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关于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我国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程序控制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程序控制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和意义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障公众安全的重要措施,也是加强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
我国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同时,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并注重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合理运用,确保行政处罚效果的体现。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处罚对象、处罚依据、处罚量刑等因素的复杂多变,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程序控制存在诸多问题。
一方面,一些行政机关因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难以履行职责;另一方面,一些行政机关由于种种原因,滥用职权,行政处罚的程序不合理,甚至有的行政处罚裁量过度,导致严重的不当行为。
因此,研究我国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程序控制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研究内容和方法本研究首先将通过文献资料分析、专家访谈、案例分析等方式,系统地探讨我国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原则、程序及其法律规定等问题;其次,针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程序控制问题,结合实际案例,对行政机关在处罚对象的选择、行政处罚决定的合理性、量刑的合理性、行政复议程序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最后,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希望能够为完善我国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程序控制体系提供参考和借鉴。
三、预期成果和意义本研究的预期成果包括:(1)深入分析我国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原则、程序及其法律规定,全面了解我国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运用特点和问题;(2)针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程序控制问题,分析行政机关在处罚对象的选择、行政处罚决定的合理性、量刑的合理性、行政复议程序等方面的问题,探索合理的解决途径;(3)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为完善我国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程序控制体系提供参考和借鉴。
本研究的预期意义包括:(1)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提升行政处罚效力;(2)加强行政处罚程序控制,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不当行为的发生;(3)为我国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立法和完善提供参考和借鉴。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显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保障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转,重庆市制定了《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旨在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的原则、程序和标准,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公正、透明、规范的市场环境。
一、规则的适用范围《规则》适用于重庆市市场监管部门对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裁量的工作。
其中,市场监管部门包括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
二、规则的基本原则《规则》的基本原则包括公正、合法、适当、程序正义等。
其中,公正是指行政处罚必须公平、公正、公开,不偏不倚;合法是指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行使,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适当是指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相适应;程序正义是指行政处罚必须遵守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规则的裁量标准《规则》规定了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
其中,罚款的裁量标准包括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数额的3倍、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等;没收违法所得的裁量标准包括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数额的3倍、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等;责令停产停业的裁量标准包括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
四、规则的程序《规则》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听证、裁决等。
其中,听证是指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听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裁决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在听证程序结束后,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五、规则的执行《规则》规定了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包括告知、履行等。
其中,告知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申诉、起诉的权利;履行是指当事人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的要求履行,否则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六、规则的监督和评估《规则》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监督和评估程序,包括内部监督、外部监督、自我评估等。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1.03•【字号】渝质监发〔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质监发〔2017〕3号市计量质检院,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信息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2月29日经市局第17次党组会审议同意。
现予以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7年1月3日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监督抽查信息的管理,规范我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信息发布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信息(以下简称监督抽查信息),是指重庆市和区县(自治县)质监部门依法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结果、不合格企业后处理等相关信息。
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质量评价和比对等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督抽查信息由市质监局统一管理和发布。
第二章信息分类第四条监督抽查信息分为重点监督抽查目录、产品质量抽查计划、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规范)、监督抽查结果、监督抽查后处理等信息。
第五条重点监督抽查目录信息应包括产品分类、风险评价、是否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或强制产品认证目录管理产品等。
第六条产品质量抽查计划信息应包括产品分类、产品名称等。
第七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规范)信息应包括检验项目、检验依据、抽样方法、抽样数量、判定原则、异议处理等。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针对质量技术监督领域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处罚幅度进行裁量的一项制度。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加强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维护市场秩序,推动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基本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依法执行行政处罚,严格依法行政,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二)惩罚性原则:对于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等严重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严厉惩处,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三)社会效果原则:行政处罚的裁量要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追求合理、公正、统一的社会效果。
二、裁量标准(一)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和社会影响大小,是行政处罚裁量的主要依据之一。
对于危害程度较大、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处罚幅度应适当提高。
(二)违法行为的情节:违法行为的主观恶性程度、持续时间、故意或过失程度等都是裁量的考虑因素。
对于故意违法、屡教不改的,处罚应当予以加重。
(三)偿还违法所得:对于违法行为人通过违法行为获得的利益,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追缴。
追缴的金额可以作为处罚幅度的一个评估指标。
(四)社会影响:违法行为对社会产生的负面影响,包括对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等方面的影响。
对于影响较大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加重处罚。
三、处罚幅度(一)轻微违法行为:对于属于轻微违法行为的,可以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等处罚,同时可以给予处罚款或者暂扣证照等相应处理。
(二)一般违法行为:对于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的,可以给予罚款、责令改正、暂扣证照等处罚,处罚款的数额一般不超过违法所得的一倍。
(三)严重违法行为:对于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可以给予罚款、责令改正、暂扣证照等处罚,处罚款的数额可以超过违法所得的一倍,或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处货值金额 2.5- 3 倍的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
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建议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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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 3
合格产品。
责令停止生 产、销售, 没收违法产 品,罚款, 没收违法所 得,吊销营 业执照。
较轻 一般 较重 严重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
涉案产品违法情况较轻(只一项不 符合且偏差不大)的。
建议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
- 2 - / 153
责令停止生
产、销售,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
没收违法产
的产品的, 销售国家
4
品,罚款,
明令淘汰并停止销
没收违法所
售的产品。
得,吊销营
业执照。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
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
1. 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 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
较轻
行为; 2.产品尚未流入市场的。 金额 40%以下的罚款;有违
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 处货值金额 50%- 1 倍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
法所得。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
涉案产品违法情况一般的(两项指 标以下)。
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 处货值金额 1- 1.5 倍的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
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
1.涉案产品违法情况较重的; 2.违法 行为构成重犯的。
《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一条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 止销售的产品的, 责令停止 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 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 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 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 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 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通知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1.16•【字号】渝市监发〔2021〕114号•【施行日期】2021.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通知市药监局,市知识产权局,市计量质检院,各区县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已经市局2021年度第15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和部门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法规处反馈。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1月16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活动,确保行政处罚的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
市药监局、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管部门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以及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实施的处罚除外。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活动。
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应当基于正当目的,遵循合法、公平、程序正当、过罚相当、综合裁量、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公正合理。
第五条行政处罚裁量,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一)当事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及主观恶性的大小;(二)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的数额;(三)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四)违法行为的规模或涉及的区域范围大小;(五)当事人是否多次违法;(六)违法行为的手段是否恶劣;(七)当事人违法行为整改情况;(八)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九)违法行为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十)其他依法应予考虑的因素。
[指导]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案件管理办法
![[指导]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案件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32efabfc281e53a5902ff27.png)
[指导]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案件管理办法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案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管理,推进“法治质监”建设,树立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质监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以下简称行政案件)是指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计量、标准化、质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认证认可等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案件。
第三条全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构)办理行政案件,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指行政执法机构包括各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执法总队、市纤检所。
第四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树立人本执法、公正执法、科学执法、严格执法、责任执法的执法理念。
遵循合法、公开、及时的原则,依法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办理行政案件必须做到主体适格,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法得当,文书规范。
对行政相对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构办理行政案件实行回避制度。
行政案件承办人员(以下简称案件承办人)、审理人员、听证主持人等与行政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构工作人员在办案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章管辖第七条各行政执法机构主管辖区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但依照本办法应由市质监局直接管辖、指定管辖的除外。
第八条下列行政案件应当由市质监局直接管辖:(一)有重大影响和社会危害的案件;(二)案情特别复杂且涉及多个管辖主体的案件;(三)涉案标的物货值金额100万元以上的案件;(四)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构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案件;(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只能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管辖的;(六)其他需要由市质监局直接管辖的。
质监局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

某某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提高分局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质量,保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合法合理、公平公正,根据《行政处罚法》、《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分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行政处罚裁量应遵循下列原则:(一)过罚相当原则(二)公正、公开原则(三)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四)综合裁量原则决定是否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的轻重时,应当以查证属实的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综合考虑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动机、目的、实施违法行为的手段、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
行政处罚的轻重,应当与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和承担的行政责任相适应。
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违法主体同类的案件,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时,适用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三条决定是否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的种类与幅度,应当由案件承办机构提出建议,经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初审,由案件审理委员会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本规则集体审理决定。
第四条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法律规范效力不同的,优先适用效力高的法律规范;(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优先适用特别规定;(三)法律规范效力相同,优先适用时间在后的。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不同法律规范规定的处罚种类不同,可以根据情况同时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给予处罚,但不得重复适用处罚种类。
第五条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重种类或者较高幅度的处罚;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轻种类或者较低幅度的处罚;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最轻处罚种类和最低处罚幅度以下给予处罚。
第六条行政处罚裁量应考虑的因素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
法定情节系法律明文规定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加以考虑的因素,酌定情节系虽无法律的明文规定,但根据行政处罚的一般适用原则和行政执法实践,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可予酌情考虑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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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关于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权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质量管理监督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渝质监发[2006]123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2.07
【实施日期】2006.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关于依法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试行)的通知
(渝质监发[2006]12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质监局,市局执法总队,市纤检所,市局机关各处室: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试行)》已经市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并依照《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市政府令[204]年第168号)的规定提交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审查登记编号为渝规审发[2006]7号。
现将其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组织全体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领会精神,统一认识,严格遵照执行。
2006年2月7日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以人为本创新和规范行政执法的决定》,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避免行政处罚的随意性,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现就我市质监系统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是指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各行政执法机构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罚款),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活动。
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创新执法理念。
(一)树立“人本执法”理念,体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注重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树立“依法执法”理念,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行政执法,既要注重实体合法,又要注重程序合法;
(三)树立“科学执法”理念,注重科学合理,发挥行政执法的引导、规范、协调和保障功能;
(四)树立“公正执法”理念,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不同区域、不同职业、不同所有制、不同户籍身份的当事人,平等对待,不受当事人职务、关系、态度的干扰;
(五)树立“责任执法”理念,体现权责统一,行政执法违法或不当,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原则
(一)处罚法定的原则
(二)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过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