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纠纷如何举证
婚姻家庭纠纷起诉状模板

婚姻家庭纠纷起诉状模板
人民法院:
原告:XXX
被告: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我作为原告,依法对与被告发生的婚姻家庭纠纷提起诉讼,并向贵庭提出如下起诉状:
一、案由及事实经过
原告和被告于(具体日期)登记结婚,建立一段合法婚姻关系。
起初,我们的婚姻生活相安无事,但近期发生了一系列不可调和的矛盾和冲突。
1.(列举具体争议点1)
我与被告存在(具体争议点1)的问题。
我认为(陈述原告的主张)。
2.(列举具体争议点2)
我与被告存在(具体争议点2)的问题。
我认为(陈述原告的主张)。
3.(列举具体争议点3)
我与被告存在(具体争议点3)的问题。
我认为(陈述原告的主张)。
二、诉讼请求
鉴于上述事实和问题,我作为原告向贵庭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 判决解除我们之间的婚姻关系,宣告离婚;
2. 判决被告在我找到新的工作之前支付我生活费;
3. 判决返还我名下的共同财产;
4. 判决被告支付本诉讼费用。
三、证据及证据来源
我将根据必要,举证提供以下证据:
1.(列举证据1及其来源,如相关文件、证人证言等)
2.(列举证据2及其来源,如相关文件、证人证言等)
3.(列举证据3及其来源,如相关文件、证人证言等)
四、诉讼费用
本案所有诉讼费用,请被告承担。
特此起诉。
原告:XXX
日期:年月日
(注意:这仅为模板,实际情况需要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婚外情如何取证

婚外情如何取证婚外情取证方法法律常识:婚外情取证的方法是:当婚外情突然曝光时,一方别无选择,只能写一份保证书和一份悔过书来表示悔过,这是婚外情的关键证据。
公司在核实员工的婚外情后,公司有时会对员工的生活方式方面的问题作出相关处理,书面材料也是一种重要的证据。
除了书面证据外,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短信、电子邮件等应该要先经过公证,然后提交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
物证应当提交原物。
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提交外文书证,须附有中文译本。
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婚外情如何取证现实中,证明婚外情的证据可谓是五花八门,但这方面证据比较难以取得,而且单独的证据也很难证明一方有婚外情存在,所以应当尽量多地准备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以便于法官综合判断:婚外情如何取证1、照片:显示配偶与第三者亲密关系的各种照片;2、录音:能够证明配偶与第三者有婚外情的录音,如与配偶谈话中配偶承认与第三者的婚外情关系等;3、录像:显示配偶与第三者婚外情关系的各种录像;4、手机短信:配偶与第三者之间的婚外情短信,有时候配偶与自己、第三者与自己还可能通过短信联系,谈到婚外情的问题,这种短信都可保留下来作为证据。
但由于短信的特点,一是保存比较困难,二是很难直接证明短信发出及接收者到底是谁,所以需要采取一些特别的手段予以保留,并且可能还需要一些辅助的证据才能证明婚外情的事实。
但无论如何,这些短信可以作为婚外情的佐证,帮助证明者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比如短信保留在接收者的手机中,一直未被删除,储存在手机储存空间或储存卡中,或将手机短信固定,经公证机关公证等,以备将来作为证据使用。
5、电子邮件:有时配偶会与第三者通过电子邮件联系,其中也会涉及婚外情内容,有些当事人也会将邮件内容打印作为证据提交法院,也有些采用公证方式对电子证据进行保留。
离离婚案件中认定一方有婚外情、家庭暴力、不良恶习、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相关证据的效力

离婚案件中认定一方有婚外情、家庭暴力、不良恶习、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相关证据的效力离婚案件中,作为受害一方当事人如何采集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过错行为(一方有婚外情、家庭暴力、不良恶习、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在司法实践及理论界存在各种不同的见解。
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当事人一方不能在举证期限内举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往往要承担不利的后果,或自己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因此,如何在离婚案件中收集证据及运用,对于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法律规定,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
应该说,婚姻案件的处理过程中,特别是在举证证明对方有过错上,以上几类证据是大量被运用的。
但是,当事人对于证据的收集及其运用往往存在误区。
这是由于,当事人一般在离婚诉讼之前,对于法律不甚了解,往往是马上面临上法庭了,才匆匆忙忙看一下《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或咨询相关律师或有经验的朋友。
并且,当事人在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上,往往是断章取义,只记得对自己有利的那一个条款,而忽视了上下文的相关联系,理解片面。
另外一个特点,是受社会各种流传的错误说法的影响,做了很多无用功。
比如,社会上流传着“谁先起诉谁吃亏”、“带孩子财产会多分”、“如果对方不同意,第一次打官司法院一定不会判离”、“只要找出对方有第三者的证据,一定能得到赔偿”等瑕疵观点,使得自己在取证方向上有所偏差,甚至“花冤枉钱、办冤枉事”的现象普遍存在。
下面几个问题谈一下:1、有必要花大量的金钱和精力去调查另一方是否有婚外情吗?在离婚案件中,由于第三者原因导致离婚的案件,在我们代理的案件中的比例占到了1/2以上。
在处理离婚案件过程中,无过错方往往掌握不了过错方的确凿证据,但又不甘心就此罢手,因此,往往耗尽心机去调查另一方有过错的证据,甚至不惜血本,请人或请“侦探公司”出面调查,而忽视了对共同财产的调查取证及证据保全工作。
婚姻家事案件裁判标准及案例分享

婚姻家事案件裁判标准及案例共享婚姻是社会基本单位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家事案件则是婚姻中可能出现的纠纷和矛盾所产生的法律问题。
对于婚姻家事案件的裁判标准,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有着不同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深入探讨婚姻家事案件裁判标准及案例共享,帮助读者更全面、深入地了解这一重要的法律领域。
1. 婚姻家事案件的定义婚姻家事案件通常指的是夫妻之间的财产纠纷、子女抚养权纠纷、夫妻感情关系纠纷等涉及家庭关系的法律纠纷。
这些案件常常涉及到个人的利益、情感和家庭的稳定,对于法官来说,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进行公正、合理的裁判。
2. 婚姻家事案件的裁判标准在裁判婚姻家事案件时,法官通常会参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证据,来进行裁判。
其中,裁判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法律规定:法官会根据相关的婚姻法、家庭法等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裁判。
对于财产纠纷,法官会参考相关的财产分割规定;对于子女抚养权纠纷,法官会参考相关的抚养权条款等。
2.2 司法解释:在实际裁判中,法官还会参考等司法机关发布的司法解释,以指导裁判实践。
这些司法解释往往包括了具体的裁判标准和裁判要点,对于裁判过程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2.3 案件情况和证据:法官还会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和证据,来进行裁判。
对于财产纠纷,法官会考虑双方的财产状况、财产来源等;对于子女抚养权纠纷,法官会考虑双方的抚养能力、子女意愿等。
3. 典型案例共享为了更好地理解婚姻家事案件的裁判标准,下面举例共享几个典型的案件,分析其中的裁判标准和裁判要点。
3.1 财产纠纷案例:张某与李某离婚后,就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产生了争议。
法院在裁判时,首先参考了相关的婚姻法规定,确认了双方的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然后参考了发表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共同财产分割的标准和原则;最后根据双方的财产情况和证据,作出了公正的财产分割裁判。
3.2 子女抚养权案例:王某与赵某离婚后,就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产生了纠纷。
婚约财产纠纷举证要点

婚约财产纠纷举证要点
1. 嘿,要注意彩礼的给付证据呀!比如说,你给彩礼的时候,有没有通过银行转账之类的留下记录呀。
就像小红给小刚彩礼时,通过银行转账留下的凭证那可太重要啦!
2. 婚约期间买的贵重物品的证据可不能忽视哟!你想想,像小李给对象买了个特别贵的项链,那购买小票得留好吧。
3. 双方关于婚约财产的协商沟通记录也得保存呀!难道不是吗?比如小张和他对象商量彩礼的那些聊天记录,关键时刻可派上大用场啦。
4. 为结婚准备花费的钱财证据也要留着呀!这可不是小事。
就像小王装修婚房花的那些钱,各种票据都得留好呀。
5. 亲朋好友见证给付财产的证言也很关键哦!比如小强给彩礼时有亲戚在场能做证,这多有力呀。
6. 对方承认收到财产的证据也得有呀!这很重要呀!就像小明的对象承认收了彩礼,这就是证明呀。
7. 对于财产的来源证据也要准备充分呀!这可不能马虎。
比如小周的彩礼钱是他自己多年积蓄,那相关证明得有啊。
8. 注意与婚约财产纠纷相关的其他证据哟!别不当回事呀!像是小吴因为婚约财产起纠纷后相关的一些证据。
9. 哎呀呀,真的要把这些举证要点都记住呀,不然到时候可得吃大亏啦!
结论:婚约财产纠纷举证要点很重要,大家一定要重视起来,把该准备的证据都准备好,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呀!。
婚姻家庭纠纷的调解和诉讼程序

婚姻家庭纠纷的调解和诉讼程序婚姻家庭作为社会关系的基本单位,其稳定与和谐对于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婚姻家庭纠纷屡屡发生。
为了解决这些纠纷、维护家庭稳定,法律规定了婚姻家庭纠纷的调解和诉讼程序。
本文将分析并介绍这些程序,以期帮助有需要的人了解其权利和责任。
一、调解程序调解是解决婚姻家庭纠纷的一种常见方式。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的程序如下:1. 提交调解申请当婚姻家庭纠纷发生时,诉愿方可以向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法院或司法局提交调解申请。
申请需要提供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和纠纷的概况。
调解申请一般可以书面提交,也可以在相关机构网站上在线填写。
2. 调解准备调解机构将审核申请材料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
调解会议通常会事先通知当事人,并要求他们提供其他证明文件或证人证言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调解会议可以由单独的调解员或一个调解小组主持。
3. 调解会议调解会议的目的是让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并解决纠纷。
会议开始前,调解员会介绍调解过程和原则,并要求双方当事人尊重和听从。
双方可以陈述自己的意见、提出要求,并听取对方的意见和要求。
调解员会以公正、中立的态度协助双方就争议的问题进行讨论,并帮助他们找到解决办法。
4. 调解协议如果双方在调解过程中达成一致,调解员会根据双方的意愿,起草一份调解协议,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
调解协议一般需要双方签字确认,并可以作为法律依据执行。
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则可以终止调解程序,并进入诉讼阶段。
二、诉讼程序如果婚姻家庭纠纷无法通过调解解决,当事人可以选择诉讼来解决争议。
以下是婚姻家庭纠纷诉讼的一般程序:1. 提交起诉申请当事人可以向法院递交起诉状,详细陈述自己的诉求和理由。
起诉状需要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纠纷的事实和证据,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如果当事人不了解法律程序,可以咨询律师或法律援助机构。
2. 立案审查法院将对起诉状进行立案审查。
审查的目的是确认起诉状的形式和内容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并给予当事人适当的指导。
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离婚案件中,夫妻感情破裂是法院判决离婚的重要依据之一,要证明夫妻感情破裂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那么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有哪些呢?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诉、鉴定结论等证据都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
下面由的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有哪些离婚案件中,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相对其他方面证据而言是比较难收集的,尤其是涉及婚外情、第三者等一方存在过错的情形。
证据有:夫妻中任何一方存在、与他人同居、遗弃、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并屡教不改的,以及夫妻已经分居两年,都属于法定判离的情节。
是否存在上述情况,法院要看双方出示证据而定。
离婚案件中,有关重婚、同居、婚外情等情感过错的证据最难收集。
一般存在这种情形的当事人都比较隐蔽,轻易不会暴露自己,许多受害方当事人无奈地放弃了取证。
那么,在实践中这部分情况需要什么证据证实呢?从传统的证据来说,能够证明过错一方存在上述情况的,一般是经常居住地的邻居、朋友、街道或居委会的证明。
随着网络的发展,电子证据这一证据形式也随之进入司法领域,像手机短信、MSN、QQ的聊天记录、电子邮件、录音录像等在一定条件下都可以作为证据。
二、离婚证据怎么搜集1、书证,指用文字、符号、图形记载或表示的能够证明案件特征事实的书面材料。
如:情书日记、在外开房的发票等证据。
2、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
3、视听资料,指以录音或录像、磁带所反映的声音或图像,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如配偶和情人在一起拍摄的照片、录像、录音等。
4、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如:配偶的不法行为亲友、同事、邻居观察到的所见所闻等。
5、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如:当事人和法官的谈话笔录等。
6、鉴定结论,指鉴定部门运用专业知识对当事人和人民法院提出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研究后所做出的科学判断结论。
离婚诉讼举证申请书范本

离婚诉讼举证申请书范本
请注意,作为一个AI助手,我无法为您提供完整的5000字文章。
我可以提供一份离婚诉讼举证申请书范本,您可以自行根据该范本进行修改和补充以满足您的字数要求。
范本如下:
离婚诉讼举证申请书
原告:(原告姓名)
被告:(被告姓名)
案号:(案件号)
法院:(法院名称)
一、申请事由
我(原告姓名),与被告(被告姓名)于(婚姻登记日期)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已经破裂,不能继续维持。
现申请离婚,并就下述理由提出举证要求。
二、举证要求及理由
1. 举证要求一:夫妻感情破裂
我与被告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无法修复。
具体举证如下:
(在此处提供证据,例如夫妻关系冷淡的聊天记录、短信等)
2. 举证要求二:家庭暴力行为
被告在婚姻期间对我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严重侵害了我的人身安全与尊严。
具体举证如下:
(在此处提供证据,例如报案记录、医院诊断书等)
3. 举证要求三:经济纠纷
我与被告在经济方面存在纠纷,对方未履行应尽的扶养义务。
具体举证如下:
(在此处提供证据,例如财产凭证、银行对账单等)
4. 举证要求四:婚内不和谐
我与被告在婚姻期间经常发生争吵与冲突,无法继续共同生活。
具体举证如下:
(在此处提供证据,例如邻居证言、亲友证言等)
三、请求
鉴于上述事实,本人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依法处理夫妻财产和抚养子女问题。
此致,
(原告姓名)
以上是离婚诉讼举证申请书的范本,您可以参考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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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婚证是婚姻案件纠纷中的重要证据吗?
【举证指导】
离婚的前提是婚姻关系的存在,如果不存在婚姻关系的话,自然是不能够诉讼离婚的,所以夫妻感情破裂而又不能自行协商登记离婚而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婚因关系的时候,双方首先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的结婚证。
如果结婚证丢失,则必须提交相应的证明。
《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
二、一方受胁迫与另一方登记结婚,申请撤销该婚姻关系需要提交什么样的证据?
【举证指导】
可撤销婚姻是指对于已经成立的婚姻关系,由于男女双方缺乏婚姻的合意,因此受到胁迫的婚姻一方可以依法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违法结合的一种婚姻。
婚姻关系的结合一般是感情的结合,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任何一方都不能够违背对方的意志强迫建立婚姻关系。
但是在现实社会当中,由于种种原因,出现了大量违背意志的可撤销婚姻。
为此,我国《婚姻法》专门设立了可撤销婚姻制度进行救济。
一方受胁迫与另一方登记结婚后,可以通过提交如下的证据来撤销婚姻关系。
1.身份证据
(1)结婚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婚姻关系成立的证据
可撤销婚姻撤销的前提是婚姻关系已经成立,具备了程序上的要件,如果婚姻关系没有成立或者是无效的,就不能够撤销。
(2)当事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10条的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所以在撤销婚姻关系纠纷当中,原告要举证证明自己是受胁迫而结
婚的一方。
2.受胁迫的证据
可撤销婚姻的法定理由只有一个,就是受到了胁迫。
同时《婚姻法解释(一)》规定,《婚姻法》第11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所以如果发生了可撤销婚姻关系纠纷,双方当事人必须围绕是否存在受胁迫或者没有胁迫的事实提交相应的证据。
比如带有威胁内容的书证、录音录像证据,等等。
3.时间证据
《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于婚姻的本质是双方感情的结合,这种感情有时候是婚前产生的,有时候是婚后产生的。
在某些情况下,尽管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时候,一方确是受到了胁迫,违背了自己真实的意愿,但是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后,也许会产生感情。
所以我国对于请求撤销婚姻的时间进行了一定的限制,过了这个时间,就推定受胁迫的一方已经与对方产生了夫妻感情,丧失了撤销婚姻关系的条件。
所以一旦发生可撤销婚姻关系纠纷,当事人必须提交相应的距结婚登记是否超过1年的证据,申请撤销婚姻关系的一方要提交时间没有超过1年的证据,而另一方如果想抗辩的话则要提交距结婚登记已经超过1年的证据。
而且这1年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是一种不变的期间,申请撤销婚姻关系一定要在婚姻关系建立起1年内提出。
三、子女可以宣告已经去世父亲的婚姻关系无效吗?
【举证指导】
无效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由于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要件而不具有合法婚姻效力的一种社会关系。
《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所以,在处理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的问题上,人民法院考虑的侧重点是无过错方的利益。
而对于合法婚姻关系,根据《婚姻法》第39条的规定,男女双方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所以婚姻关系的有效与否直接关系着无效婚姻的当事人及其亲属的相关权益。
对于婚姻关系无效纠纷,关键的证据就是身份关系的证据、无效婚姻情形的证据和时间证据,发生纠纷以后要围绕三方面的需要集中精力举证。
具体到本案,由于本案属于无效婚姻关系纠纷,所以涉及的关键证据主要有三方面:
1.该婚姻属于无效婚姻的证据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绝对禁止结婚,这种婚姻属于无效婚姻,要想确认该婚姻是无效婚姻,必须依法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
2.身份关系的证据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7条的规定,有权申请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即共同生活在一起的男女双方,以及利害关系人。
其中,利害关系人的范围根据婚姻无效的原因其范围是不同的: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根据《民通意见》第12条的解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所以,在当事人重婚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是男女双方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所以在无效婚姻关系纠纷当中,一定要根据婚姻关系无效的原因来提交相应的身份证据,以证明属于适格主体,这些证据可以是身份证、户口本等。
根据上述规定,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3.时间证据
即申请宣告无效的时间没有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1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四、如何举证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以便结束痛苦的婚姻关系?
【举证指导】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因此,如果婚姻关系的一方经常遭遇到家庭暴力,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要求离婚。
那么应该提交哪些证据呢?这些证据包括派出所出警记录、法医伤情鉴定、医院诊断证明和交费单据以及学校出具的证明,这些证据的出具单位都属于一些公权力机构或者事业单位,与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什么利害关系,其证据一般可以被采信。
需要注意的是,遭遇家庭暴力侵害后,当事人要敢于张扬,使单位或者其他相应的组织能够确认其遭遇到家庭暴力的事实。
在实践中,经常遇到当事人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要求离婚但是却没有证据的情况。
所以当事人在遭遇家庭暴力之后不应该害怕.要抛弃“家丑不可
外扬”的心理,应该及时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投诉或者报警,以确定对方打人的事实,对于伤情最好自己拍照,并保留相应的医院诊断证明,以便离婚的时候可以证明对方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和自己伤害程度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