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程序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程序
1. 申请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进口企业需要在预计进境时间前向主管部门申请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申请时
需提供以下文件:
•进口植物产品的检疫申请书或者进口动物产品的检疫申请书;
•植物健康证或动物卫生证;
•进口者及中转者的营业执照;
•进口合同;
•装船单或空运单;
•运输工具的检疫证及检疫处理结果复印件。
2. 检疫机构预验收,临时验收通关
•预验收阶段:检验检疫机构需对申报植物、动物及其产品进行预验收,检查文件齐全性和条目的准确性;
•临时验收通关阶段:当货物到达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预验收结果进行清关,验收完毕后将开放通关。
3. 动植物检疫处理程序
•如果货物在动植物检疫过程中发现有动或植物疫病,应根据国家规定,对货物进行隔离或者销毁处理;
•对于有害生物的检疫情况较为严重,可能需要进行检疫处理,例如熏蒸、菌剂处理等。
4. 检疫工作完成后的进口程序
•检疫工作完成后,检验检疫机构会出具《动植物检疫证书》;
•进口企业根据《动植物检疫证书》和《进口合同》,进行支付及其他进口手续。
5. 注意事项
•进口企业在申请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时应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和规定;
•进口企业应及时了解相关动植物检疫政策和法规的变化;
•进口企业应注意植物、动物及其产品的质量,确保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符合质量卫生要求,不会对我国的植物和动物环境带来任何危害。
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食品部分申请和核销操作说明

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食品部分)申请和核销操作说明一、检疫审批申请操作(一)第一步:企业备案。
申请单位在“互联网+海关”平台的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进行备案;申请办理进口肉类产品检疫许可证的,先获得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
1.进出口商备案系统。
(1)网址:;(2)操作界面:2.纸质材料办理。
(1)办理机构:企业注册所在地海关;(2)咨询电话:重庆海关12360热线。
(二)第二步:登录平台。
1.注册。
(1)登录海关总署网页,进入“互联网+海关”。
(网址:;电话:)(2)新用户登录“互联网+海关”,在“新用户注册”上填写注册信息。
(3)已有注册企业使用用户名和密码登陆或使用电子口岸法人IC卡登陆平台。
2.登录系统。
(1)点击“登录”,使用“IC卡登录”或账号登录。
(2)进入“行政审批”或“进出口食品”的“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模块。
(三)第三步:填写信息并提交申请。
1.录单,界面如下:(1)进境检疫物信息。
首先,选择HS编码大类,界面如下:其次,在下拉框里选择“HS编码名称”、“CIQ编码名称”。
肉类、水产品、杂粮杂豆应在品名的下拉框里选择,其余产品的品名需要手工填入;然后,依次选择填写“数重量”、“贸易方式”、“用途”、“是否转基因”、“产地(国家)”、“产地(地区)”、“用途说明”。
(2)运输信息。
依次在下拉框里选择“输出国家”、“输出地区”、“运输方式”、“装载方式”、“目的地”、“查验场”,依次选填“受理机构”、“是否过境”、“进境口岸”、“进境日期”、“指运地(结关地)”、“运输路线”。
(3)境内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信息、境外生产加工单位信息。
界面如下:分为4块内容,其中:a) “境内生产加工单位”、“其它境内生产加工单位”进境肠衣、动物源性中药材等须经海关总署批准境内定点生产、加工的产品,在下拉列表中选择;进境后还需生产加工的产品填写在“其它境内生产加工单位”一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2009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8.27•【文号】主席令第18号•【施行日期】2009.08.2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10月30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53号发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以下简称病虫害)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依照本法规定实施检疫。
第三条国务院设立动植物检疫机关(以下简称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
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贸易性动物产品出境的检疫机关,由国务院根据情况规定。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
第四条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实施检疫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依照本法规定登船、登车、登机实施检疫;(二)进入港口、机场、车站、邮局以及检疫物的存放、加工、养殖、种植场所实施检疫,并依照规定采样;(三)根据检疫需要,进入有关生产、仓库等场所,进行疫情监测、调查和检疫监督管理;(四)查阅、复制、摘录与检疫物有关的运行日志、货运单、合同、发票及其他单证。
第五条国家禁止下列各物进境:(一)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二)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三)动物尸体;(四)土壤。
海关检验检疫制度与实施—进出口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

(2)实验室检测
01 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与报检 (二)报检及检疫程序
3.检疫处置
经现场查验和实验室检测后,需根据疫病情 况、有害生物情况及国家检疫法规、我国与输出国 签订的双边检疫议定书或协议和贸易合同条款中的 检疫要求,参考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做出正确的 检疫结论,决定是否进行检疫处理,根据检疫结果 出具相应的检疫证书。对不符合议定书或协议规定 的进口动物按规定实施检疫处理,出具相应的检疫 证书,货主可凭此证书对外要求索赔。
01 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与报检
(二)报检及检疫程序
4.检疫监督管理 进境后检疫监督管理包括进境动物隔离检疫
及指定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的监管。隔离检疫 是将进境动物限定在指定的隔离场内饲养,在其 饲养期进行检疫、观察、检测和处理的一项强制 性措施。指定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的监管是指 对高风险的动物产品限定生产、加工企业,确保 产品加工目的和安全流向。从事进境动物隔离检 疫工作的隔离检疫场须通过海关总署的考核批准。
(二)报检及检疫程序
1.检疫申报
(3)申报受理:海关核查相关材料后, 会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根据单证核 查的情况并结合中国动植物检疫规定及输 出国家或地区疫情发生情况确定检疫查验 方案。此外,还会检查所提供的单证材料 与货物是否相符,核对集装箱号和封志与 所附单证是否一致,核对单证与货物的名 称、数重量、产地、包装、唛头标志是否 相符。
(1)申报时间:根据进口种类而不同。 进口种畜禽动物(含遗传物质):入境 前30日;其他动物:入境前15日;实验 动物和繁殖材料:入境前7日。
(2)申报地点:根据不同的进口种类。 应向入境口岸和隔离场所在地或目的地 海关申报。
01 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与报检
入境植物及植物产品报检指南

⼊境植物及植物产品 ⼀、种⼦、苗⽊ (⼀)检疫审批 ⼊境植物种⼦、种苗,货主或其代理⼈应按我国引进种⼦的审批规定,事先向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各省植物保护站、林业局等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引进种⼦、苗⽊检疫审批单》。
⼊境后需要进⾏隔离检疫的,还要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隔离场或临时隔离场。
带介质⼟的还需办理特许审批(申请程序见第⼗单第⼋节)。
转基因产品需到农业部申领许可证。
(⼆)报检要求 在植物种⼦、种苗⼊境前,货主或其代理⼈应持有关资料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预约检疫时间。
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现场检疫或处理合作的,签发《⼊境货物单》。
(三)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货主或其代理⼈报检时应填写《⼊境货物报检单》并随附合同、发票、提单、《引进种⼦、苗⽊检疫审批单》及输出国官⽅植物检疫证书、产地证等有关⽂件。
来⾃美国、⽇本、韩国以及欧盟的货物,应按规定提供有关包装情况的证书或声明。
⼆、⽔果、烟叶和茄科蔬菜 (⼀)检疫审批 进⼝⽔果、烟叶和茄科蔬菜(主要有番茄、辣椒、茄⼦等)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续,取得《进境动物检疫许可证》(申请程序见第⼗章第⼋节)。
转基因产品需到农业部申领许可证。
我国对进⼝⽔果的原产国有明确的规定,详见中华⼈民共和国允许进境⽔果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附录15)。
(⼆)报检要求 货物⼊境前货主或其代理⼈应持有关资料向⼝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约定检疫时间,经⼝岸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合格的,签发《⼊境货物单》准予⼊境。
(三)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货主或代理⼈报检时应填写《⼊境货物报检单》并随附合同、发票、提单、《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及输出国官⽅植物检疫证书、产地证等有关⽂件。
来⾃美国、⽇本、韩国以及欧盟的货物,应按规定提供有关包装情况的证书或声明。
三、粮⾷和饲料 (⼀)报检范围 ⼊境的粮⾷和饲料。
“粮⾷”指⽲⾕类、⾖类、薯类等粮⾷作物的籽实及其加⼯产品;“饲料”指粮⾷、油料经加⼯后的副产品。
(⼆)检疫审批 有些产品的疫病风险⽐较低,⽆需进⾏⼊境检疫审批。
办理进口植物检疫许可证流程及操作时间

办理事项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办理方式网上办理:申请登录“互联网+海关”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进入“行政审批”版块,选择“过境动物、进境特定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事项办理。
申请条件(一)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单位法资格证明文件不再验核)。
(二)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无相关的动植物疫情。
(三)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四)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五)水果、烟草、粮食、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杂豆、杂粮、茄科类蔬菜、植物源性中药材的输出国家(地区)和生产企业应在海关总署公布的相关检验检疫准入名单内。
(六)办理栽培介质进境检疫审批手续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栽培介质输出国或者地区无重大植物疫情发生;2.栽培介质必须是新合成或加工的,从工厂出品至运抵中国国境要求不超过4个月,且未经使用;3.进境栽培介质中不得带有土壤;4.使用进境栽培介质的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海关“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并附具栽培介质的成分检验、加工工艺流程、防止有害生物及土壤感染的措施、有害生物检疫报告等有关材料;5.对首次进口的栽培介质,进口单位办理审批时,应同时将经特许审批进口的样品每份1.5~5千克,送至海关总署指定的实验室检验,并由其出具有关检验结果和风险评估报告。
四、提交材料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根据随附单证要求上传扫描件。
随附单证要求如下。
(一)植物及植物产品部分1.进境粮食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考核报告原件扫描件。
2.进境水果指定冷库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申请单位与存放单位不一致的,还须提交与备案冷库签订的仓储协议)。
3.进境烟叶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考核报告原件扫描件。
4.进境饲料I级风险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需提供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申请单位与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申请单位与指定企业签订的生产、加工、存放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一九八三年十月十五日农牧渔业部颁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简称检疫总所)代表国家行使对外动植物检疫行政管理职权,负责管理全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工作。
检疫总所隶属农牧渔业部。
第三条凡进入我国国境和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运载工具均应实施检疫。
未经检疫,不准入境。
《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一)项所指的动物,除已列明的类别外,还指实验动物、观赏动物、演艺动物及其它动物(包括受精卵、胚胎等);其中的“鱼”是指淡水鱼类。
《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二)项所指的动物产品,除已列明的种类外,还包括干鱼、鱼子、鱼粉、骨粉、生乳、血粉及动物性生药材。
《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四)项植物产品中的“油类”是指未经炼制的油籽,不包括各种植物油;“原木”是指木材并包括藤、竹。
第四条出口的贸易性和非贸易性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应根据有关双边检疫协定、贸易合同和出口部门申请的检疫要求实施检疫。
第五条对国外不要求检疫的出口动物,农牧渔业部为防止疫病传出而指定必须作出口检疫的,也应按规定执行检疫。
第六条出口的植物性加工品和非植物性产品,有感染病虫可能的,如出口单位申请,也应接受报检。
第七条动植物检疫对象名单由检疫总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由农牧渔业部公布。
第八条为了供对外签订协定、协议、贸易合同和引种审批时提出应检病虫时作参考,检疫总所应编制国内尚未发生或分布未广的动植物危险病虫害名录。
进境植物及产品检验检疫要求

油料类 中药材类 蔬菜类 干坚果类 粮谷及制品类 植物源性调料类 其它植物源性食品类
(二)、进出口商备案程序
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 A、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通过备案管理系统(登录网址 为:)填写并提交备案申请表(附件 1),提供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地 址、联系人姓名、电话、经营食品种类、填表人姓名、电 话等信息,并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有效。出口商或者代理 商应当保证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可以通过备案信息与相关人 员取得联系。 B、出口商或者代理商提交备案信息后,获得备案管理系统 生成的备案编号和查询编号,凭备案编号和查询编号查询 备案进程或者修改备案信息。
(四)对进境粮食实行检疫审批特别程序
企业首次申请的,在新疆本地加工的,有所在地分支局对 加工、储存企业进行审核,出具《进口粮食检疫初审联 单》。调往内地加工的,有当地直属局出具《进口粮食检 疫初审联系单》。 企业再次申请的,在新疆本地加工的,有所在地分支局审 核前期进境粮食生产加工、存放、下脚料处理、防疫消毒、 溯源记录等情况,并出具《进口粮食检疫初审联系单》, 调往内地加工的,有当地直属局再次出具《进口粮食检疫 初审联系单》。
D、 收货人在提供上述纸质文件材料的同时,应当通过备案 管理系统填写并提交备案申请表,提供收货人名称、地址、 联系人姓名、电话、经营食品种类、填表人姓名、电话以 及承诺书等信息。收货人应当保证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可以 通过备案信息与相关人员取得联系。 E、 收货人提交备案信息后,获得备案管理系统生成的申请 号和查询编号,凭申请号和查询编号查询备案进程或者修 改备案信息。 F、 收货人名称、地址、电话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通过 备案管理系统提出修改申请,由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同意后, 予以修改。备案管理系统保存出口商或者代理商所提交的 信息以及信息修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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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不受理通 知》
受 理 不予备案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审查
准予备案 出具不予备案通知单 出具备案相关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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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许 可 审 批
审批事项 所需材料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之办事时限
XX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局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审批事项 所需材料 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申请之相关依据
文件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记管理办法 备注 国家质检总局第 5 号令 国家认监委 2001 年第 1 号公告
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 2001
XX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局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审批事项 所需材料
可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的免办产品范围 及可免于提供的部分材料
以下情况可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签发《免办证明》 及可免于提供部门材料:
1、为科研、测试需要进口的《目录》内商品。具体指的是对该产 品进行研究、开发、测试,以开发生产出相关产品所需要进口 的商品,并不是指进行研究工作的科研器材,该产品不得在境 内再次销售。对于每个型号数量多于5各最小单位或每个型号总 金额大于5000美元的此类商品的免办工作仍然由认监委负责, 其他由所在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 商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对这些商品进行研究的机构(应列明 在营业范围中)。 鉴于此类商品的特殊性,在厂家自我声明对其安全性负责后, 可免于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或符合性声明。 2、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和根据外贸合同专供出口的产品(不包括部分返销或内销的)。
XX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局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审批事项
审批事项
卫生注册 卫生登记
出口商品 质量许可证
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
国外卫生注册
出口商品 质量临时许可证 食品标签审核 出入境特殊物品 检疫审批
所需材料
输美陶瓷认证
办事流程
办事时限
免于办理强制性产 品认证证明的申请 化妆品标签审核 入出境尸体/棺柩/ 骸骨 / 骨 灰 检 疫
所需材料
输美陶瓷认证
办事流程
办事时限
免于办理强制性产 品认证证明的申请 化妆品标签审核 入出境尸体/棺柩/ 骸骨 / 骨 灰 检 疫
检疫审批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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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局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审批事项
办事流程
卫生注册 卫生登记
办事流程
办事时限
2
申请随 附资料
清晰完整、 单位公章
一定条件可免提供的部分材料 来自 www.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
XX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局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申请之办事流程 审批事项 所需材料
申请人提交资料
申请人补齐资料
资料不齐全 检验检疫机构审核资料
1、自收到正确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在国家认 监委公布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办事流程
办事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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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局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审批事项
文件
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申请之相关依据
备注
出口商品 质量许可证
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
国外卫生注册 国外卫生登记
出口商品 质量临时许可证 食品标签审核 出入境特殊物品 检疫审批
所需材料
输美陶瓷认证
办事流程
办事时限
免于办理强制性产 品认证证明的申请 化妆品标签审核 入出境尸体/棺柩/ 骸骨 / 骨 灰 检 疫
检疫审批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
来自 www.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
检疫审批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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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局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审批事项 所需材料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之相关依据1
文件 备注 外经贸部、海关总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 2002 年 1 月 1 日起 署、质检总局 2001 办法 年 10 号令 国家质检总局 2002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 2003 年 5 月 1 日起 年 37 号令 验监督管理办法 施行 2003 年 5 月 1 日起 施行 国家质检总局 2003 年第 40 号公告 2003 年 8 月 1 日起 施行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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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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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局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申请之所需材料 审批事项 所需材料
序 号 1 所需材料 免办申请表 企业的有关介绍、说明 希望免办认证的产品的特点 希望免办认证的原因、理由并提供证明这种原因、理由的 证据(如海关手册等) 说明需办理免办的产品的名称、 商标、 数量、 规格/型号(数 量较多的,可附详细表;申请进、来料加工免办的,须提 供月份进料清单) 对该产品的安全性能作出保证,自我声明对该产品在生产 或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负责 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诺协助福建检 验检疫局对材料的真实性的调查(如有调查必要时) 3 4 5 6 7 8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产品符合性声明,声明符合哪些安全标准要求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 进口许可证(复印件) 配额证明(复印件) 商业合同(复印件) 如果缺少 5、6、7 中的一项,需要提供其他材料,如提单、发票及其他官方证明等说明性文件 作为代替。 国内外或制造商的 实验室报告均可 如果该产品需要 如果该产品需要 要求 填写完整、单位公 章
办事流程
办事时限
第 8 号公告
年第 33 号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2 年 关于无需办理或免于办理强制性 认证的产品范围
关于可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的免 国认证函【2003】200 号 办产品范围 可免于提供的部分材料
查询网站:国家认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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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许 可 审 批
审批事项 所需材料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之办事流程
申请人递交资料 申请人补齐资料
检验检疫机构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 资料审查
出具《补正通知单》
办事流程
办事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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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局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审批事项
序号 1 2 3 4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之所需材料
所需材料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 需要条件 必须 填写要求 填写完整、单位公章、法人签章 填写完整、单位公章、法人签章 一式两份,打印,填写完整,加盖公 章 真实有效,复印清晰 真实有效,复印清晰 真实有效,复印清晰 真实有效,复印清晰 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 必须 验申请书 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 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收货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发货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订货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必须 必须 如与申请人相同则不必提供 必须 必须
1、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后,检验检疫机构在5 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受理, 并告知申请人; 2、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准予备 案,并告知申请人 3、如需要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的,按总局有关 规定办结。
办事流程
办事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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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
办事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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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局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审批事项 所需材料
可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的免办产品范围 及可免于提供的部分材料
接上页:
为便利企业,对于此类产品,在厂家自我声明对其安全性 负责后,可免于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或符合性声明。 对于外贸合同专供出口的产品,为便利出口,可以不用办理《免 办证明》,如企业自愿申请,可按相关规定办理。 3、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需要进口的《目录》内的零部件。本款 指的是从国外引进生产线后,需试运行或考核该生产线所需进 口的最终成品的零部件。此零部件的免办工作由生产线所在地 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申请人必须是引进生产线的工厂,申 请时应提供生产线引进的有关证明材料。 4、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而进口的产品;为已停止生产的产品 提供的维修零部件。对于每个型号数量多于20个最小单位或每 个型号总金额大于2000美元的低压电器、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 接用电器装置,
办事流程
审核是否符 合免办要求
办事时限
符 合
不 符 合 告之申请人不符合原因
办理免办证明
企业窗口领证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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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局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申请之办事时限 审批事项 所需材料
所需材料
办事流程
办事时限
5 6 7 8
进口旧机电产品拟备案工作 产品中涉及需取得商务部或 联系单位应填写完整,法人签名(盖 联系单 地方机电部门出具的证明文 章) ,加盖公章 件的 收货人所在地海关出具的备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和加工 真实有效,复印清晰 案清单或征免税证明表(复 贸易项下企业进口旧机电产 印件) 品,如果不需要机电进出口 主管部门签发证明文件的 进口旧机电产品相关的强制 进口旧机电产品中涉及强制 真实有效,复印清晰 性认证证明文件(复印件) 性认证要求的 内销合同或内销合同复印件 进口用途为内销的 或尚未明确内销流向的证明 材料 真实有效,复印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