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

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号)、《关于全面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安委办〔〕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县级以上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的应急(安全)管理机构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法规对煤矿、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等队伍的教育训练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的应急(安全)管理机构从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煤矿安全作业除外,以下同)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教师)、安全生产考务人员(不包括考场服务人员,以下同)、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以及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应急救援人员(以下简称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全省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特种作业人员;
(3)其他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从业人员。
2.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
(2)安全生产基本知识、专业知识;
(3)安全生产操作技能;
(4)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处理;
(4)场所、设施、设备等相关证明材料;
(5)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3.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设立的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培训范围与内容
五、培训机构监管
1.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2.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3.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吊销其《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证书》:
(1)培训质量不符合要求,导致严重后果的;
(3)具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专职、兼职教师队伍;
(4)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设立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应当向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设立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教师队伍名单及其相关资质证明;
(2)弄虚作假,为不符合条件的学员发放培训合格证书的;
(3)未按照规定开展培训,情节严重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地方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地方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7.02•【字号】冀安监管政法[2011]82号•【施行日期】201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地方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冀安监管政法〔2011〕82号)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正确适用,提高执法水平,省局制订了《河北省安全生产地方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和重要内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认真贯彻《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1号令),遵循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合理考量相关因素,使行政处罚做到合法、适当。
二、在行政处罚中,适用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章中设定的行政处罚时,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执行;适用我省安全生产地方法规和规章中设定的行政处罚时,按照本标准执行。
三、《河北省安全生产地方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河北省安全生产地方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冀安监管办〔2010〕10号)同日废止。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日河北省安全生产地方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一、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在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中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坚守岗位、擅离职守的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一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大纲试行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一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了规范一般生产经营单位(除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等高危行业外)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保证培训质量,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20号)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省局制定了《一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大纲(试行)本大纲规定了一般生产经营单位(除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等高危行业外)的主要负责人的培训目的、要求和具体内容。
一、培训对象一般生产经营单位(除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等高危行业外)的主要负责人。
二、培训目的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掌握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安全技术,了解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达到管理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
三、培训要求(一)培训要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注重安全生产意识、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的综合培养。
(二)培训应按照不同行业分别实施。
(H)使用全省统一的培训教材。
(四)培训应安排讲课、复习、考核等环节,讲课内容及课时安排应符合本大纲要求。
四、培训内容(一)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
1、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概念2、现代安全生产管理理论3、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现状4、安全生产“五要素”及其关系5、国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1、《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等地方法规3、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责任4、与所从事行业有关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H)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1、安全生产责任制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保障3、安全生产投入与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5、建设项目“三同时”6、安全生产检查7、劳动防护用品管理8、安全评价9、职业危害与职业病管理(四)重大危险源管理与事故应急救援1、重大危险源基础知识及辨识标准2、重大危险源的评价与监控3、事故应急救援体系4、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策划与编制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五)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与调查处理1、事故的报告2、事故调查3、事故处理(六)行业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和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七)其他应该培训的内容五、安全生产再培训每年应进行安全生产再培训。
河北省安全生产管理局

河北省安全生产管理局
《河北省安全生产管理局》
河北省安全生产管理局是负责河北省安全生产工作的主管部门,成立于2008年。
其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等。
河北省安全生产管理局致力于加强对企业和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
通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该局还积极推进安全生产领域的信息化建设,通过建立安全生产信息化系统,加强对安全生产数据的采集、整理和分析,及时掌握安全生产状况,做出科学决策,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在未来,河北省安全生产管理局将继续积极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该局还将继续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共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更大的成效。
论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论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为了加强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培训机构资质管理1. 培训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经得起相关部门的审查和监督。
必须按照相关法规要求,有关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必须通过审批程序,取得相关资质证书。
2. 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必须遵循诚信守法原则,并同时保证培训服务质量。
对于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培训机构,取消其资质。
三、培训内容管理1. 培训内容必须围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注重实用性和前瞻性。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培训内容,相关部门进行禁止和更正。
2. 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培训课程设置、教材编写、讲师选拔等制度,确保培训内容的科学性和全面性。
四、培训监督管理1. 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的培训机构及时采取惩罚措施。
2. 对于安全生产培训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要及时调查处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追究和处罚。
五、监督管理责任1. 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
2. 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开展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对于在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必将依法予以处罚。
同时,对于表现良好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和个人,将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希望通过本实施细则的贯彻实施,能够有效提高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水平,为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做出积极贡献。
六、监督管理措施为确保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需要采取一系列的监督管理措施:1.定期检查: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行检查,审查其资质和培训内容,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2.随机抽查:除了定期检查外,还应当进行随机抽查,对培训机构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以防止培训机构的违规行为得以逃避监管。
河北省安全培训规范文件

河北省安全培训规范文件《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用人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培训内容和要求第五条安全生产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三)安全生产技术;(四)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知识;(五)应急处置和救援知识;(六)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六条安全生产培训要求:(一)培训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和行业规定;(二)培训方式应当灵活多样,注重实效,可采用集中培训、网络培训、实操培训等形式;(三)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学时;(四)培训师资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五)培训合格人员应当颁发培训证书,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三章培训组织和实施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制度,明确培训责任,保证培训质量。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安全生产实际,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培训。
第十条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培训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二)有与其培训业务相适应的师资队伍;(三)有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和培训质量保证体系;(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培训师资的管理,定期开展师资培训,提高师资教学水平。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1.23•【字号】冀安监管人[2012]144号•【施行日期】2012.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冀安监管人〔2012〕144号)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各安全培训机构:为推动我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信息化建设,规范培训考试制证等各项工作程序,进一步增强培训效果、提升培训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更好的为培训机构服务,为广大参训学员服务,省局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工作流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工作流程。
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各安全培训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严格按要求开展工作,并及时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反馈到省局,以不断提高行政效能,以实际行动为着力推进“两个环境”建设贡献力量。
联系人:张满良张杰崔碧薇联系电话:0311-******** 87803016 87805030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2年11月23日附件1: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试工作流程一、培训计划申报审批1、培训机构在“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填报培训计划,并在开班7个工作日前向省安全监管局提出申请。
2、省安全监管局工作人员收到培训机构在“系统”中提交的培训计划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对于审查合格的培训计划,省安全监管局工作人员在“系统”中汇总,打印纸质《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审批表》(表2)报领导审批;对于审查不合格的培训计划及时反馈培训机构,明确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及时限。
省安全监管局工作人员在“系统”中将领导审批同意的培训计划反馈给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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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安全生产
培训工作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煤矿安全生产
【发文字号】冀安监管人[2014]31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03.31
【实施日期】2014.03.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要点》的通知
(冀安监管人〔2014〕31号)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安全监管局:
根据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安排部署,省局研究制定了《2014年全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要点》,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3月31日
2014年全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要点
2014年全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落实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突出抓好“三项岗位”人员培训,大力加强企业“三级教育”和全员培训工作,不断扩大培训的覆盖面;强化培训机构建设,狠抓教师素质提升,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创新培训方式方法,增强培训的实用性和针对性;强化培训的全过程监管,严厉打击随意缩减学时、办速成班等违规违纪行为,加大检查处罚力度,严厉打击无证、持假证上岗行为,全面提升全省安全培训工作水平,充分发挥安全培训对安全生产的保障作用。
工作目标:加强以“三项岗位”人员为基础的企业全员培训,提升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技能水平,培训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6.5万人,培训特种作业人员14万人,培训以技术负责人、班组长和农民工为重点的其他从业人员180万人;培训安全培训教师2000人;对乡镇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全部轮训一遍;培训安全监管监察干部8000人次。
一、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对安全培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1.将安全培训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体系,细化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的目标内容,增强考核对培训工作的导向和约束作用,切实保障安全培训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2.在《河北安全生产》杂志开设安全大讲堂,拓展宣传的广度和深度,使“安全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进一步深入人心,营造全社会重视、关心、支持安全培训工作的良好氛围。
3.在省局门户网站开设“安全培训动态”专栏,及时通报培训工作最新政策要求,宣传各地区、各部门和培训机构、企事业单位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相互学习借鉴,推动培
训工作优质高效开展。
4.充分发挥短信平台的作用,将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安排部署,通过手机短信的形式及时传达到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
5.在“安全生产宣传月”通过开展咨询、展览、发放宣传资料、悬挂条幅、组织培训机构开展义务宣贯等专项活动,宣传安全培训工作,提高全社会对安全培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6.开展履职尽责警示教育活动。
组织开展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尽责警示教育活动。
通过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宣讲以及事故案例的剖析,使企业主要负责人增强履职意识,提高履职能力。
教育活动采取统筹规划,分级实施的办法,省局重点抓好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履职尽责警示教育活动,各市、县(市、区)负责其他行业的履职尽责警示教育活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周密安排部署、狠抓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7.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加大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