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北保险业“十一五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公布日期】2020.07.14•【字号】冀银保监发〔2020〕39号•【施行日期】2020.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河北银保监局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银保监发〔2020〕39号各银保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河北省分行,各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东亚银行石家庄分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河北省农信联社、河北银行,各法人非银行金融机构,石家庄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开展银行业保险业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7号)要求,河北银保监局制定了《2020年河北银保监局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工作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确保整治工作推进扎实,取得实效。
河北银保监局2020年7月14日(请各银保监分局将此文发至辖内法人银行保险机构,唐山银保监分局发至招商银行唐山分行、汇丰银行唐山分行,河北省农信联社将此文发至石家庄各法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河北银保监局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开展银行业保险业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巩固并拓展乱象整治成果,结合辖内银行业保险业监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严格落实“六稳”“六保”要求,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依法严查严处为导向,防止乱象反弹回潮,推动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和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等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通过持续集中整治,实现屡查屡犯的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减少,内控合规长效机制建设明显进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明显提升。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保监局、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保监局、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9.29•【字号】冀卫医函〔2018〕90号•【施行日期】2018.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保监局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卫医函〔2018〕90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中医药管理局局,唐山保监分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健康中国和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推进全省“平安医院”建设和“三调解一保险”制度体系建设,不断完善我省医疗风险保障体系,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医疗保险对于化解医疗纠纷的作用由于医学的局限性、疾病发展的不确定性,在疾病诊治过程中可能出现各种医疗意外,从而引发医患纠纷。
对于这些医疗意外,有的是因为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引起的,有的是医疗机构完全遵循有关规范、没有任何过错情况下发生的。
为妥善解决医患纠纷,切实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各地各单位要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作用。
对于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的医疗纠纷,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司法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国卫医发〔2014〕42号)和《河北省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冀卫医函〔2014〕48号)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统一组织、推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特别是公立医疗机构通过购买医疗责任保险予以赔付,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的费用由医疗机构全额承担,并在医疗支出中列支;对于医疗机构没有过错而发生的医疗纠纷,患者可通过自愿购买医疗意外保险来获得相应补偿,以减轻或缓解后续治疗的经济压力。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北保监局保险代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北保监局
保险代理机构监管提示》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冀保监发[2006]65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6.09.27
【实施日期】2006.09.2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河北保监局关于废止部分保险中介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北保监局保险代理机构监管提示》的
通知
(冀保监发[2006]65号)
各保险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监管,防范化解风险,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河北保监局保险代理机构监管提示》。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
核准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名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工作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工作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公布日期】2008.06.02•【字号】•【施行日期】2008.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工作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公司各分公司:为进一步加强《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工作管理,切实提高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工作效率,不断规范保险兼业代理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需要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二个月向河北保监局提出书面申请,以我局实际收到日期计算。
自2008年7月1日起,对于未在规定时限之前提交申请材料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予以行政处罚;对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我局将根据《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依法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对于使用过期或者失效许可证的,我局将根据《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予以行政处罚。
二、为规范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材料,我局制定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材料指引》(见附件),可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网站中的“政务公开”栏目下载。
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要求认真组织申请材料,保证材料完整、真实、准确。
我局将视情况进行现场核查,一经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予以行政处罚。
接受委托代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报送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申请材料的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要求对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初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部审计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部审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公布日期】2013.11.14•【字号】冀保监发[2013]102号•【施行日期】2013.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部审计工作的通知(冀保监发〔2013〕102号)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充分发挥外部审计作用,防范化解中介领域风险,提高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保监发〔2005〕1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部审计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7〕73号)要求,河北保监局决定进一步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部审计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计对象河北省行政辖区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二、审计内容各机构在审计前,应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在约定书中提请会计师事务所重点关注以下事项,并在审计报告相关附件中专项进行披露。
(一)《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保监发〔2005〕1号)要求进行披露的事项。
(二)河北保监局提出的专项审计要求(审计内容及重点见附件1)。
三、审计机构为确保审计质量,保证审计效果,综合考虑各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规模、价格和会计师年审以及以往年度出具审计报告质量等因素,河北保监局在全省范围内推荐10家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部审计工作(详细名单及联系方式见附件2),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其中一家。
四、审计要求(一)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要求1、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到被审计机构进行实地审计,不得采取“送审”方式进行审计。
在审计过程中应当配备足够的人员及设备,按照河北保监局提供的审计内容,保质保量完成审计工作,所取得的审计证据应充分适当。
河北保监局将通过调阅审计档案、与签字注册会计师谈话、派员赴中介机构核实等方式对审计质量进行检查。
关于贯彻落实《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情况的报告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文件太平寿冀〔2011〕号签发人:乔宁关于贯彻落实《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情况的报告河北保监局:根据河北保监局下发的《关于报送<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贯彻落实情况报告的通知》(冀保监寿险〔2011〕152号文件)要求,太平人寿河北分公司高度重视,积极部署,逐一对照,全面总结经营管理现状。
现将贯彻落实《监管指引》情况汇报如下。
一、缜密组织,全面宣导保监会、银监会联合下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后,太平人寿河北分公司及时开展宣导,加强学习。
利用分公司部门经理例会,对分公司部门经理层级进行宣导,提升中层管理意识;组织合规联系人例会,对各部门、各机构合规联系人整体宣导,进行风险提示,提升员工层级执行意识。
二、贯彻执行,全面落实(一)注重深化合作,合理选择渠道太平人寿河北分公司注重品质管理,稳健经营,银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在业务提升的同时,更加注重渠道选择。
目前,河北分公司银保业务主要合作渠道为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业务占比超过90%。
在重点合作渠道中,通过洽谈1+1合作网点、创新销售模式,进一步增强深化合作能力,切实实现双方优势互补,互利共赢。
(二)规范签署合作协议贯彻执行《监管指引》要求,统一由河北分公司与合作渠道的一级分支机构(省分行)或区域性商业银行总行签订代理协议。
代理协会主要条款包括代理产品种类、代理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单证及宣传资料管理、反洗钱义务、双方权利责任划分、争议的解决、合作期限、协议生效、变更和终止,违约责任等内容。
(三)规范手续费支付管理本着互利共赢、共同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依据《河北省保险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自律公约》,与银行合作渠道协商代理费用。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切实促进依法合规经营的通知》(冀保监发〔2010〕19号文件)及《监管指引》要求,太平人寿河北分公司积极与合作银行渠道协商统一转账支付手续费问题。
河北保监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保监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公布日期】2009.10.27•【字号】冀保监发[2009]80号•【施行日期】2009.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河北保监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冀保监发[2009]80号)保险公司各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为发挥行业和社会监督作用,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促进河北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我局研究制定了《河北省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机构要高度重视保险营销员诚信建设,以本实施细则施行为契机,进一步建立健全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认真组织实施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的申报、审核登记工作。
2008年1月1日至本实施细则印发之日期间的诚信记录,应当由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负责审核登记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于2009年11月20 日前完成审核登记工作,并于审核登记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本实施细则规定需要报送的材料报送河北省保险行业协会,同时抄报河北保监局;应当由河北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审核登记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和各保险行业协会,应当于2009年11月20日前将本实施细则规定需要报送的材料向河北省保险行业协会申报,河北省保险行业协会应当于2009年12月10 日前完成审核登记工作。
各机构应当于2009年11月10日前将本单位负责诚信记录工作的联系人情况(包括联系人姓名、工作部门及职务、固定和移动电话号码等)报告河北保监局和河北省保险行业协会,并于2009年12月15日前将2008年1月1日至本实施细则印发之日期间诚信记录的补录情况报告河北保监局。
本实施细则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河北保监局反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
件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冀保监发[2015]29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5.02.15
【实施日期】2015.0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冀保监发〔2015〕29号)
保险公司各分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
依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14〕8 号)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保监发〔2014〕68 号)要求,我局对与之有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研究,决定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
现将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参见附件)予以公布。
相关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河北保监局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河北保监局
2015年2月15日河北保监局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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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北保险业
“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冀保监发[2006]93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6.12.13
【实施日期】2006.1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北保险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
知
(冀保监发[2006]93号)
保险公司各分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各保险行业协会:
为推动我省保险业在“十一五”期间又快又好发展,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服务,根据中国保监会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十一五”发展规划精神,河北保监局组织编制了《河北保险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至市、县分支机构,并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核准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名称及代理险种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