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王堆三号墓岀土遣策释文订补
关于马王堆汉墓出土物考辨二题_兼与周世荣先生商榷

中国历史地理论丛NO.1,1997关于马王堆汉墓出土物考辨二题——兼与周世荣先生商榷方 健1972—1974年,我国先后两次对位于长沙东郊的马王堆三座西汉前期墓葬,进行了大规模发掘,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丰硕成果。
一、三号墓出土的竹简及帛书,是最为重要的发现,我国著名的考古学家和古文字学家对简文和帛书进行了整理和研究,1973年,文物出版社出版了《长沙马王堆一号汉墓》一书,是这些研究成果的集中体现。
当时,无论简文、帛书和随葬物及其遣策中,均无与茶有关的报告。
而后来有人却考证出出土物中不仅有“茶”字的出现,而且有茶杯的实证。
思之再三,不敢苟同,特考辨如下。
一1979年,湖南省考古所的周世荣先生创为新说,将马王堆一号汉墓出土的135简原文为“木古月一笥”的“木古月”字隶定为“木贾”字,释为茶¹。
此说尝不胫而走,一度为茶学界视为定论,奉若圭臬。
1990年,有人撰文对此说提出质疑,认为“木古月”字右上端,如从“云”,当解读为郁李;如从“古”,当释为“桔”字º。
但也许是人微言轻,也许是未得要领,周先生撰文反驳后,这一思维合理的质疑烟消云散,而不被世人注意。
很久以来,笔者对释此字为“木贾”,总觉似有未谛之处:一是“木古月”字右下为“月”,“木贾”字右下为“贝”,其区别是显而易见的。
二是遣策上写有“木古月一笥”字样的出土物,即被周先生认定为“一箱茶叶”的随葬品为何不进行实物鉴定?按情理推测,在现代科学极为发达的今天,这应并非难事,但遗憾的是迄今未见任何有关分析报告发表。
三是这木贾字,本义为梓,指可以制作棺材的上等木材楸。
晋・郭璞注《尔雅・释木》谓:“树小似栀子,冬生叶,可煮作羹饮”后,才以木贾释为茶,为后起之义。
不知何以西汉时已可隶定为木贾,释为茶?由于本人对考古学和古文字学缺乏研究,这一疑窦萦回脑际已近十年之久。
最近,冒味向北大裘锡圭教授求教,承其来信作明确答复,拜读之余,深受教益,征得裘先生同意,将大示中有关内容转录于下,以寓“学者,天下之公器”之意。
谈《长沙马王堆二、三号汉墓》遣策释文和注释中存在的问题

谈《长沙马王堆二、三号汉墓》遣策释文和注释中存在的问题《长沙马王堆二、三号汉墓》是中国考古界的一大宝藏,它们的出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研究。
然而,对于遣策释文和注释中存在的问题,我们也需要进行深入的探讨和思考。
首先,遣策释文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于对文字的解读和理解上。
考古学家在解读汉墓中出土的文物时,往往要面对古代文字的破损和模糊等问题,这就给文字的解读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因此,在遣策释文中,有些字句的解读可能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这就需要考古学家在进行解读时,要结合其他文物和考古资料进行比对和推理,以尽可能减少主观偏见的影响。
其次,注释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对文物的解释和连接上。
马王堆二、三号汉墓出土的文物众多,其中包括了丝绸、玉器、金银器、书画等各种类型的文物。
在进行注释时,有时会遇到文物功能和用途不明确的情况,这就给注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因此,在进行注释时,考古学家需要通过对文物的形态、材质、工艺等方面的分析,结合历史背景和文化脉络进行推测和解释,以尽可能还原文物的真实面貌。
最后,我们需要关注的是遣策释文和注释中可能存在的历史误解。
长沙马王堆二、三号汉墓出土的文物具有很高的历史和文化价值,它们反映了汉代社会的方方面面。
然而,由于时间的推移和历史记载的局限性,有些历史事件和人物的解读可能存在一定的误解。
因此,在进行遣策释文和注释时,我们需要审慎对待历史材料,尽量排除个人主观偏见和历史误解的影响,以真实客观地还原历史的真相。
综上所述,对于《长沙马王堆二、三号汉墓》遣策释文和注释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保持审慎和谨慎的态度。
考古学家需要通过多方面的比对和推理,尽可能减少主观性和主观误解的影响。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和解读马王堆二、三号汉墓中的文物,还原汉代社会的真实面貌。
长沙马王堆二、三号汉墓发掘简报

长沙马王堆二、三号汉墓发掘简报一、概述长沙马王堆汉墓,位于中国湖南省长沙市东郊,是西汉初期长沙国丞相、轪侯利苍及其家属的墓葬。
自年月至月,经过数月精心组织和周密计划,我们对马王堆三号汉墓进行了科学发掘。
此次发掘是继一号墓之后,对马王堆汉墓群的重要补充和深入研究,对于了解西汉初期长沙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葬俗等方面提供了宝贵资料。
二号墓与一号墓同属轪侯利苍家族墓地,墓葬规模宏大,结构复杂。
三号墓则属于利苍妻子及其家属的墓地,规模虽较二号墓稍小,但同样展现了西汉初期贵族墓葬的华丽与精致。
两座墓葬中共出土了大量随葬品,包括漆器、铜器、陶器、帛书、帛画等,这些文物的保存状况良好,为研究西汉初期长沙地区的物质文化和社会生活提供了重要依据。
发掘过程中,我们采用了现代考古学的理论和方法,注重保护文物,尽可能减少发掘对墓葬的破坏。
同时,我们还对墓葬进行了科学测绘和记录,详细记录了墓葬的结构、布局、随葬品的位置和数量等信息,为后续的文物保护和研究工作提供了详实的基础资料。
马王堆三号汉墓的发掘,不仅丰富了我们对西汉初期长沙地区历史文化的认识,也为研究中国古代墓葬制度、葬俗文化以及物质文化等方面提供了重要的实物资料。
我们相信,随着研究的深入,这些珍贵的文物将为我们揭示更多关于西汉初期长沙地区乃至整个中国社会的历史信息。
1. 简述长沙马王堆汉墓的历史背景及其在中国考古学中的重要地位。
长沙马王堆汉墓位于湖南省长沙市东郊,是中国汉代(公元前202年至公元220年)的一处重要墓葬群,特别以其保存完好的软尸和丰富的随葬品而著称。
该墓葬群包含了一号、二号和三号墓,分别属于西汉初期长沙国丞相轪侯利苍及其家族成员。
马王堆汉墓的历史背景可以追溯到西汉时期,这是一个社会相对稳定、经济文化繁荣的时代。
长沙作为当时的重要城市,政治、经济、文化地位均十分重要,因此其墓葬群也反映了这一时期的社会风貌和文化特色。
马王堆汉墓因其独特的葬制和丰富的出土文物,为考古学家提供了大量珍贵的第一手资料,是研究汉代政治、经济、文化、科技、艺术等方面的重要实物资料。
最新 马王堆二、三号汉墓遣策简释文与注释商补-精品

马王堆二、三号汉墓遣策简释文与注释
商补
一
简二; 家承(丞)一人。
; 按,“家”后一字原形作,字形下部无“手”,就是丞字,释文当作“家丞一人”。
二
简五; 宦者九人,其四人服牛车。
简六; 牛车,宦者四人服。
上二简“牛”原形作,此是羊字,非牛字。
马王堆简帛牛字皆作二横,无作三横者,而羊字多作三横,少数作四横,无作二横者。
羊车是一种装饰精美的车,用人拉,而非羊拉,正符合上二简所言。
汉刘熙《释名·释车》:“羊车。
羊,祥也;祥,善也。
善饰之车。
”清王先谦《释名疏证补》:“汉时以人牵之。
”
三
简九; 建鼓一,羽栓卑二,鼓者二人操抢。
按,“栓”原形作 ,此是字。
羽疑即羽翿,,书母鱼韵,翿,定母幽韵,声类同为舌音,韵部旁转。
《经籍籑诂?号韵》:“《礼记?杂记》‘匠人执羽葆御柩’,《周礼?乡师注》作‘匠人执翿以御柩’。
”南朝梁王筠《昭明太子哀册文》:“羽翿前驱,云旂北御。
”据汉代画像石,建鼓鼓上一般装饰有羽葆,如河南方城东关画像石所刻大型建鼓,鼓顶饰一羽葆,沂南画像石的建鼓,鼓顶有羽葆和旒苏。
0471马王堆三号墓岀土遣策释文订补

馬王堆三號墓岀土遣策釋文訂補(首發)陳松長湖南大学岳麓书院馬王堆三號漢墓岀土遣策的圖版和釋文都發表在《長沙馬王堆二、三號漢墓》1第一卷中,應該說,編者已對這批遣策作了很好的整理、排序和釋文,特別是那清晰的圖版,給讀者提供了可資對勘的研究資料。
这里,我们仅在编者所作释文和简注的基础上,覈對圖版,就部分釋文和简注作些訂補。
1、簡九:建鼓一,羽栓飭卑二,鼓者二人操抢。
按,此简編者沒有註釋,其实问题很多。
核对图版,此简第五字左边不从木,而是从“㫃”。
马王堆帛书竹简中的“施”、“旅”、“斿”等字的偏旁都与此相同,因此,此字应释為从㫃生声的“旌”。
此字早在2001年出版的《马王堆简帛文字编》2中就释为“旌”字。
“羽旌”乃是建鼓上常见的裝飾物。
曾侯乙墓出土的漆鸭型盒上所绘的建鼓上,就简单的绘有类似于羽毛的装饰物3;马王堆三号汉墓出土的《车马仪仗图》4的左下方也绘有一幅建鼓图,鼓上就饰有往四边飘动的羽旌。
2002年连云港海州双龙汉墓出土的漆绘汉尺上也绘有象车建鼓图5,那建鼓的四周都饰有随风飘扬的羽旌,可见羽旌乃是建鼓不可或缺的装饰物之一。
“饬”下应加标点断开。
“饬”當读为“饰”,《吕氏春秋·先己》:“子女不饬”,高诱注:“不文饰”,毕沅校正:“饬与饰通,《太平御览》二百七十九作饰”。
据此,“饬”通“饰”,在此应与“羽旌”一起连读,也就是用羽旌为饰的意思。
“卑二”亦见于简一四,简文云:“大鼓一,卑二”。
整理者没作注释。
按,“卑”或當读为“鼙”,鼙以卑為声符,乃以声兼义也。
卑有微小之义,鼙之字义正是借用这个声符的义项组成。
《仪礼·大射仪》:“应鼙在其东”,郑玄注:“鼙,小鼓也”。
清·戴震《乐器考》:“《仪礼》朔鼙、应鼙。
鼙者小鼓,與大鼓为節。
……作堂下之乐,先击朔鼙,应鼙应之。
”据此,我们或可确定所谓“卑二”,乃是“鼙二”之省写,也就是小鼓二件的意思。
这样,衡之简文也正好文义贯通。
有“鼓者二人操抢”甚为不辞。
长沙马王堆

而不腐,主要原因是密封、深埋形成的低温、缺氧和无菌
的环境,另外棺内80多公升棺液也具有抑酶作用。
高21厘米、长48.5厘米、宽25.5厘米
三号墓出土
夹纻(zhù)胎。出土时内装漆纚(xǐ)
纱冠(俗称乌纱帽)。
云纹漆钫(fāng)
通高52厘米、腹
边长23厘米
一号墓出土
酒器,斫(zhuó) 木胎。出土时内有酒
或羹的残渣,外底朱
书其容量为“四斗”。
走进轪侯家—丝国之光
中国是世界上最早养蚕、缫丝、织丝
“冠人”男俑
高79厘米
一号墓出土
体形高大,头戴高冠,
身穿丝绸长袍,鞋底刻有
“冠人”二字。“冠人”通
“倌人”,是轪侯家众奴婢
之长。
彩绘木俑
高44‐47厘米
一、三号墓出土
造型矮小,数量
最多,是轪侯家地位
最低、从事各种杂务
劳动的奴婢形象。
木犀角与木象牙
木犀角长15‐27厘米、木象牙长25‐38
三号墓出土
释文:“十二年二月乙巳朔戊
辰,家丞奋移主(藏)郎中,移
(藏)物一编,书到先质,具奏
主(藏)君”。经考证,“十二年
二月乙巳朔戊辰”是汉文帝十二年
(前168) 二月二十四日,为该墓下
葬日期。
它是推断三号墓年代的主要依据。
铁刃木锸(chā)
长139.5厘米
三号墓出土
墓坑填土中发
湖南省马王堆博物馆
一、概况
20世纪70年代发掘的长沙马王堆一、二、 三号汉墓,墓主人分别为西汉长沙国丞相、 轪侯利苍和夫人辛追及其儿子。
马王堆房中书释文(中国性学文献)

3、诅禁咒,其中半数文字涉于房中。古代又称为“媚道”。
1、有犬善嗥于坛与门,涂井上方五尺。夫妻相恶,涂户□方五尺。欲微贵人,涂门左右方五尺。多恶梦,涂床下方七尺。姑妇善斗,涂户方五尺。婴儿善泣,涂(土秀)上方五尺。
马王堆房中书释文
1973年12月,湖南长沙马王堆三号汉墓出土的帛书及少量竹书,与医药养生有关的有十四种十五本,属于房中书的有下面七种。2、4、5为帛书,各一卷,钞写年代可能在秦汉之际;1、3、6、7为竹书,年代略晚,可能在汉文帝时期。他们的成书时间应该更早,估计有些要到战国时期。
1、黄帝问于天师曰:“万物何得而行?草木何得而长?日月何得而明?”天师曰:“尔察天地之情,阴阳为正,万物失之而不继,得之而赢。食阴拟阳,稽于神明。食阴之道,虚而五藏,广而三咎,若弗能出朴。食之贵静而神风,距而两峙,参筑而毋遂,神风乃生,五声乃对。吸毋过五,致之口,枚之心,四辅所贵,玄尊乃至。饮毋过五,口必甘味,至之五藏,形乃极退。搏而肌肤,及夫发末,毛脉乃遂,阴水乃至,溅彼阳勃,坚蹇不死,饮食宾体,此谓复奇之方,通于神明。”天师之食神气之道。
3、黄帝问于曹熬曰:“民何失而死?何得而生?”曹熬答“□□□□□而取其精。待彼合气,而微动其形。能动其形,以致五声,乃入其精,虚者可使充盈,壮者可使久荣,老者可使长生。长生之稽,侦用玉闭,玉闭时辟,神明来积。积必见章,玉闭坚精,必使玉泉毋倾,则百疾弗婴,故能长生。接阴之道,必心塞葆。形气相葆,故曰:壹至勿泻,耳目聪明;再至勿泻,音气高扬;三至勿泻,皮革有光;四至勿泻,脊胠不伤;五至勿泻,尻髀能壮;六至勿泻,百脉通行;七至勿泻,终身失殃;八至勿泻,可以寿长;九至勿泻,通于神明。”曹
10、王期见,秦昭王问道焉,曰:“寡人闻客食阴以为动强,吸气以为精明。寡人何处而寿可长?”王期答曰:“必朝日月而吸其精光,食松柏,饮走兽泉英,可以老复壮,曼泽有光。夏三月去火,以日爨烹,则神慧而聪明。接阴之道,以静为强,平心如水,灵露内藏,款以玉策,心毋怵荡,五音进答,孰短孰长,吸其神雾,饮夫天浆,致之五藏,欲其深藏。龙息以晨,气形乃刚,襄□□□,□□近水,精气凌健久长。神和内得,魂魄皇□,五藏固薄,玉色重光,寿参日月,为天地英。”昭王曰:“善。”
马王堆汉墓帛书春秋事语补释三则

馬王堆漢墓帛書《春秋事語》補釋三則郭永秉(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馬王堆漢墓帛書《春秋事語》内容珍貴,惜殘損嚴重,整理難度很大。
帛書整理小組的復原和考釋工作已經取得了非常重要而顯著的成績。
裘錫圭先生近年發表的《帛書〈春秋事語〉校讀》(下簡稱“裘文”)一文,對原釋文作了校訂,並在吸收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礎上作了較詳細的注釋,是研究此書的重要參考。
我們曾比較仔細地研讀過上述研究成果,獲益極多。
現將在閲讀過程中陸續寫就的三則小札(所論皆有關帛書“語”的部分),匯為一篇小文,希望有助於《春秋事語》的深入研究。
不妥之處,祈方家指正。
一、《魯莊公有疾章》“旅其抶以犯尚民之衆”解《魯莊公有疾章》有一段閔子辛對魯國慶父之難的評論,不見於傳世文獻的記載,非常重要。
1但是這段話不太好懂。
尤其是其中所謂“夫共仲(圉)人旅其以犯尚民之衆”(第89行)2一句很是費解,有必要在學者研究的基礎上作進一步討論。
1參見馬王堆漢墓帛書整理小組編:《馬王堆漢墓帛書[叁]》,文物出版社1983年10月版,第19頁,注[一]。
2參看裘錫圭:《帛書〈春秋事語〉校讀》,《湖南省博物館館刊》第1期,《船山学社》杂志社编辑出版,2004年7月,第92頁。
按,原文為簡體字排印,今改爲繁體。
下引此文只注頁碼。
我們先討論一下這句話中的字。
裘文曾對帛書此字作過非常深入細緻的討論,裘先生說:原釋文把“”隸定為“”。
認爲是“抶”的誤字。
按:細審圖版,此字似原書作“族”(“”旁的右部因筆畫與“矢”字的頭相近而省寫),後來在左偏旁上加筆畫改作(手),但未塗去原“”旁的下部斜筆(“”旁寫法可與同行“旅”字比照),遂成此形。
其右旁是“矢”而非“夫”,只要與同行“夫”字比較一下就能明白。
所以我們暫且把這個字隸定為“”。
原註:旅與慮通,懷念。
抶,《說文》:“笞擊也”。
此處指圉人因被笞而懷恨。
(19頁注[九])按:原釋文對“”的隸定雖有問題,但以此字為“抶”的誤字,很可能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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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王堆三號墓岀土遣策釋文訂補(首發)陳松長湖南大学岳麓书院馬王堆三號漢墓岀土遣策的圖版和釋文都發表在《長沙馬王堆二、三號漢墓》1第一卷中,應該說,編者已對這批遣策作了很好的整理、排序和釋文,特別是那清晰的圖版,給讀者提供了可資對勘的研究資料。
这里,我们仅在编者所作释文和简注的基础上,覈對圖版,就部分釋文和简注作些訂補。
1、簡九:建鼓一,羽栓飭卑二,鼓者二人操抢。
按,此简編者沒有註釋,其实问题很多。
核对图版,此简第五字左边不从木,而是从“㫃”。
马王堆帛书竹简中的“施”、“旅”、“斿”等字的偏旁都与此相同,因此,此字应释為从㫃生声的“旌”。
此字早在2001年出版的《马王堆简帛文字编》2中就释为“旌”字。
“羽旌”乃是建鼓上常见的裝飾物。
曾侯乙墓出土的漆鸭型盒上所绘的建鼓上,就简单的绘有类似于羽毛的装饰物3;马王堆三号汉墓出土的《车马仪仗图》4的左下方也绘有一幅建鼓图,鼓上就饰有往四边飘动的羽旌。
2002年连云港海州双龙汉墓出土的漆绘汉尺上也绘有象车建鼓图5,那建鼓的四周都饰有随风飘扬的羽旌,可见羽旌乃是建鼓不可或缺的装饰物之一。
“饬”下应加标点断开。
“饬”當读为“饰”,《吕氏春秋·先己》:“子女不饬”,高诱注:“不文饰”,毕沅校正:“饬与饰通,《太平御览》二百七十九作饰”。
据此,“饬”通“饰”,在此应与“羽旌”一起连读,也就是用羽旌为饰的意思。
“卑二”亦见于简一四,简文云:“大鼓一,卑二”。
整理者没作注释。
按,“卑”或當读为“鼙”,鼙以卑為声符,乃以声兼义也。
卑有微小之义,鼙之字义正是借用这个声符的义项组成。
《仪礼·大射仪》:“应鼙在其东”,郑玄注:“鼙,小鼓也”。
清·戴震《乐器考》:“《仪礼》朔鼙、应鼙。
鼙者小鼓,與大鼓为節。
……作堂下之乐,先击朔鼙,应鼙应之。
”据此,我们或可确定所谓“卑二”,乃是“鼙二”之省写,也就是小鼓二件的意思。
这样,衡之简文也正好文义贯通。
有“鼓者二人操抢”甚为不辞。
“操抢”是什么意思?整理者没有注释,从释文来看,可能是将“抢”读为“枪”的,但“操枪”与“鼓者”也没什么关系可言。
因此,最后一字的释读显然有误。
今按,此字當隸定为“抱”字。
该字的字形非常清楚,左边从手,右边从“仓”,但这并不是现代简化字的“仓”,而是“包”的变体。
马王堆一号墓遣册0一二中的“鹿肉鲍鱼笋白羹一鼎”中的“鲍”6,三号墓遣册简七五中的“鲍鱼”的“鲍”,右边所从的“包”都与此相同,有此可证此字当隸定为“抱”。
“抱”应是“枹”之讹误。
“枹”乃擊鼓的工具。
《左传·成公二年》:“援枹而鼓”,陆德明释文:“枹,鼓槌也。
”据此,简文的意1文物出版社,2004年7月出版。
2文物出版社,2001年6月出版。
3参看湖北省博物馆编《曾侯乙墓》文物出版社1989年版。
4参看傅舉有、陈松长编著《马王堆汉墓文物》,湖南出版社1992年版。
5参看连云港博物馆编《连云港馆藏文物精萃》,荣宝斋出版社2006年版。
6详见笔者编著的《马王堆简帛文字编》,文物出版社2001年出版。
思应该是,击鼓者二人,他们手头操着鼓槌。
通过上述讨论,这枚简应重新句读、释读如下:建鼓一,羽旌饬(饰)。
卑(鼙)二,鼓者二人,操抱(枹)。
2、簡一八:室各二。
註:“,《說文》所無,疑為“筆”之省。
“筆”與“筚”音義相通。
“筚”為竹管。
又“筚篥”、“觱篥”、“悲篥”為古代龟兹的管乐器。
三號漢墓岀土竹笛二支,似為此物。
”按,整理者之所以认为此字是“筆”之省,主要是将此字旁边的两横理解为重文符号所致。
其实,此字上是“八”字,非常清楚,下是“聿”字,旁边两横应该是合文符号而非重文符号。
整理者将其理解为重文释读后,只推论“筆”通“筚”,但并没交待“筆筆”或“筚筚”是什么东西,如果按照其句读理解,那“筆室”又是什么东西,都说不清楚。
我们在将其旁边的两横解读为合文符號后,就可确定,此字應是“八聿”二字的合文。
从简文来看,后面的所谓“室各二”應是指每個槨室各有二件,這樣,四個椁室加起來正好是八件,如果这种理解不误的话,那么,“八”应该是數量詞,而“聿”纔是器物名。
但“聿”到底是什么,尚无法确定。
“聿”字就其本义来说,就是“筆”字,但随葬器物中根本就没有“筆”。
如果按照整理者的思路,将“筆”读为“荜”,并推论其是竹笛的话,但出土物中,仅在东边厢的57号漆奁盒内出土了二支而已,与简文中所注明的“室各二”也没办法对应。
因此,这里的“聿”该解读为何物,尚待考证。
当然,或许也可这样解读,“室各二”仅是器物随葬时的计划而已,实际下葬时,可能因准备不足,所以仅在东边廂放了两支而已。
3、簡一九:蹇、帚各一註:蹇、帚意不詳。
按,蹇字下從“走”,當隷定為“䞿”。
我们从下面的“各一”可以判断,䞿和帚肯定都是一种随葬器物。
“帚”當是箕帚之省称。
《急就篇》第十三章:“簁、箄、箕、帚、筐、箧、篓”,颜师古注:“帚,所以扫除。
古者杜康作箕帚。
”《说文解字·巾部》:“帚,粪也。
古者少康初作箕帚秫酒。
”《礼记·曲礼上》:凡為长者粪之礼,必加帚于箕上。
”《唐韵·之韵》:“箕,箕帚也。
”《世本》曰:“箕帚,少康作也。
”很显然,“箕帚”是常常连在一起使用的,而且“箕”也可解释为“箕帚”,因此,我很怀疑这里所写的“帚”或许就是“箕”的意思。
在三号墓北边廂中曾出土漆绘木箕一件7,如果上面的推论不诬的话,简上所记得“帚”一件也许指的就是这件木箕。
在释读“箕帚”的基础上,我们以为,与之相连的“䞿”也应该是与“箕帚”相近的某类器物。
因此,“䞿”或可读为“薦”。
“䞿”是元部见纽字,“薦”是元部精纽字,语音相近,例可通假。
《广雅·释器》:“薦,席也。
”《晏子春秋·杂篇》:“布薦席,陈簠簋。
”《楚辞·刘向<九叹·逢纷>》:“薜荔饰而陆离薦兮”,王逸注:“薦,卧席也。
”是可知“薦”乃草席之类的东西。
三号墓南边厢出土了一件编号为“标本南101”的草席一件,其形制是“莞草纺织,纵向有麻线为径。
周围以绢和起绒锦緣边,长约200、宽约80厘米。
”简上所载的“䞿”一件很可能就是指这一件莞席。
4、簡二六:卒不冑,操長鎩應盾者百人。
按,马王堆简帛文字中“不”字常見,其构形與此完全不同。
此字當是“介”字。
《战国纵横家書》“地不與秦攘(壤)介(界)”中的“介”字的形体与此完全相同。
8“介胄”也就是“甲胄”,即铠甲和头盔。
7详见《马王堆二、三号汉墓》第一卷第157页,文物出版社2004年版。
8参见《马王堆简帛文字编》,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
5.简三六:柧(弧)弩一具,象幾一,越(?)盾緹裏孝(绢?)繻掾(緣)。
注:字字迹不清楚,似从“圭”、从“矛”,《说文》无此字。
柧(弧),《易》:“弦木为弧,剡木为矢也”按,“柧”或不一定要读为“弧”。
《说文解字·弓部》:“弧,木弓也。
”是知“弧”也就是“木弓”。
如果照此解释的话,“弧弩”就是“弓弩”的意思,也就是指弓和弩。
我们知道,弩本身是“弓有臂者”,它并不需要用“弧”来修饰限定。
简三四有“角弩一具”,其中“角”是“弩”的修饰语,说明这件弩是角质的。
同理,我们认为这里“柧弩”的“柧”也应该是弩的修饰限定用语。
因此,我们怀疑“柧”就可用其本义读解。
“柧”犹棱也,“柧”或就是指弩机的两侧起棱的装饰线条。
三号墓出土有木弩两件9,但并没发现“角弩”。
因此,这“角弩”、“柧弩”的具体所指是否就是这两件木弩,还有待讨论。
“越”字后一字從“圭”從“邑”,當隸定為“邽”。
“邽”可解读为一种特殊的鸟名。
《太平御览》卷九百二十八引《鲁连子》:“南方鸟名曰邽,生而食其翼。
”我们知道,“越”正是南方越地的专称,简文中的“越邽”或许正是这种南方鸟的专名,它置于“盾”之前,显然是其特定的修饰用语。
简三四有“斿豹盾”,简三三七有“紫三采斿豹沈(枕)一”,简三六九有:“斿豹检(奁)□一。
”可见所谓“斿豹”乃是一种纺织品或漆奁盒上一种特殊文饰的专称,即报告中所称的“斿(游)豹纹”10本简中的“越邽盾”与简三四中的“斿豹盾”在简文中的位置与意义基本相同,既然“斿豹”是一种特殊的纹饰专门,那么,这里的“越邽”也应该是一种以鸟为主要图像因素的纹饰专名。
“盾”在这里不是盾牌的盾,而应读为“㡒”。
对此,伊强曾做过很好的解释,他认为:简文中的“盾”當读作“㡒”。
《说文·巾部》:“㡒,载米也。
从巾,盾声。
读若《易》屯卦之屯。
”“㡒”多见于汉代简牍,如《居延汉简》:“居弩一,有㡒”,11“□弩㡒一,完”12,尹湾汉代简牍《武库永始四年兵车器集簿》:“乘与弩,缇㡒卅四”13,研究者多认为汉代简牍中的“㡒”为盛弩器14。
简三四、三六的“㡒”与之同义。
15按,伊氏之说甚是。
所谓“越邽盾(㡒)”,也就是一种用“越邽”这种特殊鸟纹图像为饰的盛弩器,同理,简三四中的“斿(游)豹盾(㡒)”也就是一种用斿(游)豹纹为饰的盛弩器。
从简文所描述的“缇裏,李(䋥)繻掾(緣)”来看,这种盛弩器应该就是一种有不同纹饰和“缇裏,李(䋥)繻掾(緣)”的布囊。
“裏”后一字非“孝”字,此字在帛書《老子》甲本中習見,都隷定為“李”,讀為“理”,這裏當讀為“䋥”。
《玉篇·糸部》:“䋥,文”,犹纹理也。
“䋥繻緣”即用有纹理的细绢作为边饰。
综上所论,此简单释文句读当改定如下:柧弩一具,象幾一;越邽盾,緹裏,李(䋥)繻掾(緣)。
6、簡四三:“美人四人,其二人雔(裘),二蹇(褰)”。
註曰:“雠”读“裘”,皆尤部字。
“蹇”與“褰”通,《小爾雅》:“褲謂之蹇。
均指服飾9详见《马王堆二、三号汉墓》第一卷第207页,文物出版社2004年版。
10详见《马王堆二、三号汉墓》第一卷第215页,文物出版社2004年版。
11原注:谢桂华等《居延汉简释文合校》83·5A,文物出版社,1987.12原注: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居延新简》EPT51·569,文物出版社,1990年。
13原注:《尹湾汉墓简牍》103页,中华书局,1997年。
14原注:李天虹《居延汉简簿籍分类研究》94页,科学出版社,2003年。
李均明《尹湾汉墓“武库永始四年兵車器簿”初探》,《尹湾汉墓简牍综论》100页,科学出版社,1999年。
15伊强《谈长沙马王堆二三号汉墓遣册释文和注释中存在的问题》48页,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2005年5月,转引自李家浩《仰天湖楚简剩义》,载《简帛》第二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
而言,前者指服袍服,后者指短裝”。
按,从图版可知,释文中的“蹇”乃是“䞿”。
另外,这条註解中引用《小尔雅》原文的書引號應打在“蹇”字之后。
“雠”的上古因是幽部字,“裘”的上古音是之部字。
两字到中古的《广韵》才合为尤部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