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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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第二节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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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有:1、尚未成熟的行为。主要是尚处于行政系 统内部、未最终形成的行为。比如一个需要经过上级 机关批准却处于申请批准过程中的行为。2、程序性 的准备行为。比如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前的通知行为、 咨询行为、调查行为等。 如:王某擅自扩大经营范围,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 欲查处王某,遂向其发出通知:接到通知后3日内到 工商局接受调查,否则将吊销营业执照。工商局虽然 以吊销营业执照向要挟,但它只是一句话,对王某的 权利、义务并未产生实际的影响。 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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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揭谜底 人格不抵一双鞋
· 轰动一时的陕西泾阳“处女嫖 娼案”,2001年3月20日在 咸阳市秦都区法院开庭审理 后,于当年5月9日作出一审 判决。一审宣判:受害者获 赔74元。
· 法院裁定被告在处罚裁决、强 制传唤、强迫被告作“处女 膜完整”医学鉴定、使用械 具等行为违法,驳回了原告 的其他诉讼请求,判令被告 在10日内支付原告赔偿金 74.66元,医疗费1354.34元, 从元月10日起一直到5月9日 的误工损失费每日25.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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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女嫖娼案”实况进程一览表 (4)

2001年3月20日轰动全国的“处女嫖娼案”一 审案件在咸阳市秦都区法院正式开庭审理; 2001年5月9日法院一审宣判:受害者获赔74元! 法院一审裁定被告在处罚裁决、强制传唤、强 迫原告做“处女膜完整”医学鉴定、使用械具 等行为违法,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 令被告在10日内支付原告赔偿金74.66元,医 疗费1354.34元,从元月10日起的误工损失费 每日25.67元;

2001年5月9日,二审法院认为,咸阳市、泾阳县两级公安局的行政违法 行为给麻旦旦造成了一定精神损害,泾阳县公安局应在其侵权范围内为 麻旦旦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麻旦旦提出的500万元精神损 害赔偿的请求不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请求公安机关在媒体上公开赔礼 道歉也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行政诉讼法论述题

行政诉讼法论述题

行政诉讼法论述题摘要:一、行政诉讼法概述1.行政诉讼法的定义2.行政诉讼法的作用3.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概述2.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3.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实践意义三、行政诉讼的管辖1.行政诉讼管辖的基本原则2.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3.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四、行政诉讼参加人1.行政诉讼的原告2.行政诉讼的被告3.行政诉讼的第三人五、行政诉讼的程序1.行政诉讼的一审程序2.行政诉讼的二审程序3.行政诉讼的审判监督程序六、行政诉讼的判决与执行1.行政诉讼的判决类型2.行政诉讼的判决效力3.行政诉讼的执行程序正文:行政诉讼法是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和行政诉讼活动程序的法律规范。

它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审查原则、当事人选择原则、行政行为效力先定原则等。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主要包括: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命令、处罚等;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其他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

我国行政诉讼的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不同审级的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分工;地域管辖是指同一审级的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分工。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参加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以及与行政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原告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告是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第三人是指与行政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参加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诉讼的程序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的初次审理;二审程序是对一审判决或者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审理;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再审的程序。

行政法 (13)

行政法 (13)

(三)基本原则
名称 内容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 行政审判权原则 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 行政机关调查认定的事实、与本案有关的 为准绳原则 其他事实、行政诉讼程序事实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 人民法院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查原则



原告2011级全体法硕,现住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 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 被告中国政法大学,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 27号。 校长:黄进 案由:诉中国政法大学不履行法定职责



诉讼请求: 1. 依法确认被告2011年研究生招生简章未公 布奖学金具体政策的行为违法; 2. 依法判决被告依照不低于2010年法律硕士 奖学金管理办法的标准补发2011级新生奖学金、 2011—2012学年法律硕士奖学金; 3. 依法判决被告在评定2012—2013学年奖学 金之前,制定不低于2010年法律硕士奖学金标准 的管理办法,并取消“未按时交纳学费,不准参 与奖学金评定”的规定。



现原告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 法院秉承法律之公平正义,兼顾国家民族之命运,及 时受案,按时开庭,纠正被告中国政法大学的不合法、 不合理之处,使之走上正确的发展道路。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2011级全体法硕 2012年12月12日 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已将立案材料收下,时间是2012年 12月12日上午11:30
【司考考情】 本节为行政诉讼基础篇,以熟悉为主。 考试中,考查合法性原则常常“以xxx的行为是否 为人民法院的审理对象”的设问出现,已考过n遍 了。

第十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第十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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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刑事司法行为
指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 施的行为。 其实施机关主要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 管理部门、海关的缉私部门等。 其情形主要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现 行拘留、勘验、检查、搜查、扣押、鉴定、通缉等。 理由:(1)根据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刑事侦查行为被 视为司法行为,在习惯上不作为一般行政行为对待。 (2)我国刑诉法已经授权检察机关对刑事侦查行为等 刑事司法行为进行监督。 (3)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因刑事侦查行为等 刑事司法行为违法而致人损害的,受害人可以根据《国 家赔偿法》的规定获得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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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由三个 部分组成: (一) 对受案范围的总体划定 《行政诉讼法》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 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 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概括性受案标准: 1. 职权标准 指引起行政争议的行为,必须是基于行政职权的行使而引发的。 2. 行为标准 包括作为、不作为和事实行为。 3. 结果标准 要求当事人认为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
第十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第一节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 第二节 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框架 第三节 可诉性行政行为和不作为的特征 第四节 几类不可诉行为 第五节 几类特殊行为的可诉性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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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及其法律意义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 范围。该范围同时决定着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行为的监 督范围,决定着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诉权的范围,也决定着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 1.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标志着法院审查行政行为的可得 性。是对司法审查权范围的界定。 2.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意味着行政相对人诉诸法院的 可能性。是对相对人诉权的界定。 3.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意味着对当事人资格的确定。 4.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制约着管辖、证据、程序以及判 决等规定。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第十二章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填空题1、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即法律规定的、法院受理审判一定范围行政案件的权限。

2、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方式主要有、和。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决定着法院与、在处理和监督行政行为时的合理分工。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的明确近授权实施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单项选择题1、下列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A、抽象行政行为B、外交部作出的公报行为C、具体行政行为D、国防部作出的军队调集决定2、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是确定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A、行政机关B、权力机关C、军事机关D、法院3、某公务员对下列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A、交警对其作出的交通违规处罚B、其所在的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处分C、其申请建房的申请被城建局驳回的行政行为D、城建局对其违法建房作出的处罚决定4、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新司法解释规定的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

()A、国防、外交行为B、抽象行政行为C、行政指导D、机关对其公务员作出的奖惩、任免等决定5、并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A、重复处理行为B、行政处罚行为C、行政强制执行D、拒绝发放执照行为(三)多项选择题1、下列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规定方式的有。

()A、概括式B、肯定式的列举方式C、否定式的列举方式D、混合式2、确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义是。

()A、确定法院与行政机关和权力机关在监督方面的界限B、确定相对人在受到行政行为侵害后受司法保护的范围C、确定法院司法审查的权限D、确定当事人资格的初步条件3、下列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A、行政机关拒绝发放社会保障金B、工商局开除某一公务员C、卫生局对一个体食品商贩罚款D、县政府作出的鼓励养鸡的决定4、下列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十一章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管辖

第十一章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管辖

二、应予受理的案件 (一)行政处罚案件 (1)申诫罚(2)财产罚
(3)行为罚(4)人身自由罚
(二)行政强制措施案件 (三)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
(四)行政许可案件
(五)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 (六)抚恤金案件
(七)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八)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
参考案例1—1张某诉某县某市国税局行政奖励案 1、行政裁决行为
(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 行为
(六)行政机关的调解和仲裁行为 (七)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参考案例1-5:某厂诉某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行政指导案 (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九)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二节 行政诉讼管辖



【本章小结】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又称法院的主管范围,是指法院受理并审理行政 争议的范围。《行政诉讼法》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在确定人民法院的 受案范围时,采用了结合式,但又具有我国的特色。 人民法院受理下列9类行政诉讼: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强制措施案件; 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行政许可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 抚恤金案件;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包 括: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 终裁决的行为;刑事司法行为;行政机关的调解和仲裁行为;不具有强 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重复处理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 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 件的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 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是从纵向上解决哪些第一审行政案件应由哪一级 法院受理和审理的问题。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土地管辖”, 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裁定管辖是 指人民法院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以裁定的方式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 裁定管辖是法定管辖的补充。

《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精品文档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问题是行政诉讼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也是行政诉讼区别于其他诉讼的一个重要标志:它存在着一个受案范围,即并不是所有行政争议,行政相对人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只有当行政争议在法律规定的受案范围之内,行政相对人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我国行政诉讼范围问题的研究,从行政诉讼法起草时就受到立法和理论部门的高度关注。

尽管我国《行政诉讼法》用整整一章的篇幅,试图界定受案范围,但在当时的立法者看来,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的规定只不过是法律迁就现实的一种表现,是行政诉讼制度初步建立阶段的历史现象。

[1]所以随着行政诉讼法实施10多年以来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行政诉讼理论研究的深入与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原则的确立,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存在的诸多问题越来越凸显出来,不断引发学术争论,并有升温的趋势。

对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语,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包括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国家都有关于受案范围或者类似的规定,只是各自对这一问题的表述有所不同,学者或称之为“司法审查的范围(ScopeofJudicialReview)”;或“司法审查监督的范围”;或“法院/受理机构的主管范围”或“行政诉讼的范围”等等,不一而足。

其实尽管角度不同、用语各异,其实质内容都是一样的,所揭示的都是在法治环境当中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拥有的司法审查权限的大小;或者说,是行政相对人能够通过司法程序对造成自身不利益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救济资源的多寡。

所以笔者认为,所谓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中突出而重要的问题,它是指法院受理行政争议案件的界限,即可以受理什么样的案件,不能受理什么样的案件,哪些行政活动应当由法院审查,哪些不能被审查,[2]或者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哪些行政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界限。

对法院而言,受案范围是法院受理案件、解决争议的标准的依据。

第十二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第十二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 法定经营自主权的案件
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应当是指各种企业和 经济组织依照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对自身的机构、人员、财产、原材料供应、生产、
销售等各方面事务自主管理经营的权利。
四、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颁发 许可证和执照的案件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 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或者不予
(3)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申请拒绝或者不予答复。 法律有明确期限要求的,按照法律的规定。没 有期限规定的,一般以60天为期限。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 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
公民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案件。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 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从《行政复议法》和司法解释来看,这类案件有: 5.国际贸易案件; 6.反倾销行政案件;
7.反补贴行政案件。
第三节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
• • • • • • • • •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 三、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 授权实施的 六、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七、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 为 九、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 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当事人不服商标局作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可依法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确认案件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的法律事实、法 律关系或者法律状态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并且 予以证明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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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范围是有限的 ➢ 行政相对人——诉权范围的大小 ➢ 行政主体——其行为接受司法审查监督的范围
二、确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指导思想
1.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正确处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 3.适应社会需要,逐步扩大受案范围
三、确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方式
1.概括式:法律仅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作出原则性 规定。一般为行政诉讼制度较为发达的国家采用。
第二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人民法院受理哪些案件? 2.哪些案件不予受理? 3.如何界定行政诉讼的受案标准?
应了解和掌握的相关法律规范
1.《行政诉讼法》 103 条。1989.04.04第七届全国人大第 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2014.11.01修订,1990.10.01日 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98条。1999.11.24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 会议通过,2000.03.10施行。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10条。 2007.12.17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1次会议通过,2008.02.01 施行。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7条。 2009.11.09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2010.01.04 施行。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3条。2010.12.13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5次会议通过
,2011.08.13施行。
第一节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 二、确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指导思想 三、确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方式 四、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界定标准 五、域外行政诉讼制度中受案范围的规定
为属于行政审判范围,哪些行为属于司法审查范围。
五、域外行政诉讼制度中受案范围的规定
(二)美国的司法审查范围
➢ 根据《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701条的规定,一 切行政行为均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只有在法律 规定的例外情形下,即成文法排除司法审查和行 政自由裁量权时,法院才放弃审查。
➢ 不能审查的行为是例外,且例外情况越来越少。
第二节 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
一、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等方面的十二类行政案件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案件 三、司法解释规定的行政案件 四、实务中的其他情形
一、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等方面的行政案件
(一)行政处罚案件
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组织违反《行政处罚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原 则、程序、适用等规定,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 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
➢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又称行政诉讼主管,是指人 民法院受理行政争议案件的界限。
➢ 立法之初,规定受案范围,很大程度上是权宜之计。 ➢ 实际上,其代表了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在解决行政
争议这类公法争议上的权限分工,是行政诉讼特有 的程序制度。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
➢“受案范围”意味着什么?
2.列举式:法律明确规定可以提起和不能提起行政
诉讼的案件类型。 肯定列举&否定列举
3.结合式 概括式肯定规定+列举式否定规定 列举式肯定规定+概括式否定规定
四、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界定标准
(一)行为标准
➢ 是否属于受案范围,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 规定,首先看被诉的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 如何界定具体行政行为(可诉行政行为)的外延: 以能提起诉讼为原则,不能提起诉讼为例外。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 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
农村土地经营权是指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过合法形式,保 留承包权,将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的权利。
➢ 参见《行利标准
➢ 行政活动侵犯了相对人的哪些合法权益,法院才 予以受理?
➢ 我国旧《行政诉讼法》:只有具体行政行为侵害 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的,才属于法院主管范 围。
四、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界定标准
➢ 可以受理和不予受理之间的“灰色地带”,法 律没有明确规定,需要结合行政诉讼的目的和 特征进行解释:
➢ 行政诉讼目的是为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解决行 政纠纷、维护社会公正,因而行政诉讼受案标准 要尽可能考虑对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尤其在法律 规定不明确时,应作有利于相对人的解释。
五、域外行政诉讼制度中受案范围的规定
(一)法国的行政审判范围
划分标准: 1. 形式(机关)标准:行政审判仅限于行政机关的行
为。 2. 实质标准:在行政机关范围内,进一步确定哪些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7条。2015.04.20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 会议通过,2015.05.01施行。
应了解和掌握的相关法律规范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80条。 2002.06.04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4次会议通过,2002.10.01 施行。
五、域外行政诉讼制度中受案范围的规定
(三)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范围
概括主义:“行政诉讼法”第2条——公法上之 争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 诉讼。
案例分析
乔占祥诉铁道部2001年春运票价上浮案
• 社会背景:该案发生在2001年春运期间,由于时 间的特别以及涉及面广泛,曾在社会引起广泛影 响,甚至轰动。新闻媒体以职业的敏感对此事给 予了极大的关注,进行了充分的报道。乘坐火车 的旅客在火车上不断兴奋地谈论着这一与自己切 身利益有着密切关系的案件,并预测着这一案件 的发展。
一、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等方面的行政案件
(二)行政强制案件
基于行政强制法的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措施以及行 政强制执行决定,侵犯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的, 相对人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等方面的行政案件
(三)侵犯经营自主权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 土地经营权案件
经营自主权是企业和各种经济组织依法享有的自主调配、使 用其人力、物力、财力以及在产、供、销环节的自主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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