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廉租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9.01•【字号】吉政发[1998]24号•【施行日期】199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吉政发[1998]2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工作重点(一)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我省实际情况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进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衡过渡,综合配套的基本原则。
(三)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为重点的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四)从1998年12月31日起停止住房实行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和腾空旧房原则上只售不租。
购房资金主要应从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及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渠道解决。
(五)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各市、州、县、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凡是能开支的必须交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个人公积金的缴交率应不低于工资总额的5%,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
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继续坚持“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
090724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建保〔2009〕5号各市州房产局(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实现廉租住房建设的良性循环,现将《吉林省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实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实施管理办法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抄送:各县(市)房产局、建设局附件:吉林省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实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实现廉租住房建设的良性循环,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的实施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是指地方政府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保障对象)根据出资比例按份共同拥有同一套廉租住房产权,具体出资比例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为廉租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政策制定及监督管理,具体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工作可委托具备法人资格的住房保障机构(以下简称住房保障机构)负责。
第四条购买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应当是经公示的当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档案中的保障对象。
第五条廉租住房国有产权由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形成,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或住房保障机构,下同)依出资比例取得;私有产权由符合购买条件的保障对象通过购买廉租住房产权取得。
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和保障对象为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人,对廉租住房按其所有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已购买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同时为廉租住房使用人。
第六条廉租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照高于成本价、低于市场价原则,确定平均出售价格,并向社会公示。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吉建房〔2019〕10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吉建房〔2019〕10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局:为深入推进房地产市场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继续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决定开展全省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深入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中介行为,重点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存在的普遍性问题、群众投诉和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提高中介服务水平,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促进房地产中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整治重点(一)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保证金和预定金。
(二)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
(三)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
(四)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服务方式乱收费。
(五)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的信息。
(六)发布虚假房源、不实价格信息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
(七)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中介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
(八)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九)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到所在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三、工作安排(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1日-4月15日)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精心安排部署,广泛宣传发动,畅通举报渠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信箱,并通过网站、媒体等形式公告社会。
吉林省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吉建房〔2009〕5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房产局、建委(建设局)、发改委(局)、财政局:为加强我省廉租住房项目的各项管理工作,现将《吉林省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实施管理办法》和《吉林省廉租住房项目委托建设、购买招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吉林省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实施管理办法2、吉林省廉租住房项目委托建设、购买招投标管理办法附件1:吉林省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实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实施活动,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实施是指:廉租住房项目从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招投标、施工、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到后续物业管理等全过程活动。
廉租住房建设方式可分为:住房保障机构或政府所属国有企业直接实施建设、委托开发企业建设、农林场统一组织建设或廉租户自建、购买在建工程或现房、通过棚户区改造方式解决的廉租住房等方式。
第三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可以从下列渠道筹集:(一)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按国家规定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中核定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安排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三)市州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四)社会捐赠的资金;(五)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六)一次性处理无籍房的收益;(七)政府出让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产权的收入;(八)其他方式筹措的资金。
第四条廉租住房项目所在地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我省廉租住房建设严格实行“四制”,即: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
各地具备法人资格的住房保障机构是廉租住房项目建设法人单位,负责廉租住房委托建设、购买、新建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并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章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8.20•【字号】吉建村[2012]21号•【施行日期】2012.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建村〔2012〕21号)各市(州)、县(市、区)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发改委(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经发局、财政局:为加强全省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全面推进我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顺利实施,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村镇建设处、省发改委地区经济处、省财政厅社保处。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刘海臣*************(兼传真)省发改委高宏志*************省财政厅刘福民*************附件: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2012年8月20日附件: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全面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顺利实施,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农村危房项目改造,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危房改造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
农村危房改造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通过宣传引导,充分调动贫困群众自愿改造危房的积极性,发挥贫困群众建设的主体作用。
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整合并捆绑使用各项资金和优惠政策,为农村危房改造创造条件。
(二)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布局的原则。
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相对集中的要求统一规划,新建、改建住房要符合县市域镇村体系规划、镇(乡)、村庄规划和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规划,向有规划的行政村、中心村倾斜,先行安排能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或原宅基地建设的改造户;统筹协调道路、供水等基础设施建设。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现职村党组织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布部门】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民政厅中共吉林省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05.12【实施日期】2010.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现职村党组织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党委组织(工委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财审)局、民政局(社会管理办公室):现将《吉林省现职村党组织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民政厅二○一○年五月十二日吉林省现职村党组织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干部激励和保障机制,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关于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三项工程”的实施意见》(吉发〔2009〕14号)、《吉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吉政发〔2009〕31号)和《关于印发吉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监督试行办法的通知》(吉人社字〔2010〕4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当地村干部养老保险的现职村党组织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含代理村民委员会主任)(以下简称村“两委”负责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全省现职村“两委”负责人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
第四条村“两委”负责人养老保险基金暂实行县(市、区)级管理。
第二章基金筹集第五条村“两委”负责人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吉政办发〔2021〕65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21〕6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解决好大城市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结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以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为重点,坚持因城施策、供需平衡,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实施原则。
——坚持省政府负总责,城市人民政府负主体责任。
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城市人民政府是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
——坚持因地制宜,供需匹配。
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需求和土地供应规模、存量房屋资源等实际情况,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长春市要充分利用支持政策,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他城市,纳入全省计划后,可以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坚持政府扶持,多方参与。
坚持“谁投资、谁所有”,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多方参与。
——坚持以人为本,职住平衡。
吉林省民政厅(2017)13号文件

吉林省民政厅(2017)13号文件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发〔2017〕13号,以下简称《意见》),按照《意见》提出的加强城乡社区治理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切实提升全省城乡社区治理水平,促进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确立目标,健全完善城乡社区治理体系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基层党组织建设为关键、政府治理为主导、居民需求为导向、改革创新为动力,健全体系、整合资源、增强能力,努力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和谐有序、绿色文明、创新包容、共建共享的幸福家园。
到2020年,形成基层党组织领导、基层政府主导的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城乡社区治理体制更加完善,城乡社区治理能力显著提升,城乡社区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再过5到10年,城乡社区治理体制更加成熟定型,城乡社区治理能力更为精准全面,为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基层政权提供有力支撑,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为加快实现吉林新一轮全面振兴、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可靠保证。
(一)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
加强和改进街道(乡镇)、城乡社区党组织对社区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城乡社区全面落实。
推动管理和服务力量下沉,强化街道(乡镇)党(工)委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聚焦主责主业,调整优化街道内设工作机构和功能设置,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基层党组织建设上来,转移到做好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工作上来,转移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公共环境上来。
继续从机关、企事业单位选派优秀党员干部到城乡社区担任第一书记,持续深入开展在职党员进社区活动。
加强社区服务型党组织建设,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丰富服务载体,大力推行“互联网+社区服务”模式,更好地服务改革、服务发展、服务民生、服务群众、服务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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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保障有关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
【发文字号】吉建办[2010]80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0.11.17
【实施日期】2010.11.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保障有关工作
的意见
(吉建办〔2010〕80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局、财政局、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财审局、社会办,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财政局、民政局:按照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7]37号)、《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第204号令)等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规范有序实施,结合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有关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申请审查工作
(一)职责分工
按照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7]37号)、《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第204号令)等规定,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部门(下称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推进和指导工作,负责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核准、公示和实施保障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对同级住房保障部门分批次转来的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当地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的认定工作。
(二)申请条件
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