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做好人防涉税项目信息采集报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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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向《江西人民防空》杂志和省人防政务信息网投稿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向《江西人民防空》杂志和省人防政务信息网投稿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向《江西人民防空》杂志和省人防政务信息网
投稿有关事项的通知
正文:
----------------------------------------------------------------------------------------------------------------------------------------------------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向《江西人民防空》杂志和省人防政务信息网投稿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防办,省人防办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人防宣传工作,省人防办决定,从2012年起,把各单位在《江西人民防空》杂志和江西省人防政务信息网的上稿量作为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的内容(共7分),年终进行量化考核,请各单位认真组织稿源,积极投稿。

《江西人民防空》杂志的投稿邮箱是:***************,省人防政务信息网的投稿邮箱是省办综合处邮箱:***************。

各单位投稿时要注意区分,专业性、工作交流和探讨方面的文章投《江西人民防空》邮箱,各类信息投综合处邮箱,特别重要的信息可同时投《江西人民防空》邮箱和综合处邮箱。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O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结束——。

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使用权转让涉税问题

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使用权转让涉税问题

一次说清!关于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使用权转让、涉税问题2019-08-21城市新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国家要求建造人防工程,对于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与使用权的转让一直是房地产开发商与业主争论的焦点问题。

本文从以下几点进行讨论:1人防工程的产权属于国家为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我国于1996年10月制定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下简称《人民防空法》),2009年8月进行了修订。

(1)修建人防工程是法律赋予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

《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四十八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样看来,建设单位对于新房地产项目必须依法建造人防工程。

确因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地下人防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详见国家计委等四部委下发的《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

(2)人防工程的产权属于国家。

《人民防空法》第二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是国防的组成部分。

”国家防空工程的组成部分其产权理应属于国家。

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毋庸置疑的是“人民防空工程产权属于国家”。

2民用建筑所建人防工程的成本费用处理由于人防工程不计算容积率,不占用土地,人防工程不承担土地成本;开发项目的土地成本应由项目内的可售开发产品来分摊。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防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人防报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防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人防报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防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人防报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4.05.12•【字号】江府办[2004]58号•【施行日期】2004.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转发市人防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人防报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江府办[2004]58号蓬江、江海、新会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市人防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人防报建工作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四年五月十二日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人防报建工作的意见(市人防办二○○四年四月三十日)为充分发挥市、区人防办和有关人防窗口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审批质量,确保市区人防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特就进一步做好市区人防报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合理分配市、区人防办和市高新区管委会人防窗口的职能(一)市人防办的职能1、负责编制市区人防工程建设总体规划;2、参与市区重要经济防护目标和工业园区人防规划的评审工作;3、负责市区结合民用建筑同时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执法检查和监督指导;4、负责办理市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政策性减免工作;5、负责市区新建、扩建、改建10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基础埋置深度3米以上(含3米)9层以下的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7000平方米以上(含7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的人防报建工作;6、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市区民用建筑的综合验收工作。

市人防办负责的人防报建工作,由设置在市行政总汇的人防窗口统一受理。

(二)蓬江区、江海区人防办的职能1、负责本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总建筑面积7000平方米以下(不含7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的人防报建及其易地建设费的收缴工作;2、会同区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工业建筑项目的综合验收工作。

(三)市高新区管委会人防窗口的职能1、根据《江门市人防工程总体规划》抓好市高新区内人防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2、负责市高新区内建筑总面积7000平方米以下(不含7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的人防报建及其易地建设费收缴工作;3、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市高新区内工业建筑项目的综合验收工作。

人防指挥所建设可行性报告

人防指挥所建设可行性报告

人防指挥所建设可行性报告提要一、项目选址某某市某某区人防指挥所位于某某市某某区云湾大道与希望路交界处、区公安局指挥大楼北侧。

二、项目概况本项目总规划用地面积为约13.89亩,约合9260㎡。

总建筑面积8000㎡。

其中包括:人防指挥中心2600㎡、人防地下室1000㎡、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4400㎡,以及电气照明、给排水、消防、弱电等配套设施。

三、防护标准及防化要求拟建工程为附建式人防工程,根据某某市某某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的要求,确定本工程的战时防护标准为:防核武器抗力级别:6级;防常规武器抗力级别:6级;防化学武器等级:丙级;战时使用功能:二等人员掩蔽部。

四、造价估算按照每平方米投资估算造价约3625.00元考虑,本项目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工程总投资估算造价约2900万元。

五、工期安排施工工期共需360个日历天。

目录第一章概述1.1项目概况1.2项目提出的背景和必要性1.3 基本概述1.4 可行性论证的依据、内容和指导思想第二章建设条件2.1工程选址2.2地下管线现状第三章方案评价3.1建筑设计3.2方案评价第四章技术论证4.1防护设计4.2平战功能转换4.3各专业技术分析4.4消防设计第五章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第六章项目实施方案6.1项目实施进度6.2质量保证体系6.3 招投标方案第七章项目综合效益分析7.1战备效益7.2社会效益7.3不确定因素分析7.4效益分析结论第八章组织机构与劳动保护8.1组织结构8.2劳动保护第九章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9.1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影响9.2项目使用期间的环境影响9.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方法措施9.4环境影响评估结论第十章节能设计第十一章研究结论和建议前言某某区是某某市一个以城区为主、附带近郊的城市区。

为了体现人防工作中“两防一体化”的重心,在人防向民防转变过程中从根本上把握战时防空和平时防灾救灾的关系,始终突出防空袭斗争核心能力建设的主体地位,实现人防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根据某某市人防办的规划,拟在某某区云湾公路大道与希望路交叉口、区公安局指挥大楼北侧修建某某区人防指挥所工程,主入口在基地的南侧,东侧为次入口。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人防专家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人防专家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人防专家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1.18•【字号】赣人防发〔2019〕21号•【施行日期】2019.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人防专家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人防发〔2019〕21号各市、县(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省办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江西省委省政府推进高质量发展的精神,全面提升人防建设管理水平,经省办研究决定完善建立人防专家咨询机制,现将《江西省人防专家咨询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9年11月18日江西省人防专家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家的选聘与管理第三章专家的权利、义务与纪律第四章专家的监督与考核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建立“政府监管、专家参与、部门协作、科学决策”的人防专家咨询评审工作管理机制,规范省人防业务评审专家的选聘、管理及评审行为,维护公平、透明的评审环境,保证科学、公正的评审结果,达到科学规范审批、阳光高效服务的目的,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参加江西省人防业务评审工作的评审专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业务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被江西省人防办聘任,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江西省人防业务评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专家管理坚持“社会征集,分级使用,随机抽取,严格监督”原则。

第二章专家的选聘与管理第四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较高的政策水平、良好的道德职业操守和较高的业务素质,在评审活动中能够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二)精通本专业业务,熟悉人民防空发展状况、国内外科技发展动态、人防技术研发及科研项目管理业务,具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具有一定的人防业务工作经验,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三)非外籍、非港澳台籍的技术专家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管理专家应担任机关、事业单位、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副处级及以上职务,熟悉相关政策法规,从事人防相关教学、科研、管理工作10年以上;(四)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院士、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若法定退休年龄大于65周岁的,则从其法定退休年龄;(五)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人防鉴定、咨询、评审等工作,并自觉接受省人防办的监督与管理;(六)信用良好,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七)各评审服务业务要求的其它条件。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明确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和定额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明确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和定额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明确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和定额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2.07
•【字号】赣人防发〔2021〕3号
•【施行日期】2021.0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
正文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明确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和定额管
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防办、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机关各处,省办各直属单位,各人防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省人防办事业单位改革有关事项的批复》(赣编文〔2020〕47号)文件精神,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权限回归省人防办机关,为保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和定额管理工作的延续性,确保监管服务不断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人防办2020年第10次主任办公会会议精神,鉴于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和定额管理工作专业性强,业务量大,省人防办工程处负责管理,具体工作暂时仍由省人防发展服务中心承担。

二、为便于开展工作,省人防办刻制“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质量监督和定额管理专用章”,交由省人防发展服务中心用于业务专用。

省人防发展服务中心要制定印章管理和使用办法,规范印章管理和使用程序,指定专人管理。

工程处监管印章规范使用。

三、省人防发展服务中心要认真做好服务工作,依法依规实施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和定额管理服务,加快完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和定额管理各项政策制度,不断优化全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按照“互联网+监管”有关要求,认真落实“预约办”、“网上办”等便民措施,大力提升政务服务效能。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2月7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7.20•【字号】赣人防发[2011]35号•【施行日期】2011.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赣人防发[2011]35号)各市、县(区)人防办,省人防工程标准定额质量监督站:为了加强和规范单建人防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和封填等安全生产活动,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县(区)人防办负责辖区内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生产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接受同级政府安监部门的业务指导。

省人防工程标准定额质量监督站对人防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对工程参建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在对工程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时,发现安全施工措施不落实的,应及时报告当地人防办。

二、市、县(区)人防办在建设单位办理开工报告前,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交工程安全施工方案,并对安全施工方案作出审查意见;核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施工单位安全资格证书和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留存核查过的各类证书复印件。

对没有安全施工方案审查意见的项目,省办不颁发开工报告,工程不得开工。

市、县(区)人防办还应当督促建设单位自收到开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安全施工方案报送当地政府安监部门备案。

三、对采用“逆作法”、地下暗挖法、深基坑、地质条件差以及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就“逆作法”施工方案、土方开挖工程、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路面最大限载、起重吊装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安全施工措施组织专家论证、评审。

建设单位向人防办提交的安全施工方案中应附专家论证评审意见。

四、建设单位在正式开工前要按照当地政府规定或者按照工程造价总额1%的比例向当地人防办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全省人防工程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全省人防工程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全省人防工程消防安
全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赣人防综[2018]11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8.03.02
【实施日期】2018.03.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全省人防工程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赣人防综[2018]11号)
各设区市人防办、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省直管县人防办,省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中心:
根据江西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江西省消防安全专项整治<span="">工作方案>的通知》(赣消委办〔2018〕3号)精神,为加强全省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和火灾隐患整治,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努力为全国“两会”、改革开放40周年等重大活动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现就做好今年全省人防工程消防安全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管理责任
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有关工作要求,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部门分工抓落实的工作局面。

各单位要根据人事变动及时调整消防安全工作领导组织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障消防工作经费开支;要把消防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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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做好人防涉税项目信息采集报送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6.03.17
【实施日期】2016.03.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做好人防涉税项目信息采集报送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防办:
为积极响应省政府号召,支持全省综合治税工作,充分发挥全省人防部门协税护税的积极作用,建立人防项目涉税数据报送规范化、常态化管理,形成定期的涉税信息报送机制,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综合治税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5]66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如下:
一、报送内容及截止时间
2012年以来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审批的房地产企业地下人防设施建设审批信息,非房地产企业开发人防项目不填报。

二、填报方法及报送时限
各设区市人防办要按《通知》要求,迅速布置所辖县(区)填报,省管县(市)数据
由所在设区市人防办统一汇总。

汇总数据收齐后各设区市人防办汇总,按附表内容如实填报。

其中2012年至2014年数据填报一张表,2015年数据单独填报一张表,2016年一季度数据单独填报一张表,填报完成后,于2016年3月31日前将纸质和电子档表格报省人防办工程处。

以后形成常态化管理,每季度数据于下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报送省人防办工程处。

三、要求
涉税信息采集是综合治税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希望各单位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确保人防涉税信息采集报送工作准确、高效。

联系人:工程处:余淦电话:88843918
财务处:汪龙电话:88843916
附件:房地产企业地下人防设施建设审批信息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6年3月17日
附件:
房地产企业地下人防设施建设审批信息
项目地点批准建设面

项目法人代

审批时

项目所属县

建设单位联系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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