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公安机关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后续监管办法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doc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保护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报废机动车,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当报废的机动车。
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应当报废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自愿作报废处理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鼓励特定领域的老旧机动车提前报废更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主管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
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
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
第六条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符合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存储、拆解场地,拆解设备、设施以及拆解操作规范;(三)具有与报废机动车拆解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拟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资质认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资质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手段,推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等方式,为申请人提供便利条件。
废旧汽车处理的管理规章制度

废旧汽车处理的管理规章制度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管理规章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废旧汽车处理的行为,保护环境和人民的健康,适用于所有从事废旧汽车处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废旧汽车处理的义务和责任1. 废旧汽车处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废旧汽车收集、拆解、回收和处置的管理制度,确保废旧汽车的处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2. 废旧汽车处理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员工和必要的设备,确保废旧汽车的安全处理和环保回收。
3. 废旧汽车处理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设备维护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4. 废旧汽车处理单位应当保证废旧汽车收集、拆解和回收过程中的人员安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5. 废旧汽车处理单位应当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废旧汽车处理情况,并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检查工作。
三、废旧汽车处理的程序1. 废旧汽车的收集:废旧汽车处理单位应当与相关机构合作,建立废旧汽车收集网络,并确保废旧汽车的安全运输和储存。
2. 废旧汽车的拆解:废旧汽车处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拆解程序,将废旧汽车进行拆解,确保各种部件和材料的有效回收利用。
3. 废旧汽车的回收:废旧汽车处理单位应当将拆解后的废旧汽车部件和材料进行分类回收,并确保环境污染的最小化。
4. 废旧汽车的处置:废旧汽车处理单位应当将无法回收利用的废旧汽车部件和材料进行安全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四、监督和处罚1.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废旧汽车处理单位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2. 对于违反废旧汽车处理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措施。
五、附则1. 废旧汽车处理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员工培训,提高其环保意识和专业素质。
2. 废旧汽车处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保存相关处理记录和材料。
3. 本管理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废旧汽车处理管理部门所有。
以上为《废旧汽车处理的管理规章制度》的内容。
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确保废旧汽车的处理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环保要求。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07.1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二〇二〇年第2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二〇二〇年第2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本届商务部第2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钟山主任何立峰部长苗圩部长赵克志部长黄润秋部长李小鹏局长肖亚庆2020年7月18日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根据国务院《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国家鼓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发展,推动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体系,提高回收利用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
云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办法(2021年)

云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办法(2021年)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19•【字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施行日期】2021.07.1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运输工具监管正文云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办法(2016年1月1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22号)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第一条为了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和生命财产安全,防治环境污染,促进资源综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的回收、拆解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报废机动车,是指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未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自愿报废的,其回收拆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工作。
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衔接,形成监管合力,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完善以随机抽取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
公安机关和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
州(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结合具体情况,指导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规模化、规范化运营,推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向专业化、集约化发展。
机动车拆解管理制度

机动车拆解管理制度一、引言机动车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但随着交通工具的不断更新换代,旧车的拆解和处理问题也日益凸显。
机动车拆解管理制度是指对报废、报废的机动车进行拆解、回收和处理的一套规范和管理制度。
在现代社会中,机动车拆解管理制度已经成为了每个国家都必须面对的问题,因为老旧的汽车拆解后会产生大量的废旧汽车零部件,如何合理有效地对这些零部件进行回收和处理,不仅对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也对节约资源和节能减排有重要意义。
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机动车拆解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二、机动车拆解的定义及意义1. 机动车拆解的定义机动车拆解指对报废、报废的机动车进行拆解、回收和处理的过程。
通常情况下,机动车拆解是由专业的拆解企业进行,他们会将废旧机动车进行不同部件的分类处理,对于一些可以再利用的部件进行回收利用,对于不能再利用的部件进行适当的处理,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2. 机动车拆解的意义(1)环境保护:机动车拆解可以有效减少环境污染,因为废旧机动车通常会产生大量的废弃物和有毒有害物质,在拆解和处理过程中能够有效减少有害物质对环境的污染。
(2)资源回收:在机动车拆解过程中可以回收和再利用一些有价值的零部件和材料,有效节约资源,降低经济成本。
(3)节能减排:机动车拆解可以促进旧车报废更新,更新后的车辆通常具有更好的节能减排性能,有利于促进环保生产。
三、机动车拆解管理制度的必要性机动车拆解管理制度是一种有关机动车拆解及处理的管理制度,其建立和完善对于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促进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 紧迫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的普及率也越来越高,而随着机动车更新换代速度的加快,报废的机动车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如果没有一个完善的机动车拆解管理制度,那么这些废旧机动车将会成为一种对环境产生不可估量的威胁。
2. 可持续性机动车拆解管理制度能够有效地促进资源的回收再利用,有助于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降低资源的浪费,有利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根据国务院《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国家鼓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发展,推动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体系,提高回收利用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依据职责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治安状况、买卖伪造票证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处置。
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分依据职责对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拆解活动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举行监督管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协会、商会等应当制定行业规范,提供信息咨询、培训等服务,开展行业监测和预警分析,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章资质认定和管理第七条国家对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划定承担生产者责任,应当向回收拆解企业供给报废机动车拆解指导手册等相关技术信息。
第八条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拆解经营场地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规划及安全要求,不得建在居民区、商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三)符合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的场地、设施设备、存储、拆解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四)符合环保标准《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要求;(五)具有符合国家划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具备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对拆解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妥善处置计划。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制度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的发展,保护环境,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国范围内的报废汽车回收活动。
第三条报废汽车回收应当遵循环保和资源利用的原则,依法规范开展相关活动。
第四条报废汽车回收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第五条报废汽车回收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诚信开展业务活动,保护车主合法权益。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完善相关政策,鼓励和引导报废汽车回收机构加强技术研发,提高回收率,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第七条本制度由环保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章报废汽车回收流程第八条报废汽车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可以选择报废汽车回收机构进行回收处理。
第九条报废汽车所有人向报废汽车回收机构提供车辆相关资料,如车辆登记证、行驶证等。
第十条报废汽车回收机构根据车辆情况进行评估,达成回收协议。
第十一条报废汽车回收机构对车辆进行拆解处理,有效回收零部件和金属等资源。
第十二条报废汽车回收机构应当按照环保要求对车辆废弃物进行处理,确保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三条报废汽车回收机构向报废汽车所有人提供回收证明,并办理注销手续等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报废汽车回收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回收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报废汽车回收机构监管第十五条报废汽车回收机构应当向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相关资质证书。
第十六条报废汽车回收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员工培训。
第十七条报废汽车回收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技术培训,提升员工专业水平。
第十八条报废汽车回收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数据管理系统,及时更新回收信息。
第十九条报废汽车回收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拆解设备和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员工安全。
第二十条报废汽车回收机构应当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整改存在问题。
第二十一条报废汽车回收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法规定期进行环保审查,确保回收活动符合环保要求。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是为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保护环境,促进循环 经济发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制定。《办法》由国务 院于 2019 年 4 月 22 日公布,自 2019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2001 年 6 月 16 日国务院公布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 办法》同时废止。
Motor Vehicle Registration and Inspection 机动车登记查验
4.5 明确各行政部门职责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以其自由国家 工信部门管理,产品质量是由市场监督部门把控, 汽车及零部件回收是由商务部门主管,汽车修理是 由交通部门管理,尾气排放由环保部门主抓,等等。 各部门监督管理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在法律赋予 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因各自领域不同,可 能存在对同一问题看待角度不同的情况,建议由国 务院牵头,或者各涉及的职能部门联合出台一部统 一的职责规范。 4.6 机动车登记规定的修改建议 (1)由于目前《机动车登记规定》[6] 非监销 车辆无明确规定,建议增加:非监销车辆办理注销 登记时,将拆解过程同步公安监管平台,并留存拆 解前车辆及拆解后的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车架 (身)照片后,办理注销登记。 (2)在机动车办理发动机、车架(身)变更 登记时,建议增加:车辆利用再制造零部件的变 更发动机、车架(身)备案。在备案时,需提供 能反映再制造零部件来源、型号、编号的再制造 信息标识。
内容解读 《办法》适应发展循环经济需要,规定拆解的报 废机动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等“五 大总成”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出售给具备再制造能力的企业予以循环利用,消除了 报废机动车零部件再制造的法律障碍。同时建立有效 的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回收企业如实记录报废机动车 “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 并上传至回收信息系统,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办法》强化了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在报废机 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条件中,增加了存储拆解场地、 设备设施、拆解操作规范等方面的规定。同时进一步 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加大了 对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办法》落实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的要求, 删去报废机动车的收购价格参照废旧金属市场价格计 价的规定,取消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特种行业许 可。创新管理方式,推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方便 企业办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部门之间执法活 动的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办法》还在报废机动车回收程序、违法拼装机 动车等有关问题上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了衔接。进一 步补充完善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对危害人民生命 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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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后续监管办法
一、监管职责
公安机关是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特种行业备案部门。
同时,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治安管理。
具体监管以下事项:
(一)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特种行业备案。
包括对企业名称、经营场所、内部结构布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进行备案变更手续。
(二)负责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治安防范知识的指导、培训。
(三)负责监督检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治安防范措施的执行落实情况,并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四)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治安管理专项整治。
(五)负责组织开展适合公安工作需要的阵地管控措施。
(六)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监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二)《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三)《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
(四)《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
(五)其他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监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三、内部监管工作机制
(一)监管原则
派出所属地管理为主,并归口治安部门管理。
(二)监管措施
1、属地公安机关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进行定期检查;
2、重点对验证登记制度、安全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3、公安机关内部实行定期考核。
(三)定期培训
每年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企业经营者、关键岗位从业人员进行法制、业务培训,有效提高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企业从业人员识别、发现和报告犯罪分子销赃行为的方法和技巧。
四、随机抽查工作机制
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依托县、市公安机关掌握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企业主体名录,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一)随机抽查的频次
在随机抽查工作中,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分级管理,所有一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企业每3个月至少抽查1次,所有二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企业每2个月至少抽查1次,所有三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企业每1个月至少抽查1次。
重大节假日、重点区域应当加强抽查。
(二)重点抽查内容
1、开业、变更后是否按规定到公安机关备案;
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履行治安、安全责任情况;
3、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治安、安全防范有关规定及标准;
4、治安、安全防范制度、措施建立和落实情况;
5、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情况;
6、是否存在违法犯罪情况;
7、其他与治安管理有关且应当进行公开检查的事项。
(三)抽查结果运用
抽查结果全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要通报抽查对象所在地工商部门;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规严格惩处,坚决维护治安管理秩序。
五、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的信用监管措施
(一)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应用
1、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许可审批部门应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许可后2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和延期等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
2、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对新登记市场主体是否实际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经营情况进行核查,并做好记录;在每月25日前将市场主体核查信息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3、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在每月10日前,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取市场主体信息,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开展后续监管。
4、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5、建立市场主体信用约束机制,在实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许可审批时,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员,不得再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活动。
(二)实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行业黑名单”制度
1、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被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列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黑名单”,并通报当地商务、工商部门:
(1)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
(2)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3)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许可证,非法从事汽车回收拆解活动的;
(4)转借、出租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许可证件的;
(5)违法经营,被依法处以吊销行政许可或者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的;
(6)以欺骗、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许可的;
(7)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
2、对拟列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黑名单”的经营者,行业监管部门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按照规定对外公布。
3、对纳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黑名单”的经营者,由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行业监督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本单位门户网站对外公布,并记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
记入事项包括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经营者名称、行政处罚等信息。
在公布“黑名单”时,对在规定期限内有关责任人不得从事相关活动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一并公布禁止有关责任人从事相关活动的期限。
六、协同监管机制
(一)纵向整治。
针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经营存在的突出问题,省级公安部门组织市、县、派出所三级公安机关开展集中清理整顿。
(二)横向联查。
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联合商务、消防及工商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全面彻底解决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存在的难于解决的问题。
公布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广泛发动群众参与。
七、救济处理机制
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八、保障措施
全省各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要高度重视商事制度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更新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密切协调配合,完善实施方案,落实保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切实加强改革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治安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