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基本保护政策:五不准,六不报批
村土地管理村规民约

村国土资源管理村规民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贯彻落实国家保护耕地的大政方针,增强村民依法自觉用地、管地意识,保障我村国土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促进集体经济增长和新农村建设。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二条本村土地,除法律规定属国家以外,均属村集体所有,各农户对承包田、自留地、宅基地等土地只有使用权。
村民委员会根据新村规划、经济发展等需要,通过党员、村民代表会议决议集体土地管理。
第三条全体村民均有保护耕地的义务。
村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土地,都应服从村民委员会的统一规划和调整,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严禁乱占滥用、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四条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权。
承包户有权在承包期内享受集体提供的生产性服务及各种补贴,但同时必须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义务。
因上级规划和集体兴办事业需要,可以调整或收回承包权。
第五条国家征用土地,用地单位支付的土地补偿费由村收入,安置费、青苗赔偿费由被征地户收入,村对承包户,按国家规定给予补偿。
全体村民要以大局为重,自觉服从。
第二章农用地管理第六条承包田、自留地、自留山、果园、开荒地等,在不改变种植用途的前提下,农户可以自由选择种植项目,不得私自出租或转让他人,不愿耕种的应归还村集体。
第七条因发展种植业、养殖业需租用集体土地的,经所在村小组同意,报村民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按合同规定的地点和用途使用,不准将合同用地进行非法出租和转手倒卖。
第八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严禁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
第九条严禁自行或出租、转让、倒卖自留山给他人用于非法开采。
第十条基本农田承包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循基本农田“五个不准”:1、不准占用基本农田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2、不准占用基本农田搞非农建设;3、不准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随意减少基本农田面积;4、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从事挖塘养鱼、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5、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
耕地保护工作总结

耕地保护工作总结耕地保护工作总结北斗溪乡20xx年度耕地保护工作总结北斗溪乡辖8个村,有常住人口6705人,幅员面积72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积5572.5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4349.7亩。
1999年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我乡认真贯彻落实基本国策,切实加强耕地保护,结合此次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对我县的土地利用情况例行督察,我乡的土地管理取得了一定成绩,基本农田得到了特殊保护,全乡耕地总量实现动态平衡,耕地质量得到明显提高,但是也存在一些具体的问题,回顾这一年的工作,我们的主要做法:一、以与时俱进的理念,高度重度土地管理(一)领导重视,把土地管理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
近年来,乡党委、政府始终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管理的精神上,加强土地管理工作,尤其是耕地保护工作。
成立了以乡长易长生同志为组长、分管领导舒均军同志为副组长、国土所、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安监站负责人及各村书记为成员的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小组。
先后召开三次基本农田保护专题会议,把耕地保护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强调,特别强调了“基本农田五不准”。
同时,乡委、乡政府积极落实耕地保护工作经费,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每年乡政府都从经济发展服务中心、计生服务中心、国土资源所等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织进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检查,切实做到了责任、任务、人员、经费“四落实”。
(二)宣传得力,全民耕保意识明显提高。
耕地保护不单纯是政府部门的事,更是全民的事,全社会的事,只有提高全民耕地保护意识,增强全民耕地保护责任感和自觉性,耕地保护才有坚实基础,才能见成效。
为此我们加大耕地保护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全民耕地保护意识。
一是充分利用每年“6.25”土地日组织宣传车辆进行耕地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在全乡进行巡回宣传。
二是利用各种会议进行宣传,宣传讲解耕地保护内容。
三是利用非农建设定点时进行宣传。
每看一宗非农业建设地都向用地户进行宣讲保护耕地的重要意义,动员用地户要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
中国土地管理的法律制度与政策

中国土地管理的法律制度与政策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在诸多方面开创了我国自然资源立法的先河,成为我国自然资源立法的典范。
它是第一部除基本法律外提交全民讨论的法律,是第一部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通过的法律,是第一部从法律上确立土地基本国策的法律,是第一部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在立法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等方面,对原法进行全面修订的法律,是第一部将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结合、用立法推动改革的法律,是第一部法与实施条例同步实施的法律。
《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配套法规建设取得长足进展。
在修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后,国土资源部制定了20余部土地管理方面的部门规章,各省(区、市)先后制定了《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土地登记、土地规划、土地市场建设、土地执法监察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近150部。
28号文件和31号文件对《土地管理法》作出了必要的完善和补充。
2007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物权法》,全面肯定了土地管理法,将《土地管理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以基本法的形式确立下来。
目前,以《宪法》、《物权法》、《民法通则》为基础,以《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单项法律为核心,以大量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为补充的,适应经济社会科学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土地管理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
一、土地公有制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土地所有权,即土地所有者对其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耕地保护监督工作纪律“十不准”》的通知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耕地保护监督工作纪律“十不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4.06.23•【字号】豫自然资发〔2024〕28号•【施行日期】2024.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耕地保护监督工作纪律“十不准”》的通知豫自然资发〔2024〕28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局):为进一步完善全省耕地保护监督制度建设,规范权力行使,强化工作纪律,主动接受监督,省厅制订了《河南省耕地保护监督工作纪律“十不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并予监督。
监督电话:*************电子邮箱:****************2024年6月23日河南省耕地保护监督工作纪律“十不准”为进一步完善全省耕地保护监督工作制度,加强耕地保护队伍纪律建设,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以及厅党组廉政建设有关要求,规范行使监督审批权力,树立“依法行政、廉洁自律、公正文明”的耕地保护监督干部队伍良好形象,全省耕地保护监督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一、不准发表与中央耕地保护大政方针相悖的言论。
二、不准办理与中央、部、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相悖的耕地保护业务。
三、不准在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目标考核期间,未经准许泄露评价情况,干预考核结果。
四、不准在城乡建设中以单个项目占用为目的擅自调整永久基本农田,破坏永久基本农田布局的完整性和集中连片性。
五、不准向被监督服务对象介绍业务项目,直接或变相为自己、亲朋好友等特定关系人牟取私利。
六、不准插手地方组织的项目招投标,干预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正常开展耕地保护监督活动。
七、不准违规参与投资补充耕地项目,对特定关系人放松监管,指定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对象牟取私利。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5]22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5]22号](https://img.taocdn.com/s3/m/fbd426ebf80f76c66137ee06eff9aef8941e4848.png)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5]2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切实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促进我省老工业基地振兴和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现就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一)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审批土地。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省政府。
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严格按法律规定报批。
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等确需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属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等部门或省政府批准、核准的,报国务院批准;除此之外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报省政府批准,其中征收土地面积超过省级批准权限的,报国务院批准。
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一律报国务院批准。
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的审批权主要在市、县政府。
严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权下放给各类开发区(园区)和市辖区。
(二)严禁拆分审批用地。
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文件没有明确分期建设的,要一次性报批该项目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对省以上(含副省级城市)发展改革委、经委审核、核准、备案文件中明确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按工程进度分期征地。
(三)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要履行补充耕地责任,在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确定的范围内自行补充与所占耕地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
张店区加大耕地保护力度落实“五不准”特殊保护基本农田

集治水 、 改土、 造林 于 一体 , “ 一 片林 、 与 增 多一 片 绿 ” 统 相
一
访、 促稳定 , 收到 良好 效果。 “ 四诊 ” 即通过 深入抓 好 “ 法 预 诊、 门诊、 出诊 、 会诊 ” 工作法的落实 , 促进信 访工作 的深入开 展。抓 “ 预诊 ” 减少信 访 源头。该 局建 立 了信 访 工作领 导 , 小组 , 配齐了专职兼职信 访工作人 员 , 系统 内部健全 信访 在
占用耕地表层土壤剥 离 , 于加 强文登市 耕地保 护、 对 加快土 地开发复垦整治进度 , 高文登市土地利用效率具有十分重 提
要 的意 义 。 ( 海 市 局 高明 ) 威
况。
( 青岛市城 阳区分局
黄克清 )
垦 利县积 极推 进土 地整 理与 “ 网” 三 绿化 工程 相结 合
接随办 、 不拖不压不误 ; 四是主动与各街道办事处 、 青岛 出口
加 工 区及 区相 关 部 门 协 调 沟通 , 时 掌 握 供 地 信 息 , 入 社 及 深
区、 企业一线和项 目现场 了解情况 , 前介入 、 握主 动 : 提 掌 五 是与重点建设项 目投 资方建立 了供地联 系制度 , 及时互通情
第2卷 期 5 第4
信 息 荟
萃
29 月 0 年4 0
( 郯城县局 )
工作领 导小组 , 局长亲 自抓 、 管副局长靠上抓 、 分 专职人 员具
体 抓 , 长办公会每周进行 研究 、 月 于区政府 供地 调度会 局 每
性、 便捷性 , 网站服 务功能得到有效提升。
威海 市开 始推 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

2020·1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耕地是粮食生产的重要基础,解决好14亿人口的吃饭问题,必须守住耕地这个根基。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耕地保护,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李克强总理提出明确要求。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严格耕地保护的政策措施,但一些地方仍然存在违规占用耕地开展非农建设的行为,有的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绿化造林,有的在高速铁路、国道省道(含高速公路)、河渠两侧违规占用耕地超标准建设绿化带,有的大规模挖湖造景,对国家粮食安全构成威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采取有力措施,强化监督管理,落实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制止各类耕地“非农化”行为,坚决守住耕地红线。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造林的,不予核实造林面积,不享受财政资金补助政策。
平原地区要根据资源禀赋,合理制定绿化造林等生态建设目标。
退耕还林还草要严格控制在国家批准的规模和范围内,涉及地块全部实现上图入库管理。
正在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的要立即停止。
二、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要严格控制铁路、公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用地审批,道路沿线是耕地的,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宽度不得超过5米,其中县乡道路不得超过3米。
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的内容

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的内容一、不准减少:意味着农田面积不得减少。
国家对基本农田进行了划定,划定的基本农田面积不得减少,不得将基本农田划定面积内的土地用于非农业用途。
这个规定保证了农田的数量得以保持,确保了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二、不准破坏:农田应保持原有的生产功能,不得破坏农田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农田地势,改变农田水域、湿地、林地、耕地的自然形态。
这个规定强调了对农田环境的保护,保护了农田内的生态系统。
三、不准占用:不准将基本农田用于非农业用途。
基本农田应优先保护,不能随意占用用于其他用途。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占用基本农田用于建设、工矿业、交通等非农业用途。
这个规定保证了农田的农业用途得以保护,维护了国家的粮食安全。
四、不准转用:不得将基本农田用于其他农业用途。
基本农田应当保持原有的农业用途,不得将其用于其他农业用途。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基本农田转用为鱼塘、果园、农田林地等其他农业用途。
这个规定保护了农田的农业功能,防止了农田的滥用。
五、不准撤并:不得随意撤并耕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基本农田进行撤并,不得随意改变耕地的用途。
这个规定保护了土地资源,保证了农田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基本农田保护的“五不准”内容旨在保护农田资源,维护农业生态环境,确保农田持续发展和粮食安全。
各级政府应加强行政管理力度,严格执行相关法规,确保基本农田的保护工作有效落实。
同时,社会公众也应提高对基本农田保护的意识,共同保护好我国的农田资源。
只有保护好基本农田,才能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保障国家的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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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田基本保护政策:五不准,六不报批
五不准
不准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法律规定的除外);
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减少基本农田面积;
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
不准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化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
六不报批
属于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批;
乡镇规模已经达到或突破建设用地规模的和年度计划指标已经用完的一律不批;
未按规定执行建设用地备案制度的一律不批;
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用地预审的一律不批;
已批准的建设用地仍有闲置的一律不批;
建设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一律不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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