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证据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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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考背诵考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

2020法考背诵考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

2020法考背诵考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一、自白任意规则★1、自白任意规则,又称非任意自白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基于被追诉人自由意志而作出的自白(即承认有罪的供述),才具有可采性;违背当事人意愿或违反法定程序而强制作出的供述不是自白,而是逼供,不具有可采性,必须予以排除。

2、根据自白规则,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对于控方举出的违反自白任意性规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如果辩护方表示异议的,法官应当禁止控方向法庭提交该证据,并不得以该证据作为裁判的依据。

二、传闻证据规则★1、传闻证据,证人所陈述的非亲身经历的事实,或者证人在出庭作证时未向法庭提出文件中的主张。

2、所谓传闻证据,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书面传闻证据,即亲身感受了案件事实的证人在庭审期日之外所作的书面证人证言,及警察、检察人员所作的(证人)询问笔录;二是言词传闻证据,即证人非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而是向法庭转述他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

我国现行立法并没有规定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只是部分地体现了该规则的精神。

3、传闻证据规则,也称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即法律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的规则。

根据这一规则,如无法定理由,任何人在庭审期间以外及庭审准备期间以外的陈述,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三、意见证据规则★★1、意见证据规则,是指证人只能陈述自己亲身感受和经历的事实,而不得陈述对该事实的意见或者结论。

2、《高法解释》第75条第2款规定:“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3、但是,我国将证人和鉴定人予以区分,鉴定意见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作为某一方面专家的鉴定人的意见可以作为诉讼中的证据,并不违反意见证据规则。

刑事案件中的非法证据排除

刑事案件中的非法证据排除

刑事案件中的非法证据排除在刑事审判中,证据是判断被告人是否犯罪的重要依据。

然而,有些证据可能是非法获取的,这就引发了一系列关于非法证据是否可以使用的争议。

本文将探讨刑事案件中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旨在分析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一、非法证据的定义及特点非法证据是指在获取过程中违背法律规定或侵犯人权、自由的证据。

其主要特点包括以下几点:1. 违法获取:非法证据往往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比如非法窃听、非法搜查等。

2. 违反程序要求:非法证据可能违反刑事诉讼程序的要求,比如未经合法授权进行搜查或逮捕等。

3. 侵犯人权:非法证据往往会侵犯嫌疑人的人权和自由,比如非法拘禁或酷刑等。

二、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的由来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是一种保护被告人权益的法治原则,其由来可以追溯到英国法系中的“果实不法论”(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 doctrine)。

该原则认为,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所导致的一切证据都是“毒果”,应当被排除在法庭审理中。

三、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的合理性和必要性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具有以下合理性和必要性:1. 保护人权:非法证据能够保护被告人的人权和自由,避免非法手段对其合法权益的侵犯。

2. 促进正义:排除非法证据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原则,确保刑事案件的正当审判。

3. 制约侦查手段: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对执法机关的侦查手段起到制约作用,迫使执法机关合法获取证据。

四、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的适用范围和例外情况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并非绝对适用,其适用范围和例外情况如下:1. 直接证据排除:如果某一证据是通过违反法律规定或侵害人权的方式获得的,法庭应当排除该证据。

2. 间接证据排除:如果某一证据是通过违法证据导致的其他证据间接获取的,法庭也应当排除该证据。

3. 累积证据例外:如果有其他合法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的罪行,即使存在非法证据,法庭也可以不予排除。

4. 其他公共利益例外:在某些情况下,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法庭也可以在严格要求下考虑使用非法证据。

【司考】考点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星考点)

【司考】考点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星考点)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非法证据排除指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原则上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为法庭采纳。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1、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刑讯逼供是指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使犯罪嫌疑人在肉体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以逼取供述的行为。

2、高检规则第65条第2、3款其他非法方法是指违法程度和对犯罪嫌疑人的强迫程度与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威胁相当而迫使其违背意愿供述的方法。

3、刑诉解释第95条第1款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二)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三)物证、书证高检规则第66条: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要求侦查机关补正或者作出书面解释;不能补正或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补正是指对取证程序上的非实质性瑕疵进行补救;合理解释是指对取证程序的瑕疵作出符合常理及逻辑的解释。

刑诉解释第95条第2款:认定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应当综合考虑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情况。

二、刑诉解释的强制排除和可补正排除(一)物证、书证1、强制排除(1)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2)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3)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4)对物证、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5)《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9条:现场遗留的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指纹、血迹、精斑、毛发等证据,未通过指纹鉴定、DNA鉴定等方式与被告人、被害人的相应样本作同一认定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非法证据如何排除

非法证据如何排除

非法证据如何排除侦查机关排除非法证据,应当通过对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据材料的全面审查;人民检察院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应当通过调查核实来审查证据的合法性问题;人民法院受理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后,应当召开庭前会议核实情况并听取意见。

非法证据是指“合法证据”的对称。

因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取得的程序违法而不具有可采性的证据材料。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非法证据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使用,必须予以排除。

那么,非法证据如何排除?本文整理了相关的法律条文与内容,为你提供一定的参考。

其一,对违法获取的口供应当排除。

当代各国刑事证据法普遍禁止将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的口供作为证据使用。

其基本理由是:(1)以非法方法获取口供对基本人权损害极大,应当严格禁止。

而禁止使用这类证据,不使违法者从中获利益,是遏制这类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权利的有效手段。

(2)以非法方法获取口供亦可能妨害获得案件的实质真实。

因为“捶楚之下,何求而不得”,违法获取的口供其虚假可能性较大。

排除违法获取的口供的另一法理依据是自白任意性法则。

自白任意性法则要求凡是通过违法或不恰当的方式取得的并非出于陈述人自由意志的自白应当绝对排除。

而且,如果对自白的任意性有疑问也应当排除。

对自白的任意性,如果被告人方面提出没有受到尊重,法官有义务向法庭证明其确属自由意志,可传唤原讯问人员作为证人加以询问。

任意性法则早在18世纪后半期就为英国所采纳,到19世纪前期,因受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人权保障思想的影响,任意性法则受到西方国家的普遍重视。

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把口供是否具有任意性作为其取得证据能力的要件。

其二,对违反法定程序获取的物证,适用利益权衡原则。

对违法获取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证是否排除,从根本上讲是一种价值选择,或者着眼于保护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否定非法取得的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或者为追求本案的客观真实并有效地实现国家的刑罚权而肯定其证据能力,这里体现了现代刑事诉讼中追求实体真实以惩罚犯罪和严守正当程序以保障基本人权两种目的的尖锐对立。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获得的非法证据,如果不能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就应该予以排除,不允许作为法院裁决案件的依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能够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下面将从非法证据的概念、非法证据排除的原则、适用条件以及实践中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浅析。

一、非法证据的概念非法证据是指在获得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定程序,或者通过违法手段获得的证据。

非法证据的存在严重违背了司法公正、法律尊严和人权保障的原则,因此必须得到排除。

非法证据包括但不限于:1. 违法获取的证据,如非法拘捕、非法搜查等手段获得的证据;2. 违反程序规定的证据,如未经合法手续获得的证据;3. 虚假证据,如伪造、篡改、捏造的证据等。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原则非法证据排除的原则是司法实践中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应当遵循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原则。

非法证据排除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 公平原则。

不论身份、地位,所有当事人都应当在司法程序中受到公平对待,不允许利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对当事人进行不公平对待;3. 证据保障原则。

排除非法证据,是为了维护证据的真实性和正当性,保障司法公正;4. 人权保障原则。

非法证据排除应当尊重和保护人权,不得侵犯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权。

三、非法证据排除的适用条件非法证据排除并非对所有非法证据都适用,需要符合一定的适用条件才能够得到排除。

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违反程序的证据。

非法证据必须是通过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定程序获得的,才能够得到排除;2. 严重违法的证据。

证据的违法性必须是严重的,违反了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念;3. 直接证据排除。

非法证据必须直接对案件裁决产生影响,才能够得到排除;4. 申请排除证据。

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向法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必须符合法律程序规定。

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践问题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证据排除标准问题。

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后果(3篇)

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证据是诉讼的核心,是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司法公正的基础。

在我国,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效力的重要条件。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维护证据合法性、保障人权的重要法律制度。

本文旨在探讨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后果,以期为我国证据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参考。

二、非法证据的概念及特征非法证据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收集、固定、提取、保存、审查、使用证据的行为所取得的证据。

非法证据具有以下特征:1. 违反法律规定:非法证据的收集、固定、提取、保存、审查、使用等环节违反了法律规定,包括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等。

2. 侵犯人权:非法证据的收集、固定、提取、保存、审查、使用等行为可能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隐私权等。

3. 影响司法公正:非法证据的运用可能导致案件事实认定错误,损害司法公正。

4. 证据效力降低:非法证据的证据效力受到质疑,可能被法院排除。

三、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后果1. 证据效力降低或排除:非法证据在诉讼中不具有证明力,法院应予以排除。

如果非法证据与案件事实有关联,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降低其证明力。

2. 诉讼程序中止或终止:非法证据的发现可能导致诉讼程序中止或终止。

法院在审查非法证据时,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审理案件。

3. 民事责任承担:非法证据的收集、固定、提取、保存、审查、使用等行为可能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隐私权等,相关责任主体可能承担民事责任。

4. 刑事责任追究:非法证据的收集、固定、提取、保存、审查、使用等行为可能构成犯罪,相关责任主体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5. 诉讼费用承担:非法证据的排除可能导致诉讼费用增加。

根据法律规定,非法证据的收集、固定、提取、保存、审查、使用等行为可能使诉讼费用由责任主体承担。

6. 法律责任追究:非法证据的收集、固定、提取、保存、审查、使用等行为可能使相关责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纪律处分等。

7. 影响司法公信力:非法证据的排除可能导致公众对司法公信力的质疑,损害司法权威。

分析刑事案件中的非法证据排除原则

分析刑事案件中的非法证据排除原则

分析刑事案件中的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刑事案件中的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和使用是非常关键的,它直接关系到案件是否能够得到公正审判。

然而,由于一些特殊情况,有时会出现非法证据的问题,这不仅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会影响司法公正。

为了保障公正的审判,法律界制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用以排除刑事案件中的非法证据。

本文将对非法证据排除原则进行分析。

一、非法证据的概念和种类“非法证据”是指在取得、保管、运用过程中侵犯了人身财产权益、违法获取或使用的证据。

非法证据的种类多种多样,比如非法采集的证据、非法获取的证据、非法保管的证据等等。

这些证据的非法性可能包括非法获取、非法搜查、非法拘禁、非法审讯、非法审判等等。

二、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的内涵和作用1. 内涵: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证据的取得、保管、运用过程中存在非法行为,该证据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即不得在法庭上使用或者参考。

2. 作用: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的作用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它确保了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防止非法手段对案件结果的影响。

三、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的适用条件1. 证据具有实质性的非法性,即证据的非法行为是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而并非只是程序性的违法。

2. 证据的非法性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即非法行为对证据的收集、运用过程产生了实质性影响。

3. 非法证据排除原则适用于任何环节,无论是侦查阶段、起诉阶段还是审判阶段,一旦发现证据的非法性,都应予以排除。

四、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的具体操作在刑事案件中,一旦发现证据存在非法性,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排除:1. 当事人提出排除请求:被非法证据所触及的当事人可以在合法的时机向法院提出排除请求,要求法院不予采纳或者使用该证据。

2. 法院审查排除请求: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排除请求进行审查,并判断证据是否真的存在非法性。

3. 司法解释:一些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操作细则可能会在司法解释中进行进一步明确,法院在判断时可以参考相关的司法解释。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和程序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和程序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和程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一个涉及到司法公正、证据合法性和人权保障等多个方面的问题,其涉及到的范围和程序也是相当复杂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此进行浅析。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形:1. 违反宪法保障的人权和自由的证据。

例如,通过非法搜查、调查、拘留、审讯等方式所获得的证据,或者以威胁、利诱、诈骗等手段获得的证据等。

2. 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

例如,没有经过合法程序获得的证据,或者通过偷窃、伪造等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等。

3. 违反司法程序的证据。

例如,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影响司法程序所获得的证据,或者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司法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违反法律规定获取的证据等。

在上述情形中,如果证据被认为是非法的,那么它将不能被用于作为判决的依据,或者不能够作为进行指控的证明。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程序1. 提出排除证据的申请。

排除非法证据是一项由辩护律师或者被告人主张的权利,应当在合适的时候提出申请。

被告人或者辩护律师可以在庭审过程中、或者在开庭前提出排除证据的申请。

2. 听证排除证据的理由。

判决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和申请对方的意见和证据,并在开庭前检查、听证。

申请方应当在申请中详细说明所称证据的非法性。

3. 判决机关做出决定。

在听取双方的意见和证据后,判决机关将法庭对非法证据的认定以裁定的形式作出。

如果证据被认为是非法的,那么它将不能被用于作为判决的依据,或者不能够作为进行指控的证明。

4. 违反排除证据决定的后果。

如果在庭审过程中,判决机关违反了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则,将会被视为重大的程序性错误,对于特定情况将会导致上诉或者再审。

三、结论综上所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涉及到的范围和程序是十分复杂的。

在司法实践中,判决机关应当严格遵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被告人或者辩护律师,应当及时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据和理由,争取案件的公正和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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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五条 使用肉刑或者变 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 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 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 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 法方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六十五条 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 嫌疑人供述……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报请逮捕、批准 或者决定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以及提起公诉的依据。 刑讯逼供是指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使犯罪 嫌疑人在肉体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以逼取 供述的行为。 其他非法方法是指违法程度和对犯罪嫌疑人的强 迫程度与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威胁相当而迫使其违背 意愿供述的方法。
总结 一、非法言词证据排除
二、 非法实物证据排除
三、“毒树之果”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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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依法排除, 不得作为报请逮捕、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移送审查起诉以及提起公诉的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 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 以排除。
二、 非法实物证据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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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 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 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 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 据应当予以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
一、非法言词证据排除 二、 非法实物证据排除 三、“毒树之果”效力问题
一、非法言词证据排除 第一、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第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 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第一、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 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 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 当予以排除。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材料 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通知有关侦查 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有关侦 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出庭。必要时,有 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 明情况。
经人民法院通知,人民警察应当 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出庭 作证。
三、“毒树之果”效力问题
补正是指对取证程序上的非实质性瑕疵进行补救;
合理解释是指对取证程序的瑕疵作出符合常理及逻辑的解释。
公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 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 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 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 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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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根据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而获得的第二 手证据(派生性证据)”。其中将以刑讯 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的供述称为“毒树”;将获得的第二手 证据(派生性证据)称为“毒果”。
由非法言词证据获得了实物证据,即“毒树 之果”时,是否应予以排除, 对于“毒树之果”即非法口供的派生证据如果 一律不排除,不利于对公民宪法权利的充分保障, 不利于制止警察非法取证行为,对规则的实施必 然造成影响。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口供的依赖性还相当大, 一律排除会使现阶段许多刑事案件的调查工作无 法开展,对控制犯罪会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因 此,现阶段对待“毒树之果”的问题应当慎重, 原则上不予排除,但有“重大违法”(侵犯公民的 宪法权利)的情况下,由法官根据利益权衡原则进 行裁量。
在侦查阶段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 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 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 集证据情形,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说明的,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向人民检 察院作出书面说明。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十七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 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 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 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 除。
第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 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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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 ……采用暴力、威 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 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认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 “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应当综合 考虑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以及 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情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六十六条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 影响司法公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要求侦查机关补正或 者作出书面解释;不能补正或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 据应当予以排除。 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是指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 法定程序的行为明显违法或者情节严重,可能对司法机 关办理案件的公正性造成严重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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