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汉御史大夫的性质及其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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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家臣到国臣:西汉御史大夫角色转变初探

从家臣到国臣:西汉御史大夫角色转变初探

100从家臣到国臣:西汉御史大夫角色转变初探■白辰宇/济宁育才中学摘 要:御史大夫是秦汉三公九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官职设立于秦,西汉时期不断完善发展,到西汉中后期,其角色发生了重大转变,逐渐成为三公之一。

御史大夫向三公的转变是多方面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转变一方面是为了适应当时行政复杂化的现实需要,另一方面也与西汉中后期的政治思潮密切相关。

御史大夫向三公的转变实际上就是西汉中后期政治文化转变的一个缩影,对西汉御史大夫的研究,为理解秦汉时期的御史制度以及西汉中后期政治生态的演变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西汉 御史大夫 三公 变化原因据《汉书·百官公卿表·御史大夫》载:“御史大夫,秦官,位上卿,银印青绶,掌副丞相……成帝绥和元年更名为大司空,金印紫绶,禄比丞相”。

我们由此可以发现西汉御史大夫的角色在西汉后期发生了重要转变。

前辈学者由此出发,主要剖析考辨了御史大夫的职掌和御史大夫与丞相的关系。

①但他们主要侧重于相关史事的勾勒与重建,对于西汉御史大夫角色转变的原因并没有过多的讨论。

笔者拟由此出发,略陈管见,以期得到方家指教。

一、先秦“三公”官为制度构想而非政治实践“三公”名称的起源大抵可见于西周时期,《尚书·周官》载“立太师、太傅、太保,兹惟三公,论道经邦,燮理阴阳”。

《汉书·百官公卿表》云:“太师、太傅、太保,是为三公。

盖参天子,坐而议政,无不总统”。

据此我们可以看出,“三公”最初即指辅佐国君的最高军政长官。

但《周礼》中对于“三公”的概念则较为模糊,也并没有《周官》《汉书》中提到的辅佐国君的职能,而且还出现了“司徒、司马、司空”的说法。

但是《周礼》中的三公只是巡行教化,礼宾贤能,与西周公的实际地位不相符合。

②因此,我们可以推测,先秦时期并无确切的“三公”制,所谓的“三公”制只是一种制度构想,并没有真正落实到政治实践当中去。

而与秦朝汉初三公九卿制度密切相关的是春秋战国时期的官僚体制,由于春秋战国时期兼并战争频繁,西周原有的分封制宗法制遭到破坏。

西汉帝国时期的官制与治理体系

西汉帝国时期的官制与治理体系

西汉帝国时期的官制与治理体系西汉帝国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也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

早期的西汉帝国经过秦朝的统治尚未巩固,尤其是秦朝的官制和治理体系经过西汉的发展和改革,才最终形成了西汉帝国的官制和治理体系。

一、西汉帝国的官制西汉帝国的官制可分为两类:一是中央官制,二是地方官制。

中央官制中有九卿、三府、太常、太傅、太尉、御史大夫、大将军和丞相。

其中,九卿是最早设立的官职之一,主要负责协助皇帝处理国家大事。

三府是处理财政、军政、刑名等方面的官署,分别是太仆、太尉、司徒。

太傅主要辅助少年国君的政务。

太常主要是处理祭祀方面的事宜。

御史大夫则是皇帝的监察机构,负责检举官员的不当行为。

大将军则是统帅全国军队的总指挥。

丞相则是实际的最高领袖,负责协调各方面政治事务。

地方官制中有郡守、县令、刺史和太守。

郡守和县令是地方行政机构的主要官员。

郡守的管辖范围是数个县,县令则是主管县的行政官员。

刺史则负责全国的军事招募和监察军营等军事事宜。

太守则是掌管整个郡的政治、经济和军事等方面的官员。

二、西汉帝国的治理体系西汉帝国的治理体系主要是皇帝的集权统治,以及官吏的具体治理方式。

皇帝的集权统治是西汉帝国的基石。

皇帝一般是由传统皇族中最有才干的人才继位,他们往往是雄才大略,有卓越的政治才能,能够领导国家迈向繁荣昌盛。

在统治中,皇帝的权力几乎是无限的,他可以决定任何政治、军事、社会等方面的事情。

同时,皇帝还设立了丞相、大将军和其他协助处理国家事务的中央官员,以提高管理效率。

在地方治理中,官员们有着相对独立的行政权利。

他们必须保证政令畅通、税收运转正常、人民安宁。

官员在行政管理中必须贯彻中央政策,但是同时也有一定的自主权。

官员们负责应对本地特有的经济、地理等状况,包括限制贪污和处理不当决策等问题。

总体来说,西汉帝国的官制和治理体系在历史上均有显著影响。

它促进了帝国的统一和发展,使得帝国更加高效地行使权利,维持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

御史大夫

御史大夫

御史大夫: 官名。

秦代始置,负责监察百官,代表皇帝接受百官奏事,管理国家重要图册、典籍,代朝廷起草诏命文书等。

概括西汉沿置,御史大夫与丞相、太尉合称三公,秩中二千石。

职务类似后来的尚书令,此为汉初之情况。

通常谓御史职掌监察,然主管非御史大夫,而是其下的御史中丞。

成帝绥和元年(公元前8年),仿古制设三公,改大夫为大司空。

东汉又改为司空。

大司空(司空)不在御史台。

“侍御史之率”的名义改属中丞。

晋以后多不置御史大夫。

唐复置,专掌监察执法。

宋不除大夫,以中丞为台长。

明洪武中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御史大夫之官遂废。

历史沿革秦始置秦始置御史大夫,为秦代最高的监察官,始皇时此官位次于左、右丞相,后逐渐成为御史台长官。

西汉时沿置,御史大夫掌副丞相,故丞相、御史并称,丞相府和御史大夫府合称二府。

凡军国大计,皇帝常和丞相、御史共同议决。

丞相位缺,也可由御史大夫升任。

御史大夫之秩为中二千石。

由于御史和皇帝亲近,故群臣奏事须由他向上转达,皇帝下诏书,则先下御史,再达丞相、诸侯王或守、相,因而皇帝可利用御史大夫督察和牵制丞相。

西汉初,诸王国也设此职,景帝中元三年(前147年)时省去。

两汉时期先秦的御史本为殿中执法官。

西汉时御史大夫虽居副丞相之位以协助丞相综理大政,但仍偏重于执法或纠察,不仅可劾奏不法的大臣,而且还可奉诏收缚或审讯有罪的官吏。

御史大夫属官有御史中丞、侍御史、绣衣御史等。

御史中丞之秩为千石,其职掌是外督部刺史或守、令,在朝可举劾百官,又主管朝中或地方上某些有关刑狱之事,如武帝时御史中丞咸宣治主父偃及淮南王狱。

侍御史员十五人,秩为六百石。

汉代所谓的御史,有时就是指侍御史。

其职掌是举奏百官的非法和违失,也可奉诏逮捕和拷问有罪的官吏。

绣衣御史不常置,其职务主要是奉命镇压人民的武装反抗活动。

成帝绥和元年,更名御史大夫为大司空,并将其禄秩提高到丞相的标准,与丞相、大司马合称三公。

汉哀帝建平二年(公元前5年),复为御史大夫。

御史大夫的概念界定

御史大夫的概念界定

御史大夫的概念界定御史大夫作为中国古代官制中的一种官职,是中国古代官制中的一种特殊官职,起源于春秋时期。

御史大夫的概念界定包括其地位、职责、历史演变和影响等方面。

首先,从地位来看,御史大夫是中国古代官制中的一种高级官员,地位较为显赫。

在春秋时期,御史大夫是国家最高的监察官员,专门负责监督君王和官员的行为,保障国家政权的稳定和廉洁。

在秦朝之后,御史大夫逐渐成为专门负责监督官员和官僚机构的职务。

其次,从职责来看,御史大夫主要负责监察国家官员和官员机构的行为,包括检举贪污腐化、弹劾不法、纠正偏颇等。

御史大夫在监察官员的过程中,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权力,可以直接上奏君王,甚至有权力弹劾和惩罚官员,以保障政府的廉洁和效率。

其三,从历史演变来看,御史大夫这个官职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中国古代的春秋战国时期。

最早的御史大夫是商代时期宫廷的一种官员,主要负责管理文书和记录宫廷事件。

到了春秋战国时期,御史大夫的职责逐渐演变为监察官员和官员机构,成为国家官员制度中的重要职位。

在秦汉以后的历史中,御史大夫一直保持着重要的地位,直到唐代廷延贞观改制,御史大夫取消,直至明清时期才有复置。

最后,从影响来看,御史大夫在中国古代官制中起到了重要的监督作用,对保障政府廉洁和尊卑有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御史大夫的存在不仅提高了官员的廉洁度,也加强了国家政府的控制力度,维护了社会秩序和政治稳定。

总的来说,御史大夫作为中国古代官制中的一种官职,具有重要的地位和职责,历史上对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其作用不仅在于监察官员,更在于对政府廉洁和官员约束的意义上。

它在中国古代的政治体制中有一席之地,也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汉初的官僚体制丞相御史大夫等职位的设立

汉初的官僚体制丞相御史大夫等职位的设立

汉初的官僚体制丞相御史大夫等职位的设立汉初,指的是西汉时期的初期阶段,这个时期的政治制度相较于以前的秦朝有了一些变化。

其中,最重要的变化之一是官僚体制的建立,通过设立丞相、御史大夫等职位来实现政府的组织和运行。

本文将探讨汉初官僚体制中丞相、御史大夫等职位的设立背景、职责和意义。

一、丞相的设立在汉初,丞相被设立为最高官职之一,主要负责协助皇帝处理国家事务。

丞相由皇帝任命,并拥有一定的权力和地位。

他可以代表皇帝主持朝政,拥有任免官员的权力,也能干预军事和外交等重要事务。

丞相的设立背景可追溯到西汉建立之初的政治需要。

当时,刘邦创立了西汉朝廷,他需要一位能够协助自己管理国家事务、稳定政局的高级官员。

因此,丞相一职应运而生。

丞相的设立有效解决了刘邦需要一个可靠的合作者来共同执掌朝政的问题。

二、丞相的职责丞相作为最高官职之一,职责非常重要。

他主要承担下列职责:1. 主持政务:丞相负责处理各项政务,向皇帝汇报国家的政治、军事、经济等方面的情况,研究制定政策和法律,监督政府机构的运作。

2. 任免官员:丞相拥有权力任命和罢免官员,他可以根据各地政务的需要,调配官员,确保各级政府的高效运转。

3. 干预军事和外交:作为朝廷中的重要人物,丞相在军事和外交事务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他可以提出对敌国的作战计划、调整军队编制、派遣使者进行外交活动等。

三、御史大夫的设立汉初还设立了御史大夫这一职位,御史大夫主要负责监察官员的职责、检举和纠正政府机构中的不正之风,以维护朝廷的廉洁和公正。

御史大夫的设立主要是为了避免官员滥用政治权力、腐败和不法行为。

该职位的设立旨在建立良好的政治监督和约束机制,确保政府的廉洁和公正。

四、官僚体制的意义汉初的官僚体制在当时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对于稳定政权、提高政府效能发挥了积极作用。

以下是官僚体制的意义:1. 强化中央集权:通过设立丞相和御史大夫等职位,加强皇帝的权威和中央集权,确保国家政权的统一和稳定。

秦汉御史大夫制

秦汉御史大夫制

苏俊良
纠察百官,典正法度。 督查藩国,翦灭分裂者。 镇压农民起义。
《试论秦汉御史大夫制度》
个人观点
御史大夫“掌副丞相”,起到佐助丞相处理政务的 职能(包括掌管图书,掌管诏书的起草,掌管律令, 司法审判)。同时,御史大夫应该是秦汉时期监察 系统的主要负责人(虽然丞相也有监察职能,这并 不冲突)。此外,御史大夫位卑而权重,根据皇帝 的旨意处理政务,起到了牵制丞相的作用。 还应注意的是御史大夫的设置在秦汉一直是有变化 的。所以其职权的大小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当时 官职的设置也不会像今天这样的分工明确。
秦汉的御史大夫的职能
林剑鸣
1.御史大夫虽曰“副丞相”,实际其职责并非“协助丞相处理政事”。 《汉书· 朱博传》:“御史之官,宰相之副,九卿之右。” “副”:剖开,分割之意; “副丞相”,分割丞相权者之谓也。御史大夫之设本非“协助丞相”, 而为率制丞相所置。(举例) 2.传统以来的片面观点: 认为御史仅为“纠察之任”;甚至“位上卿,银印青绶,掌副丞相”。 (《汉书· 百官公卿表》) 3. (1) “ 掌图籍秘书 (2) “受公卿奏事,举劾按章”。 (3)掌管律令,“岁雠辟律于御史”,即每年廷尉要到御府核对刑律。 (4)司法审判之责。“使御史按问诸生”(《史记·秦始皇本纪》 举凡丞相有权处理之事,御史大夫均可过问,而御史大夫所司之权, 则丞相不一定有。—可见御史大夫之职责并非仅限于协助丞相或仅局 限于监察百官之务的。 4.秦代的御使大夫,御史,由古代的史官发展而来。




“史”原为记事者(许慎:《说文解字》)。引书为“掌书 之官”,身份不高。 御史大夫承周官御史而来,为秦统一之后所设。 统一六国前,秦国不见有此官名。统一之后,始皇二十 六年有“御史大夫劫”,二世元年有“御史大夫臣德” (《史记· 秦始皇本纪》)。 《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可以看到各史。如主命令文书的称为 “令史”:告子爰书:某“丞史”,供尉给事文 书的称为“尉史”。依此例,给事皇帝文书的便称为“御 史”。 可见,御史不过是皇帝身边的文书小吏,御史权利的扩大都 是由皇帝授予的。秦始皇时代出现的重大政治事件单单派御 史出面。位卑而权重,因而御史大夫之设是为牵制相权,维 护皇权。 林剑鸣的《秦代中央官制简论》、《秦汉时代的丞相和御 史—居延汉简解读笔记》;安作彰、熊铁基《秦汉官制史稿》

【史料及解析】《西汉官制》

【史料及解析】《西汉官制》

西汉官制西汉仿秦制,皇帝之下,中央政府的最高行政长官是丞相或称相国,丞相一人或两人(左右丞相);次于丞相的有太尉与御史大夫,分掌军政与监察。

后丞相又改称大司徒,太尉又称大司马,御史又改称大司空,合称三公,三公之上有上公(太师、太傅、太保),为荣誉职,不常置。

三公之下,分设九卿,总管庶政,又有九卿以外的列卿宫官,与将军尚书台,兹列表如下:类别官名秩禄职守备考初置后更易上公太师万石西汉未平帝元始元年一度置太傅万石初置后罢,哀帝时复置太保万石西汉未平帝元始元年一度置三公丞相司徒万石天子辅贰总理庶政西汉哀帝后丞相更名司徒太尉司马万石全国军政汉武帝时初置大司马之号冠将军之上御史大夫司空万石中央监察成帝时更为大司空其后司空御史常更迭置之九卿太常中二千石礼仪祭祀秦之奉常,景帝更名太常郎中令光禄勋中二千石宫殿门宿卫秦之郎中令,武帝更名光禄勋卫尉中二千石宫门卫屯兵秦之卫尉,景帝时更为中大夫令,旋复旧。

太仆中二千石舆马秦之太仆廷尉中二千石刑狱秦之廷尉,景帝更为大埋武帝复廷尉哀帝称大理大鸿胪中二千石宾客朝觐与归义蛮夷秦之典客,景帝更名太行令武帝复为大鸿胪宗正中二千石王族亲属之事秦之宗正,平帝更名宗伯大司农中二千石钱谷与财政秦之治粟内史,景帝更名大农令武帝更名大司农少府中二千石山泽租税与宫中供奉秦之少府列卿与宫官中尉执金吾二千石循徼京师主领北军秦之中尉,武帝更名执金吾将作少府将作大匠二千石治宫室秦之将作少府,景帝更名将作大匠水衡都尉二千石上林院汉武帝时初置将行大长秋二千石皇后宫中事秦之将行,景帝更名大长秋,以中官充之太子太傅太子少傅二千石辅导太子古有之官将军大将军万石诸将军皆掌征划自汉武帝以卫青为大将军,霍去病为票骑将军票骑将军万石车骑将军万石卫将军万石前后将军万石左右将军万石尚书台尚书令千石主领尚书尚书原属少府,自汉武帝后尚书之权渐重尚书仆射六百石佐尚书令六曹尚书六百石分主各曹文书丞郎四百石分司庶务令史二百石说明:2、最高中央行政机构——三公九卿(1)三公为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分掌政务、军政和监察。

中国古代司法机关的演变

中国古代司法机关的演变

中国古代司法机关的演变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从司寇到廷尉西周时期,中央设大司寇,负责实施法律法令,辅佐周王行使司法权;大司寇下设小司寇,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基层设有士师、乡士、遂士等负责处理具体司法事宜秦汉时期,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审理全国案件;郡守负责全郡案件审理;县令兼理本县司法,负责全县审判工作;基层设乡里组织,负责本地治安与调解工作御史制度变革秦代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对全国进行法律监督汉代时期御史大夫(西汉)、御史中丞(东汉),负责法律监督西汉武帝以后设立司隶校尉,监督中央百官与京师地方司法官吏;刺史,专司各地行政与法律监督之职魏晋以降,为抑制割据势力,御史监督职能有明显加强。

御史台主监察,权能极广,受命于皇帝,有权纠举一切不法行为唐宋时期大理寺北齐时正式设大理寺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流徒案件的判决,须送刑部复核;死刑案件必须奏请皇帝批准,对刑部移送的死刑与疑难案件具有重审权刑部唐代刑部:复核大理寺判决的徒、流刑以上的案件,以及州县判决的徒刑以上案件,并有权受理在押犯申诉案件宋代刑部:负责大理寺详断的全国死刑已决案件的复核及官员叙复、昭雪等事。

注意:神宗后,刑部分设左右曹,左曹负责死刑案件复核,右曹负责官吏犯罪案件的审核,其职能有所扩大宋审刑院是太祖时为加强对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设立的,使大理寺降为慎刑机关,地方上报案件必先送审刑院备案,后移送大理寺、刑部复审,再经审刑院详议,交由皇帝裁决。

神宗时裁撤,恢复刑部与大理寺的原有职能御史台以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下设台、殿、察三院,是中央监察机构,有权监督大理寺、刑部的审判工作,同时参与疑难案件的审判,并受理行政诉讼案件。

分设台院、殿院、察院,统辖下属的诸御史三司推事中央或地方发生重大案件时,由刑部待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审理地方司法机关唐代地方司法机关由行政长官兼理宋代地方州县仍实行司法与行政合一之制,但从太宗时起加强地方司法监督明清时期刑部明代刑部增设十三清吏司,分掌各省刑民案件,加强对地方司法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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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朝转 化 的视野下 考察 西汉御史 大夫 的性质 及其
秦统一天下 , 设 御史 大 夫 之 职 , 但 某 一 官 职 的
产 生必 然经 历一 定 的演 化过 程 . 亦 即对先 前 官制 的 继 承 或职掌 的整 合 。 关 于御 史大 夫对 先秦御 史 职能
的继 承 , 近 人刘 师培 有一 番论 述 :
置酒 后宫 , 问淳 于髡 日 : 先生 能饮 几何 而醉 ?对 日 : 赐 酒 大 王之 前 , 执法 在 前 , 御 史 在后 , 髡恐惧 , 不 过

令、 臣下 奏 章等 。 三是 皇帝 通过 御史 大夫 制 约相权 。 前 辈 学 者 有 关 御 史 大 夫 的研 究 主 要侧 重 于制 度 层
朝” 重要 成 员 的 角 色 。 在政 局 中发 挥 着特 殊 的 作 用 。 近 臣特 性 对 于 汉 代御 史 大夫 性 质 的 判定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 同样 , 近 臣特 性 的丧 失 对 于 御 史 大 夫 性 质 的 转 变 也起 到 了关 键 作 用 。 [ 关 键 词】 御 史 大夫 ; 近 臣特 性 ; 内朝 ; 丞 相
演化 , 以期 加 深对御 史 大夫 职 官 的认 识 和理解 。
“ 御 史之 职在 周代 之 时 亦属 微 官 。 惟邦 国之 治 ,
万 民之令 , 均 为御 史所 掌 , 复 兼摄 赞 书之 职 , 以书从 政之人 , 与后 世 起 居 注略 同。 战 国时秦 、 赵 皆 有御
御史 大夫 始 设 于秦 。关 于 御史 , 甲骨 卜 辞 虽有
【 中图分类 ̄] K 2 3 4
【 文献标识 码】 A
【 文章编 号1 1 6 7 4 — 1 1 0 2( 2 0 1 5) 0 1 — 0 0 8 7 —0 6
关 于西汉 御 史 大夫 的考 察 , 前 人 的研究 主要侧
时期 , 御 史 的职能大致 延续西 周 . 如“ 秦 御史 前书 日 :
“ 小 史” , “ 掌 王 之 八 枋 之法 ” 者称“ 内史 ” 。 尽 管 称
谓 有所 区别 , 但 都带 有 明显 的近 臣特性 , 与“ 天子 ” 、
“ 王” 、 “ 邦 ”关 系密 切 。西 周御 史 的设 置 与大史 、 小
可佐 证 。首先 , 《 汉书・ 百 官公 卿 表》 所载 御史 大夫 “ 掌 图籍 秘 书 ” 、 “ 受 公卿 奏 事 。 举劾按章” 等 职 能 与
御史 书王 之法 令授 与受 者” 。 御史 不仅具 有 近 臣特
性. 还 承担 着“ 掌赞 书 、 万 民之治令 ” 的职能 。到 战 国
收 稿 日期 : 2 0 1 4 — 0 3 — 2 1 .
斗径 醉 矣 ” [ 1 1 3 . 较 之 西周 , 御 史 的 近 臣特性 和 职
掌 并无 太大 出入 。
面. 以制度 层面 的职权来 说 明御 史 大夫 的性质 。 本 文
试 图从先 秦御史 的近 臣特性 出发 ,探 讨御史 大夫 在 汉 初政局 中所扮 演 的角色 ,力求在 秦汉 官制演 变和
刘 氏提 出 由御 史转 变 为御 史 大夫 的关键 在 于 “ 居斯 职者 得 以 日亲 君侧 ” 。 无论 其职 能在 此后 如何 变化 , 就 职官演 变 而言 , 笔 者赞 同刘 氏之论 。文 献记 载亦
区 分更 为 细 致 , 具 体 职 能 也更 为 明确 。《 周礼》 载: “ 掌建邦之六典” 者称“ 大史” , “ 掌 邦 国之 志 ” 者 称
史, 亦属 末僚 …… 惟居 斯 职 者 得 以 日亲君 侧 , 故 至
记 载 ,具体 职 能 尚存 争议 。 西周 时 期对 于史 官 的
பைடு நூலகம்
秦代 , 即为尊 官 , 与丞相 并 , 复 改称御 史 大夫” [ 2 1 3 8 3 。 在肯 定御 史 大夫继 承先秦 御 史职 能 的基础 上 ,
上文 所论 先秦 御 史大 致 相 同。 “ 秦统 一后 还设 御史 大夫 , 由御 史 演化 而来 。 但 御史 大夫 掌律 令 、 图书秘
史、 内史 或 有 相 似 之处 , 据《 周礼》 载: “ 御 史 掌邦 国
都鄙 及 万 民之治 令 , 以赞 冢宰 。 凡 治者受 法令 焉 。 掌 赞 书 。凡数 从政 者 ” 。郑 玄 注 日 : “ 御 犹侍 也 、 进也” 。
重 于三个 方 面 , 一是 御史 大 夫 具有 协助 丞 相处 理政
务 和 主管 监 察 的职 能 。 二是 御 史 大 夫 扮 演 着 皇帝 “ 秘 书长 ” 的角色 . 负 责 掌 管文 书 、 档 案 以及 皇 帝 诏
某年月 E t 。 秦 王与赵 王饮 . 令赵 王鼓瑟 ” 【 , “ 齐 威王
州雩院
J o u na r l o f C h i z h o u Un i v e r s i t y
2 0 1 5 年 2月 第 2 9 卷 第1 期
F 出 .2 0 1 5 Vo 1 . 2 9No . 1
西汉御史 大夫 的性质及 其演化
丁 佳 伟
( 南京师范大学 社会发展学院 , 江苏 南京 2 1 0 0 9 7 )
贾公 彦疏 日 : “ 言‘ 凡’ , 语广谓 外 内官所 有治 职者 , 皆
籍 ,还 是其 旧制 的反 映 ” 。 其次 , 《 汉书 ・ 百 官公 卿 表》 中“ 御 史 大夫 , 秦官” 条 引应劭 注 : “ 侍 御史 之率 , 故称 大夫 云 ” 。 “ 侍” 有近 、 从 之意 。 所 谓侍 中、 中常侍
【 摘要】 西汉时期 , 内朝 的形 成 是 中 国官 制 史 上 的 创 举 。由 内到 外 的转 化 模 式 也 是 历 代 官制 演 变 的主 要 形 式 之 一 。 从这个视角来考察西汉
御史 大夫的性质及 其演化过程或许能有一番新的认识。 在继承先秦御史近 臣特 性的基础上, 御史大夫凭借 与君 主的亲 密关 系扮演着“ 汉初 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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