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
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

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结合专业开设及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或同意备案的成人高等学校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毕业生以及本科肄业生、退学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继续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专科专业者,均可按本规定免考确已学过且成绩合格的自学考试专业计划规定的公共基础课或要求相同的部分课程。
第三条“公共基础课”包括思想政治课程和各类专业一般均设置的公共课程(详见附表)。
“要求相同的课程”是指课程名称相同、学分相当。
各类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校学习该课程的学时必须达到或超过自学考试专业计划规定的要求(自学考试各课程学分详见浙江教育考试网中的自考各专业计划,每学分相当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课堂授课17或18学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按照课程代码和课程名称相同的原则执行。
第四条各类高等学校研究生和本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基础课和要求相同的课程。
第五条各类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本科肄业生、退学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基础课。
第六条各类高等学校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基础课。
第七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继续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专科专业者,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基础课和要求相同的课程。
第八条已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本、专科专业,可免考能代表其原所学专业性质的公共基础课。
如汉语言文学、数学、物理、英语等专业毕业生,分别可免考“大学语文”、“高等数学(一)”、“物理(工)”、“英语(一)”、“英语(二)”等课程。
第九条申请免考“英语(一)”须具有高校在校期间2个学期(含)以上英语合格成绩,申请免考“英语(二)”须具有高校在校期间3个学期(含)以上英语合格成绩。
浙江自学考试与其他教育形式衔接沟通实施办法-浙江教育考试院

附件1浙江省自学考试与其他教育形式衔接沟通实施办法为切实做好自考与其他教育形式衔接沟通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衔接沟通形式自考与其他教育形式衔接沟通,在实施主体上主要包括自考专科与中职教育(包括技师教育)衔接、自考本科与高职高专教育衔接、自考课程与非学历证书衔接、自考与其他教育形式学分互认、自考为普通高中和中职学生选修课程(修身教育)提供服务等。
在衔接沟通的内容上,既包括学分互认,也包括学段衔接;既包括以专业为单位的内容衔接,也包括以课程为单位的功能互补。
二、原则和基本要求开展自考衔接沟通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并学有余力,坚持教考职责分离,坚持不影响参与学校正常的教学、考试秩序,强化应用理论知识解决问题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已获准开展自考衔接沟通的学校2年内未实质性开展工作的,将取消其开展衔接沟通工作的资格。
其他学校可根据本校办学条件、专业特色等情况,向省教育考试院提出开展衔接沟通申请。
在申请时须提交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指导思想、工作原则、衔接类别、试点专业、对接学校、质量保证和坚持教考职责分离原则的措施、相应管理部门及负责人等。
高校开展衔接沟通的专业须是已列入本校国民教育系列招生目录的专业。
三、主要内容1.鼓励普通高校和中职(高中)学校组织本校学有余力的学生通过自考参加更高层次的学历教育或辅修第二专业和选修课程,学校在不影响培养计划实施及正常教学秩序前提下,加强与自学考试衔接课程的教学及辅导,积极创造条件为其提供学习支持服务,有组织地开展衔接工作。
高一层次的普通高校要充分发挥资源优势,为对口衔接学校的学生开展助学服务。
2.在自考专业开设中尝试“专业开设、主考学校、衔接中高职”三位一体的衔接式开考新模式,即普通高校申请开设新专业,同时联系落实相对应的中高职学校作为衔接基地。
3.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教育毕业生及本科肄业生、退学生参加自考,可在取得所学自考专业8门课程合格成绩后,于每年3月、9月向当地自考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承认相应课程学分。
办理课程免修免考的具体操作注意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只适用于会计学专业):中级可免补专课程的:中级财务会计、成本会计、管理会计。
初级可免补专课程的:中级财务会计。
课程免修免考:上海电视大学部分考证类课程免修免考科目对照表序号证书名称及颁证单位有效年限相应专业可以免修计划中相应课程名称备注1 ACCA国际财务与会计证书各专业管理会计财务管理财务报表解释企业分析2 用友软件公司会计电算化证书(EPR)会计会计电算化3 劳动局物流员职业资格证书物流物流学概论物流信息管理4 劳动局助理物流师职业资格证书物流物流学概论物流信息管理仓储与配送管理运输管理贸易实务与国际货代物流英语5 劳动局电工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城市轨道交通电工电子技术6 轨道运营公司行车值班员上岗证城市轨道交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通7 劳动局机械类、电子电工类中(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机电一体化除限选课程外的选修课学分4(8)、12分,不得重复申请,最高免修学分为12分8 计算机考核办公室办公自动化证书1998年后第二版各专业办公自动化9 计算机考核办公室信息技术应用基础证书各专业信息技术应用基础10 计算机考核办公室计算机辅助设计证书各专业计算机辅助设计11全国CAD 应用培训证书12 电子商务考核办公室电子商务基础证书各专业电子商务基础13 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证书 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三级及以上证书2006年1月1日 前 各专业 大学英语(B ) 英语Ⅱ(1)、英语Ⅱ(2)英语I (1)、英语I(2)听说英语(1)、听说英语(2)14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 B 及以上证书各专业计算机应用基础(本)15剑桥商务英语考试初级证书 1年有效英语 剑桥商务英语(初级)16剑桥商务英语考试中级证书 1年有效英语 剑桥商务英语(中级)17英语口译基础能力证书 1年有效 英语英语口译(初级)※ 学生入学前已取得专业教学计划中引进的非学历教育课程学分,若符合课程。
教育自学考试管理规定

教育自学考试管理规定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自学考试来提升自己的学历和知识水平。
自学考试作为一种灵活的学习方式,不仅能够帮助学习者充分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还能够提供更为便捷的学习途径。
然而,为了保证自学考试的公平性和规范性,教育部门也对自学考试进行了管理规定。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介绍教育自学考试管理规定。
首先,教育自学考试的要求与制度。
自学考试要求考生具备一定的自主学习能力和学术素质,能够独立完成相关课程的学习和考试。
考生需要通过网络或教材等多种途径获取相关教材和资料,自主学习并参加考试。
同时,教育自学考试制度也要求考生按照规定的考试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考试,并提交相关考试材料。
其次,教育自学考试的报名和审核。
考生在参加自学考试前需要提前进行报名,填写相关报名表格,并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等材料。
这些材料将被用于审核考生的资格和条件。
审核通过后,考生将获得相应的考试准考证。
然后,教育自学考试的课程设置和考试科目。
教育部门根据不同专业和学科领域的需求,制定了一系列的自学考试课程。
这些课程涵盖了从大学本科到硕士研究生的各个层次和领域。
同时,考试科目的设置也与课程设置相对应。
考生在自学考试中需要按照课程要求进行学习和考试,并通过相应的科目考试来获得相应的学分和学位。
接下来,教育自学考试的考试方式和评估标准。
教育部门为了满足不同人群的学习需求,采取了多种考试方式,包括笔试、口试、实践操作等。
根据考试科目和课程要求,考试通常包括选择题、主观题、论文等不同类型的题目。
同时,在考试评估方面,教育部门也制定了相应的评分标准和考试答卷评审流程,以确保评估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此外,教育自学考试的考试时间和地点安排也是管理规定的一部分。
考试时间通常根据课程设置和学期安排,在每年的不同时间进行,考试地点则根据考生的分布情况进行合理安排,以方便考生参加考试。
再次,教育自学考试的成绩查询和证书颁发。
考试结束后,考生可以通过教育部门指定的网站或其他渠道查询成绩。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和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选考科目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和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选考科目考试实施办
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4.11.07
•【字号】浙教考〔2014〕129号
•【施行日期】2014.11.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和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选考科目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教考〔2014〕129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根据教育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相关要求和《浙江省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浙政发〔2014〕37号)精神,制定《浙江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和《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选考科目考试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浙江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2.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选考科目考试实施办法
浙江省教育厅2014年11月7日。
(完整版)全国《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大全

关于颁发《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的通知发文单位: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文号:沪教考院自考[2003]29号发布日期:2003-6-11执行日期:2003-6-11各主考学校:为完善和发展自学考试工作,在征求各校意见的基础上,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对《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暂时规定》[沪高教考委(98)第41号]作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2003年6月修订)发给你们,请遵守执行。
附件:《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2003年6月修订)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二○○三年六月十一日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2003年6月修订)为适应我国教育改革发展形势的要求,经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研究决定,对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的有关规定修订如下;一、各类高等院校的专科及以上毕业生(指获得教育部认可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者,下次)参加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专科(基础科段)的自学考试,可以免考下列课程:1、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和思想道德修养、大学语文(专)、大学语文(本);2、已取得合格成绩的要求相同的相关公共基础课。
目前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开设的公共基础课包括:英语(一)、计算机应用基础、高等数学(一)和高等数学(工专).二、各类高等院校的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参加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本科(独立本科段)的自学考试,可以免考下列课程:1、毛泽东思想概论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2、已取得合格成绩的要求相同的相关公共基础课。
目前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本科开设的公共基础课包括:英语(二)、日语(二)、高等数学(二)、高等数学(工本)和物理(工),三、各类高等院校的本、专科肄业生、退学生参加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的考试,凭原高校学籍证明和成绩单,可以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政治课和相同层次的公共基础课。
课程免修规定

课程免修规定
一、免修条件:
(一)取得同类普通高等学校专本科以上毕业证书,原所学课程考核成绩达到75分以上者。
同学历同科次科目可办理免考。
(二)已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该课程单科合格证。
(三)复学、转学学生应修课程原考核成绩75分以上者。
(四)学生在与学校签有互认协议的学校修读相应课程,其考核成绩在合格以上的。
(五)最近五年内,通过国家外语四、六级考试,取得及格成绩的学生,可办理免修外语手续
免修课程成绩以该课程原考试成绩记载,在成绩单上注明“免修”字样。
二、课程免修办理手续
申请人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毕业证和毕业学校的正式成绩单,或本人档案中的成绩单复印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外语四、六级考试成绩单)的原件和复印件,并填写课程免修申请表(学院网站上下载),在新生报道后两周内,交学院院长审批,学籍办留存,逾期不予办理。
三、本规定从2013年7月1日开始执行,以往有和此发生冲突的,以此条例为准。
2013年7月1日修订。
教育部颁发非学历证书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关课程一览表.doc

公共基础课程、英语(二)
00015
75
PETS—5合格证书
公共基础课程、英语(一)
00012
95
公共基础课程、英语(二)
00015
95
综合英语(一)
00794
75
综合英语(二)
00795
65
PETS—5笔试合格证书
公共基础课程、英语(一)
00012
95
公共基础课程、英语(二)
00015
85
综合英语(一)
计算机应用基础
00018
95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0051
85
计算机应用技术
02316
85
计算机应用技术上机
02317
85
大学外语四级证书(非英语语种)
英语本科专业名称相同的第二外语课程
75
大学外语六级证书(非英语语种)
英语本科专业名称相同的第二外语课程
85
00794
70
综合英语(二)
00795
60
大学英语四级证书
公共基础课程、英语(一)
00012
90
公共基础课程、英语(二)
00015
80
综合英语(一)
00794
70
大学英语六级证书
公共基础课程、英语(一)
00012
95
公共基础课程、英语(二)
00015
85
综合英语(一)
00794
75
综合英语(二)
00795
00015
75
PETS—3笔试合格证书
公共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础课程、英语(一)
00012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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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结合专业开设及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或同意备案的成人高等学校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毕业生以及本科肄业生、退学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继续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专科专业者,均可按本规定免考确已学过且成绩合格的自学考试专业计划规定的公共基础课或要求相同的部分课程。
第三条“公共基础课”包括思想政治课程和各类专业一般均设置的公共课程(详见附表)。
“要求相同的课程”是指课程名称相同、学分相当。
各类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校学习该课程的学时必须达到或超过自学考试专业计划规定的要求(自学考试各课程学分详见浙江教育考试网中的自考各专业计划,每学分相当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课堂授课17或18学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按照课程代码和课程名称相同的原则执行。
第四条各类高等学校研究生和本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基础课和要求相同的课程。
第五条各类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本科肄业生、退学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基础课。
第六条各类高等学校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基础课。
第七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继续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专科专业者,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基础课和要求相同的课程。
第八条已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本、专科专业,可免考能代表其原所学专业性质的公共基础课。
如汉语言文学、数学、物理、英语等专业毕业生,分别可免考“大学语文”、“高等数学(一)”、“物理(工)”、“英语(一)”、“英语(二)”等课程。
第九条申请免考“英语(一)”须具有高校在校期间2个学期(含)以上英语合格成绩,申请免考“英语(二)”须具有高校在校期间3个学期(含)以上英语合格成绩。
第十条已办理免考手续并获审批确认的课程,在申请毕业时的专业计划中已取消的,该课程的免考审批确认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继续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专科专业者,不需办理课程免考手续,按课程顶替规定执行;外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在我省参加自学考试,如要免考相应课程,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免考手续。
第十二条要求免考的自考生须取得所学专业8门课程(含单独设置的实践课程)合格成绩后方可申请办理课程免考手续。
第十三条课程免考按先网上申请登记、后现场提交材料与初审、省教育考
试院审批确认的程序进行。
一、网上申请登记:考生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个人实名注册(网址:http://);并在每年5月中旬(11日-20日)、11月中旬(11日-20日)系统开放期间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选择“个人办事”,在“按部门”中选择“省教育厅”,再点击“自考考生免考课程的确认”按要求进行在线申请;或登录浙江教育考试网(网址:http://),点击“最多跑一次”图标,在公共服务事项内选择“自考考生免考课程确认网上申请登记”栏目,按要求提出申请。
考生应对网上登记信息和后续现场提交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二、现场提交材料与初审:现场提交材料与当地自考机构受理毕业登记申请同步进行。
要求办理免考的考生在当地自考机构规定的毕业登记申请时间内,向自考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免考登记表》(在网上申请登记后自行下载打印)。
2.毕业生证书(肄业生、退学生需提供学历证明)正本及其复印件(正本经核验后返还考生)。
3.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学历认证证明)正本及其复印件(正本经核验后返还考生)。
4.由原毕业(或就读)学校或考生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或市、县自学考试办公室)出具的签有“此件复自(摘自)XXX同志档案(毕业证书)”字样的成绩证明正本。
成绩证明应注明原所学课程名称、学分、学时数、考试成绩。
5.外省各类成人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上无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验印者,还须持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关于该毕业证书国家是否承认学历的证明。
各地自考机构须对考生提交的免考材料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的材料由各设区市、义乌市整理后,于上报毕业审核材料时统一送省教育考试院。
三、省教育考试院审批确认:省教育考试院对各设区市、义乌市上报免考材料审批后,统一将符合免考条件的课程成绩导入考生自考成绩总库;考生可在6月20日、12月20日以后登录浙江教育教育网(网址)“网上查询”栏目,查询审批确认结果(未通过免考审批确认的课程在浙江教育考试网另行公布)。
各地上报的免考材料由省教育考试院留存备查。
第十四条对伪造、涂改和提供假证明材料的,一经查出,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执行,此前免考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附表: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基础课一览表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