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售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
法律案例分析反垄断法(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然而,一些大型企业为了保持其市场地位,采取垄断行为,限制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
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我国于2008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旨在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反垄断法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反垄断法在市场竞争中的应用。
二、案例简介2016年,我国一家知名家电企业A公司,通过大量收购竞争对手的股份,逐步扩大市场份额,成为国内家电行业的龙头企业。
然而,A公司在扩大市场份额的过程中,采取了一系列垄断行为,如限制竞争对手产品销售、提高产品价格、强制捆绑销售等,严重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
2017年,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对A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A公司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
经过审理,法院判决A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巨额罚款。
三、案例分析1. 案例定性本案中,A公司通过收购竞争对手股份,扩大市场份额,具备了市场支配地位。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A公司限制竞争对手产品销售、提高产品价格等行为,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
2. 案例审理本案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对A公司进行了调查,收集了大量证据,证实了A公司存在垄断行为。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A公司的市场支配地位、垄断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影响以及消费者利益等方面,依法作出了判决。
3. 案例启示(1)反垄断法在市场竞争中的应用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表明,反垄断法可以有效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
(2)企业应自觉遵守反垄断法,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本案警示企业,垄断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3)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加强执法力度,对垄断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本案反映了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方面的决心和能力。
论搭售的反垄断法规制

争 自由 , 如果是 对潜在的竞争者进 入市场构成 障碍 , 也可 构成
限制竞争 的行为 。 2 搭 的表 现 形 式 、搭售即具有 市场支配 地位的经 营者没有正 当理 由搭 售商
品, 或者在交易时附 加其他不合理 的交易条件 , 体表现 为以 具
下几个方面 : 违背交易惯例 、 消费习惯等或者无视商品的功能 , 将不同商品 强制捆绑销售 或者组合销售 ; 合同期限 、 对 支付方
市场经济的最大特 点之一就是竞争。竞争本是市场不可缺 少 的因素 , 它与市场 相伴产生 , 是市场机 制发生 作用 的前提和 基础 。没有竞争就没有动力 , 资源配制和 资本流动就会呆滞 , 价 值规律和市场机 制便 不能启动 。竞争能够优胜劣汰 , 因而能够 达 到社 会资源的合理 流动和有效配 置 , 够促进 市场经济健康 能 有序的运行 , 能够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 能够推动技术革新 。垄断 伴随着 竞争产生 , 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 、 自愿联合 , 扩大经 营规模 , 高市场竞争能力。 提 搭售行 为在一定程度上可 以鼓 励创新 ,提高商品质量 , 分 担风险 , 增进效 率, 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搭售行为也具有反竞
为 。搭 售行为一般界定为竞争者利用其经济 优势 , 违背对方 交 易人的意愿 , 在提供 产品或服 务时强行搭配销售其他商 品和 服 务 , 者要 求购 买其单件 产品的经营者必须购买其全套 系列产 或 品的一种附 条件 交易行为 。
1 搭 售 的性 质 、
有市 场支配 力 ; 卖方将 获得被搭售 商品之市场 支配 力 , 此威胁
式、 商品的运输及交付方式或 者服 务的提供 方式等附加不合理 的限制 ; 对商品 的销售地域 、 销售对象 、 售后服务等附加不合理 的限制 ; 附加与交易标的无关的交易条件 。
搭售行为的法律规制

搭售行为的法律规制作者:王萍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1期【摘要】搭售是营销方式的一种,合理运用,可以促进现代社会的发展,推动市场竞争。
但是,如果经营者实施的搭售行为是建立在其拥有的市场支配地位之上,那么将会阻碍整个市场的良性发展,破坏现有的市场竞争秩序。
因此,世界上多数国家均对此做出了相关规定,本文将介绍主要发达国家有关搭售行为的立法和实践,并借鉴有益的经验,对我国的立法规定进行分析、探讨并提出看法和建议,使之更加完善。
【关键词】搭售行为;反垄断;法律规制一、搭售的定义关于搭售的定义,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表述和界定。
例如,波斯纳曾指出,搭售可以理解为出售产品的一种条件,卖主要求买主向他购买另一种产品。
林国栋认为,搭售是指卖方要求一种产品或服务的购买者,须同时购买其他独立可分的产品或服务项目,或至少同意不向其他供给者购买上述其他独立可分的产品,作为销售者出售这种产品的先决条件,否则拒绝出售该产品。
而Pittamm则表示,搭售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购买方同意向出卖方购买所有消费者必需的被搭售产品,以获得搭售产品的销售;二是购买方同意向出卖方购买最低数量的被搭售产品,以获得搭售产品,但是购买者其他所必需的被搭售产品数量,则可以向其他供给者购买等等。
可以看出,不同的学者对搭售的界定也是各不相同,但是,总体上可以概括为,搭售是指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要求交易的另一方购买或接受从性质上或从交易习惯上均与所进行的交易无关的其他商品或服务的行为。
二、国外反垄断法的搭售制度(一)美国法美国的反垄断法在世界各国中具有非常主要的地位,搭售的立法理念在美国法上主要表现在《谢尔曼法》第1条、第2条,《克莱顿法》第3条,以及《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5条规定等。
1.《谢尔曼法》第1条《谢尔曼法》第1条规定:“任何契约、以托拉斯形式或其它形式的联合、共谋,用来限制州际间或与外国之间的贸易或商业,是非法的。
搭售中单一垄断利润理论的反垄断法学研究

搭售中单一垄断利润理论的反垄断法学研究魏溢男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辽宁沈阳110013摘要:单一垄断利润理论的成立基于以下五个假设,(1)固定使用搭售产品;(2)强正需求相关;(3)固定使用被搭售产品;(4)固定搭售市场竞争力;和(5)固定被搭售市场竞争力。
通过分别放宽上述五种假设,可产生显着增加利润的效果。
因此,搭售仅在一定模式下适用于本身合法原则。
关键词:搭售;单一垄断利润理论;效率中图分类号:D92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7-0123-02作者简介:魏溢男(1993-),女,吉林长春人,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单一垄断利润理论认为搭售的实施者只可能在一个市场上获得垄断利润。
假设螺栓和螺母的成本和竞争价格均是10美分,若螺栓和螺母的独占者将螺栓螺母的套装售价40美分,将获得20美分的利润,继续假设存在竞争的螺栓市场收取10美分,那么螺母的独占者就会将螺母定价为30美分从而获得同样20美分的利润。
螺母独占者因此将通过垄断两个市场从而获得额外的利润。
事实上,如果一个竞争市场有效地降低螺栓价格到5美分,螺母独占者将出售螺母35美分,获得每套25美分的利润。
如果上述假设成立,那么单一垄断利润理论表明,独占者只会在搭售产生一定的效率才会采取。
同时,只有当被搭售产品的折扣至少等于搭售产品上的超级竞争溢价时,买方才会接受搭售,因此搭售不会损害买方的利益。
综上,在单一垄断利润理论成立的情况下,它意味着正确的法律标准应该是一种本身合法的原则。
然而,以上模型表明单一垄断利润取决于几个关键假设:(1)固定使用搭售产品;(2)强正需求相关;(3)固定使用被搭售产品;(4)固定搭售市场竞争力;和(5)固定被搭售市场竞争力。
实际上,放宽任一假设即可产生显着的利润增加效果。
本文将放宽单一垄断理论理论的假设进行论证。
一、不固定使用搭售产品,搭售可以产生产品内价格歧视如果消费者购买一单位的搭售产品和数量不定的互补被搭售产品,搭售可以允许被搭售产品的买方之间的价格歧视。
论知识产权滥用及反垄断法规制

论知识产权滥用及反垄断法规制摘要: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的,容易被复制和利用。
因此,对知识产品的创造者赋予合法的垄断权来激励他们对智力成果的创新和开发,并在客观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一旦知识产权被滥用,势必会造成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和对其他竞争者和消费者权益的损害,而反垄断法基于其社会本位性、保护有效竞争、维护公正等特点,对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知识产权权利滥用反垄断法一、知识产权滥用概述(一)知识产权滥用的定义当权力人以不公平、不适当的方式行使其权利时,即构成“权力滥用”,它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者正当的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不正当利用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知识产权滥用的构成要求具备四个条件:行为主体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滥用行为的故意,客观上采取不实施或者不正当地限制交易或采取不公正的交易方法的行为,并且侵犯了他人或社会公众利益。
(二)知识产权滥用的主要表现形式1、拒绝许可行为拒绝许可是指知识产权人利用自己对知识产权所拥有的专有权,拒绝授予其竞争对手合理的使用许可,从而排除其他人的竞争,以巩固和加强自己的垄断地位的行为。
2、搭售行为一些掌握核心知识产权的国外跨国公司,凭借自己在知识产权方面所占有的优势地位,或者将两种或两种以上含有自己所享有的知识产权的产品捆绑成一种产品进行销售,以致消费者为了得到自己想要的产品就不得不同时购买其他产品;或者是在销售含有自己所享有的知识产权的产品或服务时就捆绑要求一些不合理的条件。
3、价格歧视价格歧视是指权利人在提供或接受产品或服务时,对不同的客户实行与成本无关的价格上差别待遇。
卖方对购买相同等级、相同质量的产品或服务的买方要求支付不同的价格,或者买方对提供相同等级、相同质量的产品或服务的卖方支付不同的价格。
4、不公平的价格行为其中包括两种类型:过高定价和掠夺性定价。
企业为了排除竞争对手或获得高额利润而进行的不正当的定价行为即不公平的价格行为。
基于法经济学的视角对搭售行为合法性的研究

关键 词 : 售行 为; 身违法原则 ; 法性 原则 搭 本 合
中 图 分 类 号 : 7 33 F 1I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 0 3 9 3 (0 8 0 — 0 6 0 10 — 0 12 0 )7 0 4 — 4
消费者福 利最大化 的考虑 。认为垄 断是对效率 的一种破
坏 , 且 使 得 消 费 者 的福 利 减 少 。而 笔 者 认 为 , 售 行 为 并 搭
作者 简 介 : 李  ̄ (9 0 )女 , 学 博 士 , 京 工 商 大 学 法 学 院 18一 , 法 北
讲师 。
不能一概而 论 .它有时候恰恰是 对垄断结 果的一种修 正 和弥补 ,不一定会 对市场竞 争秩序产生直接 的破坏性效
维普资讯
20 0 8年 第 7 期 总 NAN I F NANCE
NO. , 0 8 72 0 S r l .3 ei 2 6 a No
基 于法经济学 的钡 角劝 搭售 行 为合 法性昀研 究
李 晗
( 京工商大 学 法学院 , 京市 103 ) 北 北 0 0 7
摘 要: 搭售行 为作 为垄断的一种表 现形式 , 市场 竞争激烈 的环境 下 日趋普遍 , 国《 不正 当竞争 法》 此列 在 我 反 将 为违 法行 为 , 以禁止 , 予 但从 法经济 学的原理分析 , 有的搭售行 为存在 其合 理性 , 建议我 国未来的《 垄断 法》 反 应借 鉴
维普资讯
南 - 20 年第 7 云 08 期
应 .有 时 还 会 有 利 于 效 率 的提 升 和 促 进 消 费 者 福 利 的增
反垄断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互联网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然而,一些互联网巨头凭借其庞大的用户规模和市场影响力,逐渐形成了垄断地位,对市场公平竞争造成了严重破坏。
阿里巴巴集团作为我国互联网行业的领军企业,近年来也被指涉嫌垄断。
本文将以阿里巴巴垄断案为例,分析我国反垄断法律的相关规定,探讨垄断行为的认定及法律责任。
二、案件事实2019年,我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集团展开反垄断调查。
调查发现,阿里巴巴在电商、支付、云计算等多个领域具有垄断地位,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具体表现在:1. 在电商领域,阿里巴巴通过“二选一”等手段,要求商家只能在其平台上销售商品,禁止商家在其他平台销售,严重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
2. 在支付领域,阿里巴巴通过支付宝等支付工具,强制要求商家使用其支付服务,排除了其他支付服务商的竞争。
3. 在云计算领域,阿里巴巴通过云栖大会等活动,推广自家的云计算服务,排挤其他云计算服务商。
三、法律分析1. 反垄断法相关规定我国《反垄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垄断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根据该规定,认定垄断行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排除、限制竞争。
2. 阿里巴巴垄断行为的认定(1)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三条的规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需要考虑以下因素:①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②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③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的依赖程度;④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根据调查结果,阿里巴巴在电商、支付、云计算等多个领域具有较大的市场份额,且具有较强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其依赖程度较高,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较大。
因此,可以认定阿里巴巴在这些领域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①拒绝交易;②限定交易;③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④掠夺性定价;⑤差别待遇;⑥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搭售行为的法律后果包括(3篇)

第1篇一、引言搭售,又称捆绑销售,是指销售者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商品或服务捆绑在一起,以一定的价格出售给消费者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搭售行为在各个行业日益普遍。
然而,搭售行为在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将探讨搭售行为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企业和消费者提供参考。
二、搭售行为的法律性质1. 搭售行为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搭售行为在符合以下条件时,不违反法律规定:(1)搭售的商品或服务具有合理关联性;(2)消费者可以自由选择购买或不购买搭售的商品或服务;(3)搭售的商品或服务价格合理。
因此,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搭售行为是合法的。
2. 搭售行为的违法性然而,在实际经营中,部分搭售行为可能存在以下违法情形:(1)强制搭售:销售者强迫消费者购买搭售的商品或服务,消费者无法选择是否购买。
(2)价格欺诈:搭售的商品或服务价格虚高,或者搭售的商品或服务与单独购买的商品或服务价格相差较大。
(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搭售行为可能损害市场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搭售行为的法律后果1. 消费者权益受损搭售行为可能损害消费者权益,具体表现在:(1)消费者被迫购买不需要的商品或服务,造成经济损失。
(2)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无法充分了解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影响消费决策。
(3)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可能面临举证困难,维权成本较高。
2. 企业面临法律责任搭售行为可能使企业面临以下法律责任:(1)反垄断法责任:若搭售行为损害市场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企业可能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责任:若搭售行为侵害消费者权益,企业可能被责令赔偿消费者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不正当竞争法责任:若搭售行为涉嫌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企业可能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3. 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管搭售行为时,可能采取以下措施:(1)责令企业改正搭售行为,停止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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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售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搭售行为日益显现出其重要性。
作为一种常见的垄断行为,搭售行为涉及到卖方在销售产品或服务时强制或变相强制买方购买其不愿意购买的产品或服务的行为。
对于这种行为,反垄断法规制的必要性日益凸显。
本文将围绕“搭售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展开研究,旨在探讨如何有效规制搭售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反垄断法规制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
其中,相关概念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禁止经营者集中等。
对于搭售行为,反垄断法规制通常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
在许多国家,反垄断法规制都有明确的规定,禁止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服务时强制或变相强制买方购买其不愿意购买的产品或服务。
搭售行为在现实中广泛存在,且往往被用来巩固企业的市场地位。
例如,某些电信企业在提供宽带服务时,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的路由器设备,否则将无法享受宽带服务。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也限制了市场竞争。
又如,某些制药企业在销售药品时,强制医院购买其配套的医疗设备,这也是一种搭售行为。
这些行为均受到了反垄断法规制的约束和惩罚。
针对搭售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需要采取有效的法律对策。
应明确执
法机构,确保反垄断法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应完善法律责任制度,对于违反反垄断法的企业,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还应加大对搭售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从而有效遏制搭售行为的发生。
本文对搭售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进行了全面的探讨。
通过对反垄断法规制内容的分析,结合具体的案例,深入研究了搭售行为的定性、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针对搭售行为的有效法律对策。
通过这些对策的实施,可以进一步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然而,尽管本文已经对搭售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
例如,如何准确认定搭售行为,如何平衡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企业正当利益之间的关系等问题。
这需要我们在未来的研究中继续深入探讨。
搭售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一环。
通过深入研究和不断完善反垄断法规制,我们可以更好地遏制搭售行为的发生,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近期,微软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其中涉及到了搭售行为和反垄断法规制度的问题。
本文将从搭售行为和反垄断法规制度两个方面,对微软案件进行深入分析。
搭售行为是指企业在销售主要产品时,强制消费者购买指定产品或服务的行为。
在微软案件中,微软公司被指控在操作系统销售中搭售其浏览器产品。
根据反垄断法规,这种搭售行为可能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限制了市场竞争,因此可能构成违法行为。
反垄断法规制度是政府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防止企业通过垄断行为损害消费者利益而设立的法律制度。
在微软案件中,反垄断法规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面对复杂多样的搭售行为,现有反垄断法规制度仍存在一定缺陷。
例如,在判断搭售行为是否违法时,往往缺乏具体的标准和依据,导致实际操作中难以准确界定合法与非法行为的边界。
微软案件引发了对反垄断法规制度的深入思考。
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反垄断法规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应明确搭售行为的认定标准,使执法机构能够更加准确地判断搭售行为的合法性。
应加大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有效遏制搭售等垄断行为的发生。
政府应加强对反垄断法规制度的监管,确保制度得以顺利实施。
从微软案件审视搭售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我们可以看到反垄断法规制度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
面对现实中的复杂问题,反垄断法规制度仍需不断完善。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遏制企业的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为消费者创造一个更加公平、公正的购物环境。
随着科技的发展,专利权的保护和许可越来越受到。
其中,专利搭售许可是一种常见的商业合作方式,它是指专利权人将其拥有的专利与其他企业的产品或技术进行捆绑销售或交叉许可。
然而,这种合作方式是否违反反垄断法,需要进行深入的分析。
增加销售额:通过将专利与其它产品或技术捆绑在一起销售,可以增加销售额,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技术互补:通过专利搭售许可,企业可以获得其他企业的技术,从而形成技术互补,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和竞争力。
降低成本:通过专利搭售许可,企业可以获得其他企业的专利技术,从而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限制竞争:专利搭售许可可能会限制市场竞争,使得其他企业无法与搭售许可的企业进行公平竞争。
高额费用:专利搭售许可可能需要支付高额的许可费用,从而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
技术更新缓慢:专利搭售许可可能会使得企业过于依赖其他企业的技术,从而影响企业的技术更新和自主创新。
反垄断法是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有效,防止企业通过垄断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而制定的。
在反垄断法中,对于专利搭售许可并没有特别的规定,但是可以根据以下相关规定进行分析:
禁止垄断协议:反垄断法规定,禁止企业之间达成垄断协议,包括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划分市场等行为。
如果专利搭售许可构成垄断协议,那么就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
必要设施原则:反垄断法规定,如果某个企业拥有对市场有“必要设施”的资产或技术,那么它就不能通过搭售或捆绑销售来限制其他企业的竞争。
如果专利搭售许可构成“必要设施”,那么就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
禁止不正当限制:反垄断法规定,禁止企业通过不正当的方式限制其他企业的竞争,包括通过搭售或捆绑销售来限制其他企业的技术更新和自主创新。
如果专利搭售许可存在不正当限制竞争的行为,那么就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
专利搭售许可作为一种商业合作方式,既有其优点也有其缺点。
然而,
如果专利搭售许可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就会对企业和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建议企业在采取专利搭售许可时,要遵守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合理确定搭售内容和许可费用,避免构成垄断协议和不正当限制竞争的行为。
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专利搭售许可的反垄断法监管,维护市场公平和有效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