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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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1]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1]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1]为确保公司内部交易的公正、公平、透明和合规性,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促进公司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公司治理,规范公司关联交易,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投资公司等所有关联交易行为。

第三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进行的所有交易行为。

第四条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公正、公平、透明和合规原则,规避利益冲突,保障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

第五条关联交易需经过公司董事会审批,并在公司信息披露系统上披露。

第二章审批程序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应符合现行有关监管规定和公司治理要求,审议内容应涵盖交易方的身份、交易数量、价格、结算方式等重要事项。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应当由独立董事参与,实现全员决策。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应当采取投票方式,在经过充分讨论和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后,经过半数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后,应当向股东和监管机构进行披露,以便社会公众监督和评价。

第三章交易价格原则第十条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定价,避免利益输送和关联自贸。

第十一条如因交易量大、市场信息不对称等原因无法确定市场价格,可参考相关行业价格指导。

第十二条如因交易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应当进行风险提示和公开说明,避免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失。

第四章披露和监督第十三条公司应当通过信息披露系统及时披露关联交易内容、交易金额、结算方式、交易结果等信息,以便社会公众了解公司关联交易情况。

第十四条具有关联关系的双方应当互相做好记录和档案的备份,便于监督和审计。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关联交易进行定期审计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风险。

第十六条如发现违反本制度和有关规定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约束和惩戒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公司应当根据业务特点和发展阶段,合理确定关联交易比例和规模,防止过度关联化趋势。

(完整版)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完整版)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

第二章职能机构与职责第三条集团公司财务部是关联交易的归口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为:(一)审核关联方,按程序报批认定。

(二)审核关联交易计划,按程序报批。

(三)对关联交易合同及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

(四)负责审核下属子(分)公司关联交易的记录、台账,并汇总建立集团公司的台账和相关报表。

(五)对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第四条集团公司职能部室和下属子分公司主要职责有:(一)起草关联交易计划。

(二)负责组织签署合同,执行关联交易。

(三)建立关联交易的台账和相关报表。

第三章关联方关系的认定第五条下列各方构成公司的关联方:(一)公司的出资人。

(二)公司的子公司。

(三)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公司的合营企业。

(五)公司的联营企业。

(六)公司或出资人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公司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第六条每季度末、半年末、年末,集团公司财务部牵头编制或更新[产(股)权结构表],编制[集团公司关联方关系名录],经总会计师审批后发集团公司各职能部室、下属子(分)公司,以利于掌握关联方信息。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审批第七条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集团公司各职能部室和子(分)公司负责提出关联交易计划。

计划内容包括项目、业务量和价格等信息。

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审核,总会计师、总裁审核签字后,报董事会审议批准,集团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八条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包括市场价、协议价、成本加成价三种。

第九条公司关联人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或协议时,采取以下必要的回避措施:(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公司基金投资活动中的关联交易管理)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公司基金投资活动中的关联交易管理)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公司基金投资活动中的关联交易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在基金投资活动中的关联交易行为、有效地控制基金管理风险,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关联交易分为禁止的关联交易和一般的关联交易。

第二章关联交易的界定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禁止的关联交易包括:1.公司管理的基金买卖公司或该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2.公司管理的基金买卖与公司或该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3.公司管理的基金买卖与公司或该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厉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4.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定义的其他禁止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一般的关联交易包括:1.公司管理的基金投资于公司股东单位控股的公司发行的股票(第三条涉及的股票除外);2.公司管理的基金投资于公司股东单位的控股公司发行的股票(第三条涉及的股票除外);3.公司管理的基金投资于公司股东单位重仓持有的股票(股东单位是该上市公司前五大股东);4.公司管理的基金投资于主要持有人发行的股票(封闭式基金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达发行总数2%以上;开放式基金持有人基金份额达发行总数10%以上,该数据由风控管理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末报给投资管理部;销商或者分销商所承销的证券;6.公司管理的基金投资于公司或者该基金托管人的非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根据最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一般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三章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要求与审查第五条关联交易所涉及的证券应编制公司关联交易投资名单,关联交易投资名单由风控管理部负责管理。

第六条风控管理部应将关联交易投资名单上所涉及的证券列入公司投资禁选库。

第七条风控管理部应根据股权变动情况及时更新关联交易投资名单,并应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将检查纪录备案;符合条件的证券应纳入名单,不再符合条件的证券应从名单中剔除。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一、引言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其关联方(包括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公司有利益关联的其他方)之间进行的交易。

为规范和管理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制定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二、适合范围本制度适合于公司内部所有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股权交易、资产购买、融资担保、租赁、服务合同等。

三、关联方的定义关联方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股权达到一定比例的自然人或者法人;2.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3. 与公司有控制关系或者实际控制公司的法人。

四、关联交易审批程序1. 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应遵循以下原则:(1)关联交易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2)相关部门进行初审;(3)审议委员会审议;(4)董事会审议;(5)公告和公示。

2. 关联交易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交易背景和目的;(2)交易价格和履行方式;(3)交易风险评估;(4)关联交易所需的相关法律文件。

3. 初审包括对以下事项的审核:(1)关联交易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2)关联交易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3)关联交易是否具备合理性和公平性。

4. 审议委员会成员应包括董事会的非关联方董事和独立董事,其职责为:(1)审核交易申请报告;(2)提出审核意见;(3)为董事会审议提供参考。

5. 董事会审议需采取表决方式,并应达到以下要求:(1)参预表决的董事不得参预相关交易;(2)表决结果应经过法定比例的董事允许方可通过。

五、关联交易公告和公示1. 公司应定期公告关联交易情况,内容包括:(1)关联交易的种类和金额;(2)关联交易的背景和目的;(3)关联交易的风险评估。

2. 公司应当将关联交易情况报告送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并定期进行公示。

六、违规处理1. 发现关联交易违规行为,应即将住手违规行为,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违规责任。

2.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监察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和检查。

公司关联交易制度模板

公司关联交易制度模板

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对公司占有一定比例出资额或持有一定比例表决权股份而对公司具有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股东,以及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关联交易及关联人第三条公司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五)租入或租出资产;(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七)赠与或受赠资产;(八)债权、债务重组;(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放弃等)。

第四条公司的关联人分为两类:(一)对公司占有一定比例出资额或持有一定比例表决权股份而对公司具有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股东;(二)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章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第五条关联交易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第六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由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和决策。

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交易的对方关联人应回避表决。

第七条对于重大关联交易,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股东大会报告,并接受股东大会的监督。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第八条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关联交易的信息。

第九条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交易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交易的对方关联人、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交易方式、交易日期等。

XX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XX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为保证公司各项业务能够通过必要的关联交易顺利地开展,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关联人与关联交易第二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关联人:(一)公司的母公司;(二)公司的子公司;(三)与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四)对公司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五)对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六)公司的合营企业;(七)公司的联营企业;(八)公司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九)公司或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

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十)公司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关联自然人参股的公司(无论公司是否在参股、控股)虽不构成公司的关联法人,但公司与该等公司的进行交易时,交易定价应当遵循市场公平、公正的要求,避免潜在的利益输送。

第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一)根据与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管理制度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五条仅与公司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公司的关联方:(一)与公司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政府部门和机构;(二)与公司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三)与公司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一、背景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商业交易活动。

关联方包括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股东、公司的高管以及与上述人员有亲属关系的人员。

关联交易在商业活动中是普遍存在的,但如果管理不当或者滥用关联交易,将可能对公司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为了保证公司的利益最大化,维护公司的公平公正原则,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成为必然选择。

二、制度内容1. 关联交易审批所有关联交易均需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相关部门应设立审批流程,并严格按照流程进行审批。

2. 关联交易报告公司应定期向股东、投资者和监管机构提供关联交易的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关联交易的性质、金额以及对公司利益的影响等信息。

3. 价格公正原则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交易时,应遵循价格公正原则,确保交易价格与市场价格相符合。

4. 信息披露公司应及时向股东、投资者和监管机构披露关联交易相关信息,以确保信息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5. 独立审查对于关联交易中涉及的重大事项,公司应聘请独立的审计师或律师进行审查,以保证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6. 多元化投资公司应鼓励多元化投资,减少对关联交易的依赖。

同时,应加强与其他合作伙伴的合作,降低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量。

7. 监督与制裁公司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关联交易中的违规行为。

对于涉及违规行为的关联方,公司应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

三、执行与监督公司高层应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负有最终责任,确保制度的执行和监督。

同时,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应对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并向股东和投资者报告监管结果。

对于违反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行为,公司应设立相应的制度和流程,进行调查和制裁,以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四、总结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是保障公司利益最大化的重要保障措施。

公司应制定严格的审批流程,遵循价格公正原则,加强信息披露,进行独立审查,鼓励多元化投资,并设立监督机制和制裁措施来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同时,高层和监管机构应对关联交易进行监督,确保公司的经营活动公平、公正、透明。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1]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一、背景对于企业来说,关联交易是不可避免的。

关联交易指的是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包括合同订立、资源调配、资金往来以及其他商业交易等。

在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中,可能存在不对等关系,或者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况。

因此,公司需要建立科学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确保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公平性和透明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有关联方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往来、业务合作、资源调配等。

三、管理机构公司应设立专门的关联交易管理部门或者委员会,负责统一管理和监督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四、交易审批程序在进行关联交易前,必须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具体步骤如下:步骤一:交易申请任何一方均可向关联交易管理部门或者委员会提出交易申请,申请需包含以下内容:1.交易类型2.交易对象3.交易项目4.交易金额5.交易期限6.交易风险评估步骤二:交易审批交易审批应当由关联交易管理部门或者委员会组织,审批程序应当包括以下环节:1.审批人员应当全票通过交易申请,否则交易不得进行。

2.审批人员需对交易的合规性、公平性、透明度进行评估,并明确交易中存在的风险。

3.如涉及合同订立,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

步骤三:交易执行交易申请获得全票通过后,应当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关联交易披露公司应当及时向股东、监管机构等披露关联交易情况,披露内容应当包括交易类型、交易对象、交易金额、交易期限、交易风险评估等信息。

如涉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高管人员的利益输送,还应当说明利益输送的情况和处理措施。

六、关联交易监督公司应当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督,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内部审核,防止关联交易存在不合规、不公平和不透明的情况。

七、法律责任和违规处理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对违反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如情节严重,还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结语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制度,其目的在于确保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合规、公平、透明。

(精品模板)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精品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维护公司及股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公司《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对关联交易的管理,应遵循如下原则:(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积极通过资产重组、公开招标等方式减少关联交易;(二)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三)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原则,确保定价公允;(四)不得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五)公司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六)公司应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应披露的关联交易。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或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第四条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

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

第五条关联交易的披露和决策程序应遵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六条公司及其关联人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交易所将视情节轻重按《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七章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惩戒。

第二章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第七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由第十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一、概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其中关联方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等。

关联交易涉及的金额通常较大,具有一定的风险和利益冲突。

为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确保公平公正,保护股东权益,公司制定了本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二、关联交易范围1.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销售、购买、租赁、承包等交易;2.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融资、担保等金融交易;3.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产转让、股权转让等交易;4.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利益转移、费用分摊等交易。

三、关联交易流程1.提交交易申请:公司与关联方需按照公司的交易申请流程提交关联交易申请,包括交易的金额、交易的标的、交易的目的等信息。

2.交易审查:公司设立关联交易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关联交易申请,审查内容包括交易是否符合公司的利益、是否具有合理性、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等。

3.交易谈判:如果交易申请获得审查委员会的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将进行交易谈判,确保交易的价格和条件公平公正。

4.交易签订:交易谈判通过后,公司与关联方将正式签订交易合同,并按照合同条款进行交易。

5.交易监督:公司设立关联交易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所有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包括查看交易的执行情况、评估交易的效果等。

四、关联交易报告与公告1.关联交易报告:公司每年度需要对关联交易进行报告,报告包括关联交易的总金额、关联交易的详细情况、关联交易的利益分配等内容。

2.关联交易公告:公司还需定期或不定期对关联交易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关联交易的标的、关联交易的金额、交易的目的等。

五、违规处理公司对关联交易行为违规的情况将予以严肃处理,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方式:1.终止交易:如果发现关联交易存在利益输送、损害公司利益等情况,公司有权决定立即终止相关交易。

2.追究责任:对于违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追究其责任,包括承担相关损失、限制其相关职务等。

3.合规培训:公司将加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交易合规培训,提升其对关联交易的认识和风险防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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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公司关联交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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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的行为,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第五条本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3、本制度所称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规则第六条第1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规则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规则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九条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十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与本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2、销售产品、商品;
13、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14、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5、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
1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17、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第十一条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诚实信用;
2、平等、自愿、等价、有偿;
3、公正、公平、公开;
4、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5、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实行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制度;
6、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证券律师、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按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参照下列原则执行:
1、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2、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3、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4、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5、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第十四条公司按照前条第3项、第4项或者第5项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可以视不同的关联交易情形采用下列定价方法:
1、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的毛利定价。

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资金融通等关联交易;
2、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

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
商品进行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的购销业务;
3、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定价。

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4、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水平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

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
5、利润分割法,根据公司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

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

公司关联交易无法按上述原则和方法定价的,应当对该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原则及其方法及其公允性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本制度所称关联股东是指:
1、交易对方;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5、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股东;
6、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东。

第十六条本制度所称关联董事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1、交易对方;
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的;
3、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4、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七条第4项的规定);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七条第4项的规定);
6、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律、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认定的与公司存在利益冲突可能影响其独立商业判断的董事。

第十七条本制度指导并约束涉及公司关联交易的事宜,且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优先适用本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若因相关法律、行政法律、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修改而有冲突,应按前述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并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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