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妊娠药物销售和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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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1) 为强化终止妊娠药品的经营管理工作,有效地控制终止妊娠药品的购、存、销行为,确保依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 本企业经营的终止妊娠药品不得销售给药品零售企业以及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3) 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必须索取《终止妊娠许可证》或《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加盖原印章,凡未索证、无证不得销售。

(4) 终止妊娠药品必须从具有该类品种生产、经营资质的生产厂家或经营企业购进。

必须索取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经营企业加盖原印章的合法资质证明材料。

(5) 终止妊娠药品流向记录由质管员每年1、4、7、10月5日前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且计划生育委员会书面报告,并不得迟报、瞒报,购销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6) 对购进的终止妊娠类药品必须储存于专用仓库或专柜,双人双锁、专帐记录,专人保管。

(7) 对破损、变质、过期失效的不合格终止妊娠药品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报告、确认手续,需报损、销毁的终止妊娠药品必须报药品监督管理局部门批准后监督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

(8) 本制度批准之日起执行。

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1、人工终止阡陌主要指米非司西酮片、米索前列醇片、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缩宫素注射液、卡前列甲酯栓以及获准生产和销售的其它人工终止妊娠药品。

2、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应当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进人工妊娠药品。

3、人工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在依法获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服务项目的医疗保健机构使用(经核准开展产科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正常使用催产药物除外);任何单位不得为药品零售企业、个人经营者和未依法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代购人工终止妊娠药品。

4、获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凭处方调配、使用人工终止妊娠药品,严格遵守医嘱发药,并建立处方档案。

5、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应当在依法取得妇产科执业资格的医师指导和监护下使用;禁止其他人员开具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处方。

6、人工终止妊娠药品权有专人专帐保管,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保管和使用记录;每月核对一次终止妊娠药品出入库数量,并记录核对情况;购进和使用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7、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机构应当为妊娠14周以上使用人工终止妊娠药品者建立完整的档案;档案包括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的通用名称、批号、用药者姓名、年龄、身份证号、发(取)药时间、使用量、主管医师、药剂师及有资格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意见书或者有关证明等内容。

超声和染色体賚设备使用与技术管理制度1、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生服务机构B超诊断、染色检测技术操作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岗位的从业资格,持证上岗,严格遵守规范和职业纪律,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

2、对怀疑胎儿可能为遗传性疾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必须按国家卫生部《产前诊断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程序进行,并由通过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鉴定。

3、对孕妇在医学上需要或进行围首期检查时,需要B超检查的,乡镇卫生院由妇产科医生申请报主管院长批准,二级以上医疗单位由妇产科医师申请报妇产科主任批准,现场操作时必须有两名医生在场,共同签字负责,同时要对所进行的孕妇检查情况进行专项登记备查。

人工药物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人工药物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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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随访,以便医生了解终止妊 娠药品的使用效果和不良反应。
随访结束后,医生应对患者的病情和治疗方案进行总 结和评估。
紧急情况处理流程
01
在使用终止妊娠药品过程中,如果出现严重不良反应或过敏反 应,患者应立即停止使用该药品,并前往医院就诊。
02
如果患者在使用终止妊娠药品后出现其他紧急情况,如大量出
政府应制定相关政策,规范行业行为,提高 服务质量。
培训和教育
患者教育
加强医护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专业技能 和服务水平。
开展科普宣传,提高公众对人工药物终止妊 娠的认知和接受度。
07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中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
《人工药物终止妊娠技术管理 规范》
《人工药物终止妊娠技术指南 》
THANKS
处方药管理人员应对终止妊娠药品的处方进行审核和 监督,确保药品使用符合规定。
药店需对购买终止妊娠药品的患者进行身份登记和核 实。
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随访管理流程
医生在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时,应告知患者随访的 重要性和必要性。
如果出现不良事件或并发症,医生应及时处理并告知 相关部门。
建立严格的监测系统,对上报的病例进行跟踪和调查,确保数 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对未能达到标准操作规程的医疗机构,应提出改进建议并监督 其执行。
定期评估和反馈
1
定期对医疗机构的人工药物终止妊娠实践进行 评估,包括患者的满意度、手术并发症的发生 率、术后感染率等指标。
2
将评估结果及时反馈给相关的医疗机构和医生 ,帮助他们了解自己的优势和不足,并指导他 们改进自己的实践。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终止妊娠药品的监管,保障全县妇女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1、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批发企业方可经营销售人工终止妊娠药品。

2、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人工终止妊娠药品。

3、药品批发企业禁止将人工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不具有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机构、药品零售企业及个人。

4、获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方可购买、使用人工终止妊娠药品。

5、药品批发企业严格审查购买和使用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单位的资质,在签订药品销售合同时,应审查对方的资质证明材料,经审查无误后复印留存。

6、药品批发企业销售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应做好销售记录,包括品名、剂型、规格、有效期、销售日期等,销售记录须保存3年以上。

7、获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购进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和保管制度;应当为妊娠十四周岁以上使用人工终止妊娠药品者建立完整的档案;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的购进验收和使用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8、违反规定非法销售和使用终止妊娠药品,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终止妊娠药物管理制度

终止妊娠药物管理制度

终止妊娠药物管理制度
一、各医疗单位管理终止妊娠药品的医技人员必须熟悉掌握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

通过考试取得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后才准予上岗。

二、各医疗单位应建立健全终止妊娠药品出入仓库登记管理制度。

药库在购进米菲司酮、利凡诺(乳酸依沙吖啶)等终止妊娠药品时,必须向合法的医药供应商购进,确保药品来源合法、质量保证,以保障使用者有人身安全。

三、终止妊娠药品实行“三专“管理(即专人、专柜、专册)。

医院药库要对终止妊娠药品的出入库进行专人管理,并做好相应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人、领药人、发药时间、领药时间、药物名称、药物剂量、药物数量等。

监督药品的合法、合理使用,并给予临床医生必要的药品使用建议,确保安全使用,定期对米菲司酮、利凡诺(乳酸依沙吖啶)等终止妊娠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核对。

四、临床接诊医生对使用米菲司酮、利凡诺(乳酸依沙吖啶)等终止妊娠药品的妇女,必须掌握使用指征,做好必要检查,严格按照药品使用说明,详尽说明使用前后可能出现的情况,让使用者清楚,所有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医生的指导下和监督下使用。

五、临床接诊医生对、利凡诺(乳酸依沙吖啶)终止妊
娠药品必须及时按照要求做好登记工作,每次使用终止妊娠药物必须做好相关资料登记,包括患者姓名、使用人、使用证明人、使用情况、使用药量、使用时间及使用效果等。

六、临床接诊医生有义务对育龄妇女进行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健康宣教,减少计划外妊娠的发生。

保护妇女身心健康。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1.目的: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管理,有效地控制终止妊娠药品购、销、存行为,确保依法经营。

2.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2修订)、《关于进一步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等重点品种监管的通知》等法律、法规。

3.范围:适用于本公司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

4.责任:采购部、储运部、销售部、质量管理部对本制度实施负责。

5.内容:
5.1终止妊娠药品主要包括米非司酮片、米索前列醇、缩宫素注射液、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等。

5.2终止妊娠药品的采购应严格执行本企业《药品采购管理制度》、《药品采购管理程序》的规定,确保向合法的企业采购合格的药品。

5.3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应严格遵守以下的要求:
5.3.1销售终止妊娠药品需严格审查销售对象资质,终止妊娠药品应销售给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

5.3.2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机构(包括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药品零售企业、个体诊所、个人和无终止妊娠药品使用权的单位。

5.3.3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应按照《药品销售质量管理制度》及《药品销售质量管理程序》的规定,审核并留存客户资质材料,并建立合格销售方档案。

5.3.4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应单独开票,做到票、帐、货相符。

销售记录至少保存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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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妊娠药物管理制度模板

终止妊娠药物管理制度模板

终止妊娠药物管理制度模板一、目的和适用范围1. 目的:确保终止妊娠药物的安全、合理使用,保护患者健康,防止药物滥用。

2. 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医疗机构内终止妊娠药物的采购、储存、分发、使用及监督管理。

二、管理部门与职责1. 医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医疗规范和监督执行。

2. 药学部门:负责药物的采购、储存、分发及药物信息咨询。

3. 护理部门:负责药物的给药指导和患者监护。

4. 管理部门:负责制度的制定、修订和监督检查。

三、药物采购与储存1. 采购:必须从合法渠道采购国家批准的终止妊娠药物。

2. 储存:药物应储存在专用的、上锁的药柜中,由专人负责管理。

四、药物分发与使用1. 分发:药物分发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务人员执行。

2. 使用:使用前应详细告知患者药物的作用、副作用及注意事项,并取得患者的知情同意。

五、患者评估与适应症1. 评估:对患者进行详细的医疗评估,确保药物使用符合适应症。

2. 适应症:严格掌握药物使用的适应症,避免不适宜的患者使用。

六、药物副作用与风险管理1. 监测:使用过程中应密切监测患者的反应和药物副作用。

2. 风险管理:对于出现的副作用和风险应及时采取干预措施。

七、药物使用记录与报告1. 记录:详细记录药物使用的时间、剂量、患者反应等信息。

2. 报告:对于严重的药物副作用或不良事件,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八、培训与教育1. 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终止妊娠药物使用的培训。

2. 对患者进行药物使用教育,提高患者对药物使用的认识。

九、监督管理1. 定期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并不断完善管理制度。

十、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医务部门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订和更新由医务部门提出,经管理部门审议后实施。

请注意,本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在实施任何医疗相关制度之前,应咨询专业法律顾问和医疗专家,确保符合所有适用的法律和规定。

终止妊娠药品流通使用管理制度

终止妊娠药品流通使用管理制度

终止妊娠药品流通使用管理制度
1.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对终止妊娠药品实行专人、专柜、专帐管理。

2.终止妊娠药品的处方权限于本单位获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妇产科医生,方能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不合格处方药房不得发药。

3.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科室,须建立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登记簿,将孕妇相关信息逐项填写在登记簿上。

4.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单独处方、妥善保存,每月汇总装订一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5.医疗保健机构建立终止妊娠药品处方档案和专账,切实做到账处(账与处方)相符,账实相符(账与药品),账账(药品的进、销、存)相符。

专账各栏目内容必须据实填写完整。

6.采购终止妊娠药品必须按照获准开展的终止妊娠手术类型(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术和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编制采购计划。

必须在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且能经营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采购。

需经院领导审
批同意,方能购进终止妊娠类药品
7.终止妊娠药品权限于本院使用,禁止转让和外借;
8.药剂科人员应认真学习,贯彻领会《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的文件精神,管好、用好终止妊娠药品,为临床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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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妊娠药品销售和使用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药品管理法》,严格遵守终止妊娠药品管理
要求,认真执行计划生育相关政策。
2、药品管理人员按计划从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
品企业购进药品,同时做好入库验收,建立专用购进和出库记
录。
3、米非司酮片和米索前列醇片由药房统一管理,早孕终
止妊娠使用的米非司酮片和米索前列醇片,由开单的妇产科执
业医师到药房领取,药房凭妇产科执业医师开的处方发药,并
登记在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登记簿上。
4、妇产科须建立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登记簿,将终止妊娠
妇女的相关信息、药品使用的名称、数量逐项填写在登记簿上。
14周以上终止妊娠的要将查验过的计生部门出具的证件或有
医学指征终止妊娠的医学证明粘贴在病历上,以备查验。
5、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妇产科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和监护
下使用。禁止非妇产科执业医师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
6、严格禁止将终止妊娠药品外借、转让和违规使用。
7、购进和使用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
1、进行早期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有医学指证需要终止
妊娠时,须向受术者说明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或终止妊娠可能
出现的不良反应及意外情况,经本人和家属同意并签署意见,
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
2、如为计划生育引产的,按计划生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执
行。
3、凡引产出来的婴儿,必须认真填写孕周,引产出来的
时间、婴儿性别、死(活)婴处理结果等。并有两名医务人员
署名。
4、如实记录手术对象的情况。建立终止妊娠手术档案,
并定期汇总,每季度向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一
次。
5、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的技术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
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6、严禁进行假结扎、假放环、非法取环,杜绝出具虚假
《出生医学证明》,《计生手术证明》,《婴儿死亡证明》等医学
证明和计生证明。

样本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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