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案例练习
保险法律案例分析题库(3篇)

第1篇一、选择题1. 下列哪项不属于保险合同的特征?()A. 双务合同B. 有偿合同C. 附合合同D. 约束合同2. 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中,以下哪项行为属于保险人的告知义务?()A. 投保人如实告知保险标的的情况B. 投保人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情况C. 保险人如实告知保险条款的情况D. 保险人如实告知保险费率的情况3. 以下哪项不属于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A. 保险合同的成立B. 保险合同的生效C. 保险合同的解除D. 保险合同的终止4. 保险合同中,以下哪项属于保险责任的免除?()A. 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前B. 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终止之后C. 保险事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D. 保险事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除外责任范围5. 以下哪项不属于保险赔偿的原则?()A. 实际赔偿原则B. 补偿原则C. 保险利益原则D. 公平责任原则二、简答题1. 简述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2. 简述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
3. 简述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
4. 简述保险责任免除的情形。
5. 简述保险赔偿的原则。
三、案例分析题1. 案例背景:甲将其名下的车辆投保了车险,保险期间为一年。
在保险期间内,甲将车辆借给朋友乙使用,乙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损坏。
甲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乙并非车辆所有人,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范围为由拒绝赔偿。
问题:(1)保险合同是否有效?(2)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 案例背景: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为两年。
在保险期间内,房屋因火灾被烧毁。
甲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火灾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除外责任范围为由拒绝赔偿。
问题:(1)保险合同是否有效?(2)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案例背景:甲将其名下的宠物狗投保了宠物保险,保险期间为一年。
在保险期间内,宠物狗被他人恶意伤害,导致死亡。
甲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宠物狗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标的范围为由拒绝赔偿。
法律保险理赔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某市居民张先生于2021年5月投保了一份综合法律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
该保险合同涵盖民事侵权、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咨询等服务。
2022年3月,张先生因在工作中与同事发生争执,导致同事受伤,被同事起诉至法院。
张先生在收到法院传票后,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理赔申请。
案例分析:一、案件事实1. 事故发生经过:2022年2月,张先生在公司负责项目管理工作。
在一次项目讨论会上,因意见分歧,张先生与同事李先生发生争执。
争执过程中,张先生情绪激动,导致李先生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轻微脑震荡。
2. 法律诉讼:李先生认为张先生的行为构成了侵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先生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万元。
3. 保险报案与理赔申请:张先生在收到法院传票后,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交了相关理赔材料。
保险公司受理了张先生的报案,并启动了理赔程序。
二、保险合同条款分析1. 保险责任:根据张先生投保的综合法律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对因被保险人侵权行为导致的第三人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在保险金额内予以赔偿。
2. 保险金额:张先生的保险金额为10万元,包括民事侵权、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咨询等服务。
3.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一年,自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5月1日。
4. 保险费用:张先生每年缴纳的保险费用为1000元。
三、理赔程序1. 报案:张先生在收到法院传票后,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交了相关理赔材料。
2. 调查核实: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对事故原因、损害程度、赔偿金额等进行调查核实。
3. 赔偿决定:经调查核实,保险公司认为张先生的行为符合保险责任范围,决定赔偿李先生5万元。
4. 支付赔偿金: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李先生支付了5万元赔偿金。
四、案例评析1. 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张先生投保的综合法律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 保险责任的认定:张先生在工作中与同事发生争执,导致同事受伤,符合保险合同中关于侵权行为导致的第三人损害的保险责任。
保险法律案例分析题答案(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先生,男,45岁,某公司员工。
2018年,张先生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保险期间为终身,保险费为年缴,首期保费为2万元。
张先生在缴纳首期保费后,因工作繁忙,未能按时缴纳后续保费。
2019年,张先生因意外事故去世,其妻子李女士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经核实,确认张先生已去世,但认为其未按时缴纳后续保费,构成违约,故拒绝支付保险金。
李女士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张先生未按时缴纳后续保费是否构成违约?2. 保险公司是否应支付保险金?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案例分析1. 张先生未按时缴纳后续保费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
张先生在签订保险合同后,未按照约定缴纳后续保费,构成违约。
因此,张先生未按时缴纳后续保费的行为构成违约。
2. 保险公司是否应支付保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在本案中,张先生在签订保险合同后,已缴纳首期保费,保险合同成立。
然而,张先生未按时缴纳后续保费,构成违约。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一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投保人支付欠缴的保险费。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张先生支付欠缴的保险费。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一条,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但投保人未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支付欠缴的保险费。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有权要求张先生支付欠缴的保险费,但无权解除合同。
意外保险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制造业的企业,为了保障员工的权益,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公司决定为全体员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乙保险公司是一家具有资质的保险公司,愿意为甲公司提供意外伤害保险服务。
双方经过协商,签订了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为全体员工投保,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金额为每人1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保险公司支付了保险费。
二、案例经过在保险期间内,甲公司员工丙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不幸身亡。
丙的家属向乙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
乙保险公司经核实,确认丙的死亡属于意外伤害,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然而,乙保险公司以丙在工作时间以外遭遇车祸,不属于工作期间,因此拒绝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
丙的家属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保险公司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
三、案例分析(一)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
具体而言,有以下两个问题:1. 丙的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伤害?2. 丙的死亡是否属于工作期间?(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保险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的人身受到意外伤害,支付保险金。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案例分析1. 丙的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者死亡。
在本案中,丙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属于意外事故,且导致其死亡。
因此,丙的死亡属于意外伤害。
2. 丙的死亡是否属于工作期间?关于工作期间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工作期间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规定的时间内,从事与工作相关的工作。
保险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居民李某,于2020年3月为其女儿李某某投保了一份由某保险公司承保的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保险合同约定,若李某某在保险期间内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支付保险金。
保险合同生效后,李某按时缴纳了保费。
2021年5月,李某某因突发疾病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李某立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并提供相关医疗证明和保险合同。
然而,保险公司经调查后认为,李某某所患疾病不在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内,拒绝支付保险金。
李某不服,认为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李某某所患疾病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2. 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3. 法院应如何判决本案?三、案例分析(一)关于李某某所患疾病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根据保险合同约定,重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恶性肿瘤、严重心脏病、急性或慢性肾功能衰竭、严重肝病等。
本案中,李某某所患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属于恶性肿瘤范畴,因此,李某某所患疾病应当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
(二)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发生的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支付保险金。
本案中,保险公司经调查后认为李某某所患疾病不在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内,因此拒绝支付保险金。
然而,根据上述分析,李某某所患疾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保险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三)关于法院应如何判决本案1. 法院应认定李某某所患疾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
2. 法院应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李某某保险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法院可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李某因诉讼产生的合理费用。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合同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协议。
保险案例及答案

保险案例及答案1.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
租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
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
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
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赔?为什么?(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承租人对该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
(2)房东不能以被保险人的身份索赔。
因为保单转让没有经过保险人办理批单手续,房东与保险人没有保险关系。
2.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
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
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该银行违反了明示保证(或保证,或最大诚信原则),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3.某宾馆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能做到全天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
后宾馆于某日被盗,经调查,该日值班警卫因正当理由离开岗位仅10分钟。
问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什么保证?保险公司是否能藉此拒赔?为什么?该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明示保证。
保险公司可以据此拒赔。
因为该宾馆违反了明示保证,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据此而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4.有一批货物出口,货主以定值保险保险的方式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按投保时实际价值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价值24万元,保险金额也为24万元,后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出险时当地完好市价为20万元。
问:(1)如果货物全损,保险人如何赔偿?赔款为多少?(2)如果部分损失,损失程度为80%,则保险人如何赔偿?其赔款为多少?(1)按照定值保险的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赔偿金额。
保险法练习题..

保险法练习题..⼀、案例分析1.赵县个体三轮摩托车司机孙某,在赵县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保险⾦额为4500元,另外⼜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额为6000元,并指定其⼦为受益⼈。
在保险期间的某⽇,孙某在运送货主张某及其货物时,在⼀铁道⼝与⽕车相撞。
孙某、张某当场死亡,三轮摩托车毁损。
这次事故应由孙某负责。
现托运⼈张某之妻向法院起诉,要求以承运⼈孙某的保险⾦予以赔偿。
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1)孙某投保的⼈⾝保险指定了受益⼈,保险⾦属于受益⼈享有,不能作为孙某的遗产⽤以清偿债务或赔偿。
因此,6000元保险⾦应归孙某之⼦享有。
(2)财产保险不存在指定受益⼈的问题,因此,财产保险的保险⾦属于被保险⼈的遗产,孙某投保的车损险是财产保险,4500元保险⾦属于孙某的遗产,应⽤来清偿其债务或赔偿。
2. 赵某为某⼯⼚职⼯。
2005年3⽉,赵某向甲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额为20万元。
同年6⽉,赵某所在⼯⼚为该⼚每位职⼯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每⼈保险⾦额为5万元。
两份保险合同的期限均为⼀年。
2006年2⽉,赵某的邻居钱某因过失造成⽕灾,致使赵某家庭财产受损12万元。
同时,赵某在逃避⽕灾过程中,被利器刺伤头部,花去医疗费⽤6万元。
问:(1)本案是否属于重复保险?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1)本案不属于重复保险。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以同⼀保险标的、同⼀保险利益、同⼀保险事故与数个保险⼈订⽴数个保险合同的⾏为。
⽽本案中,甲、⼄保险公司分别对赵某的家庭财产和⼈⾝提供保险,不符合重复保险概念中同⼀保险标的、同⼀保险利益、同⼀保险事故的属性。
(2)甲保险公司赔偿赵某家庭财产损失12万元。
其后,甲保险公司取得代位求偿权,向钱某追偿12万元。
⼄保险公司向赵某给付保险⾦5万元。
3.2004年10⽉8⽇,甲未经其⽗亲⼄书⾯同意,为⼄投保了⼀份⼈⾝保险,以丙为受益⼈,保险期限为2年,保险责任范围包含被保险⼈的死亡、疾病死亡。
保险法律法规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案例背景:某市居民张先生,50岁,是一家中型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
为了保障自己和家人的生活,张先生于2020年10月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保险期限为终身,年缴保费为2万元。
保险合同中约定,若张先生在保险期限内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金额支付保险金。
2021年6月,张先生在一次户外活动中不幸遭遇意外事故,经抢救无效去世。
张先生的家人得知此事后,立即向保险公司提出了保险金理赔申请。
案例争议: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以张先生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病史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张先生的家人对此表示不满,认为保险公司无权以此为由拒绝理赔,因为高血压病史在投保时已经如实告知,且高血压并非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2.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3. 保险事故的认定1.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张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了终身寿险合同,合同成立并生效。
2.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其有关情况。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本案中,张先生在投保时如实告知了其患有高血压病史,但未告知其患有高血压并发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需满足以下条件:(1)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2)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3)保险人未在合同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合同。
本案中,张先生未告知其患有高血压并发症,但高血压并发症并非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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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全履行告知义务能否得到赔偿?
• 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宫某因患胃癌 (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 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 月24日,宫某经吴某推荐,与其一同到保险公司 投保人身险,办妥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 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1997年5月,宫某旧病复 发,医治无效死亡。宫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 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 审查提交的有关证明时,发现宫某的死亡病史上, 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 金。宫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疾病并未违反告 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 保险代理人接受投保是否成立保险关系?
• 2004年4月1日,某有限公司乙向某保险公司投保 了企业财产险,保险期为1年。2005年4月2日,乙公 司提出续保,向保险公司代理人甲递交了投保单,缴 纳了保险费,财产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甲因特殊原 因,未及时向保险公司交付保费和投保单,保险公司 也没有签发保险单。 2005年4月20日,乙公司发生火灾,库房及大部 分物资烧毁,价值90万元。火灾后,及时通知了保险
问题:此案应如何处理?
• 保险单是否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
2005年9月17日(六)乙购买一辆轿车并向某保 险公司营业部甲投保,甲同意并收取了保费,开具 了保费收据(记载9月17日为收费日期)和保单(记 载保险期间自9月18日零时开始)。但因保单专用章 在公司,要求乙自带保单9月19日去公司盖章。 结果9月18日乙的车出险全损。乙报案索赔,保 险公司以未签发保单为由拒赔。乙遂将保险公司诉 至法院。 问题:此案应如何处理?
• 保险法:第十六条 •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 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 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 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 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 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 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 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 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
பைடு நூலகம்
继承遗产还是领取保险金?
• 1996年3月,王母以王某为被保险人投保某保险 公司的终身寿险(含人身以外伤害致死责任), 未指定收益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就在保单的 “收益人”栏填写了“法定”二字。1997年王某 与赵女士结婚,后来生一男孩。1998年6月王某 因遭意外伤害死亡。保险公司应付10万元身故保 险金。但王母与赵女士为保险金归属问题发生争 执,双方各执己见而对簿公堂。原告赵女士认为 配偶是法定收益人,应该有保险金分割权。而被 告王母则认为,自己是投保人,保费是自己交的, 投保时王某未婚,因而投保时的法定收益人是王 某的父母。 • 一审法院认为,变更收益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 但投保人、被保险人从未出具变更通知,因而判 决收益人是王的父母。赵女士不服,上诉中级人 民法院。
• 对于此案的处理,保险公司内部形成了两种意见。
•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保险人投保时虽已实际患严重疾 病,但本人并不知道,他没有过错。
•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被保险人投保之前患有严重疾 病并接受过手术治疗,虽因家属和医生的善意隐瞒, 被保险人并不清楚自己患有何种疾病,从他未声明自 己患有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
该保险合同有效吗?
• 甲(男)与乙(女)为大学同学,两人确立了恋 爱关系。毕业之后两人分配到不同地方工作,但 仍书信往来,不改初衷。甲的生日快要到了,为 了给他一个惊喜,乙悄悄为他投保了一份人寿保 单,准备作为生日礼物给他。谁知天有不测风云, 当甲从外地匆匆赶往乙所在城市时,却遭遇了翻 车事故,甲当场死亡。乙悲痛之余想到了自己为 甲投保的保单,于是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死亡保 险金2万元。保险公司在核保时,得知甲这份人寿 保单是在甲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由乙独自购买 的。于是,保险公司便以乙没有保险利益为由, 拒绝给付保险金。 • 问:保险公司的主张合法吗?
• 另一案例
• 2004年10月,张某经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业务员姚某介 绍,投保长泰安康(B)险种的保险。合同第七条规定: “本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 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投 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 除本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 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在填写投 保单的过程中,姚某替张某填写了投保单的条款内容,让 投保人签名,并未用口头说明应如何尽“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单中投保人的告知事项和健康问卷中的“是”和“否” 栏内容均是由姚某填写为“否”。 • 在连续缴纳了两年保险费之后的2006年2月,投保人张某 因病死亡。3月,张某之妻高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6月,保险公司作出“经调查核实被保险人张国林投保前 已被确认肝部疾病,并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根据保险法 和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我公司作出不给付保险金并解除
保险法案例练习
同难兄弟获赔为何不同?
• 某公司为了丰富员工生活,组织员工旅游。 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突然从后面驶来一部 大货车违章快速超车,两车同向侧面严重碰 撞。公司员工甲和乙受了重伤,立即被送往 附近医院急救。甲抢救无效,于2小时后身 亡;乙在车祸中丧失了一条大腿,在急救中 因心肌梗塞(乙患心脏病多年),于第二天 死亡。事发前不久,公司为全体员工购买了 人身意外伤害险,每人的保险金额为10万元。 • 问:1.甲乙的死亡是否属于保险事故? • 2.保险公司应如何核定和给付保险金?
•
迟缴保费对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有无影响?
2005年7月7日,某保险公司业务员甲到乙家中为乙的汽 车办理保险,乙同意投保,甲签发了保险单,保险期间自 2005年7月8日零时至2006年7月7日24时。但乙以钱紧为由, 要求过几天再付保险费,甲便在保单的特别栏中注明“未 缴纳保险费,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字样,乙在保单上 签了字。此后,甲多次向乙催缴保费未果。 2005年9月20日下午乙到保险公司缴纳了保费,21日下 午,乙报险索赔。保险公司经查实际出险时间为20日上午, 故以保费在出险之后缴纳为由拒赔,乙遂将保险公司诉至 法院。
• 关注点:宫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 实是不可能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问题的关 键恰恰就在这里。尽管被保险人不是故意隐瞒他有胃 癌的事实,但是却隐瞒了住院做手术的事实,在告知 其胃癌病情上存在重大过失,增大了保险人的风险, 那么保险人可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 分析与结论 • 杨某在投保时,在投保单上的受益人一栏 填写的是“丈夫”,虽然杨某没有写明丈 夫的姓名,但这里填写的丈夫显然是王某。 后来,她与王某离婚,与李某结婚,但并 未提出更改受益人的要求,因此,合同中 “丈夫”为受益人指的是王某,这一客观 事实始终没有改变,保险金应由王某来领 取。 • 综上所述,由王某领取30,000元身故保险 金,但如果杨某1998年交纳的保费是在改 嫁之后交纳的,王某应该退还给李某与杨 某的共同财产——1998年度交纳的保险费。
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保险公司认为:既没有收到
保险费,也没有核保、签发保险单,拒绝承担赔偿责 任。 乙公司不服,起诉于法院。法院认为:保险公 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乙公司保险
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乙公司虽然向保险公司 代理人甲递交了投保单,缴纳了保险费,但是, 保险公司没有收到保险费,也没有核保、签发 保险单。保险合同尚未成立。因此,保险公司 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是保险公司的代理人, 代理人接受投保单和保险费的行为,应视为保 险公司的行为。该接受行为是对订立保险合同 的要约行为的承诺,该行为是有效的,表明保 险合同已经成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 你赞同哪种意见?为什么?
• 保险公司作出如下核定和给付: • 首先,核定车祸属于意外事故; • 其次,核定甲死亡的近因是车祸,属于保 险责任,给付甲保险金10万元;核定乙丧 失了一条腿的近因是车祸,属于保险责任, 给付5万元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 最后,核定乙死亡的近因是急性心机梗塞, 不属于保险责任,不予给付死亡保险金。
另一案例:离婚后保单权益归哪个丈夫?
• 杨某1997年10月投保15年期的简易人身保 险10份,保险金额为30000元,她在投保单 上的受益人一栏填写的是“丈夫”。投保 时其夫为王某,1998年双方离婚,1998年 底杨某又与李某结为夫妻。 1999年7月, 杨某由于车祸死亡,由谁来领取保险金?在 杨某的两位“丈夫”间发生了争执。 • 谁是保单受益人?
《保险法》 • 第13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 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 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 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 载明合同内容。 •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 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 各国立法通例:英美德日等国 • 如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21条规定:“保险人 接受被保险人的要保申请后,无论当时是否出具保险 单,海上保险合同即视为已经成立。” 实践意义: • 其一,利于商事交易迅捷,促进保险业发展。 • 其二,防止保险人道德风险,有利于保护投保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