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统一地方财政总收入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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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收入 地方财政收入 考点

中央财政收入 地方财政收入 考点

中央财政收入地方财政收入考点
中央财政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是中国财政体系中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的区别如下:
1. 收入来源不同:中央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税收收入、非税收入、国债收入等;地方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税收收入、非税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等。

2. 分配方式不同:中央财政收入主要用于国家的宏观调控、国防建设、外交事务、科技教育、文化体育等方面;地方财政收入主要用于地方的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公共服务等方面。

3. 管理权限不同:中央财政收入由中央政府统一管理和支配;地方财政收入由地方政府自主管理和支配,但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框架内进行。

在考试中,中央财政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的相关知识可能会涉及到财政学、经济学、政治学等多个学科领域。

需要掌握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的概念、来源、分配方式、管理权限等方面的内容,同时还需要了解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关系、财政政策对经济的影响等相关知识。

总之,中央财政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是中国财政体系中的重要概念,了解它们的区别和联系对于理解中国的财政政策和经济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地方财政总收入、地方财政收入和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区别

地方财政总收入、地方财政收入和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区别

地方财政总收入、地方财政收入和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区别地方财政总收入(全口径,如北京市财政收入)=地方财政收入+上划中央收入=地方一般预算财政收入+基金预算收入(包括政府性基金收入和社会保险基金收入)+上划中央收入注:包含有基金收入的财政总收入叫做全口径财政收入,否则仅叫财政总收入。

地方一般预算财政收入: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有计划有组织并由国家支配的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包括:(1)税收收入。

国内增值税的25%、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纳入分享范围的企业所得税的40%+未纳入分享范围企业全部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40%、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证券印花税的3%+其余印花税的全部)、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其他税收收入。

(2)非税收入。

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其他收入。

基金预算收入:指按规定收取,转入或通过当年财政安排,由财政管理并具有指定用途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等。

主要包括:工业交通部门、商贸部门、文教部门、农业部门、其他部门的基金收入和社会保障基金收入、地方财政税费附加收入、基金预算调拨收入等。

行政区本级财政收入指的是行政区本级政府与下级政府之间经过分享、返还之后可供行政区本级政府支配的财政收入。

如,北京市财政收入中还包含了下面区县的财政收入,北京市政府本级财政收入仅占其中的一部分。

摘一段关于深圳市财政收入的报告,可以看出几个概念的差别。

2008年来源于深圳市的全口径财政收入2830亿元,是在消化了2008年证券交易印花税大幅减收因素后实现的(2008年证券交易印花税大幅减收350亿元),剔除此因素,增幅达19.5%。

地方一般预算收入800.36亿元,比上年增加142亿元,增长21.6%,其中市本级完成527亿元,比上年增长23%。

在国内外经济形势日趋严峻,对深圳市外向型经济造成较大冲击的背景下,这一突破来之不易,也尤显可贵。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5.10.10•【文号】财库[2015]192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印发《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通知财库[2015]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府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总预算会计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对《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7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执行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政部2015年10月10日附件: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各级政府财政总预算会计(以下简称总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总会计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等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总会计。

第三条总会计是各级政府财政核算、反映、监督政府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以及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专用基金和代管资金等资金活动的专业会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会计核算不适用本制度,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四条总会计的工作任务主要包括:(一)进行会计核算。

办理政府财政各项收支、资产负债的会计核算工作,反映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二)严格财政资金收付调度管理。

组织办理财政资金的收付、调拨,在确保资金安全性、规范性、流动性前提下,合理调度管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规范账户管理。

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等的管理;(四)实行会计监督,参与预算管理。

财政常识

财政常识

常用财政指标名词解释-收入类政府收入是预算年度内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有计划地筹措到的归国家支配的资金,是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主要形式,是国家实现职能的财力保障。

(政府收支分类改革问题解答)财政收入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根据法令和法规所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是一级财政的资金来源。

财政收入包括一般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收入、专用基金收入、资金调拨收入和财政周转金收入等。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一般预算收入是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有计划组织的由国家支配,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预算收入项目的具体划分和内容,按《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办理。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由地方税收收入和地方非税收入两部分组成。

具体的收入内容和分配方式,通过“财政管理体制”加以规定。

财政经常性收入原则上包括: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剔除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及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等一次性收入);中央核定的增值税及消费税税收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中央通过所得税分享改革增加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

(财政部关于统一界定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口径的意见)财政超收收入指预算执行结果超过预算安排的财政收入。

财政超收收入=财政收入实绩-财政收入预算(财政部2005年预算报告专题名词解释)地方财政可用财力也称可支配财力,是地方政府当年可支配的收入(基金除外)。

地方财政可用财力=地方财政收入+中央税收返还收入+省体制结算及专项补助收入+区县(市)上解收入-市上解省支出-市对区县(市)补助支出上划中央收入指地方上划中央“四税”收入,即消费税收入、增值税收入的75%部分、企业所得税收入的60%部分、个人所得税收入的60%部分。

上划中央收入=消费税收入+增值税收入×75%+企业所得税收入×60%+个人所得税收入×60%中央税收返还收入是分税制财政体制下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转移支付的一种形式,是既为保持地方既得利益格局,又逐步提高中央财政收入比重,增加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整能力而实行的一项改革措施。

如何判断地方政府财力

如何判断地方政府财力

税收收入
专项转移支 付收入
一般性转移 支付收入
面对几张不同地方的财政收支情况 表,投资者该如何比较地方政府财力的 强弱呢?
下面,着重介绍几个判断地方政府 财力的重要指标。
判断地方政府财力的七大重要指标
1.财政收入(或地方财力,下同)规模及增速:财政收入规模越 大,增速越快,地方政府财力越强。
2.财政收入中公共财政收入的比重:公共财政收入最能反映地方 政府自身财政实力,因此公共财政收入在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 越高,则地方政府财政收入质量越高,自身的财政实力越强。
3.公共财政收入中税收收入比重及结构:税收收入占公共财政收 入的比例越高,则地方政府财力的稳定性越强。同时,还应关注 税收收入的行业结构和行业特性,行业结构越多元,行业前景越 好,则地方财力的稳定性越强,相反若行业结构非常单一,行业 多处于衰退期,则地方财力的稳定性就越差。
4.财政收入中上级补助收入的比重:上级补助收入反映的是上级 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支持力度,因此上级补助收入在财政收入中所 占的比重越高,则地方政府对上级政府支持的依赖程度越高,自 身的财政实力越弱。
判断地方政府财力的七大重要指标
政府债务指标:
一是债务率,地方政府年末债务余额与当年地方财力的比率。其中,地 方政府年末债务余额=直接债务余额+担保债务余额*50%(国内通用计算 公式),当年地方财力=当年公共财政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政府性基金 收入。它是衡量债务规模大小的指标,国际上通常以90-150%作为风险 控制标准参考值。
(1)以招拍挂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 (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
(2)补缴的土地价款,具体情形包括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 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 等;

财政部关于开展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开展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开展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5.03.02•【文号】财监[2015]15号•【施行日期】2015.03.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财政部关于开展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财监[2015]15号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等有关文件和李克强总理有关指示精神,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严肃财经纪律,财政部决定组织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联合开展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情况事中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对象、方式和时间(一)检查对象。

各省(区、市)、地(市、州),覆盖面达到100%,抽查部分县级财政部门。

各级次检查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延伸检查有关资金管理使用部门和单位,至少应延伸检查4个。

(二)检查方式。

下查一级,即专员办负责交叉检查省本级,抽查不少于2个地市;财政厅(局)(西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除外)负责就地组织检查专员办抽查之外的其他地市,每个地市至少抽查1个县(县级市、区、旗);西藏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负责组织对本辖区的检查,具体检查安排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财政部监督检查局重点对西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存量资金较大、问题较多的地区进行现场督导。

(三)检查时间。

自3月20日开始,4月20日结束。

检查结束后,财政部将组织集中审理、统一确定处理口径,财政厅(局)依此就地下发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专员办上报相关材料,由财政部统一下发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全面了解掌握各地按照国办发〔2014〕70号文件和《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要求,对财政存量资金清理统计和统筹使用情况,摸清财政存量资金规模、结构、结存状态、变动情况及沉淀成因。

财政名词解释

财政名词解释根据浙江省财政厅网站相关内容整理,供参考。

1、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2014年底,国务院发文部署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

税收等优惠政策是指地方和部门对特定企业及其投资者(管理者)等,在税收、非税等收入和财政支出等方面实施的优惠政策。

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就是要通过明确政府和市场的边界,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市场统一,减少政府对市场行为的过度干预,切实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

规范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1)统一税收政策制定权限。

坚持税收法定原则,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外,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2)规范非税等收入管理。

严格执行现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严禁低价转让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股权以及矿产等国有资源;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减免或缓征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允许企业低于统一规定费率缴费。

(3)严格财政支出管理。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

对违法违规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坚决予以取消。

其他优惠政策,如代企业承担社会保险缴费等经营成本、给予电价水价优惠、通过财政奖励或补贴等形式吸引其他地区企业落户本地或在本地缴纳税费,对部分区域实施的地方级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等,要逐步加以规范。

2、PPP模式:全称为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指政府和社会投资者为建设基础设施及提供公共服务而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和制度安排。

财政总收入和一般预算收入的区别和一些其它财政概念

财政总收入和一般预算收入的区别和一些其它财政概念财政总收入是最大的一个概念,财政总收入包括财政部门组织的收入、国税组织的收入、地税组织的收入等,是财政大收入的概念。

一般预算收入是指地方实际可用财力,扣除了上缴中央部分的税收,比如上缴中央财政75%的增值税、上缴中央财政60%的所得税等属于财政总收入的盘子,没有计入一般预算收入。

一般预算收入包括国税、地税扣除上缴中央财政部分的地方留存部分再加财政部门组织的收入。

地方财政总收入(全口径,如北京市财政收入)=地方财政收入+上划中央收入=地方一般预算财政收入+基金预算收入(包括政府性基金收入和社会保险基金收入)+上划中央收入注:包含有基金收入的财政总收入叫做全口径财政收入,否则仅叫财政总收入。

地方一般预算财政收入: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有计划有组织并由国家支配的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包括:(1)税收收入。

国内增值税的25%、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纳入分享范围的企业所得税的40%+未纳入分享范围企业全部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40%、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证券印花税的3%+其余印花税的全部)、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其他税收收入。

(2)非税收入。

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其他收入。

一般预算收入是最容易造假的数据,其含金量并不高. 因为在一般预算收入里面有很大一部分是非税收入,而非税收入是地方政府最容易注水的数据. 有的地方政府把市属公交公司的车票收入,市属自来水公司的水费收入,甚至市属电视台的广告收入都纳入了非税收入,这样的数据岂不是很无聊? 含金量最高的是国税收入,国税中70%以上是要上划给中央收入和省级收入的,上缴的都是真金白银,地方政府根本不可能造假.地方财政总收入、地方财政收入和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区别基金预算收入:指按规定收取,转入或通过当年财政安排,由财政管理并具有指定用途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等。

财政部关于统一归口管理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等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统一归口管理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等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06.25•【文号】财综字[1999]103号•【施行日期】1999.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统一归口管理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等问题的通知(财综字〔1999〕103号1999年6月25日)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资金、附加,下同)管理,规范中央部门和单位收费行为,根据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会议精神,现就统一归口管理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中央部门和单位凡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有关事务,包括申请立项、调整收费标准、购领票据,以及与之相关的财务收支活动,统一由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财务机构归口管理。

二、中央部门和单位凡申请设立或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统一归口由中央部门的财务机构负责提出,并以部(委、局)级公文形式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审批;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一律统一归口由中央部门的财务机构负责提出,并以部(委、局)级公文形式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审批;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财政部、国家计委按照职责分工报请国务院批准。

中央部门和单位凡申请设立或变更政府性基金项目。

调整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一律统一归口由中央部门的财务机构负责提出,并以部(委、局)级公文形式报财政部审批;重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由财政部报请国务院审批。

三、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及政府性基金票据,由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财务机构严格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和《关于加强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8〕24号)的规定,统一向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购领,并按规定负责本部门和本单位所用票据的保管、登记、发放等管理工作。

财政部关于深化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关于深化地⽅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的指导意见⽂号:财库[2007]51号颁布⽇期:2007-05-21执⾏⽇期:2007-05-2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是我国财政管理改⾰的重要内容,⽬标是通过制度创新,建⽴现代国库管理制度。

党中央、国务院⾼度重视,提出了⼀系列要求,作出了整体部署。

2001年以来,各地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案》(财库[2001]24号),结合本地实际,周密部署,精⼼组织,积极推进,取得了重⼤进展和显著成效,明显提⾼了财政资⾦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基本确⽴了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在财政财务管理中的基础地位。

⽬前改⾰处于深化和完善的关键阶段,需要进⼀步推进制度创新,有效解决改⾰⾯临的深层次问题,促进相关改⾰措施尽快到位,逐步建⽴完善的现代财政国库管理体系。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务院的有关要求,现对深化地⽅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提出如下意见:⼀、推进和深化国库集中⽀付改⾰各地财政部门要全⾯推进国库集中⽀付改⾰,⼒争到2010年所有财政性资⾦全部纳⼊国库单⼀账户体系运⾏管理,各级预算单位全部实⾏国库集中⽀付制度。

为此,省级财政要⼒争到2008年将改⾰实施到本级所有基层预算单位,并逐步将政府性基⾦、预算外资⾦等所有财政性资⾦纳⼊国库集中⽀付改⾰范围;同时,要加⼤推进⼒度,促进上级补助下级的专项资⾦逐步实⾏国库集中⽀付制度,⼒争到2008年,初步建⽴起专项转移⽀付资⾦国库集中⽀付基本框架和运⾏机制。

地市级财政要⼒争到2008年将国库集中⽀付制度改⾰推进到地市本级的所有基层预算单位,所有财政性资⾦都要纳⼊改⾰实施范围。

在推进改⾰的同时,要进⼀步完善操作、健全制度、规范管理、提⾼效率,在保证财政资⾦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推⾏电⼦化操作⽅式,建⽴健全现代⽀付操作模式。

县级国库集中⽀付制度改⾰总体要求是,结合本地特点,积极创造条件,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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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统一地方财政总收入口径
[日期:2007-3-8] [字体:大中小]
为便于财政部门分析研究财政问题,并向政府及社会汇报、解释财政工作,财政部近日就地方财政总收入口径进行了统一,明确地方财政总收入为一般预算收入范围内的有关收入,包括: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在当地缴纳的国内增值税中央分享收入、国内消费税、纳入分享范围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中央分享收入。

在当地中央金库缴纳的关税,进口货物增值税,进口消费品消费税,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出口消费品退消费税,属于中央的铁路运输、国有邮政、银行、石油、石化企业所得税、车辆购置税等,均不作为地方财政总收入组成部分。

财政部下发<关于明确地方财政总收入口径的意见>财预[2007]11号,新的地方财政总收入口径在原口径的基础上剔出了社会保险基金、土地出让金等政府性基金收入,新口径收入项目包括:1、地方一般预算收入。

包括三部分,一是工商税收地方留成,二是农业两税包括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三是非税收入,包括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等。

2、上划中央收入。

根据《财政部关于明确地方财政总收入口径的意见》(财预〔2007〕11号)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地方财政总收入口径的通知》(云财预[2007]22号)的规定,地方财政总收入是指一般预算收入范围内的有关收入,具体项目包括:
一、地方一般预算收入。

二、在当地缴纳的上划中央收入。

包括国内增值税75%部分、国内消费税、纳入分享范围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中央分享收入。

三、在当地缴纳的上划省级收入。

包括以下收入项目:
(一)企业所得税(“两烟”交易市场企业所得税除外)和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除外)24%部分;“两烟”交易市场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和原跨省区经营企业所得税的40%部分。

(二)耕地占用税的30%部分。

(三)上划省级的卷烟生产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昆明40%、曲靖10%、玉溪25%。

(四)上划省级的卷烟生产企业教育费附加收入:昆明、曲靖、大理、昭通、玉溪、红河、楚雄60%部分。

在当地中央金库缴纳的关税,进口货物增值税,进口消费品消费税,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出口消费品退消费税,属于中央的铁路运输、国有邮政、银行、石油、石化企业所得税、车辆购置税以及各级政府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和缴入财政专户的非税收入等,均不作为地方财政总收入组成部分。

从2007年度起,统一按上述口径统计财政总收入。

关于财政总收入口径调整情况的报告
2007-8-9 10:10:14
-------------------------------------------------------------------------------- 荆门市财政局
市人大常委会:
年初市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今年财政预算以后,在预算执行中,财政收入统计口径发生了一些变化。

按照《财政部关于明确地方财政总收入口径的意见》(财预〔2007〕11号)和《省财政厅关于统一市县财政总收入口径的相关问题的紧急通知》(鄂财预发〔2007〕18号)要求,从2007年起,原全地域财政收入统计口径原则上不对外使用,今后对外统一使用
财政总收入口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四条和《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现将2007年全市财政总收入口径调整情况报告如
下:
一、财政总收入口径调整的主要内容
根据中央、省文件规定,地方财政总收入仅指一般预算收入范围内的有关收入。

包括:①地方一般预算收入;②在当地缴纳的国内增值税中央、省级分享收入;③国内消费税;④
纳入分享范围的营业税省级分享收入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中央、省级分享收入。

在当地缴入中央、省级金库的中国移动通信、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企业所得税,个人储蓄利息所得税,关税,进口货物增值税,进口消费品消费税,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出口消费品退消费税,属于中央的铁路运输、国有邮政、银行、石油、石化企业所得税、车辆购置税
等,均不作为地方财政总收入组成部分。

结合我市实际,全市地方财政总收入口径与原地域财政收入口径比较,减少了以下三个方面内容:一是属于中央、省级的非税收入;二是除消费税以外的市及市以下不参与分享的
各项税收收入;三是各项基金收入。

市本级和县(市、区)财政总收入口径具体为:
1、县(市)财政总收入(含屈家岭管理区),包括纳入财政总收入范围的县(市)级一般预算收入,县(市)上划中央和省级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
税。

2、区级财政总收入,包括纳入财政总收入范围的区级一般预算收入,区上划中央和省级
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3、市本级财政总收入,包括纳入财政总收入范围的市本级一般预算收入,市本级保留
12户企业上划中央和省级的消费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二、调整后财政总收入情况
按照新的财政总收入口径算账, 2007年全市地方财政总收入预算调整为266060万元,
其中:地方一般预算收入114020万元,地方上划中央收入131020万元、上划省收入21020万元,比市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地域财政收入290300万元减少24240万元。

调减的具体
项目是:
1、属于中央、省级非税收入1101万元。

⑴文化事业建设费31万元;
⑵省级水资源费收入62万元;
⑶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交警)235万元;
⑷中央、省级排污费收入368万元;
⑸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170万元;
⑹其它235万元(包含国税部门票据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央级罚没收入)。

2、除消费税以外的市及市以下不参与分享税收收入12111万元。

⑴石化、金融等地方不参与分享的企业所得税285万元;
⑵个人储蓄利息所得税5174万元;
⑶车辆购置税6652万元;
3、各项基金收入11028万元。

⑴中央、省级基金收入1648万元;
⑵市及市以下基金收入9380万元。

特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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