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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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属公司各机关科室、基层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及为公司提供服务的承包商、供应商、承租方。

第三条术语和定义本办法所称安全监督检查,指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对公司各科室、单位安全管理进行监督与控制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包括安全督查机构与人员、安全督查方式与内容、考核与责任等环节的管理。

第四条工作原则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全面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三)监督检查与指导服务相结合。

第1页 /共 14页第五条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体制。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公司质量安全环保科是安全督查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制修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落实;(二)检查、指导、考核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三)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四)负责安全督查人员专业培训和考核的具体组织,协助人事部门负责公司安全督查人员资格认可管理工作。

公司人事科负责指导安全督查机构的设立和安全督查人员的调配,归口管理安全督查人员的专业培训和安全督查人员资格认可工作。

第七条安全督查站是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执行机构,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制订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并按计划开展安全督查工作;(二)负责监督检查各科室、单位对国家、当地政府有关安第2页 /共 14页全环保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安全环保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三)负责监督检查各科室、单位对公司QHSE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四)负责监督检查各科室、单位对公司QHSE规章制度、工作标准、作业规范、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查处各类违规违章行为;(五)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重大危险源(重点要害部位)管理、特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及安全环保隐患治理情况;(六)负责向被检查单位制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对限期整改、办结事项进行实时跟踪落实;(七)负责对各单位安全监督工作的检查、指导和考核工作;(八)负责定期向质量安全环保科报告监督检查工作,同时向质量安全环保科通报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重大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九)依照公司委派,参与和配合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十)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
第五章
监督检查部门的职责
制定安全生产 监督检查计划
对生产经营单 位进行定期或 不定期的检查
发现安全生产 违法行为或事 故隐患及时制
止并报告
对生产经营单 位的安全生产 状况进行评估
生产经营单位的义务
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配合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考核和 奖惩
第七章
对监督检查工作的考核
考核内容:检查工 作的全面性、准确 性、及时性等方面
考核方式:采用定 期考核与不定期抽 查相结合的方式
考核标准:根据检 查结果和整改情况 制定相应的考核标 准
奖惩措施:对考核 优秀的单位和个人 给予奖励,对不合 格的单位和个人进 行惩罚
对存在问题的整改和处罚
第四章
监督检查的内容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执行 情况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 执行情况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和演练情况
监督检查的方法
专项检查:针对特定行业或 领域开展的专项安全检查
现场检查:对生产经营单位 进行实地检查,包括设备、 设施、操作等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推动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全民安全 意识
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
《重庆市安全生产 条例》
《重庆市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办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安 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体和 对象
第三章
பைடு நூலகம்
监督检查的主体
政府及其部门:负责制定安全生产 政策和规划,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 作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和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是指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遵循依法、公正、透明、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检查抓早抓小、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的原则。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每年进行一次例行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依法设立检查机构,明确检查人员的权限和责任。

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建立台账,做好记录和备份工作。

第九条对于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并及时整改,第十条对于未能按时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和企业。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结果应当及时向企业通报,并要求整改。

第十三条对于拒不整改的企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结果应当由相关部门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机构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部门。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部门应当依法设立检查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做好分工。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培训,提高检查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奖惩机制,激励检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台账,记录检查情况和结果。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分享机制,及时将检查结果通报给相关部门和企业。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建立绩效评估机制,定期对检查工作进行评估。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流程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部门应当依法组织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监检查办法

安全生产监检查办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和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对生产经营单位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预防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调查和监督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下统称为安全检查)。

第三条【实施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安全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依法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检查,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检查原则】安全检查应当合法、必要、适当,不得损害被检查单位的合法权益。

遵循分级检查、计划检查、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安全检查人员要求】安全检查人员应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不徇私情。

第二章安全检查方式和内容第六条【检查方式】安全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计划检查;(二)重点检查;(三)定期检查;(四)专项检查;(五)随机抽查;(六)暗查暗访;(七)联合检查。

监督检查应当按照一定比例采用“双随机”检查模式,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库和安全检查人员名录库,从生产经营单位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安全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安全检查人员,并合理确定“双随机”检查的比例和频次,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

安全检查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参加监督。

第七条【计划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安全检查计划,严格组织开展计划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编制年度安全检查计划应当根据需要,合理安排重点检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联合检查。

第八条【重点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以下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点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
一、监督检查的目的和依据
1. 监督检查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安全生产,防范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2. 监督检查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监督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1. 监督检查的范围涵盖各类企事业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工矿企业、建筑工地、交通运输企业、化工企业等。

2. 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生产设备的安全运行情况、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职工的安全培训情况、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等。

三、监督检查的程序和方式
1. 监督检查可以通过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举报检查等方式进行。

2. 监督检查的程序包括组织检查、现场检查、记录检查结果、整改通知和跟踪督办等环节。

四、监督检查的责任和权限
1. 监督检查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负责制定检查计划、组织检查人员、开展检查工作。

2.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行使监督检查的权限,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五、监督检查的记录和报告
1. 监督检查应当做好记录,记录检查的时间、地点、检查情况、发现的问题等。

2. 监督检查完成后应当及时编制检查报告,并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

六、监督检查的效果跟踪和评估
1. 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单位,监督检查人员应当进行效果跟踪,确保整改措施的实施。

2. 监督检查的效果应当及时进行评估,总结检查中的经验和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提高监督检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以上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办法,希望能对广大单位和个人在安全生产方面提供指导和帮助。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树立“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切实保证生产安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安全环保科为本程序的归口管理科室。

负责组织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进行跟踪验证。

第三条机关科室负责业务管辖范围内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各基层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进行跟踪验证。

第三章监督检查的种类第五条综合性检查。

根据生产经营情况,组织有关职能科室及专业人员,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第六条定期性检查。

是指已经列入计划,每隔一段时间进行一次检查。

第七条专项(专业)性检查。

在不同季节、特定时期或针对易发生事故的设备、场所、操作工序等,由安全等相关科室组织开展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

第八条日常性检查。

按照制度规定,每天都进行的,贯穿于生产过程的检查。

第九条突击检查。

不定时间,不通知准备的突然性检查。

检查对象一般是一个特定设备或一个区域。

第十条特殊检查。

对新设备的安装、新工艺采用、新建或改建厂房的使用可能会带来新的危险因素的检查。

此外,还包括对有特殊安全要求的危险作业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岗位危害因素辨识。

识别岗位存在的健康、安全与环境危害因素,并确定其特性的过程。

第四章监督检查的方法。

第十二条安全检查要做到“查、看、问、谈、考、评、帮”:一、查基础工作,找薄弱环节;二、看工作现场,发现管理中的短板;三、问规章制度,找执行中的断层;四、谈安全心得,发现工作不足,接受合理化建议;五、考应知应会,激发学习安全知识的积极性;六、评管理现状,反馈意见,业务指导;七、帮问题整改,促进管理水平提高。

第五章监督检查的频次第十三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基层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性检查。

第十四条班组(分队)每周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岗位每天至少进行一次检查。

安全生产年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

安全生产年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

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编制工作,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全面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编制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以下简称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适用本办法。

有关安全监管部门所属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执法总队、支队、大队等,以下统称专门执法机构),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纳入本部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统一编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以下简称监督检查),是指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现场处理、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措施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安全监管部门编制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应当相互衔接,避免在监督检查对象、内容和时间上重复或者监督检查缺位。

第五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经过批准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编制原则与考量因素第六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统筹兼顾、分类分级、突出重点、提高效能、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第七条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一)行政执法人员的数量和能力;(二)本部门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数量、分布、生产规模及其安全生产状况;(三)重点检查的行业领域及生产经营单位状况;(四)道路交通状况以及执法车辆、技术装备配备和执法经费情况;(五)影响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执行的其他因素。

第八条安全监管部门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应当测算本部门总法定工作日、监督检查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及非执法工作日。

(一)总法定工作日,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日和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总数的乘积。

纳入计算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的比例,省级安全监管部门(不含其专门执法机构,下同)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60%,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70%,县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80%;专门执法机构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90%。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修改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修改

武汉路桥集团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实现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小组(以下简称“检查组”)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以下简称“检查”)。

第三条检查机构:公司成立检查组,分管安全的公司领导为检查组组长,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人为检查组副组长,公司安全管理部成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检查组组员。

第四条检查目的:为促进公司项目施工现场管理,不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落实建设施工中的安全生产责任,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检查依据:(一)公路建设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二)有关行业强制性技术标准;(三)勘察、设计等单位提出的安全性建议、措施等;(四)合同文件。

第六条检查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检查方式及检查内容第七条检查分为综合检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三种。

(一)综合检查是对项目整体安全情况进行的检查。

(二)定期检查是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的检查。

(三)专项检查是对建设工程的关键环节、关键工序、重要部位及汛期、冬春季节等的安全情况进行的检查。

第八条检查组应制定安全检查计划并按计划实施。

综合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一般为年度开工后的第一次检查;定期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一般为每月二十五日前五个工作日内;专项检查结合公司及项目实际情况另行安排。

第九条检查实行检查组负责制,检查组组员对检查记录署名并负责,检查组组长对检查的综合结果署名并负责。

第十条针对工期较长、工程量较大、项目机构设置相对稳定的大中型工程项目,检查以定期检查为主。

定期检查内容分为:安全管理、文明施工、施工用电、施工机械、作业现场等。

第十一条针对专业性较强的分部工程或工期较短、工程量较小、项目机构设置相对临时的小型工程项目,检查以专项检查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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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
1 范围
为保障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了安全总监、安全监督的设立、职责、监督、检查内容及奖惩细则。

本办法适用于玉门油田分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石油质字〔2004〕137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站管理规则》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3.1 安全总监:是指公司安全总监及其所属单位安全总监。

3.2 安全监督:是指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安全部门、生产现场和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人员。

4 内容
4.1 安全总监、安全监督、安全监督机构的设置
4.1.1 根据安全工作的需要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设安全总监、安全副总监;主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置安全总监、专职安全副总监或由安全副总监兼任安全科科长;其他单位根据需要设兼职安全总监,由同级副职兼任。

4.1.2 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安全工作的需要,在要害车间、队站设专职安全监督和兼职安全监督员,其他设兼职安全监督和兼职安全监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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