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的公告
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及《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贸促会、国土资源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现决定对小型微型企业暂免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上述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
(二)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
(三)海关部门收取的海关监管手续费。
(四)商务部门收取的装船证费、手工制品证书费、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
(五)质检部门收取的签发一般原产地证书费、一般原产地证工本费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
(六)贸促会收取的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ATA单证册收费。
(七)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
(八)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九)农业部门收取的农机监理费(含牌证工本费、安全技术检验费、驾驶许可考试费等)、新兽药审批费、《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和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
(十)林业部门收取的林权证工本费。
(十一)旅游部门收取的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工本费、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十二)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收取的清真食品认证费。
(十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免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同级财政部门应统筹安排相关部门的经费预算,保证其正常履行职责。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川发改价格[2017]271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四川省民政厅【发布日期】2017.06.01【实施日期】2017.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271号)省级各部门,成都铁路局,省铁路产业投资集团公司,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局:大力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是贯彻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深化简政放权的关键内容。
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790号),全面部署进一步开展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规范工作。
为明确任务分工,有效组织实施,根据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现将我省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的目标围绕当前涉企收费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摸清底数、突出重点、分类规范、创新制度、部门协同、强化监管的原则,通过放开一批、取消一批、降低一批、规范一批,落实出台的惠企政策措施,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
坚决杜绝中介机构利用政府影响违规收费,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企业入会或违规收费。
大力推进中介服务市场化改革,有序放开竞争性服务和收费。
全面建立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完善收费监管规则,切实降低实体经济运行成本和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负担。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对以企业为缴费主体的各类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清理规范,重点是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实验等),以及行业协会商会收费。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若干规定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标 签】若干规定,普通发票管理,发票监制章【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川国税发﹝1998﹞28号【发文日期】1998-02-10【实施时间】1998-02-1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发票管理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省局制定的《四川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日四川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为加强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的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发票”)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发票管理的范围和种类 凡涉及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所需填开的普通发票,均由国税机关负责安排印制、发放、管理。
国税机关管理的普通发票种类主要有: 四川省××市(地、州)工业产品销售发票、四川省××市(地、州)商业批发发票、四川省××市(地、州)钢材(含有色金属)市场销售发票、四川省××市(地、州)汽车(摩托车)配件批发发票、四川省××市(地、州)汽车(摩托车)配件零售发票、四川省汽车销售发票、四川省旧机动车交易发票、四川省××市(地、州) 建筑材料销售发票、四川省××市(地、州)药品、医疗器械销售发票、四川省××市(地、州)成品油销售发票、四川省××市(地、州)图书杂志销售发票、四川省××市(地、州)汽车维修发票、四川省××市(地、州)加工及修理修配发票、四川省××市(地、州)缝纫业发票、四川省××市(地、州)集贸市场发票、四川省××市(地、州)收购业发票、四川省××市(地、州)其它收入发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1.22•【字号】川国税函[2009]12号•【施行日期】200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函〔2009〕12号)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规范税收秩序,加强“以票控税”,促进税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和要求,现就普通发票管理中的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使用《发票统一领购簿》(一)为规范《发票领购簿》管理,简化操作程序,方便纳税人保管使用,全省《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和《普通发票领购簿》合并为《发票统一领购簿》。
《发票统一领购簿》在市州局范围内实行统一编号管理,利用综合征管软件V2.0系统中的“发票发售”模块进行计算机打印,同时取消手工填写方式。
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增加纳税人负担的前提下,采用报送IC卡等电子形式进行发票领购簿的使用管理。
(二)由于部分地区已先行采用《发票统一领购簿》,为避免重新更换造成浪费,省局对《发票统一领购簿》式样、规格、内容不再作统一规定。
市州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应满足原《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和《普通发票领购簿》的基本要求,同时满足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购票记录应分别进行登记的要求。
(三)《发票统一领购簿》应视同发票进行管理。
对《发票统一领购簿》的领用、遗失、缴销、封存等有关管理事项,市州局可在发票管理规定所确定的原则范围内,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作出进一步的明确。
(四)全省国税系统2009年5月1日起正式启用《发票统一领购簿》。
2009年4月1日开始新版《发票统一领购簿》的换发工作,换发时免收工本费。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登记和发票工本费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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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登记和发票工本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收支两条线,税务登记证,发票工本费
【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川国税函﹝2001﹞454号
【发文日期】2001-11-29
【实施时间】2001-11-29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以下简称两证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
据统计,截止10月份全省两证收费累计入库867万元,远远低于去年财务决算“两费”收入数,省局对各市、州“两费”专项经费划拨金额已超过各地10月份实际累计入库额。
对此,省局要求各级国税机关对今年两证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两证收费及时、足额收缴国库。
各市、州局应将省局下拨的“两证”专项经费及时拨到基层单位。
二、关于“两证”经费支出会计核算的问题。
“两证”专项经费发生支出时,在“税务经费支出”的二级科目“票证账表印制表”中设三级科目“税务登记证费用”、“增值税发票费用”和“普通发票费用”进行核算。
三、国家税务总局对各省2001年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印制费不再下拨,由总局统一支付。
省局也将根据各市州国税局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费的缴库情况,确定是否相应扣减各市州国税局同期应拨“两费”专项经费或实行拨款购领。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按季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按季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结合《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个体工商户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包含个体工商户。
二、我省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包括参照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下同),可选择按季核定销售额、按季申报纳税方式或者按月核定销售额、按月申报纳税方式,具体方式由主管国税机关核定。
个体工商户应于申报期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个体工商户纳税期限确认书》(见附件)。
申报纳税期限确认后,需变更的,由主管国税机关确定。
实行按季申报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纳税,即在3月、6月、9月及12月终了后15日内申报纳税。
实行按月申报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应于月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纳税。
实施按季申报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免征增值税;实施按月申报纳税的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免征增值税。
三、按季核定销售额、按季申报纳税的个体工商户,纳税期限为季,定额执行期为一年。
四、按季核定销售额、按季申报纳税的个体工商户,需要调整为按月核定、按月申报的,可提出申请,由主管国税机关核定,在本纳税期结束后执行。
五、按季核定销售额、按季申报纳税的个体工商户,连续两个纳税期的销售额超过或低于定额20%的,应当提请主管国税机关重新核定定额;未提请调整的,主管国税机关也应依法重新核定定额。
六、不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当期销售额超过定额20%的、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当期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应当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并结清税款。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的公告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的公告【标 签】小型微利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发文日期】2012-01-17【实施时间】2012-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发票管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规定,现将我省国税系统管辖的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免收发票工本费范围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企业划型标准,划分为小型微型企业且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二、免收发票工本费期限 免收发票工本费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限至2014年12月31日。
三、免收发票工本费申请受理与备案 (一)小型微型企业纳税人享受免收发票工本费政策实行备案管理。
纳税人每年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备案一次,时间为每年度第一次购买发票之前。
企业划型一经确认,一个公历年内保持不变。
1、符合免收工本费条件的纳税人,于每年第一次购买发票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如实填列相关数据,同时提交发票领购薄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备案表》可由纳税人自行登录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下载打印。
2、主管国税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备案表》,结合综合征管软件相关数据进行逻辑审核。
对经逻辑审核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当场办理免收发票工本费手续。
3、经审核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标准的纳税人购买发票时一律免收发票工本费。
(二)当年新办税务登记纳税人达到小型微型企业标准的,可按本公告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备案表》。
纳税人报送财务报表数据不足一年的,可按整年进行换算。
四川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取消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工本费的通知-川财综[2080]53号
![四川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取消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工本费的通知-川财综[2080]53号](https://img.taocdn.com/s3/m/3f6c030e15791711cc7931b765ce0508763275c7.png)
四川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取消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工本费的通知
正文:
---------------------------------------------------------------------------------------------------------------------------------------------------- 四川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取消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工本费的通知
(2008年9月3日川财综[2080]53号)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州及各扩权试点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省设定行政许可和非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川府函[2007]230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川财综[2006]13号)的规定,鉴于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的行政审批事项已被取消,经研究,决定取消相应的“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工本费”收费项目。
各执收单位应到物价部门注销《收费许可证》中的“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工本费”收费项目。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收取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费的复函》(川财综[1999]103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字费[1999]19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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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2-01-31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规定,现将我省国税系统管辖的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免收发票工本费范围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企业划型标准,划分为小型微型企业且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二、免收发票工本费期限
免收发票工本费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限至2014年12月31日。
三、免收发票工本费申请受理与备案
(一)小型微型企业纳税人享受免收发票工本费政策实行备案管理。
纳税人每年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备案一次,时间为每年度第一次购买发票之前。
企业划型一经确认,一个公历年内保持不变。
1、符合免收工本费条件的纳税人,于每年第一次购买发票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如实填列相关数据,同时提交发票领购薄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备案表》可由纳税人自行登录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
()下载打印。
2、主管国税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备案表》,结合综合征管软件相关数据进行逻辑审核。
对经逻辑审核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当场办理免收发票工本费手续。
3、经审核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标准的纳税人购买发票时一律免收发票工本费。
(二)当年新办税务登记纳税人达到小型微型企业标准的,可按本公告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备案表》。
纳税人报送财务报表数据不足一年的,可按整年进行换算。
(三)经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的小型微型企业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时免收发票工本费。
(四)免收发票工本费的小型微型企业纳税人不得申请印制冠名发票。
四、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标准的纳税人在2012年1月1日至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前领购发票并已交纳发票工本费的,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由主管国税机关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退还。
五、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附件: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备案表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