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任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审查表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29•【文号】•【施行日期】2017.09.19•【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2017年9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用人机制,满足机关吸引和使用优秀人才的需求,提高公务员队伍专业化水平,规范公务员聘任工作,保障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聘任制公务员,是指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实行聘任制。
第三条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机关依据公务员法和聘任合同对所聘公务员进行管理。
第四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聘任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聘任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工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机关的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位设置与招聘第五条机关聘任公务员,主要面向专业性较强的职位,确有特殊需要的,也可以面向辅助性职位。
聘任为领导职务的,应当是专业性较强的职位。
专业性较强的职位,是指具有低替代性,要求具备经过专门学习才能掌握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的职位。
辅助性职位,是指具有较强事务性,在机关工作中处于辅助地位的职位。
第六条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
第七条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制定职位设置与招聘工作方案。
职位设置与招聘工作方案包括聘任事由、编制使用情况、拟聘职位及名额、资格条件、待遇、聘期、招聘方式、程序等内容。
公务员法对聘任制新规定(简)

3、裁决具有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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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人事争议仲裁的原则:人事争议仲裁要坚 持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 。
▪ (三)人事争议仲裁机构: 人事争议仲裁由人 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 机关代表和聘任制公务员代表组成。
▪ (四)人事争议仲裁的时限和裁决的执行: 聘 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 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 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导职位和非领导职位. ▪ 2、辅助性职位。 ▪ 3、经省级以上公务员综合管理部门批准
的其他职位。
▪ 《公务员法》还规定:凡是涉及国家安全、 重要机密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职位,不实 行聘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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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机关聘任公务员方式和条件 的规定。
▪ (一)聘任方式
▪ 根据本条规定,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采取两种 方法:一种是公开招聘的方法,另一种是直接 选聘的方法。
▪ 聘任公务员只能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 限额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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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签
订聘任合同的规定 。
▪ 一是明确了签订聘任合同的主体双方是机关 与公务员。
▪ 二是明确了签订聘任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
▪ 三是明确了签订聘任合同的方式:书面形式
▪ 四是明确了签订聘任合同的目标是确定机关 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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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八条 聘任合同应当具备合同期限,职位及其职责要求, 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违约责任等条款。
▪
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六个月。
真实深圳聘任制公务员收入【2011年11月18日首发】(首贴新增留言)

真实深圳聘任制公务员收入【2011年11月18日首发】(首贴新增留言)深圳公务员有房补,目前大公积金账户系统初定于2011年12月运行,下面简单把真实的深圳公务员收入数据跟今年下半年即将要上岸的考友分享下:1、综合管理类试用期拿九成,约为7200元左右,这个是实际发到卡上的工资,实打实的数据(为表明此贴非随意贴出来,打字到这里标注下时间:2011年11月18日晚上23:22),当然如果有几年工龄或者研究生,可能加多一些,转正8000元不到,一般是781 0左右(指深圳市内大部分机关公务员,现在只有BA OAN个别街道比较离谱的无名目补贴和LONGGANG还有少部分的补助,以前称为下乡费),这里8000元左右的数值是实发到卡工资(若基层单位,有600元基层补助),请注意,是税后工资,而税呢,已扣了一两百;2、行政执法类试用期拿八成,严格按照薪级,基层执法编有600元的基层补贴,举个例子,一个应届毕业生考入七级执法员一岗,试用期工资卡会发放62 40+600-130=6710元工资,其中6240是7800(七级执法员6薪级工资)八成数值,600元基层补贴,130元左右包含个人出的医疗和养老保险,但不参与工伤和失业保险(有同志会问怎么社保部分个人缴纳那么少,没错,深圳公务员福利还是有那么一点吸引人的地方),转正后且是税后实际发到工资卡上为8100左右,一般是8040左右;3、聘任制公务员实行职业年金,就是每个月都有4 80-600元左右的虚拟金额(科员级为例);4、即将启用的深圳市公务员、参公人员、职员、工勤人员的大公积金账户包含:刚毕业入职科员级(仅指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2400+1300=3700元,其中2400是房补,130 0元是个人公积金部分(感谢134楼lilysussie 提醒,回单位内网重新找来文件认真查看,是之前打错了,特此补充说明)。
职员管理岗和专业技术岗比公务员(含参公人员)要低于或接近于此数值,视单位经费形式而定,比如财政全额拨付、财政补助、自筹自支等类别,相应的公积金和房补利率是不同的,当然跟事业单位的行业性质也有关系,比如教育系统的教师(大部分是专业技术岗)和学校领导岗位(综合管理岗)相对应的利率有些不同,而教育系统、医疗卫生系统又与各级党政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里边的一般类职员又各不相同。
公务员调任规定

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拓宽选人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规范公务员调任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调任领导成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调任必须坚持德才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资格条件,坚持组织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结合,从严掌握,择优任用。
第四条调任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调任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调任资格条件第六条调任人选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实绩突出。
(二)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三)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调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调任厅局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调任县(市)领导班子成员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调任其他处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六)符合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工作特殊需要,前款第(三)、(四)、(五)项需适当调整的,市(地)级以下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省级以上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第七条公务员调出机关后拟再调入机关担任高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的,应当具备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晋升至拟调任职务所需的任职资格年限。
事业单位非领导职务聘任相关文件

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选人用人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科学用人制度,保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素质,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辽人发〔2004〕10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并按事业单位管理的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四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坚持德才兼备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是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考试工作由市人事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招聘工作的基本程序:(一)编制招聘计划;(二)发布招聘公告;(三)报名与资格审查;(四)考试;(五)体检;(六)考核;(七)公示;(八)聘用。
第二章招聘计划第七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必须在核定的人员编制和人员结构限额内,且岗位出现空缺,根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的要求,依照规定的权限、标准和程序,按岗聘用。
第八条招聘计划的申报。
市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由各主管部门分别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申报;各县(市)、区的招聘计划由各县(市)、区负责统计汇总后向市人事局申报。
第九条招聘计划经批准后,由市人事局统一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一)招聘单位及招聘岗位名称、招聘人数;(二)招聘对象和资格条件;(三)报名时间、地点和所需的证件及有关材料;(四)考试科目、内容、方法和日期;(五)公开招聘的程序;(六)公开招聘考试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公开招聘考试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种。
每年集中组织2次考试,时间为4月和8月。
用人单位招聘计划于每年2月和7月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
公务员登记办法

公务员登记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公布日期】2020.03.03•【文号】•【施行日期】2020.03.03•【效力等级】办法•【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组织建设正文公务员登记办法(2019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2020年3月3日发布)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登记,依法确定公务员身份,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员登记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依法依规、分级负责、及时准确。
第三条公务员登记采取各级机关统一组织的形式,由各级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报审核、审批及备案机关。
第四条公务员登记应当在国家行政编制限额内,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对象、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登记的范围和条件:(一)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且在编在职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二)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登记的对象:(一)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二)按规定安置到公务员职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三)通过调任、聘任、面向社会选拔等方式到机关任职的人员;(四)原不具有公务员身份,依照法律或者有关章程经选举等方式担任机关领导职务的人员;(五)已经进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因工作需要交流到机关任职的人员;(六)其他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
第七条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入机关的人员,不予登记。
第八条登记工作的程序:(一)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报审核机关;(二)审核机关签署意见,报审批机关;(三)审批机关签署意见;(四)需要备案的,由审批机关报备案机关。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选任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选任管理制度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选任管理制度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选任管理制度为了积极稳妥推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选任管理工作,逐步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各类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湖北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管理暂行办法》(鄂人[201X]30号)、荆州市委组织部关于《荆州市市直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选任管理暂行办法》(荆组[201X]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全市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选任工作作如下规定:一、全市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下同),其行政领导人员的任用,一律实行聘任制;党群组织的领导人员的任用,按照有关章程的规定,一律实行选任制。
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选任应坚持以下原则:1、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5、依法办事原则。
6、民主集中制原则。
三、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2、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具有较强事业心和责任感,能顾全大局,有全局意识。
3、具有开拓创新精神,能与时俱进,艰苦创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4、品行端正,能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利,勤政廉政,遵纪守法。
5、具有与履行岗位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文化水平,有实际工作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协调能力。
6、身体健康。
7、具有岗位职务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职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1、由副职提任正职的,一般应在副职岗位工作2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一般应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3年以上。
2、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3、任职年龄一般应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能任满1个任期。
4、各单位规定的其他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资格条件。
特别优秀或因工作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或聘任。
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

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2017年9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用人机制,满足机关吸引和使用优秀人才的需求,提高公务员队伍专业化水平,规范公务员聘任工作,保障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聘任制公务员,是指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实行聘任制。
第三条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机关依据公务员法和聘任合同对所聘公务员进行管理。
第四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聘任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聘任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工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机关的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位设置与招聘第五条机关聘任公务员,主要面向专业性较强的职位,确有特殊需要的,也可以面向辅助性职位。
聘任为领导职务的,应当是专业性较强的职位。
专业性较强的职位,是指具有低替代性,要求具备经过专门学习才能掌握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的职位。
辅助性职位,是指具有较强事务性,在机关工作中处于辅助地位的职位。
第六条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
第七条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制定职位设置与招聘工作方案。
职位设置与招聘工作方案包括聘任事由、编制使用情况、拟聘职位及名额、资格条件、待遇、聘期、招聘方式、程序等内容。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职位设置与招聘工作方案,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省级以下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职位设置与招聘工作方案,按程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同意的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招聘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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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聘任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审查表
说明:1.此表适用于社会人员。
拟聘人员为应届毕业生的,无需填写此表。
2.拟聘人员为非深圳市户籍社会人员的,此表由调出单位(主要指档案保管部门)
及其主管部门(该单位为调出地具有办理干部调出权限的机构部门,经同意聘
任后调入深圳调令亦将发至此部门)核实个人信息,出具鉴定、是否同意调出
意见并盖章,并作为聘任审批材料之一提交市公务员主管部门。
3.拟聘人员为深圳户籍社会人员的,此表由其调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填写(无档
案保管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街道出具鉴定意见并盖章),招考单位的主管单
位、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存档,无需提交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4.请有关单位按表格要求,实事求是填写,如内容较多,可另附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