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用火管理规定(精编版)
工业用火管理规定

工业用火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工业用火安全,预防火灾事故,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业用火指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各类明火、热源、电气设备等。
第三条工业用火管理以防范为主,控制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工业用火管理责任主体包括工业企业、职工、监管部门等。
第五条工业用火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安全、环保的原则。
第六条工业用火应当依法申请、备案、监管。
第七条工业用火应当采取预防措施,避免火灾事故。
第二章工业用火许可制度第八条所有使用工业用火的企业须依法取得工业用火许可证。
第九条工业用火许可证由监管部门颁发,有效期一年。
第十条企业必须明确规定工业用火的范围、方式、时间等,并向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工业用火许可证必须放置在明显位置,并定期向监管部门进行报告。
第三章工业用火设施管理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规定,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工业用火设施。
第十三条工业用火设施应当定期检测、维修、保养,确保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工业用火设施应当配备烟雾报警器、灭火器等灭火设备。
第十五条工业用火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必须有专人负责,保证及时有效。
第十六条工业用火设施出现故障、失效等情况,必须立即停用并报告监管部门。
第四章工业用火操作管理第十七条企业必须对从事工业用火操作的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
第十八条从事工业用火操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规范操作行为。
第十九条工业用火操作必须符合标准,严禁擅自改动、临时加工。
第二十条工业用火操作必须有专人监控,确保操作安全。
第二十一条工业用火操作必须配备合适的工具、设备,防止操作不当。
第五章工业用火风险评估及预防措施第二十二条企业必须进行工业用火风险评估,并制定应急预案。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对工业用火设施、操作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隐患要及时整改。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制定灭火方案、疏散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二十五条高温、易燃物品必须储存在安全专用场所,并采取防火措施。
第六章工业用火安全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监管部门有权对工业企业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工业生产中的火灾安全,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制定并实施工业用火安全管理制度:(一)具有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工业企业或工矿企业;(二)具有涉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等活动的企业;(三)其他应当制定工业用火安全管理制度的单位。
第三条工业用火安全管理制度是指以制定安全管理规定为基础,经批准后实施的工业用火安全管理工作的总称。
第四条工业用火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单位基本情况的介绍;(二)火灾防控责任的划分与落实;(三)火灾防控措施的规定;(四)火灾应急救援准备工作的规定;(五)火灾防控组织机构和人员的配置与管理;(六)火灾事故调查与分析的规定;(七)其他与火灾防控相关的内容。
第二章火灾防控责任的划分与落实第五条单位应当设立火灾防控工作的主管领导,并明确其责任。
第六条火灾防控工作由主管领导直接负责,具体工作由专职或兼职的火灾防控负责人负责。
第七条火灾防控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火灾防控工作计划;(二)组织火灾防控培训和演练;(三)负责火灾事故调查与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四)监督检查火灾防控措施的执行情况;(五)协调单位内部各部门、岗位的火灾防控工作;(六)与相关单位建立联络与合作机制;(七)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单位应当确定火灾防控工作的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并明确其职责。
第九条单位应当制定火灾防控工作的时间表和进度计划,并将其落实情况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第十条单位应当对火灾防控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上报主管部门。
第三章火灾防控措施的规定第十一条单位应当根据工业生产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火灾防控措施。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火灾防控设施和设备,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明确火灾防控工作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程,并将其进行宣传和培训。
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

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用火活动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发生在工业用火场所的活动,包括开展焚烧、燃烧、熔炼等活动。
第三条工业用火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注重源头控制,防患于未然。
第四条工业用火活动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用火活动的安全管理,制定相应的规范和标准,组织实施工业用火活动的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并定期发布安全提示。
第五条工业用火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火灾预防、报警、控制、疏散等系统设施,确保安全使用。
第二章工业用火设备安全管理第六条工业用火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具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书。
设备必须经过检验合格并取得使用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对于需要专业技术人员操作的工业用火设备,必须配备经过专业培训并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操作人员。
第八条工业用火设备的安全附属设施和配套设备必须齐全完好,能够正常工作。
第九条工业用火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修、维护保养,并建立相应的记录。
第十条工业用火设备的停用、报废或者修缮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对相应的设备进行标识,以防止误用。
第三章工业用火活动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工业用火活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操作人员必须按照规程进行操作,严禁违章指挥和违反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工业用火活动必须设立专人负责,定期进行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工业用火活动场所应当进行分类管理,明确禁止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工业用火活动。
禁止使用易燃材料进行燃烧。
第十四条工业用火活动场所的储存材料必须按照规定设置标识并分类存放,保证通风良好。
第十五条工业用火活动场所必须具备灭火器材,并设置明显的灭火器材使用指示。
第十六条工业用火活动中应当注意防止火势蔓延和烟气扩散,在附近设置合适的灭火装置和排烟设备。
第四章工业用火事故应急处理第十七条发生火灾事故时,工业用火场所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疏散和灭火。
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

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工业用火安全,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业领域的火灾预防和消防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工业生产、加工、仓储、物流、建筑施工等环节的火灾预防和消防工作。
第三条工业用火安全管理是指对工业领域的火灾隐患进行识别、评估、控制和预防的管理活动,包括火灾风险评估、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消防设施维护和使用、应急演练等。
第四条工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火灾风险评估、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消防设施维护和使用、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等制度,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人和具体实施措施。
第二章火灾风险评估第五条工业企业应当制定火灾风险评估制度,按照企业特点和火灾风险等级对企业进行全面评估。
第六条火灾风险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明确企业内涉及火灾风险的区域和场所;(二)识别并评估火灾风险的来源和可能性;(三)评估火灾发生后对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造成的威胁程度;(四)制定火灾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和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七条工业企业应当通过对火灾风险评估结果的分析,制定相应的防范和控制措施,确保火灾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第三章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第八条工业企业应当建立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定期对企业内的火灾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改。
第九条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应当重点查找并整改以下方面的问题:(一)火源的设置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二)电气设备是否正常工作并定期检测维护;(三)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四)防火门、疏散通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是否完好并正常使用;(五)生产工艺中的火灾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得当。
第十条工业企业应当对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进行记录,并将记录保存备查。
第四章消防设施的维护和使用第十一条工业企业应当建立消防设施的维护和使用制度,确保消防设施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十二条消防设施的维护和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消防设施的种类、数量、布局和功能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二)消防设施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其正常工作;(三)消防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的标识,便于使用和识别。
工业用火管理规定

工业用火管理规定1. 规定目的为了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合理利用火源资源,避开因火源引发的事故和祸害,订立本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内全部工业用火活动管理,包含但不限于生产车间、工地、仓库等工业场合。
3. 安全责任3.1 企业领导责任企业领导要高度重视工业用火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工业用火活动符合国家法规和企业内部规定。
对于紧要工业用火活动,企业领导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3.2 管理人员责任管理人员要深入了解工业用火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经验,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工业用火活动的实施,确保工业用火安全。
3.3 员工责任每位员工都有责任乐观参加工业用火安全管理,依照规定进行操作,保证本身和他人的安全,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
4. 工业用火审批4.1 申请料子申请工业用火活动前,申请人需准备以下料子:—工业用火申请表格,包含使用单位、用火地方、用火目的、用火时间等信息;—相关证件和资质文件。
4.2 审批程序•申请人填写工业用火申请表格,将其提交给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对申请料子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安全管理部门签发工业用火许可证。
4.3 工业用火许可证工业用火许可证应附有以下信息:—使用单位名称;—用火地方;—用火时间;—用火方式;—安全管理部门签字和盖章。
5. 工业用火操作5.1 专人负责每次工业用火活动必需由专人负责,并在现场全程监督和管理。
5.2 火源选择依据不同工业用火活动的需要,选择适用的火源设备,并确保其安全可靠。
5.3 用火准备•用火地方应保持乾净,杂物清理干净;•确保用火地方四周有充分的安全空间,防止火势扩散;•使用易燃物质时,应确保其储存和使用符合相关规范。
5.4 用火操作•操作人员应穿着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具,严禁疲乏驾驶或饮酒后进行工业用火活动;•严禁在易燃易爆物相近进行明火操作;•操作人员要熟识灭火器的使用方法,随时保持灭火器处于可用状态。
6. 灭火设备与设施6.1 灭火器的配置与保养•依据工业用火活动的实际情况,合理配置灭火器,而且按规定位置摆放;•每个灭火器上应有明确的标识和说明,使用人员应熟识其使用方法;•定期对灭火器进行检验、保养,保证其功能正常可用。
工业用火管理规定

工业用火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工业用火管理,防止火灾事故发生,保障员工安全,保护企业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内部生产和办公场所的全部工业用火活动。
第三条管理目标:通过规范工业用火行为,确保火灾风险得到最小化掌控,并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本领。
第二章管理标准第四条企业应设立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工业用火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规定的安全措施,引导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消防演练。
第五条工业用火设备、设施及消防器材应定期进行检查、养护和维护和修理保养。
并记录相关的检查记录,保留备查。
第六条员工从事工业用火操作前,应经过相应的消防安全培训,把握基本的消防学问和操作技能,并经消防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工业用火操作人员应依照操作规程和操作规范,使用合格的工具和设备进行操作,并时刻保持警惕,防患于未然。
第八条禁止在生产车间或办公场所内私拉乱接电线,禁止使用过期、破损的电线电缆和电器设备。
禁止在经过特别审批程序,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进行高温作业,如焊接、切割、烘烤等。
第十条企业应配备充分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包括灭火器、消防栓、喷淋系统等,并定期检查和测试其工作状态。
第十一条工业用火场所应保持干净乾净,禁止堆放易燃物品,如废纸、易燃液体等,并保持良好的通风环境。
第十二条禁止在生产车间或办公场所内吸烟,建立专门的吸烟区域,并配备相应的吸烟设施。
第十三条生产车间和办公场所应配备充分的疏散通道,并设置明显的疏散标识,确保员工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快速安全地撤离。
第十四条企业应建立火灾报警系统,安装烟感、温感探测器,并与消防掌控中心联网,实现自动报警和消防救援。
第十五条严禁非法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如气体瓶、化学品等,必要时应进行相应的封存和处理。
第三章考核标准第十六条企业应每年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火灾防控、灭火器材使用方法、逃命自救技能等,并进行考核。
工业用火管理规定范文(3篇)

工业用火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工业用火安全,预防火灾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工业企业及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火灾防控工作。
第三条:工业企业应制定和实施火灾防控方案,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提高火灾防控能力。
第二章:火灾防控要求第四条:工业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完好有效。
第五条:工业企业应制定火灾应急预案,明确灭火救援组织和工作流程,并进行定期演练,确保能够快速、有效地处置火灾事故。
第六条:工业企业应加强员工的火灾防控培训,提高员工的火灾应急意识和能力,确保员工能够正确、迅速地逃生和使用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第七条:工业企业应加强火灾监控,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及时响应。
第三章:火灾风险管理第八条:工业企业应按照工作特点和火灾风险程度,划定相应的防火分区,并制定相应的防火措施。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使用和运输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第十条:工业企业应建立健全火灾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并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整改和记录。
第十一条:工业企业应加强火灾风险评估,定期对可能引发火灾的设备、管道、电气线路等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工业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火灾危险源监测和控制制度,对存在的火灾危险源进行监测和控制,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四章:火灾应急处置第十三条:工业企业发生火灾事故后,应立即启动火灾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并及时报警。
第十四条:火灾事故扑灭后,工业企业应对火灾现场进行彻底清理和检查,查明火灾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十五条:工业企业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通报火灾事故的情况,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工业企业违反本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消防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

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工业企业用火安全,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工业企业内部的用火活动,适用于所有管理人员、员工等参与工业用火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定义1.用火:指工业生产和办公活动中使用明火、电火花、等火源的行为。
2.火灾事故:指因用火活动导致的火灾发生,包括燃烧、爆炸等事故。
3.灭火器材:指灭火器、灭火器具等可以扑灭火灾的装备。
第四条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责任1.企业负责人负责工业用火安全的总体规划和决策。
2.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工业用火安全管理制度和标准。
3.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内部的工业用火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业用火管理标准第五条工业用火审查1.工业企业内部所有用火设备的设立、改动、拆除等需要经过工业用火审查并获得审批。
2.工业用火审查分为初审和终审,初审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终审由企业负责人负责。
3.工业用火审查应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工业用火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
第六条用火场所的安全管理1.工业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划定用火区域,并设置明确的标识,禁止未经许可随意进入。
2.用火场所应保持干净整洁,必要时设置隔离措施,防止火源传播。
3.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巡查用火场所,确保场所的安全。
第七条用火人员的安全管理1.用火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安全培训,取得上岗证才能从事用火活动。
2.用火人员应穿戴适当的防护装备,严禁穿着易燃服装从事用火活动。
3.用火人员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操作用火设备,不得擅自改动设备或使用不符合标准的设备。
第八条用火设备的安全管理1.所有用火设备应经过安全检测和试验,并按照规定周期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
2.用火设备应摆放在稳固的位置,禁止在易燃材料附近使用。
3.用火设备应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确保在火灾发生时可以及时扑灭。
第九条灭火器材的配置和管理1.工业企业应根据用火场所的特点和规模,合理配置灭火器材,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业用火管理规定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工业用火管理规定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工业用火的术语与定义、管理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范围内从事临时性用火作业的管理和固定用火区、固定用火点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AQ 3022《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 3025《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 302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3. 术语和定义3.1. 工业用火是指非固定区域的临时性用火作业(以下简称用火作业)。
3.1.1. 用火作业系指下列作业项目:3.1.1.1. 各种焊接、切割作业;3.1.1.2. 使用喷灯等明火作业;3.1.1.3. 在易燃易爆区域内打磨、喷沙、锤击等产生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3.1.1.4. 在易燃易爆区域内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电气设备及器材;3.1.1.5. 机动车进入正在生产的化工装置或罐区、在生产区域内设置自带动力源的发电机和自带动力源的空气压缩机;3.1.2. 易燃易爆区域:指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火灾危险类别为甲、乙的区域。
3.1.3. 用火作业的分级3.1.3.1. 特殊危险用火:指在处于运行或使用状态的易燃易爆设备上用火作业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用火作业。
3.1.3.2. 一级用火:指下列区域内除特殊危险用火的用火作业3.1.3.2.1. 运行或开、停车过程中的生产装置区;3.1.3.2.2. 各类易燃易爆生产区、罐区、库区、装车台、码头;3.1.3.2.3. 有可燃液体的泵房;3.1.3.2.4. 液体化学危险品及有毒物质装卸区;3.1.3.2.5. 工业污水厂、工业下水和下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3.1.3.2.6.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3.1.3.2.7. 产生易燃易爆粉尘的场所;3.1.3.2.8. 可燃固体的库区、堆场内或可燃固体正上方的动火作业。
3.1.3.3. 二级用火:指除特殊危险动火和一级动火以外的临时性用火作业。
3.2. 固定用火区:指在规定的区域内较稳定地从事焊接与切割作业和使用喷灯、砂轮及散发火花或明火的检修和加工工作的区域。
3.3. 固定用火点:指在一定的期间内或长期用在检修及生活中的有明火、化验室电炉等。
4. 管理职责4.1. 部门管理职责4.1.1. 安全环保部是公司工业用火的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对公司范围内的各级工业用火不定期进行检查, 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对各类违章用火行为进行处罚。
4.1.2. 用火单位(用火作业地点所在部门)负责制定、落实各类风险消减措施, 负责对工业用火过程中的安全监护。
4.1.3. 各部门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辖区内的工业用火作业实施监督管理, 协调办理用火作业手续, 督促检查风险消减措施的落实情况, 有权依据有关规定对各类违章用火行为提出处罚意见。
4.2. 动火作业各级责任人的职责4.2.1. 用火单位负责人, 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用火地点及周围情况, 参与风险识别和风险消减措施的制定、落实, 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作业完成后, 组织检查现场, 确认无遗留火种后, 方可离开现场。
4.2.2. 用火作业人4.2.2.1. 独立承担用火作业的用火作业人必须由经过培训, 并具有独立工作资格的人员担任。
4.2.2.2. 用火作业人应亲自在工业用火作业票上签字。
4.2.2.3. 若带徒作业时, 用火作业人必须同时在场监护。
4.2.2.4. 用火作业人在接到工业用火作业票后, 要详细核对工业用火作业票上的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 有权拒绝用火。
4.2.2.5. 用火作业人必须随身携带工业用火作业票, 严禁无证作业及使用审批程序不完备的作业票进行用火作业。
用火前主动向用火地点所在单位当班班长或化工岗位操作工交验工业用火作业票, 经其签字且用火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用火作业。
4.2.2.6. 熟悉应急预案, 掌握应急处理方法。
4.2.3. 监护人4.2.3.1. 监护人由用火所在装置指派有安全生产作业证、熟悉用火区域及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责任心强、有经验、懂消防知识、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应付突发事故能力的人员担任。
4.2.3.2. 用火所在单位和用火作业单位各指派一名监护人。
所有监护人要对用火作业前的现场的安全措施、分析结果进行检查确认, 并在作业前签署意见并签名。
4.2.3.3. 用火单位监护人要服从用火所在单位监护人的指挥。
4.2.3.4. 一个用火点至少要设一个监护人, 特殊危险用火, 一个用火点要设两名有经验、熟悉生产的人员进行监护。
4.2.3.5. 监护人的位置应以能方便观察到用火和火花溅落为准, 必要时可增设监护人。
高处用火作业或用火处下方的楼板、平台有孔洞时应在上下分别设置监护人。
4.2.3.6. 大检修期间一个监护人在一个位置上能够很清楚地监视几个用火点时, 允许一个监护人担任几个用火点的监护任务, 但最多不能超过三个用火点。
4.2.3.7. 监护人负责用火现场的防火检查和监督工作, 负责准备灭火用具, 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 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通知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 及时联系有关人员共同采取措施。
4.2.3.8. 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 不准脱岗, 不准从事其它工作。
4.2.3.9. 用火作业完成后, 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 消除残火, 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2.4. 用火所在装置班长(值班长、工段长)4.2.4.1. 对所属生产系统在用火过程中的防火安全负责。
4.2.4.2. 参与制定、落实用火作业中的防火安全措施。
4.2.4.3. 负责生产与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 在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异常情况要立即通知停止用火作业。
4.2.4.4. 负责指定用火分析的取样点, 检查工业用火作业票。
4.2.5. 分析人对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
根据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 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 在工业用火作业票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4.2.6. 用火作业单位(施工单位)与用火单位(用火所在单位)的安全负责人, 负责对辖区内的工业用火作业实施监督管理, 协调办理用火作业手续, 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防火)教育, 负责检查风险消减措施的落实情况, 随时纠正违章用火作业, 有权依据有关规定对各类违章用火行为提出处罚意见。
4.2.7. 各级审查批准人4.2.7.1. 必须是经公司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
4.2.7.2. 必须亲自到现场审批工业用火作业票, 详细了解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
4.2.7.3. 检查和完善风险消减措施。
4.2.7.4. 审查工业用火作业票的内容填写及审批程序是否完善, 在确认保证安全用火条件后, 方可签字批准用火作业。
5. 管理内容与要求5.1. 工业用火作业票的管理。
凡在公司范围内从事临时性用火作业的工业用火, 必须办理工业用火作业票。
工业用火作业票不准转让、涂改、代签, 不准移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5.2. 工业用火作业票的内容。
公司统一格式的工业用火作业票为16开3联, 特殊危险用火、一级用火、二级用火的工业用火作业票, 分别以三道红杠、二道红杠、一道红杠表示。
工业用火作业票上应清楚标明用火单位、用火地点、用火负责人、用火种类、用火人员、用火作业单位、用火时间、风险识别及消减风险措施、分析结果和措施落实人员、监护人和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工业用火作业票一式三份, 一联装置安全员留存, 二联监护人持有, 三联用火人持有, 用火作业票第一联由安全环保部每月检查后保管6个月。
5.3. 工业用火作业票的要求(程序、审批权限、有效期限)5.3.1. 程序和审批权限5.3.1.1. 工业用火作业票应用蓝、黑笔填写, 字体应工整清晰, 字体不清楚的工业用火作业票视为无效。
5.3.1.2. 工业用火作业票由用火作业单位(施工单位)向用火单位提出申请, 用火作业单位人员填写工业用火作业票的申请栏。
办理人应按工业用火作业票的项目逐项认真填写, 不得漏项。
在填写申请栏的同时, 由部门安全管理人员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
5.3.1.3. 生产工艺风险识别及削减措施由用火所在单位工艺工程师(或生产经理、助理)进行识别和确认, 并在生产工艺确认人栏签字;施工作业风险识别及削减风险措施由施工人员进行识别和确认, 由施工作业现场负责人在施工作业确认人栏签字。
5.3.1.4. 双方监护人在对现场削减风险措施进行检查确认后, 签署意见并签字。
5.3.1.5. 用火作业人员在对现场削减风险措施进行检查确认后, 签署意见并签字。
5.3.1.6. 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和用火单位值班长对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后, 并签署意见并签字。
5.3.1.7. 用火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对所有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后, 在安全管理人员意见栏签署意见并签字。
5.3.1.8. 二级用火时, 用火单位负责人(生产经理)对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人员到位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后, 在终审批准人意见栏签字。
5.3.1.9. 一级用火时, 用火单位的主管副总经理应对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人员到位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后, 在终审批准人意见栏签字。
5.3.1.10. 特殊用火时, 公司总经理(或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应对作业现场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人员到位情况等进行检查确认, 公司总经理(或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应在终审批准人意见栏签字。
5.3.1.11. 终审批准人有事不能签批时, 可委托有相应资格的主管领导签字批准。
5.3.2. 工业用火作业票的有效期限5.3.2.1. 特殊危险工业用火作业票和一级工业用火作业票的有效期不超过8小时。
5.3.2.2. 二级工业用火作业票的有效期不超过72小时(包括大检修或新项目施工用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