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新编版)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企业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提高生产效率,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内部管理要求,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部从业人员。
第三条术语定义•职业健康监护:指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情形的定期及特殊监护。
•从业人员:指在本企业工作的各类员工,包含劳动合同工、临时工等。
•员工档案:指记录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和相关信息的文件。
第二章职业健康监护第四条职业健康检查1.本企业全部从业人员须按规定进行定期的职业健康体检,具体体检项目依据工作岗位的不同而定。
2.全部从业人员应当搭配体检工作,供应真实、准确的健康信息,不得隐瞒疾病史和职业暴露情况。
3.体检结果应及时通知从业人员本人,并依据检查结果订立相应的健康管理方案。
第五条职业危害因素监测1.本企业将定期对各个岗位的从业人员所处的工作环境进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
2.监测结果将作为调整工作环境、改进职业健康管理措施的紧要依据。
第六条职业卫生培训1.全部新进员工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2.在岗员工应定期参加企业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提高职业卫生意识和防备本领。
第七条应急救援措施1.本企业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设置合适的急救设施和器材,并培训职业急救人员。
2.在突发职业安全事故发生时,应及时采取适当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报告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章员工档案管理第八条档案建立1.本企业应对全部从业人员建立健康档案,包含但不限于体检报告、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等。
2.档案建立应依照规定的格式进行登记和归档,并做好档案的保密工作。
第九条档案保管1.健康档案由企业负责管理,设置特地的档案保管室或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2.档案应分类保管,确保安全、完整、准确。
第十条档案查询和使用1.从业人员可通过申请,查询本身的个人健康档案,而且有权对其中的内容提出异议。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范本(四篇)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范本为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____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1、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管。
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以及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对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____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部门应及时____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4、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本单位职业安全健康管理部门自体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安监部门并通知体检者本人。
职业健康监护1目的1.1为了更好地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维护广大职业人群的身体健康,保证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病诊断档案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更好地为公司员工服务,按照《____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及《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1.2在公司在安全生产经营过程中,凡涉及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和工作内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2职责2.1安全环保科是从业卫生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部门。
3定义/术语3.1职业病危害。
指可能导致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罹患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3.2职业危害因素。
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过程中、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能导致职业病的有害因素。
3.3职业病。
指企业、事业和个体经济____(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4内容与要求4.1档案内容(1)健康监护档案内容(2)健康监护档案册。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3篇)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一、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员工,总务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任何部门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三、总务部办公室应当为员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员工离开公司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办公室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四、各部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2)是指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并将监护结果记录和管理的制度。
具体来说,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 监护对象:制度明确企事业单位对所有从业人员(包括劳动合同工、临时工、借调工、劳务派遣工等)进行职业健康监护。
2. 监护内容:明确监护的内容,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评估、职业病相关检查、职业病诊断和评估、职业病治疗和康复等。
3. 监护频次:规定监护频次,根据实际情况,一般为一年一次。
4. 监护记录:规定监护结果如何记录和管理,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记录监护结果、诊断评估、治疗康复等相关信息。
5. 职工知情权:明确职工对自己职业健康监护信息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6. 职业健康义务:明确企事业单位和职工的职业健康监护义务,包括企事业单位提供必要的监护条件和设备,职工积极参与职业健康监护等。
7. 责任及监督:明确企事业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机构和职工等相关责任,建立一套监督机制,确保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从业人员职业卫生监护档案管理制度(5篇)

从业人员职业卫生监护档案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抓好我矿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的健康监护管理工作,规范职工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认真遵守和执行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建立健全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和管理(3)、档案管理设专人负责,认真填写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情况,杜绝虚假填报现象。
(4)、职业禁忌管理: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工作;不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安排孕期、哺乳期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害的作业;不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职工从事所禁忌的作业;职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按正常出勤处理。
(5)、上岗前的职业性健康体检:招收新职工时必须进行上岗前的职业性健康体检,根据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体检结果进行新职工的安置,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在岗期间的职业性健康体检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的周期和体检项目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发现疑似和确诊职业病立即报告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并妥善处置现疑似和确诊职业病病人。
(6)、离岗时的职业性健康体检:职工退休或者是其他原因和公司(厂或矿)解除合同时,必须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将职工本人的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交给本人,其健康监护档案原件按档案管理规定的保存年限进行保存。
从业人员职业卫生监护档案管理制度(2)职业卫生监护是指对从事特定职业的人员进行的健康监测和健康管理。
职业卫生监护档案管理制度是指建立和完善职业卫生监护的相关档案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的个人基本信息、职业卫生监护数据、职业健康评价、职业病防治措施、职业卫生技术培训等内容。
职业卫生监护档案管理制度的内容如下:1. 个人信息:包括从业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工作单位、工作岗位、从业年限、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2. 职业卫生监护数据:包括职业卫生监护记录、体检结果、生化指标、职业病筛查结果等数据。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范文(3篇)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范文【引言】职业健康监护是一项重要的管理措施,对于保障从业人员的健康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档案管理是职业健康监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全面了解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和工作环境。
本文将介绍一套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范文,以供参考。
【一、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目的】为了科学合理地保护从业人员的健康,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制定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是必要的。
【内容】1. 确定职业健康监护的责任部门和人员,明确职责和权限。
2. 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机构,确保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顺利实施。
3. 制定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方案,包括监测内容、监测频次、监测方法等。
4. 进行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
5. 根据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制定相应的个体防护和康复措施。
6. 对职业病危害较大的从业人员,进行特殊职业健康监护,包括定期体检、职业病防护知识培训等。
7. 定期评估和改进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提供有效的信息支持。
【二、档案管理制度】【目的】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管理。
【内容】1. 确定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明确职责和权限。
2. 建立健康档案管理系统,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3. 对从业人员进行档案登记,包括个人基本信息、职业健康体检结果等。
4. 对职业健康体检结果进行分类管理,便于对不同人群进行针对性的管理和干预。
5. 对职业健康档案进行定期整理、归档和备份,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6. 对档案进行保密管理,保护从业人员的隐私权。
7. 根据需要提供健康档案查询服务,方便管理人员了解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和工作环境。
8. 定期评估和改进档案管理工作,提供有效的信息支持。
【三、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的实施】【培训】为了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包括制度的理解和操作方法等。
【宣传】利用各种宣传方式,向从业人员宣传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好处,增强从业人员的主动参与意识。
职业危害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职业危害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引言职业危害是在职业活动中引起职业病或其他职业伤害的隐患因素。
职业病是由于长期暴露于职业环境中某种危害因素引起的慢性病,它具有不可逆性和严重性,导致职业伤害、职业疾病和职业死亡,给个人、家庭和社会带来极大的痛苦和损失。
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数据显示,我国每年因职业病死亡人数达数万人,每年也有大量因职业病致残和致死的事件。
职业危害从业人员是指在各个行业、单位和工作场所从事与职业健康有关的具有潜在危害的工作的人员。
职业危害从业人员面临着职业病和其他安全健康风险的威胁,建立有效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已刻不容缓。
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目的在于保护职业危害从业人员健康,减少职业病和其他安全健康风险的发生。
具体的必要性包括:加强职业健康管理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加强职业健康管理,有利于职业危害从业人员健康监测、疾病诊断、危害因素评估、个体防护和职前、职中、职后管理。
加强职业健康管理有助于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和事故的发生。
提高职业危害从业人员健康意识和防护意识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有助于提高职业危害从业人员健康意识和防护意识。
通过监护档案中记录的危害因素暴露情况、健康状况、体检结果等信息,可以提醒从业人员注意职业健康和安全,做好个人防护。
促进职业危害从业人员健康发展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有利于促进职业危害从业人员健康发展。
通过监护档案中记录的健康数据,可以及时诊断和治疗职业病和其他健康问题,促进从业人员健康发展和职业前景。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对职业危害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状况及相关危害因素暴露情况进行全面、系统、成规律性记录的文件资料。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需要包括以下内容:•参考标准:根据国家职业健康和相关法规、标准,建立符合行业实际情况、个体健康情况的监护档案参考标准;•档案内容:按照标准的要求,建立各类档案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危害因素暴露情况、健康检查及诊断结果、个体防护情况等。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4篇)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职业健康监护和档案管理制度是保障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对职业健康监护和档案管理制度进行详细阐述,以强化对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的保护。
一、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对从业人员职业病危害因素暴露程度、健康状况及工作相关健康问题进行监测和评估,并针对性地开展职业病防治措施的监测和评估工作。
1.1 监测和评估职业健康监护的首要任务是对从业人员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暴露进行监测和评估。
监测包括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测定,以确保从业人员的暴露程度符合国家标准。
评估则是根据监测结果对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评估,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解决问题。
1.2 健康咨询和培训职业健康监护还包括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咨询和培训。
健康咨询的内容主要包括职业病预防知识、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控措施等,以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病防治意识和能力。
培训的形式可以是定期的集中培训,也可以是现场辅导,以确保从业人员全面了解职业病防治知识并能有效应用。
1.3 诊断和治疗如果从业人员存在职业病问题,职业健康监护还应包括诊断和治疗。
诊断通过对从业人员的体检、病史调查等手段进行,确定是否存在职业病。
如果确诊,应及时给予治疗,以减少疾病对从业人员的影响。
二、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是指对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相关信息进行记录、管理和维护的制度。
2.1 档案建立档案建立是档案管理制度的首要环节。
建立从业人员的健康档案,需要对从业人员的个人信息、职业暴露情况、健康状况等进行详细记录,并以电子形式保存,以便于管理和检索。
2.2 档案管理档案管理包括档案的分类、整理、储存和维护等工作。
档案应按照从业人员的不同特点进行分类整理,确保档案的检索效率。
档案应储存在安全、防火、防水的环境中,定期进行备份以防止意外丢失。
同时,档案需要定期维护,例如更新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职业暴露情况等信息。
2.3 档案使用档案使用是档案管理制度的最终目标。
档案可以作为对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的评估和监测依据,也可以作为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和就业资格审核依据。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范文(3篇)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范文职业健康监护和档案管理制度范本一、目的1.1 职业健康监护和档案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和安全,促进工作环境的改善和工作条件的提升,同时保护从业人员的权益和利益。
二、适用范围2.1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司从业人员,包括全职、兼职和临时工,无论其从事何种工种和岗位。
三、职业健康监护3.1 公司应建立健康档案管理制度,记录所有从业人员的健康信息,并根据工作环境的特点和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职业健康监护措施。
3.2 公司应定期开展健康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体格检查、生物学检查和职业病筛查等,确保从业人员的身体状况符合从事相关工作的要求。
3.3 公司应提供必要的职业健康防护措施和设备,如防护服、呼吸器等,并负责定期检查和维护这些设备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四、档案管理4.1 公司应建立完整的从业人员档案,包括个人信息、健康信息、培训记录等,并负责保管和管理这些档案。
4.2 公司应对从业人员的档案进行定期检查和更新,确保档案的及时完整和准确性。
4.3 公司应对从业人员的档案进行保密管理,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向外部人员透露或共享档案内容。
五、应急处理5.1 公司应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对发生突发事件或意外伤害等情况,进行及时、有效的应对和处理。
5.2 公司应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应急培训,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应急处理能力和技能。
六、责任与监督6.1 公司负责制定、执行和监督本制度的实施,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
6.2 相关部门和岗位应积极配合公司对职业健康监护和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有效实施。
七、违规处理7.1 对违反职业健康监护和档案管理制度的行为,公司将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记大过、解聘等。
7.2 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违规行为,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八、附则8.1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并随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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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职业危害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新编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职业危害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新编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除煤矿企业以外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准则,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危害事故。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第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二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二)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三)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四)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
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
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
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监测的结果应当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第二十二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在日常的职业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
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贮存场所应当设置危险物品标识。
第二十六条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应当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故意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
从业人员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从业人员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者终止与从业人员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从业人员离开生产经营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
对遭受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危害事故。
第三十五条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二)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情况;(四)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申报情况;(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及结果公布情况;(六)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从业人员佩戴使用情况;(七)职业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告知情况;(八)职业危害事故报告情况;(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