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从动物疫情流行国家地区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
第三章 动植物检验检疫程序

第二节
检疫申报(报检)
检疫申报,也称报检。是动植物检疫程序中 的必经环节。检疫物在到达前或到达时,货 主或代理人必须及时向检疫机关进行检疫申 报,以利于办理提货手续。
第二节
检疫申报(报检)
一、检疫申报的基本含义
检疫申报(quarantine declaration):是检疫物输 入或输出时由货主或代理人向检疫机关及时声 明并申请检疫的法律程序。 检疫申报的主要作用:是使检疫人员在接到货 主或代理人递交的报检材料后,为进一步核对 相关单证和实施检疫做好必要准备。 检疫申报是一法定程序,是动植物检疫的必经 环节,由货主或代理人和检疫人员共同完成。
第一节
四、检疫许可的基本手续
检疫许可
科研等需要办理特殊许可主要包括3个步骤: (1)领取单证 引进单位提供有关证明和说明材料后, 到当地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领取许可证申请表 (2)报请批准 引进单位填写申请表后报国家动植物 检疫机关审批。 (3)批准输入 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根据申请和待批 物进境后的特殊需要和使用方式,填发许可证,标 明批准的数量、检疫要求、进境口岸、许可证有效 期等内容,并委托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核查和 监督使用。
第二节
检疫申报(报检)
二、检疫物范围与报检机关
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中,执行检疫申报任务 的检疫机关主要是各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货主在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时,应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 输出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时,应 向出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 运输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过境时, 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出境口岸不 再报检。
第二节
检疫申报(报检)
二、检疫物范围与报检机关
在进出境动植物 检疫中,哪些检 疫物需向动植物 检疫机关进行申 报呢?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619号--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尼日利亚等国家输入禽类及其产品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619号--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尼日利亚等国家输入禽类及其产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3.06•【文号】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619号•【施行日期】2006.03.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注:本篇法规中针对法国禽类及其产品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715号--允许从法国进口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禽类及其产品》(发布日期:2006年9月11日实施日期:2006年9月11日)废止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619号)近期,尼日利亚、埃及、印度、尼日尔、阿尔巴尼亚、阿塞拜疆、法国等国家相继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在其境内发生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伊拉克紧急报告在其境内发生H5亚型禽流感。
为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如下: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尼日利亚、埃及、伊拉克、印度、尼日尔、阿尔巴尼亚、阿塞拜疆、法国等国家输入禽类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这些国家进口禽类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消已经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2006年1月10日(含1月10日)后启运的来自尼日利亚的禽类及其产品,2006年1月17日(含1月17日)后启运的来自埃及的禽类及其产品,2006年1月18日(含1月18日)后启运的来自伊拉克的禽类及其产品,2006年1月27日(含1月27日)后启运的来自印度的禽类及其产品,2006年2月13日(含2月13日)后启运的来自尼日尔的禽类及其产品,2006年2月16日(含2月16日)后启运的来自阿尔巴尼亚的禽类及其产品,2006年2月22日(含2月22日)后启运的来自阿塞拜疆的禽类及其产品,2006年2月23日(含2月23日)后启运的来自法国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950号--禁止直接或间接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950号--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波兰输入禽类及其产品
【法规类别】传染病防治
【发文字号】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950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63号--关于解除对波兰高致病性禽流感禁令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6月22日实施日期:2009年6月22日)废止
【发布部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07.12.17
【实施日期】2007.12.1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第950号)
2007年12月3日,波兰首席兽医官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报告,12月1日,马佐夫舍省(Mazowieckie)发生2起H5N1型高致病性禽流感。
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波兰输入禽类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波兰进口禽类及其产品的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签发的从波兰进口禽类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动植物检验检疫学之动植物检疫法规

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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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二、国际组织与相关法规
WTO的基本组织结构
① 部长级会议(Ministerial Conference)是最高权力机构,部长级会议由所有成员 的代表组成,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在部长级会议之间,其职能由总理事会(
General Council)代为行使。 WTO总干事由部长级会议任命,总干事直接领导 WTO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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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组织与相关法规
《SPS协定》简介
《实施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的协定》(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简称SPS Agreement或SPS协定)
《SPS协定》包括在附件1A中,是WTO针对动植物安全与检疫问题而专 门制定和实施的一个国际准则,对世界动植物检疫具有深远的影响,掌握 并运用《SPS协定》的相关规则对各国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协定》的制订成为时代与贸易发展的一个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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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组织与相关法规
《SPS协定》的总体目标
维护各成员政府所规定的其认为合适的健康水平的主权,但保证这种主权 不得滥用于保护主义的目的,同时不对国际贸易形成不必要的壁垒。在 SPS协定中,重申不应阻止各成员采纳或实施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 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但这些措施的实施方式不在情形相同的成 员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或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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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动植物检疫法规概述
动植物检疫法规的发展规律
① 动植物检疫法规是在与动物疫病和植物有害生物长期斗争中应运而生; ② 动植物检疫法规由单项禁令向综合性法规方向发展; ③ 动植物检疫法规由个别国家法规向国际性法规方向发展; ④ 动植物检疫法规是不断地进行必要的补充和完善。
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2013年修正本)

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2013年修正本)(2003年9月26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 2013年3月29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2013年3月29日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动物疫病的预防第三章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第四章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五章动物防疫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条例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本条例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本条例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将动物防疫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储备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防疫物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商务、公安、交通运输、林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2005年11月16日国务院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11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0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应急准备第三章监测、报告和公布第四章应急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第三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第四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第五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应当及时收集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加强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动物疫病传入和传出。
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通报国内重大动物疫情。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防、应急处理等有关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对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
第二章应急准备第九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并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报国务院备案。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1、畜牧兽医行政:是国家行政的一部分,是畜牧兽医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对畜牧兽医事务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
2、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是畜牧兽医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制定畜牧兽医行政规章,通过组织、计划、指挥、协调、控制等方式,建立健全畜牧兽医行政管理秩序的活动。
3、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是依法成立并在同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代表国家行使兽医卫生监督管理职能的动物行政专业执法机构。
4、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或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疫情。
5、隔离:是将患病或可疑患病动物,有时包括患病动物的同群动物应与健康动物隔离开来,以防止疫病扩散,把损失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6、封锁:是在发生严重危害人畜健康的动物传染病时,由国家将动物发病地点和周围的一定地区封闭起来,禁止随意出入,以切断动物传染病的传播途径,迅速扑灭疫情的一项严厉的行政措施。
7、扑杀:8、执业兽医:是指具备兽医相关技能,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取得兽医执业资格,依法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
9、官方兽医:是指由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在全国范围内有绝对权威,执行、监督或审查动物卫生措施和出证过程的国家兽医机关)授权的兽医。
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
10、执业兽医制度:是指国家对从事动物疫病诊断、治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人员实行执业资格认可的制度。
11、官方兽医制度:官方兽医(又称兽医官)作为执法主体,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全过程监控并出具动物卫生证书的一种管理制度。
12、动物检疫员:使用现代化检疫仪器、工具解剖动物,并通过感官和经验对动物及其产品进行鉴别、检查,识别动物疫病和病害动物产品,对病害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动物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管理办法
动物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管理办法动物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动物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管理工作,规范动物疫情管理,切实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动物疫情的报告、认定、通报和公布等动物疫情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动物疫情,是指动物感染或疑似感染国家规定应当报告疫病的发生和发展情况。
本办法所称重大动物疫病,是指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对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动物疫病。
本办法所称新发动物疫病,是指由已知病原体演变或变异而引起的动物疫病,或者由未知病原体引发的动物疫病,或者国家已经宣布消灭的动物疫病。
本办法所称外来动物疫病,是指境外存在但境内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
重大动物疫病名录由农业部制定并公布,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行政区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重大动物疫病病种,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工作。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实施全国动物疫情信息的收集、分析预警和报告工作,协调各级兽医实验室动物疫病诊断工作。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负责境外动物疫情信息的收集和分析预警、评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实施本辖区动物疫情信息的收集、分析预警和报告工作。
第五条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和农业部指定的其他实验室按照本办法和农业部其他相关规定,开展相关动物疫病确诊、分析和报告等工作。
国家设立的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按照本办法和所在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动物疫情收集、分析和报告工作。
第二章疫情报告第六条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335号——防止A型口蹄疫传入我国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335号——防止A
型口蹄疫传入我国
【法规类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发文字号】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335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04.01.14
【实施日期】2004.0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第335号)
2003年12月30日,塔吉克斯坦农业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通报,2003年12月22日以来,其戈尔诺-巴达赫自治共和国(Gorno-Badakhhan Autonomous Region)发生了3起A型口蹄疫。
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塔吉克斯坦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已运抵口岸的一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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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境口岸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及发布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境口岸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及发布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0.09•【文号】国质检卫[2013]531号•【施行日期】2013.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传染病防控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境口岸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及发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质检卫〔2013〕531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疫情报告的规定,结合《国际卫生条例(2005)》有关要求,总局制定了《国境口岸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及发布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原《出入境人员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规定》(国检卫〔2001〕70号)和《国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规定》(国质检卫〔2003〕214号)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废止。
质检总局2013年10月9日国境口岸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及发布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境口岸传染病疫情信息(以下简称疫情信息)报告及发布的管理工作,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口岸疫情信息报告及发布的组织管理,各级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责范围负责相应疫情信息报告及发布。
第二章职责第三条质检总局的职责(一)负责全国口岸疫情信息报告及发布的管理、督导、检查和评估工作;(二)负责全国口岸和国际疫情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发布;(三)负责《国境口岸重点防控的传染病名录》(见附件)更新工作。
第四条直属检验检疫局的职责(一)负责收集、审核和管理辖区检验检疫分支机构上报的疫情信息,并对疫情信息进行汇总、分析、上报和通报;(二)负责辖区疫情信息报告员的培训,并报质检总局备案;(三)负责对辖区检验检疫分支机构的疫情信息报告的管理、督导、检查、考核工作;(四)经质检总局授权,负责本辖区内病例发现和检出情况的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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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农检疫发[1997]1号
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动植检动字[1996]78号
口蹄疫
偶蹄动物及其产品
双边检疫议定书
非洲马瘟
马属动物及其产品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10号
津巴布韦
非洲马瘟
马属动物及其产品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12号
口蹄疫
偶蹄动物及其产品
泰国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检动函[1998]273
巴林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2号
科威特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2号
以色列
以色列
口蹄疫
偶蹄动物及其产品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2号
痒病
羊、羊胚胎、羊精液、羊肉脏(含肠衣)及其制品、肉骨粉、骨粉、羊脂(油)以及含羊蛋白的动物饲料
禽流感
禽鸟及其产品
农业部、质检总局2003第257号
比利时
古典猪瘟
猪及其产品
农业部、质检总局2002第234号
牛海绵状脑病
牛、牛精液、牛胚胎、牛肉及其制品、肉骨粉等动物饲料
内部明电国检发明电[2000]55号
农业部、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01第143号
禽流感
禽鸟及其产品
农业部、质检总局2003第271号
农业部农检疫发[1996]7号
农业部农检疫发[1997]1号
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动植检动字[1996]78号
新城疫
禽鸟及其产品
农业部、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01第148号
牛海绵状脑病
牛、牛精液、牛胚胎、牛肉及其制品、肉骨粉等动物饲料
农业部、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01第143号、国质检动函[2002]375号
非洲猪瘟
猪及其产品
(79)农业(牧)字第79号
马耳他
非洲猪瘟
猪及其产品
(79)农业(牧)字第79号
葡萄牙
非洲猪瘟
牛海绵状脑病
猪及其产品
(79)农业(牧)字第79号
西班牙
牛、牛精液、牛胚胎、牛肉及其制品、肉骨粉等动物饲料
内部明电国检发明电[2000]55号
农业部、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01第143号
古典猪瘟
痒病
羊、羊胚胎、羊精液、羊肉脏(含肠衣)及其制品、肉骨粉、骨粉、羊脂(油)以及含羊蛋白的动物饲料
农业部农检疫发[1996]7号
农业部农检疫发[1997]1号
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动植检动字[1996]78号
挪威
塞浦路斯
冰岛
瑞典
新城疫
禽鸟及其产品
农业部、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01第146号
法国
痒病
羊、羊胚胎、羊精液、羊肉脏(含肠衣)及其制品、肉骨粉、骨粉、羊脂(油)以及含羊蛋白的动物饲料
农业部、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01第143号
斯洛伐克
牛海绵状脑病
牛、牛精液、牛胚胎、牛肉及其制品、肉骨粉等动物饲料
国质检动函[2001]576号
农业部、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01第143号
斯洛文尼亚
奥地利
国质检动函[2001]643号
农业部、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01第143号
新城疫
禽鸟及其产品
双边检疫议定书
塔吉克斯坦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2000年第20号
沙特阿拉伯
农业部、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01第149号
阿曼
牛海绵状脑病
牛、牛精液、牛胚胎、牛肉及其制品、肉骨粉等动物饲料
农业部农检疫发[1996]3号、农业部、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01第143号
内部明电国检发明电[2000]55号
韩国
口蹄疫
偶蹄动物及其产品
整个非洲
非洲猪瘟
猪及其产品
(79)农业(牧)字第79号
博茨瓦纳
非洲猪瘟
猪及其产品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16号
“牛肺病”
牛及其产品
动植物检疫局动植检动字[1996]30号
马达加斯加
非洲猪瘟
猪及其产品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4号
塞内加尔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7号
加纳
古典猪瘟
猪、野猪及其产品
双边检疫议定书
芬兰
牛海绵状脑病
牛、牛精液、牛胚胎、牛肉及其制品、肉骨粉等动物饲料
农业部、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01第143号
痒病
羊及其产品
质检总局、农业部联合公告2003年第240号
罗马尼亚
整个欧盟
牛海绵状脑病
动物源性饲料
农业部、质检总局2001联合公告第143、144号
非洲
马拉维
农业部(1990)农(检疫)字第6号
农业部、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01第149号
牛瘟
牛及其产品
越南
口蹄疫
偶蹄动物及其产品
农业部(1990)农(检疫)字第6号
牛瘟
牛及其产品
香港
口蹄疫
偶蹄动物及其产品
农业部(1990)农(检疫)字第1号、6号
澳门
农业部(1990)农(检疫)字第1号、6号
台湾
农业部1997第15号令
禁止从动物疫情流行国家/地区
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
2003年7月10日更新
洲别
疫区国家或地区
病名
禁止进口的货物名称
法律依据
亚洲
阿富汗
口蹄疫
偶蹄动物及其产品
农业部(1990)农(检疫)字第6号偶蹄动物及其产品
农业部(1990)农(检疫)字第6号
牛瘟
牛及其产品
印度
口蹄疫
偶蹄动物及其产品
农业部农检疫发[1996]7号
农业部农检疫发[1997]1号
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动植检动字[1996]78号
德国
牛海绵状脑病
牛、牛精液、牛胚胎、牛肉及其制品、肉骨粉等动物饲料
农业部农检疫发[1996]3号
内部明电国检发明电[2000]55号
农业部、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01第143号
痒病
羊、羊胚胎、羊精液、羊肉脏(含肠衣)及其制品、肉骨粉、骨粉、羊脂(油)以及含羊蛋白的动物饲料
牛海绵状脑病
牛、牛精液、牛胚胎、牛肉及其制品、肉骨粉等动物饲料
农业部、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01第143号、国质检动函[2001]396号
蒙古
口蹄疫
偶蹄动物及其产品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2000年第10号
内部明电国检发明电[2001]5号
农业部、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01第156号、国质检动函[2002]527号
农业部农检疫发[1996]7号
农业部农检疫发[1997]1号
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动植检动字[1996]78号
禽流感
禽鸟及其产品
农业部、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03第279号
卢森堡
新城疫
禽鸟及其产品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2000年第4号
牛海绵状脑病
牛、牛精液、牛胚胎、牛肉及其制品、肉骨粉等动物饲料
内部明电国检发明电[2000]55号
口蹄疫
偶蹄动物及其产品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2号
阿尔及利亚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8号
突尼斯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8号
摩洛哥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8号
几内亚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11号
赞比亚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19号
农业部农检疫发[1996]7号
农业部农检疫发[1997]1号
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动植检动字[1996]78号
瑞士
牛海绵状脑病
牛、牛精液、牛胚胎、牛肉及其制品、肉骨粉等动物饲料
农业部农检疫发[1996]3号
内部明电国检发明电[2000]55号
农业部、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01第143号
痒病
羊、羊胚胎、羊精液、羊肉脏(含肠衣)及其制品、肉骨粉、骨粉、羊脂(油)以及含羊蛋白的动物饲料
农业部、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01第143号、国质检动函[2001]396号
俄罗斯
口蹄疫
偶蹄动物及其产品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2000年第14号
希腊
口蹄疫
偶蹄动物及其产品
农业部令2000年第39号
列支敦士登
牛海绵状脑病
牛、牛精液、牛胚胎、牛肉及其制品、肉骨粉等动物饲料
内部明电国检发明电[2000]55号
马来西亚
口蹄疫
偶蹄动物及其产品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6号
缅甸
吉尔吉斯斯坦
约旦
口蹄疫
偶蹄动物及其产品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9号
小反刍兽疫
山羊、绵羊及其产品
绵羊痘
绵羊及其产品
山羊痘
山羊及其产品
伊朗
口蹄疫
偶蹄动物及其产品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21号
菲律宾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22号
农业部、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02第197号
欧洲
意大利
猪水泡病
猪及其产品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1号
高致病性禽流感
禽鸟及其产品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2000年第3号
牛海绵状脑病
牛、牛胚胎、牛肉及其制品、肉骨粉等动物饲料
农业部农检疫发[1996]3号
内部明电国检发明电[2000]55号
农业部、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01第143号
哈萨克斯坦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22号
土耳其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