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属驻济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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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选拔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选拔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选拔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1.28•【字号】鲁人社字〔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选拔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15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省属企业:现将《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选拔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及意见建议请及时报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2022年1月28日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选拔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落实省委人才工作会议要求,全面贯彻新时代人才强省战略,加快卓越工程师和高端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进一步激发和调动各类院校、科研院所、行业企业技术技能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更好地服务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根据《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教育部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整省推进提质培优建设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的意见》和《关于开展技能兴鲁行动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院校、科研院所和行业企业中,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生产经营等一线工作,具有高水平专业技术能力和高超技能技艺水平,并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经选拔认定的优秀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

第三条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选拔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

第四条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人数不超过100名。

第五条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选拔认定管理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具体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以工代训力度支持企业稳岗扩岗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以工代训力度支持企业稳岗扩岗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以工代训力度支持企业稳岗扩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0.28•【字号】鲁人社函〔2020〕78号•【施行日期】2020.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以工代训力度支持企业稳岗扩岗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实施以来,各地扎实做好以工代训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但也存在补贴范围窄、困难企业认定标准高、工作开展不平衡等问题。

为充分发挥以工代训政策作用,更大力度支持企业以训稳岗、以训扩岗,现就进一步做好以工代训工作通知如下:一、扩大企业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范围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中小微企业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含专科、高职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我省及来我省就业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离校2年内技工院校及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新吸纳时间以办理就业登记或社保登记较早时间为准)就业,组织开展以工代训的,按吸纳人数给予企业每月500元/人、最长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行业,补贴范围扩大到大型企业。

二、调整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认定补贴标准对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下简称困难企业),根据以工代训人数给予企业每月500元/人、最长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单个企业在政策执行期内最高补贴30万元。

2020年1—5月,困难企业按照以下标准认定:企业当月营业收入(以提供给税务部门数据为准)较2019年平均值(2019年新成立企业不足一个完整年度的,按成立月份数平均计算)下降50%及以上,或当月电费、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其他能源消耗量之一较2019年相应指标月平均值下降70%及以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实施创新人才薪酬激励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实施创新人才薪酬激励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实施创新人才薪酬激励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0.06.29•【字号】鲁人社发〔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实施创新人才薪酬激励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现将《关于实施创新人才薪酬激励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2020年6月29日关于实施创新人才薪酬激励若干措施创新人才是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知识和科技创新的骨干力量。

为进一步完善人才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薪酬激励作用,促进事业单位引进、留住、用好人才,助力我省新旧动能转换和“十强”产业发展,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完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工资分配激励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省事业单位创新人才薪酬激励工作提出以下措施。

一、积极推行协议工资制、年薪制、项目工资制(一)对从事周期性较强、技术含量较高工作的事业单位创新人才,可实行协议工资制。

用人单位根据聘用的创新人才能力水平、市场价位以及岗位职责、目标要求等,与所聘人才协商一致后自主确定薪酬水平。

协议工资期限一般一至三年。

(二)对工作目标适宜以年度作为业绩考核周期、需要特殊激励的事业单位创新人才,可实行年薪制。

年薪由基本年薪、效益年薪和奖金构成。

其中,除基本年薪根据国家工资标准确定外,效益年薪的具体项目、分配方式以及奖金发放水平,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扶贫开发领导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扶贫开发领导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扶贫担保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鲁财金[2016]6号【发布部门】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发布日期】2016.06.29【实施日期】2016.07.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扶贫担保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金〔2016〕6号)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有关金融机构:根据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有关部署,为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和创业担保贷款在精准扶贫中的积极作用,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创业扶贫担保贷款担保及贴息工作。

为加强资金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创业扶贫担保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2016年6月29日山东省创业扶贫担保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有关部署,为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和创业担保贷款在帮扶贫困人口就业创业方面的积极作用,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创业扶贫担保贷款担保及贴息工作。

为加强创业扶贫担保贷款资金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作用切实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8〕77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100号)、《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鲁政发〔2013〕25号)、《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社〔2013〕75号)、《山东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金〔2011〕7号)、《山东省小额担保贷款风险管理暂行办法》(鲁财金〔2012〕40号)、《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鲁财金〔2013〕4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属驻济机关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属驻济机关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人社规[2017]10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7.04.06
【实施日期】2017.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人社规〔2017〕1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2014年印发的《关于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11号)将于2017年4月30日有效期届满。

为切实加强省属驻济南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伤管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的工伤权益,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省属驻济南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缴费费率,并根据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使用工伤保险基金等情况对费率进行浮动。

三、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0.2%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用人单位参加省本。

医疗保险培训材料d

医疗保险培训材料d

第一部分省直管单位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省直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是我处具体经办业务的重要内容之一。

按照业务流程,可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工作:社会保险登记、基本信息采集、医疗保险费征缴、个人账户注资、医保关系转移等环节。

一、社会保险登记(一)社会保险登记1.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首先要进行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登记是用人单位、参保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的标志。

它体现了社会保险的强制性,是社会保险强制性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

实行社会保险登记制度是1999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一项重要内容。

《条例》第七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为了贯彻执行《条例》,劳动保障部以第1号部长令发布了《社会保险登记经管暂行办法》,详细规定了社会保险登记的各项程序和内容,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

2.参保范围。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2]52号)规定,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于2012年12月1日启动,参保单位范围为省属驻济机关、财政拨款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中央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3.报送材料。

凡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在领取营业执照或成立之日起30日内,携带相关资料到社保局服务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1)批准成立的文件、证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2)事业单位登记经管部门颁发的年检过的有效期之内的山东省事业法人(单位)登记证书原件、复印件。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年检过的有效期之内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复印件。

(4)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及任职文件)复印件。

(5)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两份。

(6)参公单位需要提供参公文件复印件。

(7)开户申请。

抬头: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内容包括:单位性质、人员构成(编制人数、在职、退休、有无合同制工人等)、已在我局参加的保险及参加时间、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参加省直社会保险。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属驻济机关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属驻济机关
省社会 保 险 事 业 局 负 责 工 伤 保 险 参保 登 记 、缴 费 、待遇核拨等经办业务 。
直管单位在 岗职工月平均缴 费工 资的标 准
执行 。
工伤职工需要住 院治疗或需异地就 医 的 ,其住 院伙食补助 费和异地就 医交通食
宿费标准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厅 、省财 政厅 《 关 于公布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住 院治疗工伤 的伙食补助 费和异地 就 医交通食宿费标 准 的通知 》 ( 鲁 人社 办
疗保险 的按照基本 医疗保 险规定处理 。
六 、职工 发生工伤 ,经治疗伤情 相对 稳定后存在残疾 、影响劳动能力 的 ,其 劳
动能力鉴定 由山东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 劳 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按照 《 工伤职工 劳动能
力鉴定管理办法 》 ( 人力 资 源和社会 保 障 部 、国家 卫 生 和计 划 生 育委 员 会 令 第 2 1
评价工作 。
( 2 0 1 7 年 4月 1 7日印发 )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 门工
S DPR一 2 O 1 7一 O l 4 0 O 1 O
山东省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 省财政 厅关于 印发省属驻济 机关事 业单 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 保险 有关 问题的通知
鲁人社规  ̄ 2 0 1 7 ]1 0号
山东省 人 民政府 公 报 2 0 1 7年 第 1 3期
将于 2 0 1 7 年4 月3 0日有效期届 满 。为切
实加强省属驻济南机关事业单位 的工伤管 理 ,保 障因工作遭受 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 的工作人员 的工伤权益 ,按 照 《 山东省行
8 8
省 政 府 部 门文 件
政 程序 规定 》有关 要 求 ,经 省政 府 同意 , 现将 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参加 工伤保 险有关 问题通 知如下 :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7.14•【字号】鲁财社[2014]21号•【施行日期】2014.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4〕21号)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为加强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支持全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加快发展,现将《山东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7月14日山东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促进全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是指2014年至2018年,在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扶持全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的管理,坚持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绩效评价、跟踪监督的原则。

建立专家评审、公开公示、跟踪问效的管理机制,发挥资金分配的激励作用。

第四条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严禁用于基本建设支出、车辆和房产购置。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与补助额度第五条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全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中的公共性、公益性、基础性领域,包括国家和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创建,人力资源服务行业标准研究制定推广,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培育,高端人才队伍建设,以及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急需开展的相关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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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鲁人社规[2017]10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7.04.06
【实施日期】2017.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人社规[2017]1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2014年印发的《关于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4〕11号)将于2017年4月30日有效期届满。

为切实加强省属
驻济南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伤管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的工伤权益,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
》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属驻济南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在职
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缴费费率,并根据用人单位工
伤发生率、使用工伤保险基金等情况对费率进行浮动。

三、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0.2%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
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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