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麻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精麻药品管理制度

精麻药品管理制度精麻药品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精麻药品的管理,保证精麻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精麻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以下称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
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第三条 本单位精麻药品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实行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精麻药品的管理制度,加强对精麻药品的采购、储存、使用、销毁等环节的管理,防止精麻药品的流失和滥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管理第五条 本单位应当成立精麻药品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精麻药品的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本单位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药学、医疗、护理、保卫等部门的负责人。
第六条 本单位应当配备与精麻药品管理工作相适应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精麻药品的采购、储存、调配、使用等工作。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经过精麻药品管理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 本单位应当对直接接触精麻药品的工作人员进行定期体检,建立健康档案。
对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精麻药品安全使用的疾病的人员,应当调离直接接触精麻药品的工作岗位。
第三章 采购管理第八条 本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采购精麻药品。
第九条 本单位应当从具有精麻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采购精麻药品,并留存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条 本单位采购精麻药品时,应当按照规定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等进行采购,并建立采购记录。
采购记录应当包括采购日期、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生产企业、供货单位、采购价格、采购人员等内容。
第十一条 本单位采购精麻药品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验收,并建立验收记录。
精麻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精麻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精麻药品处方与调配管理制度1、医院按照有关规定,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一精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一精调剂资格。
2、医师取得麻、一精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一精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药师取得麻、一精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北京医院调剂麻、一精药品。
3、取得处方权医师须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精神药品处方。
4、医师必须使用麻醉、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开具麻醉、精神药品。
5、开具的麻醉、精神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
处方前记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
住院患者还应写明床号。
6、处方正文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剂量、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
7、处方后记必须有处方医生签全名并盖章。
医师处方签字须与备案签名字样一致。
8、凡在我院使用麻醉、精神药品的患者,必须将临床诊断、使用药品情况详细记录在病历上,以备检查。
9、除需长期使用麻、一精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10、医院须要求长期使用麻、一精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11、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12、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13、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一精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精麻药品管理条例

精麻药品管理条例精麻药品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为确保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而颁布的一项法律。
本条例从精神麻醉药品和麻醉药品的管理和使用两个方面出发,规定了相关药品的生产、流通、处方、配送、使用和监管等方面的内容,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精神麻醉药品和麻醉药品的管理和使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本条例颁布。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或涉及精神麻醉药品和麻醉药品的生产、流通、处方、配送、使用和监管等方面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精神麻醉药品和麻醉药品的管理应遵循“依法管理、科学管理、安全管理、和谐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精神麻醉药品和麻醉药品的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预防、监测、管理等措施,确保精神麻醉药品和麻醉药品的安全有效使用。
第二章精神麻醉药品的管理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精神麻醉药品进行分类管理,并在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第六条:精神麻醉药品的生产企业应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下进行生产和销售,并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和质量管理要求生产,实行GMP规范管理。
第七条:重要精神麻醉药品的生产企业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保证规程和操作规程,严格按照流程操作,确保产品质量,防止伪劣产品流入市场。
第八条:精神麻醉药品的进出口应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下进行。
第九条:精神麻醉药品的流通管理应按照《药品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并按照标准管理药品,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不出售和使用过期和伪劣产品。
第三章麻醉药品的管理第十一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麻醉药品的管理,决定麻醉药品的分配、配送和使用。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设立麻醉药品专用库房,保证麻醉药品的质量和安全,加强对麻醉药品的使用和管理。
精麻药品五项基本管理制度

精麻药品五项基本管理制度
1. 用药管理制度:明确了精麻药品的使用范围和条件,规定了使用药品的程序和责任,确保用药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2. 购进、入库管理制度:规定了购进药品的程序和要求,确保药品来源合法、真实,并进行必要的验收和入库记录。
3. 出库和使用管理制度:规定了药品的出库程序和使用条件,包括出库前的申请、审批,以及药品使用的记录和核查,确保药品的合理使用和防止滥用。
4. 盘点和库存管理制度:规定了药品的定期盘点和库存管理的要求,确保药品库存的准确性,避免过期药品的存在。
5. 相关记录和报告制度:规定了药品使用和管理过程中的相关记录和报告要求,包括药品使用记录、损耗记录、库存报告等,以便于监督和管理。
这些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管理精麻药品的使用和管理,确保药品的安全、合理和合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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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麻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精麻药品处方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精麻药品处方管理行为,防止滥用和泛滥,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内部所有医务人员的精麻药品处方管理行为。
三、处方管理1. 医师处方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医师在规定的范围内行医,并在医学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方面做到符合规定;- 医师开具处方时,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区相关规定。
2. 药师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药品药物学或临床药学专业资格证书;- 参加规范化培训,获得相关职称;- 在规定范围内,从事药学查询和调剂工作;- 执行药品管理法和规定。
3. 在医疗卫生机构内开具精麻药品处方,应填写处方笺,规范处方加盖公章,加盖医师和药师签章。
4. 医疗卫生机构内开具精麻药品处方的医师需在处方笺上注明医院、科室、病人姓名、病历号码、门诊号或住院号、主诉;药品名称、数量、规格、用法、用量、频次、疗程;医师签名或电子签章;处方开具日期。
5. 开具处方应注意以下限制:- 限制使用泛滥的药品;- 限制大量开处方;- 限制过量开处方;- 防范滥开滥用行为。
四、药品库房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严格的药品库房管理制度,做好精麻药品的进出库管理。
精麻药品应采取专人管理,每件药品须言明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厂家、批号、日期和有效期,并分门别类摆放,严格操作,杜绝差错。
五、处方核查医师开具精麻药品处方后,药剂科需要对处方进行审核,确认处方的合理性,判定是否需要进一步核实,审核结果应记录在药剂科审核记录中。
六、质量跟踪与反馈医疗机构要加强对精麻药品的质量跟踪与反馈,及时消除不良反应,提高医疗质量。
七、处罚医师、药剂师在精麻药品处方管理中违反相关规定,给患者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八、其他规定对本管理制度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应严格参照上级主管机关规定执行。
以上是本医疗卫生机构的精麻药品处方管理制度,未尽事宜请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精麻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精麻药品处方管理制度一、概述精麻药品(以下简称“精麻药”)是指具有麻醉、镇静、催眠、抗痉挛等药理作用的药品,具有较高的药理活性和潜在的滥用风险。
为了保障精麻药的合理使用和防止滥用,制定精麻药品处方管理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精麻药品处方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二、处方开具与审核1. 开具精麻药品处方的资格任何合格的医师都有权利开具精麻药品处方。
为确保医师具备开具精麻药品处方的资格,须进行相关资质审核,并对其进行培训,使其了解处方开具的规范要求。
2. 处方审核流程药剂师在收到精麻药品处方后,应对处方进行审核,核对处方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审核内容包括病人信息、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用量等。
审核过程中发现问题时,应及时与开具医师进行沟通,并核实处方信息的准确性。
三、处方填写要求1. 病人信息处方中应包含病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以便核对病人身份以及药品的正确配置。
2. 药品名称药品名称应准确无误地填写在处方中,包括通用名称、商品名称、规格等信息。
3. 剂量、用法、用量对于精麻药品的剂量、用法、用量等信息,医师应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处方。
对于特殊情况或需要加强监控的药品,应在处方中明确特殊要求。
四、处方管理和存档1. 处方管理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处方管理制度,确保处方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采用电子处方系统可以提高处方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并方便对处方进行记录和查询。
2. 处方存档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处方进行存档,保存一定时限。
对于使用纸质处方的情况,应妥善保管处方,防止遗失或被窃取。
五、滥用风险防控1. 监测和评估医疗机构应定期进行对精麻药使用情况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滥用问题。
监测包括对处方的审查、对开具医师的追踪和评估等。
2. 宣传教育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师、药剂师以及患者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对精麻药使用的认识和风险意识。
通过举办培训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提高医务人员和患者对精麻药滥用的警惕性。
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1. 严格执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
2. 本科麻精药品包括盐酸哌替啶注射液、盐酸吗啡注射液、芬太尼注射液、舒芬太尼注射液、瑞芬太尼注射液、氯氨酮注射液、曲马多注射液、咪唑安定注射液、麻黄碱。
3. 麻醉药品等实行“六专”(专人负责、专柜专锁、专用处方、专用账册、专册登记、专交班)的管理办法,凭处方领取,班班交接,每日清点,保证供应。
4. 各级医生必须坚持医疗原则,正确合理使用,凡利用工作之便为他人或自己骗取、滥用麻醉药品,其直接责任者由医院予以行政处罚。
5. 使用药品时应注意检查,做到“七不用”:过期药品、标签丢失的药品,瓶盖松动的药品,说明不详的药品,变质混浊的药品,安瓿破损的药品,名称模糊的药品等均不用,确保用药安全。
6. 严格查对制度。
麻醉期间所用药物要做到“三查八对”,对药品、剂量、配制日期、用法、给药途径等要经两人查对,特别要注意最易混淆的相似药物或相似安瓿。
7. 每日清点麻醉药品数量,核对每日发出数量与所收回安瓿、处方是否相符。
8. 药品一律不准外借。
麻精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一、开具麻精药品需使用专用处方,颜色为淡红色,处方格式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附件9—1),各单位自行印制。
二、医疗机构购买的麻精药品只限于本机构临床治疗使用。
三、戒毒医疗机构开展戒毒治疗时,可在医务人员指导下使用具有戒毒适应症的麻精药品。
四、处方开具1.处方开具要求(1)医师应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开具麻精药品处方,医师不得为自己开具麻精药品处方。
(2)医师为患者首次开具麻精药品、更换麻精药品品种、调整麻精药品用量时,应进行疼痛评估(附件9—2),并在病历中记录。
(3)处方注射剂用量不足整支剂量时,医师应在处方用法中注明弃药剂量。
(4)为特殊患者开具处方时,医师应先审核患者取药间隔时间、核对患者/代办人身份信息、3个月内复诊或随诊记录等内容;同时应完整、清晰填写患者的《麻精药品专用病历》、《麻精药品取药手册》中的相关内容。
(5)除特殊患者外,麻精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急诊不得为患者开具需院外使用的麻精药品;术后患者使用的镇痛泵不能带出医疗机构,只限院内使用。
(6)住院患者出院时,需在出院证中详细记录带药及使用情况。
2.处方限量(1)门、急诊患者:开具麻精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1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30日常用量。
(2)特殊患者:开具麻精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3)住院患者:开具麻精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镇痛泵给药,每张处方为患者所需1次装量,用法应注明泵入速度和持续时间;癌症患者出院当日,根据疼痛治疗需要只能开具口服麻精药品,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即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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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麻药品处方与调配管理制度
1、医院按照有关规定,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一精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一精调剂资格。
2、医师取得麻、一精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一精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药师取得麻、一精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北京医院调剂麻、一精药品。
3、取得处方权医师须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精神药品处方。
4、医师必须使用麻醉、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开具麻醉、精神药品。
5、开具的麻醉、精神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
处方前记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
住院患者还应写明床号。
6、处方正文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剂量、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
7、处方后记必须有处方医生签全名并盖章。
医师处方签字须与备案签名字样一致。
8、凡在我院使用麻醉、精神药品的患者,必须将临床诊断、使用药品情况详细记录在病历上,以备检查。
9、除需长期使用麻、一精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与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10、医院须要求长期使用麻、一精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与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11、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她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12、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13、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与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一精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她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14、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一精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15、对麻、一精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
16、药师应当对麻、一精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17、须根据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
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18、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19、使用麻、一精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须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20收回的麻、一精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