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反击价格卡特尔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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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特尔的维系与反垄断

卡特尔的维系与反垄断

卡特尔的维系与反垄断1.串谋与卡特尔所谓串谋,是指不同企业之间的合作活动。

卡特尔是最常见的一种串谋方式,它具体表现为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在划分销售市场、规定商品产量、确定商品价格、操纵投标等一个或几个方面达成一致协议,形成垄断联合。

贝恩把串谋分成了完全串谋与不完全串谋。

完全串谋是指产业内所有企业都参与的一种合作。

达成这种合作的方式既可能是一项明确的协议,又可以是一种基于竞争者彼此关于对手行为的长期经验所形成的统一行动。

不完全串谋主要有四种形式,一:不完全遵守的串谋;二:协议条款并不明确的串谋;三:产业内企业参与不完全的串谋;四:没有协议的相互依赖性行为。

卡特尔是企业串谋行为的一种,因为涉嫌妨碍市场竞争,所以一直受到各国政府的严厉规制。

但是以卡特尔为代表的企业串谋仍然是市场运行中常见的现象。

原因有:第一,高额利润的诱惑。

第二,许多国际性卡特尔组织,特别是有着政府背景乃至由相关国家政府参与的国际卡特尔组织,至今未被列入反垄断规制的范畴。

2.关于串谋与否的无限次重复博弈2.1单阶段博弈首先看一个单阶段博弈,下面是这个产量串谋博弈的收益矩阵。

企业1和企业2选择合作时,联合利润函数为:[]12121212()()()()p c q q a b q q c q q πππ=+=-+=-+-+利润最大化一阶条件:12220a bq bq c **---=可以解出122a c q q b **-+=,2a c p *+=,2()4a c bπ*-=因为企业1和企业2平分产量,所以企业1和企业2选择合作的均衡利润为:212()8M Ma c bππ-==企业1和企业2若均选择不合作,则双方取得古诺均衡利润:212()9D Da c bππ-==假设企业1选择合作而企业2选择不合作时,企业2选择的是利润最大化产量,即企业1继续保持合作产量14Ma cq b-=不变,这样企业2背叛后的利润函数为: 2122()N M N Na bq bq c q π=--- 由利润最大化的一阶条件,可解得:23()8Na c q b-=所以229()64N a c bπ-=可以看出,与合作时相比而言,企业2的产量增加了8a c b -,利润增加了2()64a c b-。

反垄断法-反击价格卡特尔的利器

反垄断法-反击价格卡特尔的利器

反垄断法:反击价格卡特尔的利器[摘要]价格卡特尔行为已出现在许多行业中,危害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机制并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在界定价格卡特尔的含义、危害基础上,提倡依靠2008年实施的《反垄断法》中对价格卡特尔进行打击,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立法,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规制价格卡特尔的相关制度。

[关键词]价格卡特尔;反垄断法;立法;制裁[中图分类号]DF41[市场经济的精髓在于自由竞争。

近年来,“蒜你狠”、“姜你军”、“豆你玩”到“油他去”,行业经营者串通涨价、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价格卡特尔的危害在于它严重扭曲了正常的价格信息,使竞争难以自由进行,经营者通过它掠取了超过正常竞争水平的利润,严重地损害消费者福利。

单靠《价格法》的打击力度已经不足以遏制价格卡特尔,应当依靠2008年实施的《反垄断法》,对今后价格卡特尔行为进行严厉的制裁。

1 破解价格卡特尔之谜价格卡特尔(Cartel)又叫价格联盟,是指生产或销售同类商品的企业相互商定价格的行为。

价格卡特尔的表现是横向联合,即它是两个以上具有平行关系的竞争者之间实施的价格协议行为,并且参加协议的企业在经济上和法律上是相互独立的。

一般认为,西方古典经济学理论是各国反垄断法规制卡特尔的理论基石。

根据该理论,竞争是配置市场资源的最为有效的方式;之所以要规制卡特尔,是因为卡特尔限制竞争,影响市场的竞争机制,从而给市场经济带来重大的不利影响。

价格卡特尔则是对竞争危害最大的卡特尔,因为价格是生产者之间和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互通信息的工具,是调节供给和需求的最重要的机制。

价格卡特尔通过协定价格来限制竞争,妨碍市场机制中的价值规律的作用,扭曲价格信号,妨碍价格对供求关系的正常反映,其结果是市场无法真正发挥优胜劣汰的作用,从而严重影响经济的发展。

同时,某种商品的价格一旦被固定,消费者就失去了在价格上对商品的选择权,并且需支付比有效竞争状态下高得多的价格,因而,价格卡特尔也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正如马歇尔·C.霍华德在其著作中所说,“固定价格是一种隐晦的方式对公众掠夺的行为,固定价格中更高的价格最终将成为消费大众的费用”。

对以价格卡特尔方式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基于山东药企案的分析

对以价格卡特尔方式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基于山东药企案的分析

对以价格卡特尔方式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基于山东药企案的分析摘要:通过价格卡特尔等方式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在实际反垄断的查处中证据的搜集和整合的难度非常大。

通过对山东药企一案的分析对利用价格卡特尔方式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解构,对此行为规则具体措施有:相关处罚程序的配套与完善;提高查处垄断行为的可行性;引入价格听证制度;健全消费者民事诉讼救济制度;反垄断执法方式的改进。

关键词:价格卡特尔;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一、问题的提出复方利血平是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抗高血压药,每片零售价格仅0.08元,全国目前有1 000多万高血压患者长期依赖此药,其主要原料为盐酸异丙嗪,仅有辽宁宏达和辽宁医创两家制药公司生产。

2011年6月9日,山东顺通和山东华新分别与辽宁宏达及辽宁医创签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垄断了盐酸异丙嗪在国内的销售,且立刻将销售价格由每公斤200元提高到300元~1 350元,并与我国生产复方利血平的最大四家企业协商,表示可以提供盐酸异丙嗪,但这四家企业须先将复方利血平的价格从1.3元/瓶提升到5元~6元/瓶。

2011年11月14日,国家发改委宣布,山东顺通和山东华新强迫下游生产企业抬高投标价格,非法控制抗高血压药复方利血平原料药,哄抬价格、牟取暴利,严重破坏了国家药品价格招投标制度,依据《反垄断法》的规定,责令两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解除与盐酸异丙嗪生产企业签订的销售协议,并对两企业处以罚款处罚。

这是国内首起垄断重罚案,虽以发改委的重罚为结局,但发改委在处罚决定中并没明确揭示两药企违反的具体法律法规,使得该处罚的信服度有所降低。

而揭示山东两药企违反的具体法律法规,则需对该案中山东两药企的违法行为进行认定。

通过分析,笔者认为,山东两药企的违法行为属通过价格卡特尔的方式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

二、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1.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根据《反垄断法》第17条:“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的规定,可以得出我国《反垄断法》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采取的是市场份额即市场占有率的标准,加之根据相关市场上的竞争状况,考量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以及商品价格、技术条件等方面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

经济法第四章-反垄断法精选全文

经济法第四章-反垄断法精选全文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
我国反垄断法在第1条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 为,保护市场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 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 康发展,制定本法。
其直接目的:是反对垄断和保护市场竞争 其最终目的:是提高经济效益和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一些国家的反垄断法明文规定,企业的市场份额达到一定标准,就被 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例德国。一些国家的反垄断法对市场支配地 位的界定标准并无明文规定,而是由判例来确立规则。
对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无论采取何种模式,标准是趋同的。如果企业 的市场占有力超过70%,其市场支配地位是明显的;如果企业的市场 占有力不足30%,一般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如果企业的市场占有率 在30%--70%之间,必须考虑其他一些进一步说明企业竞争地位的因 素。这些因素包括:其一,对新的竞争者进入市场的障碍;其二,企 业的财力;其三,企业垂直联合的程度;其四,企业转向生产其他产 品的可能性;其五,交易对象转向其他企业的可能性;其六,市场行 为(企业的某些交易行为与竞争条件下可能实施的行为相差越大,该 企业不受竞争制约的能力就越强)。
各国反垄断法列举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大致有二类:剥削性滥 用和妨碍性滥用。
剥削性滥用的典型表现形式是对交易相对人(包括供应者、顾客和 最终消费者)索取不合理的垄断高价。
妨碍性滥用是指,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为了维护或进一步加强 其市场地位,往往凭借业已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妨碍公平竞争,目 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阻碍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
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及其行为进行监督控制,被称为反垄断法 的三大支柱之一。

试从国际贸易角度来分析我国反垄断立法

试从国际贸易角度来分析我国反垄断立法

试从国际贸易的角度来分析我国反垄断立法摘要:我国反垄断法的出台为限制跨国企业的垄断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为我国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提供了保障。

本文就从国际经济贸易的角度来探讨反垄断法的立法。

关键词:国际经济贸易反垄断法立法作用分析垄断是市场经济的一种特有行为,它会对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造成严重的影响。

垄断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其中有人为因素,也有自然因素。

其中,人为因素造成的垄断行为对市场正常秩序,企业之间的正常竞争造成严重影响。

当前我国的反垄断法制定的主要目的就是要限制市场中的垄断行为,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提供保障。

改革开放给我国经济带来了繁荣的景象,吸引了许多跨国企业陆续来我国进行投资建厂。

国际资本的到来为我国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条件,但是跨国企业自身的垄断行为又会对我国的市场秩序造成影响。

当前,国际经济贸易的形势日益复杂,国内外市场变幻莫测。

作为限制垄断行为的专门法律,反垄断法在立法过程中也需要与时俱进,要根据市场变幻形势来主动调整反垄断法,只有不断调整法规法条,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卡特尔,企业合并,这是跨国企业最常见的三种垄断形式。

笔者认为在反垄断法立法过程中要高度重视这三个问题,要经过认真调查研究来制定科学的法律法规。

接下来,笔者就来详细论述一下这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最为典型的一种垄断行为,在反垄断法中应专门针对这个问题进行专门立法,要针对我国市场中已经出现的大量滥用支配地位的公司进行处理。

同时对于一些跨国公司在中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也要坚决查处,决不姑息。

根据笔者深入调查发现,当前在我国一些跨国公司具有明显的市场优势,甚至是占据着绝对的支配地位。

其中最典型的就是美国的微软公司。

微软公司占据了我国电脑操作系统百分之九十五的市场份额。

可以说,微软公司占据了我国这个领域绝对的市场支配地位。

类似的跨国公司还有瑞典利乐公司在我国软包装市场上占据了百分之九十的市场份额。

反垄断法:反击价格卡特尔的利器

反垄断法:反击价格卡特尔的利器
将被 视为 重罪 而非轻 罪 ,甚 至企 业 固定价格 的企 图都 可 以
息 ,使竞 争难 以 自由进行 ,经 营者通 过 它掠取 了超 过正 常 竞争 水平 的利 润 ,严 重 地 损 害 消 费 者 福 利 。单 靠 《 格 价 法》 的打 击力 度 已经 不 足 以遏 制 价 格 卡特 尔 ,应 当依 靠 20 年实施 的 《 08 反垄 断法》 ,对 今后 价格 卡特 尔 行为 进 行
严厉 的制 裁 。
被 指控 为刑事 犯罪 ;同时 ,违 法者还 将付 出 昂贵的经 济代 价一 至三倍 损 害赔偿 。同样 ,其 他 国家和地 区如 德 国 、欧 盟等 ,对价 格 卡特尔 的制 裁也非 常严 厉 。
2 价格 卡特 尔 的泛滥及 其 危害
21 价格卡 特 尔的泛滥 .
格被 固定 ,价格 的激 励功 能 即丧失殆 尽 ,劣质产 品和企业 则不 能被 淘 并且 需支 付 比有效竞 争状 态下 高得 多 的价 格 ,因而 ,价格
卡特 尔也 直接 损 害 了消 费 者 的 切 身 利 益 ,正 如 马歇 尔 ・ c 霍 华德 在其 著作 中所说 ,“ . 固定 价格 是一种 隐 晦 的方式 对公众 掠夺 的行 为 ,固定价 格 中更高 的价 格最 终将 成为 消 费大众 的费用 ” 。
危 害最大 的 卡特尔 ,因为 价格 是生 产者之 间 和生产 者 与消
竞争法》 中对价格卡 特尔、串通投 标卡特尔 已有规定 , 但在处理上力度显然不够。②受旧的经济体制的影响 ,人 们 对价 格卡 特尔 的危 害性缺 乏足 够 的认 识 ,竞 争法 律意 识
淡 薄 ,许多 政府 官员 以及部 分立法 、执 法者对 价格 卡特 尔
马存利 :反垄断法:反击价格卡特尔的利 器

被垄断的《反垄断法》

被垄断的《反垄断法》

v i p . 1 6 3 c. o m
24
两 者之 间 进 行 权 衡 . 如 果 对 于 垄 断 的
消极 方 面 而 言 国 家需要 建立 反 垄 断 .
法律制度 应该 规 制 垄断 那 么对 于垄


断的积 极 方 面 而 言 针对特殊情况 和 .
特定 目的 的 垄断 也 同样必 须得到认 .
可和利用 。
因 此 . 中 国 的 《反 垄 断 法 》缺 少 的
律 的 文 义 表述 和 立 法 的价值 目标 之 间
来寻找 到 平衡 点 不 断 地 善 意 试 错 这


本是 一 种值 得颂 嘉的 行政 行 为 然 而 .
得 不 到公 众 理 解的善意试 错 在法律 .
条 文 的 保 守和 封 闲 面 前 显 得 异 常脆
弱 动辄 遭 受到非议


一 部 法 律 在 执 行 的 过 程 中不 断接



论 言之 有无 无 论 是 否 懂得反 垄断的 。
基 本 常识 . 总之 大 家都说 了话 表 了 态 。
这样的 “舆论 绑 架” 非但 会使 法律的 .
制定与执行 者无 所适 从 更使 民众对 .
严肃的法 律制度不 再 怀敬 畏之 心 而 抱
以 不 公 平公 正 的怀疑 。
诚 然 , 《反 垄 断 法 》应 该 成 为 普 遍 适
来品
企业界不知

道该
怎Leabharlann 样 来遵 守这 个 法 律 法 律 的 执 行 部 门 .
对于在哪 种 尺 度 内来实施 这 个 法 律也
甚不 明 朗 如 何 在业 界的 可 接 受度 和 .

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

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

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反垄断法的任务就是防止市场上出现垄断,并对合法的垄断企业进行监督,防止它们滥用市场优势地位。

反垄断法的经济学原理是,一个企业如果取得垄断地位或者市场支配地位,它势必抬高产品价格,减少对市场的供给。

因此,反垄断法的任务就是防止市场上出现垄断,并对合法的垄断企业进行监督,防止它们滥用市场优势地位。

我国反垄断法主要有以下几项任务:一、禁止垄断协议反垄断法把竞争者之间的限制竞争协议称为横向协议,或者“卡特尔”。

反垄断法第13条主要禁止下列横向协议:(1)固定价格;(2)限制数量;(3)分割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或者限制开发新产品;(5)联合抵制。

第一至第三类协议因为损害竞争的程度非常严重,各国反垄断法一般将它们称为核心卡特尔或者恶性卡特尔,任何情况下都不给予豁免。

鉴于竞争者之间有些限制竞争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率,如为改进技术和节约成本进行的合作研发、统一产品的规格或型号、推动中小企业之间的合作,或者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如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反垄断法第15条对某些限制竞争协议作出了豁免的规定。

根据反垄断法第13条第2款,限制竞争协议除了竞争者之间的书面或者口头协议,还包括企业集团或者行业协会制定的具有排除、限制竞争影响的决定和竞争者之间的协同行为。

鉴于某些行业协会在市场竞争中发挥的负面作用,如协调本行业企业的产品价格,该法第46条强调指出,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除了横向协议,反垄断法在其第二章还对纵向即卖方和买方之间的限制竞争协议作出两项禁止性规定,一是固定转售价格,二是限定最低转售价格,因为这些限制不仅严重损害销售商的定价权,而且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其他类型的纵向协议如独家销售、独家购买、限制地域等,因为它们在很多情况下有合理性,应当适用合理原则。

二、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虽然不反对合法垄断,但因合法垄断者同样不受竞争的制约,从而可能滥用其市场优势地位,损害市场竞争和消费者的利益,因此我国反垄断法第三章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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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反击价格卡特尔的利器
[摘要]价格卡特尔行为已出现在许多行业中,危害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机制并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在界定价格卡特尔的含义、危害基础上,提倡依靠2008年实施的《反垄断法》中对价格卡特尔进行打击,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立法,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规制价格卡特尔的相关制度。

[关键词]价格卡特尔;反垄断法;立法;制裁
[中图分类号]DF41[
市场经济的精髓在于自由竞争。

近年来,“蒜你狠”、“姜你军”、“豆你玩”到“油他去”,行业经营者串通涨价、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价格卡特尔的危害在于它严重扭曲了正常的价格信息,使竞争难以自由进行,经营者通过它掠取了超过正常竞争水平的利润,严重地损害消费者福利。

单靠《价格法》的打击力度已经不足以遏制价格卡特尔,应当依靠2008年实施的《反垄断法》,对今后价格卡特尔行为进行严厉的制裁。

1 破解价格卡特尔之谜
价格卡特尔(Cartel)又叫价格联盟,是指生产或销售同类商品的企业相互商定价格的行为。

价格卡特尔的表现是横向联合,即它是两个以上具有平行关系的竞争者之间实施的价格协议行为,并且参加协议的企业在经济上和法律上是相互独立的。

一般认为,西方古典经济学理论是各国反垄断法规制卡特尔的理论基石。

根据该理论,竞争是配置市场资源的最为有效的方式;之所以要规制卡特尔,是因为卡特尔限制竞争,影响市场的竞争机制,从而给市场经济带来重大的不利影响。

价格卡特尔则是对竞争危害最大的卡特尔,因为价格是生产者之间和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互通信息的工具,是调节供给和需求的最重要的机制。

价格卡特尔通过协定价格来限制竞争,妨碍市场机制中的价值规律的作用,扭曲价格信号,妨碍价格对供求关系的正常反映,其结果是市场无法真正发挥优胜劣汰的作用,从而严重影响经济的发展。

同时,某种商品的价格一旦被固定,消费者就失去了在价格上对商品的选择权,并且需支付比有效竞争状态下高得多的价格,因而,价格卡特尔也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正如马歇尔·C.霍华德在其著作中所说,“固定价格是一种隐晦的方式对公众掠夺的行为,固定价格中更高的价格最终将成为消费大众的费用”。

由于价格卡特尔严重限制了市场的竞争机制并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各国反垄断法都对价格卡特尔制定了严厉的制裁措施。

例如,在美国,订立价格卡特尔的企业将被处以100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将被处以35万美元以下的罚款或3年以下的监禁,或者两种处罚并用。

由于价格卡特尔是违反《谢尔曼法》的犯罪行为,将被视为重罪而非轻罪,甚至企业固定价格的企图都可以被指控为刑事犯罪;同时,违法者还将付出昂贵的经济代价—至三倍损害赔偿。

同样,其他国家和地区如德国、欧盟等,对价格卡特尔的制裁也非常严厉。

2 价格卡特尔的泛滥及其危害
2.1 价格卡特尔的泛滥
价格卡特尔作为限制竞争协议行为,首先,它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产物或表现。

经营者不通过改进技术、管理,转而签订限制竞争协议,限制和损害市场公平竞争。

其次,法制缺陷也是重要原因,原因在于:①在未制订《反垄断法》前,对价格卡特尔的规制也不完善,尽管在《价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价格卡特尔、串通投标卡特尔已有规定,但在处理上力度显然不够。

②受旧的经济体制的影响,人们对价格卡特尔的危害性缺乏足够的认识,竞争法律意识淡薄,许多政府官员以及部分立法、执法者对价格卡特尔有或多或少的包容、理解甚至扶持的态度。

2.2 价格卡特尔的危害
第一,价格卡特尔扭曲了价格信号,弱化了价格对生产的调节作用,妨碍了生产技术的革新及管理技术的现代化。

价格作为生产者之间以及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互通信息的媒介,是促进和调节生产最重要的因素。

一旦产品价格被固定,价格的激励功能即丧失殆尽,劣质产品和企业则不能被淘汰。

本质上,价格卡特尔的实施往往使企业专注于如何运用不正当的方法和手段,继续保持其已取得的市场地位,而不再努力进行技术革新和管理技术的现代化改造,阻碍科技的发展与进步。

第二,价格卡特尔限制价格竞争,损害非价格卡特尔成员和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价格卡特尔采取联合提价或降价措施固定价格,其他非成员经营者难以通过正常的价格竞争充分行使自主定价权;对于消费者而言,一旦渡过危机,价格卡特尔对消费者将是一种掠夺。

3 用《反垄断法》对价格卡特尔进行遏制
3.1 完善《反垄断法》对价格卡特尔的处罚
鉴于各国做法,需进一步加强反垄断法刑事责任制度。

采取双罚制,在对实施价格卡特尔的企业处以罚款的同时,对故意授权、命令或直接参与违法行为的企业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代理人等个人也处以相应的刑罚,以此震慑企业的决策层和管理层,使其不敢轻易策划和参与价格卡特尔。

在美国,价格卡特尔是违反《谢尔曼法》的犯罪行为,将被视为重罪而非轻罪,违法者同时要受到严厉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制裁。

因此,增加《反垄断法》对价格卡特尔刑事责任制裁的规定和加大力度。

此外,还要规定了对未参加价格卡特尔的经营者消费者的赔偿责任,而且仿照美国的做法,将价格卡特尔的民事赔偿责任定位于惩罚性赔偿,而非补偿性赔偿。

3.2 采用“本身违法原则为主,合理原则为辅”的判断标准美国法院通过判例宣布了本身违法原则(Per se rule)含义——指不必考虑行为的目的和效果,即认定该限制行为违法。

当然,适用本身违法原则会有许多不足,如适用范围难以界定。

特别是在经济形势多变的时代,如果一组竞争者以本身违法行为为辅助手段,使竞争者的数目扩大,提高竞争水平,从而获得更大的公共利益,虽然运用的行为是辅助的和合理的,但依本身违法原则同样会被法院宣布为非法。

因此,我国可以将价格卡特尔行为原则上推定为非法,除非行为人提出其行为对竞争更具有合理性的极为特殊的情况,才可以认定其合法。

目前《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中“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提法有失偏颇,价格卡特尔的禁止目的是保护竞争而不是保护竞争者。

3.3 应确立消费者对价格卡特尔的质疑的程序
由于实行价格卡特尔的经营者往往具备相当的实力,其手段隐蔽,并且会采取措施逃避法律的制裁。

建立知情者的举报制度可使执法者迅速掌握其违法行为并且作出处罚。

《反垄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

”可借鉴美国司法部开设“固定价格热线”接受举报。

此外价格卡特尔对消费者利益损害最为严重,对于消费者要给予特殊保护,当消费者认为经营者的行为构成价格卡特尔,并损害其合法权益时,消费者可直接向主管机关提出质疑,而经营者必须承担其行为不构成价格卡特尔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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