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市税务稽查四局增设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征管工作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征管工作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7.16•【字号】沪国税办[2009]12号•【施行日期】2009.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征管工作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沪国税办[2009]12号)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6月下旬,国家税务总局召开全国税收征管和科技工作会议,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税收征管和科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立信息管税思路,树立税收风险管理理念,健全税源管理体系,加快信息化建设,提升队伍素质,提高征管质效,逐步实现税收征管现代化。
为贯彻落实总局会议要求,大力推进信息管税,全面提高税收征管和科技工作水平,现结合本市实际,提出进一步做好征管工作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如下:一、加强税收分析(一)深化拓展税收经济分析,将分析贯穿于征管全过程。
准确把握经济发展总体态势,密切跟踪宏观经济和企业经营形势变化对税收的影响。
加强对重点税源地区、重点税源行业和重点税源企业的经济税收分析,发现组织收入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税收征管中的薄弱环节,从而寻求对策和手段及时加以解决,使征管质量和效率不断提升。
(二)加强基础信息数据的综合利用,全面开展税源分析、税收预警分析、税收管理风险分析和政策效应分析,全面掌握影响税收收入的变化因素,增强组织收入工作的可预见性和主动性。
二、加强基础管理(一)加强户籍管理1.新办企业管理。
年内积极推进本市企业开业登记并联审批工作,最大程度地缩短税务开业登记工作时限;梳理工商登记信息,提高信息比对效率,制定利用外部门登记信息加强本市税务登记工作的意见,并纳入综合征管系统预警监控,突出重点,提高查找漏征漏管户命中率;推广身份识别系统,杜绝发生利用虚假身份信息注册登记现象发生。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杨义勤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杨义勤等同志职
务任免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国税任[2015]2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5.12.18
【实施日期】2015.1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杨义勤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沪国税任〔2015〕21号)
浦东新区税务局、长宁区税务局、静安区税务局、普陀区税务局、闸北区税务局、杨浦区税务局、嘉定区税务局、金山区税务局、青浦区税务局、市税务稽查一局、三分局、市税务稽查四局、市税务稽查五局、自贸区税务分局,市局纳税服务处、征管科技处,电税中心:
经市局党组2015年11月30日讨论,决定:
杨义勤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副局长、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蒋国荣任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处长、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处长;
陈耀斌任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税务局副局长(主持工作)、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宋其峥任上海市长宁区国家税务局副局长、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长宁区分局副局长;
任书银任上海市普陀区国家税务局副局长、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普陀区分局副局长;
骆美娟任上海市杨浦区国家税务局副局长、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杨浦区分局副局长;
张淳任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副局长、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12.23•【文号】财行[2009]557号•【施行日期】2009.1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9]5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的管理,加强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附件: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加强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使用的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是指中央财政保障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查办税收案件任务的完成,安排用于税务稽查部门查办税收案件的专项经费。
包括一般办案费和大案要案办案费。
一般办案费,是指县以上国家税务局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1995]226号)有关规定立案查办除大案要案以外的税收案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大案要案办案费,是指国家税务总局直接组织查办或者督办税收违法大案要案所发生的有关费用。
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直接组织查办或督办的大案要案主要包括:(一)党中央、国务院批转交办的案件;(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审计署、国家信访局等部门需要国税系统协助查办的案件;(三)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批转交办,或者由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直接组织查办或负责督办的案件等。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提请国家税务总局督办或者组织协查,并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案件,视同大案要案处理:(一)单位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数额在250万元以上(含250万元,下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二)抗税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聚众抗税,或者冲击、打砸税务机关,或者围攻、殴打税务人员,或者暴力抗税致人重伤、死亡的;(三)骗取出口退税款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抵扣凭证,涉及税款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五)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抵扣凭证,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抵扣凭证,份数在250份以上的;(六)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抵扣凭证,或者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抵扣凭证,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抵扣凭证,份数在250份以上的:(七)非法出售其他发票,或者伪造、擅自制造其他发票,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其他发票,份数在1000份以上的。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市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市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12.21•【字号】沪国税征[2007]48号•【施行日期】2007.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市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国税征[2007]48号)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
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本市税务系统纳税服务水平,健全纳税服务体系,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纳税服务的工作要求,制定本工作指导意见。
一、纳税服务指导思想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工作宗旨,树立责任、公平、维权理念,以纳税人为中心,以信息化为依托,以流程为导向,以引导和提高纳税遵从为目标,改进和完善纳税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公开、透明、方便、快捷的纳税服务体系,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力求做到执法规范、征收高效、成本降低、社会满意。
二、纳税服务总体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强化税源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三、纳税服务工作的主要内容纳税服务工作应当以满足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为基点,紧密围绕征管工作实际,在纳税服务方式上突出功能性,内容上突出公开性,时间上突出及时性,手段上突出科学性,形式上突出针对性,不断拓展纳税服务的内涵和外延,深入开展纳税服务工作。
(一)加强税收宣传税收宣传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重要职责,是增强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和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促进依法治税和改进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的重要途径,也是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监督的重要渠道。
上海市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上海市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10.03•【字号】•【施行日期】1986.10.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1986年10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税务机关,是指上海市税务局、税务分局、县税务局,以及税务所、税务稽查队(检查站、组)。
第三条本市税收的征收管理,由本市各级税务机关负责实施。
第四条凡由本市税务机关主管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除个人所得税、关税、农业税、契税及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和华侨、外籍、港澳人员有关的税收征收管理仍按有关税收法规执行外,均应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根据税法和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应在本市缴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以及按照税法规定或经税务机关确定负有代征、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代征人),都必须按照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或代征、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纳税人和代征人无权截留或挪用国家税款,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依法纳税。
第六条本市各种税收的征收和减免,由本市各税务机关依照国家税收法规和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执行。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作出同国家税收法规和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相抵触的决定。
除税务机关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解释税法,无权决定减免税。
第七条对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
对检举揭发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应给予物质奖励,并为其保密。
对遵守税收法规成绩显著者,税务机关应给予精神的或物质的奖励。
具体奖励办法,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税务登记第八条凡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发给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实行独立核算的固定工商业户,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是指直接对纳税人、代征人进行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下同)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
上海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开通税务登记网上预登记的通知

上海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开通税务登记网上预登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1.25•【字号】沪国税征科[2010]7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开通税务登记网上预登记的通知(沪国税征科[2010]7号)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二、三分局: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事项,增加申办税务登记的通道,提高工作效率,现决定在上海财税网站(以下简称网上)开通网上税务登记预登记。
具体规定如下:一、范围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迁移注销税务登记。
二、流程(一)开业税务登记流程:网上预登记―征管系统―登记受理处网上预登记岗―征管科税务登记综合管理岗―大厅审核网上预登记岗。
1、申请纳税人进入“网上办事”中的“网上税务开业登记”模块,按要求录入真实的信息并上传到网上。
2、受理(1)网上产生的新办税务登记预登记信息,自动传递到征管系统,由登记受理处负责接收。
(2)登记受理处依据纳税人填写的生产经营地址和经营范围,并根据组织机构码和非正常户(证件失效户)比对情况,审核通过的,发送至“大厅审核网上预登记岗”,同时网上回复申请人《网上新办税务登记通知书》;审核未通过的,征管系统自动将相关信息反馈到网上。
(3)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相关资料到征管分局办税服务厅来办理时,“大厅审核网上预登记岗”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纸质资料,比对其网上传递的信息,对纳税人提供资料符合要求,表格填写完整、正确,并且网上传递的电子信息与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一致的,则同意发证,纳税人即可当场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对纳税人资料不全、网上传递的电子信息与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不一致的,则不同意申请,并出具《新办税务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附件1)。
纳税人超过规定时间未到办税服务厅来办理的,“大厅审核网上预登记岗”应终止该流程,同时征管系统自动向网上回复《网上办理税务登记终止告知书》(附件2)。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点建立涉税争议前置处理机制的意见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点建立涉税争议前置处理机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4.17•【字号】沪国税纳[2012]7号•【施行日期】2012.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点建立涉税争议前置处理机制的意见(沪国税纳〔2012〕7号)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增强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公正执法,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提升本市纳税服务水平,现就试点建立本市涉税争议前置处理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涉税争议前置处理机制的意义(一)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依法治税不仅是一个税收问题,而且是一个事关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规范社会经济秩序的大事。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由于税收工作牵涉到收入的再分配,涉税争议处理在这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做好与纳税人的有效沟通,化解涉税争议,对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二)有利于尊重纳税人的选择权传统的涉税争议解决方式注重事后的权利救济,纳税人在利益、价值观、偏好和各种实际需要等方面的多元化,本质上需要多方位的争议解决方式。
尝试建立一种前置性的涉税争议处理机制,有利于尊重纳税人的选择权,并使其成为传统争议解决途径的有益补充。
(三)有利于降低涉税争议救济成本涉税争议的产生增加了征纳双方的涉税成本,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前,通过合理的争议处理机制的介入,使得征纳双方能够尽早地对分歧进行沟通,有利于减轻征纳双方的负担及争议解决成本。
(四)有利于税务机关的自我完善税务机关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前,及时对可能出现分歧的问题与纳税人进行沟通,倾听纳税人的陈述申辩,审慎地检查即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能有效避免错误具体行政行为的发生。
孙某某诉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不服行政奖励案

孙某某诉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不服行政奖励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奖励【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2【案件字号】(2020)沪03行终8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文忠沈莉萍徐静【审理法官】张文忠沈莉萍徐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孙某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当事人】孙某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当事人-个人】孙某某【当事人-公司】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奖励合法违法罚款听证程序合法性审查举证责任合法性行政不作为确认行为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历审文书】[{"CategoryNew":["005""005001""005001001""005001001018""005""005002""005002013"]" Gid":"1970324939303454""Category":["005""00501""0050101""005010118""005""00502""0 050213"]"IsHaveEng":"0""LastInstanceDate":"2020.05.12""CaseFlag":"(2020)沪03行终87号""Title":"孙元林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税务行政奖励二审行政判决书""CaseGrade":["06""0601""10""1001"]"TrialStep":["002"]"LastInstanceCourt":["04""0 405"]"DocumentAttr":["001"]}{"CategoryNew":["005""005002""005002013"]"Gid":"19703 24942445165""Category":["005""00502""0050213"]"IsHaveEng":"0""LastInstanceDate":" 2019.12.27""CaseFlag":"(2019)沪7101行初579号""Title":"孙元林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工商一审行政判决书""CaseGrade":["07"]"TrialStep":["001"]"LastInstanceCourt":["33""3302""330201"]"Do cumentAttr":["001"]}]【更新时间】2022-02-25 16:39:14孙某某诉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不服行政奖励案——行政税务奖励程序中的合法性审查关键词:行政税务;行政奖励;确认违法[裁判要旨]公民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有权得到奖励,税务机关在发放行政税务奖励时,可以基于当前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依据便民及效率原则选择奖励交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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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市税务稽查
四局增设第八检查所的批复
【法规类别】税务机构
【发文字号】沪国税函[2016]5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05.13
【实施日期】2016.05.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市税务稽查四局增设第八检查所的批复
(沪国税函〔2016〕50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四稽查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上海市地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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