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信仰及其当代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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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信仰及其当代意义

[ 来源:《求是学刊》荆学民]

一、道德信仰:一个生成的独立而完整的范畴

道德信仰,从理论逻辑上首先涉及“道德”与“信仰”两个具有自身规定性的范畴,因此,人们对“道德信仰”的理解与规范,往往是从不同的角度来理解和规范“道德”与“信仰”的关系。梳理目前学术界对道德信仰的讨论,可以归纳为四种视角。

第一种视角:把某种道德作为信仰的对象形成所谓道德信仰。这种观点较为流行,是理解和把握道德信仰的所谓“传统观点”。道德信仰在这种观点中被解释为“对某种道德目标及其理论的信服和崇拜。按性质可分为两大类,即有认识基础的科学道德信仰以及无认识基础的盲目道德迷信。有充分可靠的科学依据、合乎社会发展的客观必然性道德才能成为先进的道德,而且成为社会进步势力和广大人民的共同道德信仰”[1] (P90)。显然,这种观点没有达到对“道德信仰”的内涵作出规定的应有高度。因为,“对某种道德目标及其理论的信服和崇拜”,充其量只是对某种道德的一种信仰,即“信仰一种道德”。它不能反过来规定和解释道德信仰。更何况,“道德目标及其理论”并不是道德的全部。

第二种视角:把道德与信仰直接重叠构成所谓道德信仰。这种观点认为,“道德天然地是一种信仰”,“道德,就其存在的方式和发挥作用的形式来说,天生就是一种信仰的活动或信仰的事情。道德的存在是一种信念的存在,调节人与人关系的规范如果仅仅是外在的东西,它就不能算作是道德,而只有为人们的内心所接受,内化为人的信念,才真正成为道德。道德的发挥作用,也是靠内在的道德信念,而主要地不是靠外在的约束。这是道德与法律的一种根本区别。人的道德实践活动就是在其道德信念的支配下作出来的,因此在道德评价问题上必须讲究动机,也就是说必须考察人的信念”[2] (P31-32)。这种观点深层地追问了道德信仰,表达了道德与信仰之间重要的内在性联系,但不难看出只是站在道德的立场上揭示了道德的运作机理,强调的是道德的功能必须经过信念和信仰才能实现。它只是在叙说和论证“道德”,与我们所要论说的“道德信仰”似乎还不是一回事。

第三种视角:认为道德和信仰迥然不同,因而不存在所谓道德信仰。这种观点认为,“道德直接生成一种信念,而不生成信仰。但是,由于人们往往容易把这种来自于人的内心自觉的主观信念混同于来自外在压迫力量的信仰,才会把道德与信仰联系在一起”。“有两种道德行为,一种是世俗的信念行为,另一种是宗教的信仰行为。信仰行为可以造成道德化的结果,而就行为自身来说,并不是真正的道德行为。信仰行为总是发生在权力关系和统治型的社会治理基础上的,当权力关系出现衰落的地方,信仰行为也会日益式微,代之而发挥作用的应当是世俗性的道德行为。”[3] 在这种观点看来,道德在世俗生活中与“信仰”无关,至多只能与“信念”关联,而信念与信仰则不是一回事,也就是说,只有道德信念而没有道德信仰。说到“信仰”的事,那就只能是宗教领域的事情,“是为了个人来世生活的幸福”[3]。显然,这种观点只承认世俗生活中的信念,不

承认世俗生活中信仰,而且把一般信仰混同于宗教信仰,因而拒斥了道德信仰的存在。不承认道德信仰,恐怕很难站得住脚。其实,这种观点所说的世俗道德信念,在某种条件下可能转化成为一种道德信仰。这里涉及到怎样理解信念与信仰的关系问题,这种观点的问题出在明显否定了信念与信仰的相互转化。

第四种视角:从广义和狭义两重性规定道德信仰。这种观点认为:“当我们将信仰的目光移向社会的道德存在,即具备了对一种道德的信仰时也就被称之为道德信仰。”因此“从狭义的道德信仰来看,它是对某一道德体系的信仰”。这表明,“道德信仰就要将道德作为一种信仰确立于心中”。而又因为,“善是特定历史条件下所形成的一种趋于最高道德境界的伦理精神。它表明这一时代人对其存在价值与意义的不懈追求”。“这种价值追求被人视为善、视为道德,也就成为广义的道德信仰。”关于道德信仰这两重规定性的关系,这种观点进一步解释道:“从道德信仰的两重规定可以看出:对道德的信仰解决信仰什么的问题,使道德信仰有了具体的实践内容。而对善的终极追求,解决着为什么信仰的问题,它使道德成为终极的价值追求;对道德的信仰实现着社会道德的内化,使社会道德成为人实践活动的主体素质与力量。而对善的终极追求则完成着对现实状况的超越,它将人自身的价值与意义投射于完全的善之中,使社会道德成为人自觉的要求和目标。”[4] (P43-48)不难看出,这种对道德信仰的所谓“两重性”的规定并无多大的必要,并不能更清楚地说明道德信仰,所谓对道德的信仰和对善的信仰其实是一回事,因为一种道德在规定和表达着一种善,道德的深层是善。这种观点并没有超出我们上述第一种视角的观点,它的实质仍然是说:道德信仰就是对一种道德(一种善的表达)的信仰,其理论思维深处仍然是构架一种道德与信仰的关系。

在我们看来,对于道德信仰的规范和研究,首先要突破上述四种观点只是在具有独立而完整规定性的“道德”与“信仰”的“关系”上做文章的思考理路,而是要分别解构“道德”与“信仰”两个范畴,从“道德”的本质中探求其信仰的要素,从“信仰”的内容中探求道德的要素,二者有机结构成元态的、完整的、独立的“道德信仰”范畴。

从这样一个视角来看,我们认为,所谓道德信仰是指道德的形而上学之基础。这个貌似简单的规定中,“道德的”意味着是从道德中解构出来的本质因素;“形而上学之基础”意味着是从信仰的角度解构出来的道德内容,二者结构,形成了新的“道德信仰”的范畴。进一步深入探究,该如何解释所谓“形而上学之基础”呢第一,“形而上学”,其要旨是道德的精神层面,不包括道德全部或道德实体,而且,也不指向道德的精神层面的全部,仅指其“基础”;第二,这里的“基础”也有“两极”或两次层含义:一是指道德形成的前提性的精神基础,二是指道德的终极向往即道德的最高目标和最高境界。把“前提”和“终极”相连,正是信仰的特质,信仰的特质就是把“终极”认同、内化、秉持,从而成为思考和行动的前提,在这个过程中,“终极”被前提化,前提被“终极”化。唯其如此,才是道德信仰;第三,当然,道德各有不同,因而其形而上学的基础也各有不同,这就深入到了道德信仰的内部,是我们在下面要进一步分析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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