ,一,阅档....................................................................................... 9 ,二,访谈..................................................................................... 15 ,三,实地调查............................................................................. 17 ,四,讨论与交叉核实.................................................................. 17 ,五,实施中的若干实务问题...................................................... 18 第五节资产估值................................................................. 22 ,一,抵、质押资产的估值.......................................................... 22 ,二,保证、信用贷款的估值...................................................... 23 ,三,全面调查和抽样调查的估值.............................................. 24 第六节处置预案................................................................. 24 第七节尽职调查报告..............................-省略部分-年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情况, ?经营情况~主营业务产品情况~生产经营情况等, ?财产线索情况~如股东情况~对外投资情况~名下固定资产情况~开户银行情况等线索。

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导

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导

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导1. 引言不良金融资产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持有的具有潜在风险的贷款、债券或其他金融资产。

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是指金融机构采取各种手段对不良金融资产进行清收或处置的过程。

由于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涉及到贷款回收、资产变现等关键环节,需要金融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以确保处置过程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本文档旨在为金融机构提供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的尽职指导,包括尽职调查的步骤和风险评估的要点等内容,帮助金融机构提高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的效果。

2. 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的尽职调查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的尽职调查是对不良资产进行全面、客观、准确的调查和分析。

其目的是了解不良资产的具体情况,包括其价值、风险和处置可能面临的问题。

尽职调查包括以下几个步骤:2.1 资产调查首先需要对不良资产进行资产调查,包括查看借款人的相关资料、资产负债表等。

通过资产调查可以了解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抵押物价值等信息,为后续的风险评估提供基础数据。

2.2 风险评估在进行不良资产处置之前,需要对不良资产的风险进行评估。

评估的重点包括风险的类型、程度、可能造成的影响等。

通过风险评估可以帮助金融机构确定合适的处置方式,降低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风险。

2.3 法律尽职调查针对涉及到法律问题的不良资产,需要进行法律尽职调查。

法律尽职调查主要包括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协议、文件等,明确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和合规要求。

2.4 经济环境分析处置不良资产需要考虑当前的经济环境,包括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发展趋势等。

经济环境分析可以帮助金融机构找到合适的处置时机和方式,最大限度地实现不良资产的价值回收。

3. 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的风险评估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的风险评估是对处置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

其目的是为了准确把握处置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范和化解。

风险评估的要点包括:3.1 订单风险订单风险是指处置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波动性。

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

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

《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金融资产处置行为,明确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工作尽职要求,防范道德风险,促进提高资产处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以下统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中的不良金融资产、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是指:(一)不良金融资产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中形成、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如不良债权、股权和实物类资产等。

(二)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金融资产开展的资产处置前期调查、资产处置方式选择、资产定价、资产处置方案制定、审核审批和执行等各项活动。

与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相关的资产剥离(转让)、收购和管理等活动也适用本指引的相关规定。

(三)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参与不良金融资产剥离(转让)、收购、管理和处置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不良金融资产时,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规定,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处置净回收现值最大化。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全面规范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业务规章制度,完善决策机制和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

定期或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时,对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业务规章制度进行评审和修订。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熟悉并掌握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指引有关规定。

第七条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与剥离(转让)方、债务人、担保人、持股企业、资产受让(受托)方、受托中介机构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或经认定对不良金融资产形成有直接责任的,在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中应当回避。

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银监发〔2005〕72号)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

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银监发〔2005〕72号)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

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银监发〔2005〕72号)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银监发〔2005〕7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金融资产处置行为,明确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工作尽职要求,防范道德风险,促进提高资产处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以下统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中的不良金融资产、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是指:(一)不良金融资产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中形成、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如不良债权、股权和实物类资产等。

(二)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金融资产开展的资产处置前期调查、资产处置方式选择、资产定价、资产处置方案制定、审核审批和执行等各项活动。

与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相关的资产剥离(转让)、收购和管理等活动也适用本指引的相关规定。

(三)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参与不良金融资产剥离(转让)、收购、管理和处置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不良金融资产时,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规定,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处置净回收现值最大化。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全面规范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业务规章制度,完善决策机制和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

定期或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时,对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业务规章制度进行评审和修订。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熟悉并掌握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指引有关规定。

金融不良资产收购之尽职调查

金融不良资产收购之尽职调查

金融不良资产收购之尽职调查1. 引言在金融领域,不良资产收购是一项重要的业务活动。

尽职调查在不良资产收购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介绍不良资产收购中的尽职调查,并对其中的一些关键要素进行详细讨论。

2. 不良资产收购概述不良资产收购是指金融机构购买其他金融机构或企业所持有的不良资产的过程。

这些不良资产通常包括逾期贷款、呆账以及违约债券等。

通过收购这些不良资产,金融机构可以减少自身资产的风险,并获得额外的收益。

3. 尽职调查的目的尽职调查的主要目的是评估待收购不良资产的真实价值和风险。

具体而言,尽职调查应包括以下内容:•资产质量评估:对待收购不良资产的质量进行评估,包括逾期情况、违约概率等。

•合规性审查:对待收购不良资产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确保资产的所有权和法律地位合法。

•债权调查:对待收购不良资产的债权人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债权人的信用状况和因素影响等。

•法律风险评估:评估待收购不良资产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包括法律纠纷、债务追偿等。

•盈利能力评估:评估待收购不良资产的盈利能力,包括现金流、资产回报率等。

4. 尽职调查的关键要素4.1 资产质量评估资产质量评估是尽职调查的核心要素之一。

通过综合考虑不良资产的逾期情况、违约概率、风险预测模型等因素,评估待收购不良资产的真实价值和风险。

评估结果将直接影响收购价格的确定。

4.2 合规性审查合规性审查是尽职调查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通过对待收购不良资产的所有权和法律地位进行审查,确定资产是否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风险。

合规性审查可以通过审查相关文件,如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来完成。

4.3 债权调查债权调查是尽职调查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通过对待收购不良资产的债权人进行调查,了解债权人的信用状况、支付能力等因素。

这些信息将有助于评估不良资产的违约风险和债权回收概率。

4.4 法律风险评估法律风险评估是尽职调查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评估待收购不良资产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包括潜在的法律纠纷、债务追偿等情况,以确定风险的可控程度。

不良资产处置尽职指引

不良资产处置尽职指引

不良资产处置尽职指引引言不良资产处置是指银行、金融机构等持有的或买入的贷款、债券等资产转为现金或其他物质形态的过程。

对于银行和金融机构来说,不良资产的处置是一项重要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其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

不良资产的处置涉及到很多方面的工作,包括资产规划、市场调研、评估定价、交易结构、合规管理等。

本文将从尽职调查的角度,为银行和金融机构提供不良资产处置的尽职指引,帮助其更好地完成不良资产处置工作。

1. 尽职调查的重要性尽职调查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尽职调查,银行和金融机构可以全面了解不良资产的情况,包括法律风险、市场风险、财务状况等,有针对性地制定处置方案,降低风险,提高处置效率。

尽职调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1 法律风险调查了解不良资产的法律风险是尽职调查的首要任务。

尽职调查人员应仔细查阅相关文件和合同,了解资产的法律地位、担保方式、以及可能涉及的法律纠纷等。

同时,还需要对不良资产所处的法律环境进行调查,包括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以防止未来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1.2 市场调研通过市场调研,了解不良资产所处行业的市场情况和发展趋势,分析市场需求、供应关系等。

同时,还需要了解相关竞争对手的情况,以及可能对不良资产处置造成影响的宏观经济因素,例如利率变动、政策调整等。

1.3 财务状况评估对不良资产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是尽职调查的重要环节。

通过审查不良资产的财务报表、核算记录等,判断其偿还能力和盈利能力,并进行风险分析。

此外,还可以通过与借款人或相关方的沟通,获取更多的财务信息。

2. 尽职调查的步骤和方法进行尽职调查时,应按照以下步骤和方法进行:2.1 确定调查目标和范围在开始尽职调查之前,需要明确调查的目标和范围。

例如,是针对特定的不良资产还是整个不良资产组合进行尽职调查?调查的重点是法律风险还是财务状况评估?明确调查目标和范围有助于提高尽职调查的效率和准确性。

2.2 收集、分析相关信息根据确定的调查目标和范围,收集和整理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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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金融不良资产尽职调查工作指引金融不良资产收购尽职调查是收购方利用各种有效方法,包括借助中介机构,对拟收购的不良资产存续状态、权属状况、资产质量进行审慎调查,其目的是判断不良资产的价值,以便确定最终的收购价格并为以后的处置做准备。

尽职调查主要包括资产权属关系判断、资产法律关系与状态判断以及资产价值判断等。

01第一节尽职调查工作流程尽职调查工作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详见附件一:尽职调查流程图):1、初步评估;2、制定尽职调查方案与立项;3、组建尽职调查项目组(包括聘请律师);4、尽职调查工作的分配;5、阅档;6、访谈;7、实地调查;8、讨论、估值、汇总;9、提出处置预案;10、完成尽职调查报告。

02第二节初步评价取得不良资产清单后,应对不良资产进行初步评估,例如:总债权的规模(包括本金,利息的总额),资产的本息比(本金和利息的比,主要是判断贷款发放的总体时间),主要放贷发生的时间,资产的地域分布,贷款企业的规模,贷款的企业性质(是国有、民营等),贷款的五级分类情况,整体抵押率和保证率,抵押物的品种,总体诉讼情况和执行情况,通常情况下,资产出让方在招商时会提供带有全部或部分以上数据的清单,这些数据可以让投资者初步了解这些资产的基本情况、定价区间、价值弹性等。

资产初评的目的是确定是否有必要进行进一步调查,并在此基础上确定调查范围、人数,对调查的大概时间做出初步判断,为下一步调查打下基础。

如确定为拟收购目标即可启动立项程序。

03第三节尽职调查方案的确定和尽职调查工作的组织(一)立项1.立项报告。

立项报告应包括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资产初步评价情况;②预计的投资金额区间;③尽职调查的方案与工作组织;④项目的时间进度初步按排与人员按排;⑤结论。

2.立项报告的审批。

立项报告经公司主管领导和总经理审批后即可实施。

(二)制定尽职调查方案尽职调查方案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资产初步评估情况概述;2.本次尽职调查的目的;3.本次尽职调查方法与步骤;4.尽职调查的人员按排;5.尽职调查的律所聘请;6.尽职调查的费用预估;7.尽职调查时间估计及尽职调查报告的提交时间。

尽职调查方案应报上级批准或备案后方可实施。

(三)抽样与重点尽职调查项目的确定尽职调查的范围可以分为全面调查和抽样调查,并根据初步评估的结果确定尽职调查的重点项目。

一般情况下,在资产包所含贷款笔数或户数不多的情况下,需要进行全面调查,抵押类贷款或抵押物资产一律要进行调查,次级类资产需要全面调查。

除此之外,都可以以抽样的方式进行调查。

无论是抽样调查还是全面调查都须确定重点调查项目。

1.企贷抽样重点项目调查应遵守以下几个原则:①抽样过程中按照每笔资产剩余本金大小的顺序进行选择,或者确定一个界限(例如剩余本金在500万以上的项目),在该界限之上的资产都做为抽样的样本。

②企贷根据资产的分散和集中程度不同,调查的本金金额一般认为不得低于被调查资产总本金金额的80%,最好能够达到90%以上。

③调查笔数的最终确定可以根据抽样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的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

单户多笔的贷款,或多笔关联贷款,或关联企业多笔贷款,只要按总额达到抽样标准均应纳入调查范围,且一般情况下,作为一个整体应纳入重点调查范围。

④抽样调查过程中,对于有抵押物的资产不论资产的大小,一律纳入重点调查范围。

⑤抵债资产一律要做尽职调查。

抵债资产是指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以物抵债是指银行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后,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银行债权的行为。

2.个贷抽样调查应遵守的几个原则:①个贷抽样应根据每个项目剩余本金的大小进行抽样,这主要是针对住房按揭贷款或车贷中涉及同一房地产开发商或汽车销售商担保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一般按照同一个项目来划分,按项目进行抽样。

②一般认为个贷抽样所覆盖的本金应大于债权本金的80%。

如果项目过于分散,可以把抽样的比例适度调低。

③个贷资产包中一般包含真实个贷和虚假个贷,虚假个贷可以都按项目进行调查,由于其本金相对较大,调查范围比较容易确定。

真实个贷一般每笔本金较小并且极其分散,可以根据档案中预留的电话进行电话访谈,根据电话访谈的结果进行评估。

(四)调查工作的组织1.成立项目组及调查工作人员的按排项目确定后应成立尽职调查项目组,确定小组成员,明确分工,并决定是否聘请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协助工作。

通常情况下都需要聘请律师事务所帮助进行法律调查。

根据尽职调查的任务量和紧急程度确定人数和项目负责人,一般应有法务人员参加。

律师事务所在尽职调查中的作用不可忽视,主要表现在:①从专业角度查清资产的法律关系以及状态;②具有良好的社会关系,能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和资产线索;③具备专业素质,可以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

参与尽职调查的人员须熟悉尽调工作流程,熟练掌握各种调查方法,明确目标,认真负责,细致耐心,并善于与各种关系人进行沟通。

尽职调查人员通过阅档、实地调查、访谈、法律调查以及多方收集到的其他相关信息,力求调查准确、可靠客观,并最终给出价值判断。

项目组要负责核实律师调查结论,并对此结论负责。

由于不同项目的所在地及具体情况不同,尽调小组应根据尽调方案给进行法律调查的律师事务所提出明确尽调要求,这些要求应至少包括尽调目的,需要调查的事项等,并在相关协议中予以明确。

律师调查通常应至少包括:阅档、时效调查、权属调查、工商登记调查、法律状态(诉讼、执行等)调查。

2.调查工作的分工⑴调查工作由项目组负责组织与实施,包括工作分配,明确中介机构的任务和目标等。

在分配任务时项目组要有明确的时间要求。

项目组应指定项目负责人,成员应由熟悉尽职调查、法律、处置等专业人员参加。

调查前应制定项目尽职调查方案,明确任务目标、抽样、事先准备好需调查项目的《信息采集表》。

项目组要对尽职调查人员进行分工,调查人员与中介机构要相互配合,经常讨论,相互应证,以确保调查工作的完整、准确。

律师的任务和工作目标应该在服务协议中有所约定,根据资产状况的不同任务与目标有一定的差异,但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阅档。

审阅目标资产的档案资料,调查目标资产的法律状况,进行相关法律认定,对于权属关系、债权是否有瑕疵、时效等作出明确的判断;②工商登记调查。

调查债务人(包括保证人)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确定债务人(包括保证人)的存续状态,调查工商登记档案记载的债务人(包括保证人)的财务、经营情况;③权属调查。

查询债务人(包括保证人)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及其它重大财产情况(对外投资等权益)。

如果目标债权的保证方式为抵押,调查抵押财产的权属状况,其中主要关注抵押物的登记情况以及抵押期限,抵债物产权登记调查;④访谈与实地考察。

对债务人(包括保证人)进行电话了解以及现场实地察看;在访谈和实地考察过程中需要填写访谈记录或实地考察表,根据访谈或实地考察的实际情况进行填写,填写完成后需参与访谈或考察的人员签字(一般至少需要双人签字)。

⑤法律状态调查。

对于已经进入诉讼程序、执行和解程序的债权,律师应当走访相关的法院法官,对该诉讼情况进行了解;⑥时效调查。

应明确每笔被调查债权的时效状况;⑦配合其他尽职调查人员完成有关工作;⑧尽职调查完毕后应根据要求出具正式的法律意见书。

⑵项目组根据所要调查的资产情况、工作量,将全部拟调查资产在成员之间作适当分配。

项目组成员负责根据分配到的资产清单逐户进行阅档、走访、实地考察、根据需要以不同的身份(如客户)对债务人、担保人经营状况进行了解,摸清企业实际状况,对抵押物、抵债物进行现场查看,了解当地房产的价格,对抵押物、抵债物进行初步评估。

在整个调查过程中如果有必要可请律师协助04第四节尽职调查的实施不同地区、不同规模、不同交易安排的项目尽调的时间要求会有不同,调查环境也不同。

尽职调查首先应对参与调查的人员和律师提出明确的时间要求,尽职调查方案可以针对不同地区的特点在实施过程中略有调整,但以不影响尽调有效性为原则。

如果是阅读原始档案,一般应按排项目组人员和律师同时进行,以免给资产出让机构增加不必要的工作量(一)阅档阅档是尽职调查工作的第一步也是最基础的环节,阅档需要根据抽样结果进行阅档。

阅档过程是对资产进行了解的过程,阅档需要判断债权是否具有瑕疵,担保是否继续有效,初步了解各类资产所含的法律关系、状态、权益等。

我司人员应认真做好相应的记录工作,填写《尽职调查信息采集表》。

律师等中介机构根据其自己的工作流程进行阅档,最终双方进行交流,可以减少差错和疏漏。

1.重点关注档案要件。

阅档过程中需要关注的要件主要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押情况、是否有和解协议、是否诉讼、是否有判决、裁定和执行情况。

在有判决的情况下,关注的重点就应该放到执行方面。

目前遇到的主要问题是,被执行人没有可执行的财产无法执行,或者是法院裁定中止执行,这种情况下,后面尽调的工作重点应该放在被执行人财产的发掘方面。

2.时效的问题。

时效涉及到两个方面:一是诉讼时效,二是执行时效。

⑴诉讼时效。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以对于债务人的每次催收之间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当然若超过两年后债务人仍然签收的仍让符合时效的延续,所以在查看催收单时应重点关注最后时点签收的催收单到目前的时间或最后时点签收的催收单到转让到资产管理公司的时效是否有效。

银行公告催收[1]和公证催收均属于时效的中断,可以重新计算时效,根据规定国有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一律可以采用公告催收来延续时效。

对于保证人诉讼时效可以分为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时效[2],现行《担保法》第15、25、26条对保证期间的设置和效力作了规定“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保证的期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与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经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所以对于保证人的催收为债务到期后的六个月内。

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果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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