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改进和加强网游内容管理通知20091113
文化部关于对《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情况进行核查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对《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情况进行核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2.03•【文号】文市函[2010]2561号•【施行日期】2010.1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文化部关于对《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情况进行核查的通知(文市函〔2010〕25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为全面深入地推进《办法》的贯彻落实,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评估执行效果,文化部决定于2010年12月至2011年3月开展《办法》贯彻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工作。
核查范围包括所有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且经营范围中包含网络游戏的经营单位。
检查工作将采用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自查和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分阶段进行,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自查阶段2010年12月,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按照《办法》和《文化部关于贯彻实施<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0〕2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对本单位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自查。
请各企业登录中国文化市场网(http://),注册本公司账号,认真填写《<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情况检查表》(见附件)的各项内容,并将《检查表》打印盖章后于2010年12月31日之前交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
二、核查阶段2011年1月,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门力量,按照《办法》和《通知》的要求,参照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提交的《<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情况检查表》,登录中国文化市场网(http://),注册本省(区、市)厅(局)管理账号,对各单位的自查情况进行逐项核查,填写核查结果、评价及整体评估意见,打印盖章后于2011年1月31日前报文化部文化市场司。
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

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已撤销),文化部(已撤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1.25•【文号】公通字[2007]3号•【施行日期】2007.0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公通字[200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通信管理局,文化厅、局,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文化局、新闻出版局:当前,网络游戏十分普及。
但是,网络游戏行业经营不规范,网络游戏服务商开设带有赌博色彩网络游戏的问题比较突出,一些不法人员甚至利用网络游戏进行赌博活动,严重危害了网络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
对此,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广大群众反映强烈。
为切实解决网络游戏涉嫌赌博问题,公安部、文化部、信息产业部、新闻出版总署决定,从发文之日起用3个月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专项工作。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工作主动性。
带有赌博色彩网络游戏的流行,以及利用网络游戏进行的赌博活动,败坏社会风气,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背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规范网络游戏经营行为、查禁利用网络游戏的赌博活动,对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社会秩序,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促进网络游戏行业健康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健康、文明、良好的互联网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北京、上海、广东和浙江等重点地区的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网络游戏行业的监督管理,坚决治理带有赌博色彩的网络游戏,依法查处利用网络游戏进行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明确职责,加强协调配合。
网络游戏管理规章制度

网络游戏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网络游戏经营活动,保护玩家合法权益,维护网络游戏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网络游戏研发、出版、运营、推广、销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网络游戏管理要坚持合法合规、公平公正、保护未成年人、促进健康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网络游戏内容管理第四条网络游戏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不得含有暴力、色情、赌博、恐怖等违法信息。
第五条网络游戏研发和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游戏内容的审核和管理,确保游戏内容健康、积极向上。
第六条网络游戏不得设置诱导玩家过度消费的道具和系统,如每日登录奖励、首次充值奖励等。
第七条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发行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用于非法交易和赌博等活动。
第三章网络游戏运营管理第八条网络游戏运营单位应当取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取得游戏运营资质。
第九条网络游戏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注册、登录、收费等管理制度,保障玩家合法权益。
第十条网络游戏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游戏进行维护和更新,确保游戏系统的安全和稳定。
第四章网络游戏推广与宣传第十一条网络游戏推广和宣传应当遵循真实性、合法性、诚信原则,不得夸大宣传、误导玩家。
第十二条网络游戏推广和宣传不得面向未成年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等未成年人集中场所进行。
第五章未成年人保护第十三条网络游戏运营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措施,限制未成年人游戏时间、消费金额,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第十四条网络游戏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未成年人游戏行为监测系统,及时发现和处理未成年人游戏中的不良行为。
第十五条网络游戏运营单位应当加强与家长、学校的沟通合作,共同引导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第六章违规行为处理第十六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由国家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罚款。
文化部等七部委关于深入开展电子游戏专项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化部等七部委关于深⼊开展电⼦游戏专项治理⼯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号:⽂明电[2000]20号颁布⽇期:2000-08-24执⾏⽇期:2000-08-24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化、经贸、公安、信息产业、外经贸、海关、⼯商厅(委、局):全国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管理暨电⼦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电视电话会议以来,各省、⾃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从讲政治的⾼度迅速召开会议,认真传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成⽴专项治理⼯作协调领导⼩组;各地⽂化、经贸、公安、外经贸、信息产业、海关、⼯商⾏政管理等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积极制定专项治理⼯作⽅案和重新审核标准,组织⼤规模的宣传舆论、调查摸底和集中执法⼯作,⼀批违法违规经营场所依法受到严惩;新闻舆论机构浩⼤的宣传声势和⼴⼤⼈民群众的积极⽀持,使电⼦游戏专项治理⼯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全社会监督和抵制违法电⼦游戏的良好氛围正在形成。
但是,专项治理⼯作中也暴露出⼀些问题:⽆证照或者证照不全的经营现象仍然⽐较普遍,除国家法定节假⽇以外,电⼦游戏经营场所接纳未成年⼈问题仍然⽐较严重,打着“电脑培训”、“⽹吧”等名义⾮法从事电脑游戏经营活动的状况尚未得到根本治理。
在加⼤对城市⾮法电⼦游戏经营场所治理⼒度的同时,也出现了经营者将违法违规机具向地下转移、向郊区转移、向农村转移的不良势头,⾮法电⼦游戏经营活动更加隐蔽和分散。
⼀些地⽅对于⾮法电⼦游戏的危害性依然认识不⾜,部门之间配合不够默契,影响了专项治理⼯作的效果。
为了进⼀步推动全国电⼦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作的深⼊开展,切实解决⽬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扎扎实实地做好下⼀阶段的⼯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统⼀思想,狠抓落实,从严执法,务求实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步学习领会国办发〔2000〕44号⽂件和6⽉30⽇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充分认识⾮法电⼦游戏经营活动的危害,在思想上、⾏动上与党中央保持⾼度⼀致,加快⼯作进程,加⼤执法⼒度,保障电⼦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作取得预期效果。
浙江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02.06.04•【字号】浙文市[2002]31号•【施行日期】2002.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浙江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浙文市[2002]31号)各市、县(市、区)文化局:现将《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互联网有害信息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统一部署及文化部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各地要抓好以下工作:一、网络文化市场管理关乎国家安全、社会稳定、青少年培养、网络环境净化等重大问题,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履行对利用互联网经营艺术品、音像制品、网络游戏、演出活动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日常监督,及经营许可证管理的职责,进一步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
二、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主动与公安、工商等互联网管理有关部门相互配合与支持,形成合力,齐抓共管。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网络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努力争取社会各界支持。
三、根据文化部要求,我厅结合浙江实际调整了全省“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计算机设备总数及占地面积标准。
杭州、宁波、温州市城区的每一场所计算机设备台数不少于60台;其余各省辖市城区的每一场所计算机设备台数不少于40台;各县(市)及以下的地区每一场所计算机设备台数不少于30台;且每台计算机设备的占地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
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适当上调计算机设备总数,但每台占地面积标准不变,且营业场所必须为通间。
现有证照齐全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符合计算机设备总数及占地面积标准的,必须在2003年底前完成整改。
文化部、信息产业部关于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

文化部、信息产业部关于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佚名
【期刊名称】《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5(000)013
【摘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网络文化市场发展的指导思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加大网络游戏管理力度、规范网络文化市场经营行为,提高我国网络游戏原创水平,促进网络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现就我国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我国网络游戏市场的现状和发展目标
【总页数】3页(P23-2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124
【相关文献】
1.浅析文化部《关于网络音乐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 [J], 陈绍森
2.解读《文化部关于网络音乐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 [J], 李祥柱
3.两部委联合下发《关于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 [J], 了
4.政策法规:信息产业部文化部联手规范网络游戏市场秩序 [J], 无
5.文化部关于网络音乐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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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部分条款

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部分条
款
佚名
【期刊名称】《网络传播》
【年(卷),期】2004(000)004
【总页数】1页(P1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124
【相关文献】
1.文化部推荐第三批适合未成年人网络游戏产品 [J],
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对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通行费收费管理工作通告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的通知 [J], ;
3.文化部成立进口游戏产品内容审查委员会 [J],
4.文化部成立专家委员会重点审查进口网络游戏内容 [J],
5.网络音乐须经文化部批准备案——网民模仿、编创和表演的作品将加强审查;禁设外商的网络文化经营单位 [J], 许云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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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2.01•【文号】文市发〔2016〕32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6〕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西藏自治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近年来,我国网络游戏行业发展迅速,在促进网络文化市场发展,丰富人民群众文化娱乐活动,扩大和引导文化消费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运营责任不清、变相诱导消费、用户权益保护不力等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游戏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网络游戏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网络游戏运营范围(一)网络游戏运营是指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以开放网络游戏用户注册或者提供网络游戏下载等方式向公众提供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并通过向网络游戏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的行为。
(二)网络游戏运营企业通过开放用户注册、开放网络游戏收费系统、提供可直接注册登陆服务器的客户端软件等方式开展的网络游戏技术测试,属于网络游戏运营。
(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为其他运营企业的网络游戏产品提供用户系统、收费系统、程序下载及宣传推广等服务,并参与网络游戏运营收益分成,属于联合运营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二、规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发行服务(四)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的,用户以法定货币直接购买、使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购买或者按一定兑换比例获得,且具备直接兑换游戏内其他虚拟道具或者增值服务功能的虚拟道具,按照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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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
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近 年来,我国网络游戏市场快速发展,在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精神文化需求、促进文化产
业发展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网络游戏原创精品不足、产品结 构单一、文
化内涵较低问题严重制约了中国网络游戏的健康发展。特别是一些网络游戏企业受利益驱
动,片面追求游戏粘着力,甚至以血腥、暴力、色情、赌博等低 俗和违法违规内容吸引用
户,给消费者尤其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带来不利影响。为切实改进和加强网络游戏内容管
理,落实网络游戏管理责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建立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自我约束机制
(一)树立正确 的文化价值取向,提高网络游戏产品的文化内涵。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承
担着娱乐、审美、教育、交流等重要的文化使命和社会责任。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将社
会 效益放在首位,在游戏的研发运营中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指导,增强产品的文化
内涵,大力弘扬时代精神和民族优秀文化,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和谐服 务。
(二)改进游戏规则,调整产品结构。网络游戏企业要根据国家文化发展需要和市场走
向,创新游戏规则,丰富游戏内容,调整 产品结构,改变以“打怪升级”为主导的游戏模
式,对游戏玩家之间的“PK系统”、“婚恋系统”等进行更加严格的限制,采取技术措施,加
强对未成年玩家的注 册指导和游戏时间限制。
(三)专设机构人员负责产品内容自审自查。网络游戏运营单位要设立专门的内容自审机
构负责游戏产品内 容的管理,组织产品策划、研发、运营人员进行政策法规培训,提高相
关人员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在网络游戏产品研发、申报、上线运营前对产品内容
进行 自审自查,保障网络游戏产品内容的合法性。内容自审机构的负责人应由经过文化部
门培训的人员担任。
(四)健全企业负责人培训考核制度。文化部将制定《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负责人培训
考核纲要》,在两年内对包括网络游戏企业在内的网络文化企业负责人及研发、运营部门
负责人进行培训考核,将国家的管理要求内化到企业管理之中。
二、完善网络游戏内容监管制度
(五)加强对进口和国产网络游戏内容的审查备案管理。文化部将进一步调整充实网络游
戏内容审查机构和人员,完善网络游戏审查技术要求和工作流程,并根据网络游戏产品发
展变化,修改完善内容审查细则。
(六)实施网络游戏研发技术引导工程。制定技术标准,建设游戏开发及工程管理规范,
为国产原创网络游戏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带动国产精品网络游戏的研发生产。评选社会
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的优秀网络游戏产品,鼓励思想性强、趣味丰富、具有教育意义的网
络游戏开发运营。
(七) 落实网络游戏经营主体属地管理。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游
戏经营活动的企业开展一次全面的梳理,一是要实地检查其是否取得文化部核发的 《网络
文化经营许可证》、是否严格按照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进行经营;二是要实地检查网络
游戏经营单位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网络游戏产品审批或备案手续、 落实内容自审制度、
运营规范制度;三是要加强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经营管理人员、内容审查人员的政策指
导,分期分批开展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培训;四是要严格 审查申请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
单位的资质,在初审工作中加强注册资本及股东结构的审核,对申请网络游戏经营资质的
企业要在营业执照、章程以及股东证明材 料、注册资金等方面加强审验;凡不符合《互联
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所要求条件的,一律不予受理。
(八)加强网络游戏产品内容 的跟踪监管。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
经营单位的网络游戏产品运营情况逐一进行网上巡查,巡查内容包括:网络游戏故事背
景、情节语言、地 名设置、任务设计、经济系统、交易系统、生产建设系统、社交系统、
客服系统、对抗功能、角色形象、声音效果、地图道具、动作呈现、团队系统等方面,产
品内 容不得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或其他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内容。检查中发现
的有关问题及时上报。
(九)突出重点,坚决封 堵违法网络游戏。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要重点查处以下违法网络游戏及其经营行为:利用互联网对运营的网络游戏产品进行格调
低俗的广告 宣传和市场推广;运营宣扬低俗、色情、赌博、暴力等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网络游戏产品;运 营
国产网络游戏产品未按规定备案的;向未成年人提供虚拟货币交易、在用户直接或变相投
入现金或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前提下,采取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使用户获 取游戏产品和服
务的;非法提供网络游戏“私服”、“外挂”等。要积极会同通信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
门,落实对违法经营单位的行政处罚。同时,将行政处罚 和技术监管相结合,对提供违法
网络游戏的网站通过技术措施予以封堵。
(十)加强管理与执法责任追究。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落实管理
责任制,根据本地区网络文化市场状况配置专门力量,加强互联网文化管理知识技能学
习,提升管理人员素质能力,并将网络游戏管理作为工作重点纳入到对综合执法机构的考
核之中。
三、强化网络游戏社会监督与行业自律
(十 一)完善社会监督制度。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建立学校、家长、媒体、社会紧密配合
的综合治理机制,充分发挥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的重要作用,密切 配合,形
成合力,提升网络游戏监管水平。根据舆情和举报情况,定期组织教育工作者、消费者、
有关部门以及新闻媒体等各方面代表对特定网络游戏产品进行评 议,并将评议结果向社会
发布。
(十二)加强行业自律。加快筹建全国及地方网络游戏行业协会,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公
约,引导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增强社会责任感,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社
会公德、职业道德,自觉为营造健康文明的网络文化环境作出贡献。
特此通知。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