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民事责任归责原则

一.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即确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过错原则。
过错原则对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都适用。
同时,《民法通则》又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这两项原则适用于特殊侵权责任。
(一)过错责任原则1.过错责任过错责任原则的主要特点是,以过错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只有在主观方面有过错时,才承担民事责任。
无过错即无责任。
过错是判断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和标准,是决定因素。
过错责任原则实行“谁主张权利,谁提供证据”的原则,受害人请求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时,应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负举证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较之古代社会的加害责任原则更有利于保护自由竞争,符合个人主义为核心的自由竞争制度的客观要求,有利于根除封建的责任株连,因而被各国立法继承,成为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过错推定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不能证明自己主观无过错时就推定其主观有过错并承担民事责任的一项归责原则。
这是对过错责任原则的修正。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联系: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共同之处是二者都是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并把过错作为民事责任的最终构成要件。
区别: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特殊之处在于举证责任倒置,即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不是由受害人举证,而是由行为人自己予以举证反驳,但是,应该注意此处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是全部举证责任的倒置,而是行为人对自己主观过错进行举证。
作为受害人,他仍负有部分举证责任,如损害事实、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由此可见,过错推定责任是过错责任的特殊形式。
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只有一条是对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规定,即《民法通则》第126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论民法中的归责原则

论民法中的归责原则作者:王迎迎来源:《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6年第16期归责原则在侵权行为法中占有重要地位,他决定着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损害赔偿范围及举证责任等问题。
脱胎于加害原则的过错责任原则是当前民事法律制度中最为重要的归责原则,涵盖了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规则方式的产生使过错责任举证责任倒置因此受到修正。
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和变化,无过错责任规则方式产生并被广泛接受。
公平责任原则是道德观念与法律意识结合的产物,是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有效平衡方式。
民法中的归责原则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它决定着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损害赔偿范围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等问题,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直接甚至是决定性影响。
司法机关在推动民事诉讼过程中,审判人员如何迅速有效的确定民事责任成为解决诉讼纠纷的关键。
本文对民事归责原则进行探讨,从而实现对民法中的归责原则进行系统的研究和分析。
民法归责原则概述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一共规定了三种归责原则和方式,我们通过对立法和归责原则发展进行分析和研究,从而明确这三个原则的基本情况。
立法现状。
我国立法中对民法归责原则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中,《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条确认的是过错原则;第三款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主要是对因高空坠物、饲养动物商人等问题进行的规定,采取的是客观归责方式而对主体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不予考虑,只要产生的损害结果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主要体现在第132条,即:“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是特殊的归责原则,贯穿于民事法律制度体系中,起作用在于衡平和填补规则原则的空白。
《侵权责任法》以上归责原则主要体现在第6条、第7条和第23条。
论经济犯罪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论经济犯罪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过错责任原则是经济犯罪民事责任的唯⼀归责原则⼀般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由多元性的归责原则构成的归责原则体系。
该体系是由民事责任的不同归责原则组成并按照⼀定逻辑关系构建的系统结构。
⼀般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体系由三种归责原则组成: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也称过失责任原则,是民事责任以主观上具有过错为归结根据的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民事责任最主要、最普遍的归责原则,在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体系中处于主要的、主导的地位。
它可以⼴泛地适⽤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的⼀般民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
在过错责任原则中特定情况下实⾏过错推定:即在某些特定的民事责任中,为了保护被害⼈,法律推定侵害⼈实施侵害⾏为时主观上具有过错。
⽆过错责任原则,也称⽆过失责任原则,是指在民事责任中,不以⾏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作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只要⾏为⼈实施民事违法⾏为、存在损害后果以及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在实⾏⽆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为⼈对他⼈造成的损害,即使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应基于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补充,在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体系中,处于次要的、辅助的地位。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当事⼈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不能适⽤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所确定责任的归责原则。
”它是在特定情况下适⽤的例外性的归责原则。
其⽬的在于由当事⼈分担损害后果,以实现当事⼈之间的利益平衡。
经济犯罪构成要件上的主观⽅⾯都有故意或过失。
绝⼤多数经济犯罪主观上都有故意,且⼤多具有谋取⾮法经济利益的⽬的,极少数经济犯罪主观上有过失。
经济犯罪主体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是其构成经济犯罪的必不可少的构成要件之⼀。
若⾏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不可能构成犯罪,也就当然不可能构成经济犯罪。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其实在中有相关的条⽂进⾏规定,主要有三个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以及公平责任原则,现在就详细的介绍⼀下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起跟随店铺⼩编来看看吧。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为⼈的过错为依据,判断⾏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所谓民法上的过错,就是违法⾏为⼈对⾃⼰的⾏为及其后果的⼀种⼼理状态,它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
故意和过失的区分,在上对于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
但在民法中,确⽴⾏为⼈的民事责任,⼀般不因⾏为⼈的故意或过失⽽不同,不管是故意伤害还是过失致⼈伤害,其承担的民事责任除了刑事附带的民事赔偿案中⽆精神损害赔偿外是没有什么区别的。
在我国为民事主体的⾏为确⽴了标准,它要求⾏为⼈要尽到对他⼈的谨慎和注意,努⼒避免损害后果发⽣,即要做个“谨慎⼈”。
过错责任原则适⽤于⼀般侵权⾏为。
掌握的标准是,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不适⽤过错责任原则,同时,适⽤过错责任贯彻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受害⼈在主张加害⼈承担民事责任时,要举证证明加害⼈对损害的发⽣具有主观过错,即具有故意或过失,如不能举证证明,则其主张将不能成⽴。
由于过错本⾝是⼀个不断发展的概念,随着社会、经济、科学技术及⼈们知识⽔平的不断变化⽽变化,在许多情况下,由于现有科技⽔平和知识⽔平的限制,很难确定⾏为⼈是否具有过错,且在⼀些特殊领域,要探究⾏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乎不可能,为了保护相对⼈的合法权益,相应⽽⽣了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适⽤⽅法——过错推定责任。
过错推定,是指为了保护相对⼈或受害⼈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为⼈只有在证明⾃⼰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为⼈才可以不承担责任,过错推定是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形式,系采⽤举证责任倒置来完成的。
显然,适⽤过错推定等于免除了主张⾏为⼈主观过错的举证责任,只要符合特定情形,就应由被告(⾏为⼈)就⾃⼰⽆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毫⽆疑问,更有利保护受害⽅的合法权益。
比较归责原则

比较归责原则专业:10级法学学号:K11014133姓名:殷会鹏比较归责原则摘要:在近现代各国侵权法中,归责原则有了很大的发展,不仅体现在在适用范围上,还体现在使用方式上。
而各国关于归责原则的规定也是不尽相同的,有的甚至差别很大。
但是近代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之间的侵权法体系有着相互借鉴、逐渐融合的趋势,差别逐渐的减小。
而中国对归责原则体系的规定也日趋完善,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推定过错等基本成型,还有公平责任原则的提出与发展,中国侵权法也在借鉴英美法系国家归责原则的过程中逐渐完善。
关键词:比较归责归责原则体系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侵权法上的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行为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侵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则。
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是权力机关立法观念的体现,也是侵权法中最为基础、最核心的部分。
在侵权法的发展历史中,归责原则经历了长期的演进过程,在早期的侵权法中,在对待归责原则上,分为三种不同的模式:一、法国法的单一原则模式:以法国为代表的国家,曾经采纳了包括一般过错原则和推定过错原则的单一过错原则的模式,该法认为,这一条款广泛的包括了所有类型的伤害以及对伤害的赔偿。
从杀人到轻微伤人,从烧毁大厦到拆毁一间小的房屋,对任何的伤害都适用统一标准。
但是,随着无过失责任的提出,法国通过司法解释,确立了无过失责任的适用。
如第1382条规定“任何人不仅对其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而且对应由其负责的他人的行为或在其管理下的物件所造成的损害,均应负赔偿的责任。
”二、德国法的多重原则模式:德国民法同样坚持过错责任原则,但是也承认危险责任(即无过失责任)。
一般认为,德国具体制定了三条规则:绝对权利的不法侵害,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和违反善良风俗标准加害于他人这三条规则适用于侵权法的归责。
而由于德国没有对侵权行为责任做出单一的规定,因而法官能够对民法典的某些条款做出自由的解释,在判例法中逐渐形成了一项制度,即任何人从事某种或行使某些权利,必须保证他人的安全,防止发生危险。
论信托受托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论信托受托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摘要]信托受托人民事责任是保障受托人权利义务实现的重要措施。
无论是从比较法的视角还是从信托这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本旨、功能等方面来看,信托受托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均应当属于过错责任的范畴。
文章首先肯定在一般情况下,受托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进而通过对在受托人转委托、共同受托人这两种特殊情况之下产生的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分析,表明在此种情况下受托人民事责任的认定仍然应当适用过错为其归责原则。
[关键词]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转委托;共同受托人论信托受托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民事责任的重要指导,采取何种归责原则对于确定行为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以及承担多大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免责事由以及赔偿范围等一系列与民事责任相关的具体问题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信托受托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定信托受托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对信托受托人承担民事责任有决定性的意义。
一、信托受托人民事责任以过错为基本的归责原则(1)各国信托法关于受托人承担过错责任的法律规定依据各国信托法的规定,关于信托受托人民事责任的认定大多采用过错为其基本的归责原则。
如日本《信托法》第27条、韩国《信托法》第28条均规定:凡受托人管理不当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或者其违反信托宗旨而处理信托财产应承担责任。
英国《1925年受托人法》第10条、第23条规定:受托人只对自己的行为疏忽或过失负有责任,所为的行为如果是善意的、诚实的、合理的,一般不承担责任。
美国《统一信托法典》则规定:只要受托人在执行信托过程中具备善意或合理谨慎,该人便不应当对违反信托承担责任,因为受托人不应当就其所不能预见和无法阻止发生的结果承担责任。
我国《信托法》对受托人民事责任的规定多穿插于受托人的权利义务部分,如第22条规定:违反信托目的,违背信托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等,从法条的具体内容来看,亦遵从国际上关于信托制度规范惯例,对受托人过错的要求較为明显。
试论我国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试论我国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引言法律责任是法理学(法哲学)中的一个基本范畴。
法律责任的归结原则是法律责任中的重要问题,在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归责原则对部门法之适用,在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则常常被当作一个预设的前提和重要标尺,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深入研究这个问题,有助于充分发挥法律责任在法律制度中的作用。
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本文拟对归责的基本原则及其在部门法中的实践和运用等问题作一简单论述。
一、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的含义(一)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归结法律责任要先认清楚法律责任的构成。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法律责任的归责条件,依法理,其由行为、心理状态、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四要素构成。
(二)归责原则的含义归责,即法律责任的归结,是指国家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判断、认定、归结和执行法律责任的活动。
国家机关既不能任意创造或扩大法律,也不能任意消灭或缩小法律责任。
国家机关认定法律责任和在此基础上的归责,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环节。
这里讲的归责的基本原则,不同于民法中的归责原则,它是具体法律部门归责原则的基础。
归责是一个复杂的责任判断过程。
它是特定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的体现,一方面,指导着法律责任的立法,另一方面,指导着法律实施中对责任的认定与归结。
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归责原则乃是归责的规则,归责原则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是责任立法的指导方针,也是指导法律适用的基本准则,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存在差别。
二、我国的归责原则法律责任的归结必须首先服从于法律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正义。
在我国,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责任法定原则、因果联系原则、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责任自负原则。
这些原则对正确发挥法律责任的功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责任法定原则1.责任法定原则的概念责任法定原则是指,法律责任作为一种否定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包括在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之中,当出现了违法行为或法定事由的时候,按照事先规定的责任性质、责任范围、责任方式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民法学总论》简答题

《民法学总论》问答题一、简答题1、简述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是民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反映了市民社会与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表达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我国现行民法确立了如下几个基本原则:⑴平等原则平等原则,又叫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
这条原则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也是民法的基础原则。
⑵自愿原则自愿原则,又叫意思自治原则或私法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或彼此的共同意愿,自主地设立、变更或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包括公权力在内的外来因素的干预。
这一原则是民法最重要、最有代表性的原则,是民法基本理念的体现。
⑶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又叫等价有偿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立法者和司法者在民事立法和司法的过程中应当维持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二是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在民法上,只有违背自愿原则的不公平安排,才会成为公平原则予以纠正的对象。
因此,公平原则有助于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保证自愿原则的实现。
⑷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的民事主体应当忠诚、守信,谨慎维护对方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等。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这一原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
⑸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又叫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滥用自己的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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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孟凡鹏
一、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概念与功能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在民事责任的归属与承担方面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基本准则。
民法中的归责原则解决的是民法中的民事责任的归责基础,它在民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1、民法中的归责原则体现并贯彻民法的基本原则,归责原则是民事侵权行为规则的根据和标准,它受民法基本原则的指导,具体体现、贯彻民法的平等、公平、保护合法权益等基本原则。
2、归责原则决定侵权民事行为的分类,如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民事责任,而过错推定原则以及无过错、公平等责任原则则适用于特殊侵权责任的确定和承担。
3、归责原则决定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如过错责任以及过错推定责任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是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而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则不要求这一主观要件的存在。
4、归责原则决定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担,如我国法律对医疗事故纠纷等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诉讼上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行为人举证证明过错的不存在。
5、民法中的归责原则决定免责还是承担责任的依据,只有适用正确的归责原则,才能正确确定行为是否应该免责还是应该减轻责任、承担责任,才能正确确立损害赔偿的原则范围等等。
由于民事行为的复杂性和决定归则的法律价值标准不同,有必要确立多项归责原则,这些归责原则所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就是归责原则体系,它反映了一国民法归责的全貌。
二、两种主要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民事责任即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不履行其他义务或者侵害民事权利主体的民事权利所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的前提与基础,根据不履行民事义务的表现形式,可以把民事责任分为以下三大类:第一,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违约责任;第二,侵权的民事责任;第三,不履行其它民事义务的民事责任。
其中第三类民事责任具体又包括拒不返还不当得利的民事责任、无因管理中受益人不偿付必要费用的民事责任等。
每一类民事责任都具有与之相对应的归责原则来确定与追究民事责任的归属与承担。
以上三种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了我国民法中的归责原则体系。
由于第三类民事责任的纷繁复杂,第三类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与第一类、第二类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相重复,因而本文舍去第三类而介绍第一、第二类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1、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违约责任是指在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所应承担的赔偿损害、支付违约金等责任。
违约责任的归责是指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发生以后,应该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
根据各国的立法,在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方面,主要采纳了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
我国采用的是严格责任原则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意味着在违约发生以后,非违约方只需证明违约方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而不必证明违约方主观上出于故意或过失。
其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严格责任的成立以债务不履行以及该行为与违约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为要件,而并不是以债务人的过错为要件。
因此在严格责任下,债权人没有对债务人有无过错进行举证的责任,而债务人以自己主观上无过错并不能阻碍责任归加。
第二,严格责任虽不以债务人的过错为承担责任的要件,但并非完全排斥过错。
一方面,它最大限度地容纳了行为人的过错,其中也包括了无过错的情况;另一方面,它虽然不考虑债务人的过错,但并非不考虑债权人的过错。
如果因债权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不履行,则往往成为债务人得以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由。
第三,严格责任虽然严格,但并非绝对。
在严格责任之下,并非表示债务人就其债务不履行行为所产生之损害在任何情况下都负责任,债务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提出特定的抗辩或免责事由。
我国《合同法》虽然在“总则”之中就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实行严格责任,但过错责任原则亦散见于“分则”之中,如该法第265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做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里的“保管不善”就是指保管人的过错。
如果保管人善尽保管人之义务则无过错,就不承担损害赔偿的违约责任。
2、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在侵权民事责任中,我国法学界对于归责原则的分类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一元论说。
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侵权行为法只有一个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
第二,二元论说。
有的人则认为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将是二元制,即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存。
第三,三元论说。
在三元论说的内部又分为两个派别:一派认为,一般的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的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与公平责任原则;
另一派则认为,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他们认为无过错责任原则不是一种独立的规则原则。
笔者则比较认同上文所述三元论中的第一个派别的观点,笔者认为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不是一个独立的归责原则,它只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个补充。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其强调的是有过错就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将过错作为衡量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因素,包括了行为人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
在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时,应减轻行为人的责任;
在数人共同侵权中,各当事人的责任范围应以其过错程度为依据。
由此可以看出过错责任原则中过错的重要性,但过错对于责任的承担并非唯一的因素,适用这一原则时仍应考虑侵权行为构成的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联系等因素,否则仍可导致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的后果。
我国民法中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如《民法通则》第106
条第3款的规定。
这一原则的特点就是责任的承担不是依据行为人的过错为条件,而是依据损害的客观存在和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而确定的。
无过错责任原则在英美法中被称为严格责任。
公平责任归责原则已经为世界上多数国家所采用。
我国《民法通则》132条对此作了规定。
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公平责任原则的特征有:其一,将道德规范中的公平观念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据以确定责任,而不是依据个别当事人是否有过错来确定
; 其二,主要适用于各方当事人均无过错也不能推定当事人均有过错的情况,这也是适用该原则的重要条件。
综合以上两大类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民法通则》中确立的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作为三大独立的归责原则,构成了我国民法中的归责框架,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作为补充原则使现行民法体系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三、小结
民法的归责原则发展至今已形成了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为框架的归责体系,发展已较为成熟。
过错责任原则是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制裁有主观过错的行为人,恢复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具有制裁、教育、预防等积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作为过错责任原则的衍生物,弥补了过错责任的不足,填补了过错责任原则的空白,过错责任原则力所不及的地方由过错推定原则来调整,它使过错责任的职能从教育、预防的作用向赔偿作用倾斜,是人们对受侵犯权益保护的一种救济措施,它维护了社会秩序健康有序的发展。
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法律直接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均衡了整个社会利益和协调了社会群体力量的强弱对比,维护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是由法律规定的,其所调整的是一些以现在的科学技术水平来说的,这些特殊的侵权行为是很难避免的。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一些侵权行为将成为完全可以避免的,此时在这些侵权行为中就无须无过错责任原则来调整,也就是说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将可能缩小。
公平责任原则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是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补充,一定程度上承担起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的任务。
但是,公平责任存在理论上的模糊性。
公平责任原则是法官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裁量”,使用标准模糊,弹性极大,使行为人难以据此预料自己的后果,故安全价值降低。
另外,公平责任原则的广泛适用往往会威胁到过错责任原则的安全价值。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法所调整的商品经济关系及与之相关联的其他社会关系内容越来越复杂,民事活动中新的情况不断出现,公平原则需要进一步完善以弥补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不足。
【作者系德衡律师集团(济南)事务所诉讼法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