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
中国退市制度

中国退市制度
中国退市制度是指中国证券市场对上市公司的退市规则和程序的规定。
根据中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可能会因为以下几种原因被退市:经营异常、重大违法行为、重大会计差错、严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连续亏损等。
退市制度的实施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中国退市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退市标准:退市标准是判断上市公司是否需要退市的指标,包括经营异常情况、违法违规行为、连续亏损等。
2. 退市程序:退市程序是指退市的各个环节和步骤,包括交易所发出退市通知、听证会、退市决定、退市公告等。
3. 退市风险警示:退市风险警示是指交易所在上市公司出现退市风险时采取的警示措施,包括发出风险警示通知、暂停交易等,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 退市后的处理:一旦上市公司退市,相关股东的股权变为非流通状态,上市公司的股票将不再交易,股东可能需要通过其他方式变现资产。
中国退市制度的完善和落实有助于提高市场监管效果,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同时,这也要求上市公司
加强自身治理,加强信息披露,规范经营行为,以避免退市风险的发生。
浅析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

浅析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浅析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1. 引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指股票市场上的上市公司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运营状况不佳而被撤销上市地位的一种制度。
上市公司退市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以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我国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进行浅析。
2. 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背景和目的2.1 背景我国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起源于改革开放以来的资本市场建设。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股票市场逐渐建立起来,如何建立一个能够有效约束上市公司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退市机制成为了迫切需求。
2.2 目的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以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通过对不符合市场规则、违规操作或经营失败的企业进行退市,可以净化市场环境,提高市场效率,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3. 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主要政策和措施3.1 强制退市制度我国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分为自愿退市和强制退市两种情况。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上市公司,相关监管机构可以采取强制退市的措施,将其从股票交易市场中除名。
强制退市制度的出台有助于对市场乱象进行整治,提高市场规范性。
3.2 重大违法退市制度我国也实行了重大违法退市制度,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上市公司,由证监会决定其是否被取消上市资格。
重大违法退市制度的建立可以更加有针对性地解决上市公司违法违规问题,加强对市场不端行为的打击力度。
3.3 破产退市制度我国的破产法规定了上市公司破产退市的具体程序。
当上市公司出现破产情况时,可以通过破产程序进行退市处理。
破产退市制度可以解决一些经营困难的上市公司问题,对于市场的整体稳定很有意义。
4. 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方向4.1 问题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强制退市和破产退市的程序复杂,执行效果不理想。
其次,对于重大违法退市的标准和实施机制还有待完善。
同时,市场认可度和透明度方面也存在一定缺失。
法律文书我国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

法律文书我国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法律文书:我国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在我国的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
它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优化资源配置以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
简单来说,退市制度就是规定上市公司在何种情况下会被终止上市交易,从证券交易所退出的一套规则和程序。
这就像是一场考试,如果上市公司连续多次“不及格”,或者出现严重的违规行为,就可能被“退学”,不能再在资本市场这个“学校”里继续交易了。
那么,为什么要有退市制度呢?其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能够维护市场的公平和公正。
如果一些上市公司经营不善、业绩糟糕,却依然能够留在市场上,这对于那些努力经营、业绩良好的公司来说是不公平的。
退市制度就像是一把“筛子”,把那些不符合上市标准的公司筛出去,让优质的公司能够获得更多的资源和关注。
二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一些上市公司存在欺诈、造假等严重违法行为,却没有被及时退市,投资者可能会因为错误的信息而遭受巨大的损失。
退市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投资者被这类不良公司所误导,降低投资风险。
三是优化资源配置。
资本市场的资源是有限的,应该流向那些更有发展潜力、更能创造价值的企业。
退市制度可以促使资源从低效的企业流向高效的企业,提高整个市场的资源利用效率。
我国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主要包括主动退市和强制退市两种类型。
主动退市是指上市公司基于自身发展战略、股权结构调整等原因,自主决定向证券交易所申请终止上市交易。
比如,一家公司可能因为被其他公司收购,或者因为要进行私有化改革而选择主动退市。
强制退市则是指上市公司因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财务状况恶化、信息披露违规等原因,被证券交易所强制终止上市交易。
常见的强制退市情形包括:财务类退市,如连续多年亏损、净资产为负等;规范类退市,如公司治理结构混乱、信息披露不规范等;重大违法类退市,如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
上市公司退市制度

上市公司退市制度近年来,上市公司备受关注,不仅是因为上市公司代表了一个国家的经济实力,也因为上市公司的运营状况直接影响着众多投资者的利益。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上市公司的质量和诚信问题也愈发凸显出来。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有必要建立健全上市公司退市制度。
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意义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建立,对于维护资本市场的正常秩序和机制运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可以提高市场透明度。
随着经济的发展,上市公司数量急剧增加,市场信息不对称现象十分严重。
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建立可以强化信息披露要求,使得投资者能够更全面、及时地了解上市公司的运营状况,降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风险。
其次,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可以促进合规经营。
一些上市公司为了追求短期利益,可能采取一些不合规的行为,损害了企业和投资者的利益。
通过设立退市制度,能够对这些不合规行为进行惩戒,提高上市公司的合规意识,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最后,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可以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投资者是市场活力的重要源泉,而上市公司的退市也是市场经济的正常现象。
通过建立健全的退市制度,可以强化对欺诈行为的打击,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增强市场信心,提高市场的稳定性。
二、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发展历程我国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起步较晚,但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逐渐完善,退市制度也得到了逐步的改革和完善。
2006年,《证券法》颁布实施,明确了上市公司退市的条件和程序,为建立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打下了基础。
2013年,中国证监会进一步出台了《上市公司退市实施办法》,完善了上市公司退市的具体程序和标准。
2018年,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对严重违法行为的退市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随着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透明度、公正性得到了有效提升。
退市制度的规范化和透明化,有助于提高市场的运行效率和投资者的信心。
三、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在不断完善,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上市公司退市制度

上市公司退市制度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指规定了上市公司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实行退市的制度安排。
退市是指上市公司股票从证券交易所摘牌,不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建立,旨在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市场秩序提供法律依据,促进市场的稳定可持续发展。
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手段。
投资者购买上市公司股票,是为了分享企业发展红利。
然而,如果上市公司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数据造假等严重情况,将对投资者利益造成严重损失。
通过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可以使得违法违规的上市公司及时退出市场,避免投资者持续遭受损失。
其次,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方式。
上市公司的退市,可以清理市场上的无效公司,防止公司爆雷。
对于一些业绩持续差、财务状况糟糕的公司,退市是一个必然的结果。
通过退市制度,可以让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使得优质上市公司得以展现,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此外,上市公司退市制度也可以促进市场的稳定发展。
市场的稳定发展需要有良好的市场规则和制度保障。
如果市场上存在一些不符合上市条件、风险较大的公司,将对市场造成一定的不稳定性。
通过退市制度,可以使得这些公司及时退出市场,避免对整个市场的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
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退市制度应该明确退市条件和程序。
明确的退市条件和程序,可以为上市公司提供明确的依据和方向,也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明确的判断标准。
同时,要注意制定合理的退市条件,避免对上市公司产生不必要的压力。
其次,退市制度应该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退市需要依法依规进行,退市的程序和机制应当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以保障退市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此外,还应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对于造成投资者损失的退市公司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此外,退市制度的建立还需要加强监管部门的职能和能力。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对于违法违规的上市公司要进行严厉的处罚,确保退市制度的有效实施。
上市公司退市制度

上市公司退市制度退市制度是指一国或地区监管机构针对上市公司退市的规则和程序。
退市是指上市公司的股票从证券交易所摘牌,不再在交易所进行买卖交易。
退市的原因可以包括违反法律法规、严重违约、财务状况恶化等。
下面将详细介绍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相关内容。
第一章:退市制度的基本概念和原则1.1 退市制度的定义1.2 退市制度的目的1.3 退市制度的适用范围1.4 退市制度的基本原则第二章:退市制度的程序和要求2.1 退市决定的程序2.1.1 退市决定的主体2.1.2 退市决定的程序和流程2.1.3 退市决定的通知和公告2.2 退市要求的规定2.2.1 财务状况要求2.2.2 法律法规要求2.2.3 市场表现要求第三章:退市制度的处罚和救济措施3.1 退市制度下的处罚措施3.1.1 行政处罚措施3.1.2 民事处罚措施3.1.3 刑事处罚措施3.2 退市制度下的救济措施3.2.1 行政救济措施3.2.2 民事救济措施3.2.3 诉讼救济措施第四章:退市制度的国际比较和改革探索 4.1 国际退市制度的比较4.1.1 美国退市制度4.1.2 英国退市制度4.1.3 德国退市制度4.2 退市制度改革的探索4.2.1 退市制度的法律框架4.2.2 退市制度的监管机制4.2.3 退市制度的市场参与者附件:退市制度相关法规和规章1.《上市公司监管法》2.《证券法》3.《退市公司管理办法》法律名词及注释:1.上市公司:指已经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2.退市:指上市公司的股票从证券交易所摘牌,不再在交易所进行买卖交易。
3.退市决定:指监管机构决定将上市公司的股票摘牌的行为。
4.财务状况要求:指上市公司必须符合一定的财务指标,如净资产收益率、偿债能力等。
5.法律法规要求:指上市公司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会计准则、信息披露规定等。
本文档涉及附件:1.《上市公司监管法》2.《证券法》3.《退市公司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退市机制

上市公司退市机制一、退市机制的概念和意义退市机制是指上市公司因某种原因被撤销上市地位的一种制度安排。
上市公司退市机制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资本市场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而且对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规范经营行为也具有积极意义。
二、退市机制的实施方式1.自愿退市自愿退市是指上市公司根据自身情况主动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其股票在该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一种方式。
自愿退市通常需要符合一定条件,如股东大会决议、证监会批准等。
2.强制退市强制退市是指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监管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违反相关规定或不符合上市条件的上市公司采取强制撤销其股票在该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措施。
三、引发退市的原因1.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包括财务造假、信息披露违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2.财务状况恶化包括经营亏损、资产负债比例过高、现金流不足等财务指标不良的情况。
3.其他原因包括公司重组失败、股东大会决议不通过等。
四、退市机制的影响和作用1.保护投资者利益退市机制可以防止上市公司通过虚假宣传或其他手段误导投资者,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维护资本市场稳定退市机制可以促使上市公司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和稳定。
3.促进经济发展退市机制可以通过淘汰落后企业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
4.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规范经营行为退市机制可以迫使上市公司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财务透明度和信息披露水平,规范经营行为。
五、完善退市机制的建议1.加强信息披露监管证监会应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对违规披露信息的公司及时进行处罚。
2.完善退市标准和程序应进一步完善退市标准和程序,明确退市原因和程序,提高退市决策的公开透明度。
3.加强投资者保护应建立健全投资者保护机制,加强对股东权益的保护,提高投资者维权意识。
4.加强监管执法力度应加强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执法力度,对违规行为严格处罚。
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研究

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研究在我国的股票市场中,上市公司的退市是一个重要的制度安排。
退市制度是指当某个公司的股票不再适合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时,交易所将其从上市名单中剔除,不再提供交易和定价服务。
退市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现状、问题和对策。
一、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现状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20世纪90年代末。
当时,我国推出了“退市整顿、退市整理、退市摘牌”三项政策,用于处置那些不符合上市标准或者经营不善的公司。
这些政策为我国的退市制度奠定了基础,为后续改革提供了经验教训。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的退市制度逐渐完善。
2001年,我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退市规则》,明确了退市的程序、标准和条件等。
这一规则的发布标志着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进入正式运行阶段。
此后,退市制度不断完善和改革,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的制度体系。
目前,我国的退市制度主要包括主动退市和强制退市两种情况。
主动退市是指上市公司自愿申请退市,通常是出于自身经营情况不佳或者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
强制退市是指交易所根据规定将某个公司的股票从上市市场摘牌,通常是因为该公司不符合上市标准或者存在违规行为。
二、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的退市制度已经有了不小的进步,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1. 退市标准不够明确:目前,我国的退市标准主要包括连续亏损、严重违法违规、破产等情况。
然而,这些标准仍然比较宽松,未能对那些没有真实盈利能力或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公司进行及时处置。
2. 退市程序复杂繁琐:我国的退市程序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和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
例如,退市需要经过证监会的审查和批准,程序较为繁琐。
这导致了退市决策的速度较慢,对市场秩序的影响较大。
3. 退市制度与法律法规不配套:我国的退市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全配套。
例如,现行的公司法、证券法等没有明确规定退市的具体程序和标准,这给退市的操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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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作者:赵静妍来源:《时代金融》2013年第14期【摘要】当前股市“僵尸”公司横行,投机肆虐,借壳上市更是藏污纳垢,亟待一个更加完善的退市制度对证券市场进行清理。
目前,监管当局正加大力度,致力于退市制度的改革。
本文致力于研究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法。
【关键词】上市公司退市退市制度改革退市机制退市是上市公司由于未满足交易所有关财务等其他上市标准而主动或被动终止上市的情形,既由一家上市公司变为非上市公司{1}。
2010年3月份,绿大地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证监会立案稽查。
经调查发现,该公司涉嫌虚增资产、虚增收入、虚增利润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
2011年3月17日,云南省公安机关以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正式逮捕了绿大地董事长何学葵。
在中国的证券市场上,像绿大地这样的公司绝不止一家。
令人堪忧的是,这样的公司正以队伍的形式一天天壮大。
数据显示,股市从1990年成立,截止到2010年5月13日,仅有75家上市公司退市;仅2007年至今,上市公司由1570多家增加至2270多家,净增加700多家。
由此可以看出,目前中国的股市基本上处于只进不退的状态,股市退市机制形同虚设。
同时,作为一个完整的市场,应该是由“上市——交易——退市”构成的一个整体。
2003年~2007年,英国AIM市场的年均退市率为11.6%,美国纳斯达克市场的年均退市率为8.0%,日本JASDAQ市场的年均退市率为5.8%,韩国KOSDAQ市场的年均退市率为2.3%。
由此说明,完善退市机制也是市场本身的需要。
一、中国上市公司退市历程回顾(一)退市制度发展历程1994年7月1日,中国开始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首次提及停止股票上市的规定。
1998年4月,中国推出ST制度,该制度规定,对于经审计后,出现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为负值情况的上市公司,其股票将被处以“特别处理”。
1999年7月,政府出台PT制度,针对上市公司出现连续三年亏损等情况后,股票暂停上市的情况,允许公司股票在暂停上市期间实行“特别转让”。
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颁布了《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同年六月份,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式发布《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和《股份代办转让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同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也对终止上市方面,做出了相对详细和全面的规定。
2002年1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于2003年起正式开始实施。
该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因为连续三年亏损导致暂停上市的情况下,交易所不再为其提供特别转让服务;暂停上市的公司如果半年内仍不能实现盈利,公司将被终止上市。
(二)2012年创业板退市新政按照现行《股票上市规则》,目前上交所上市公司主要退市条件包括:(1)最近年度出现连续亏损;(2)未在法定的期限内披露公司的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3)没有改正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4)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5)公司的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6)公司宣告破产;(7)公司解散。
2011年11月28日,深交所出台《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方案》(征求意见稿)。
经过半年的修订,深交所2012年4月20日正式发布了创业板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并于今年5月1日起实行。
由此,创业板退市制度正式实施。
2012年4月2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台了《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方案》(征求意见稿),与5月1日创业板退市制度的出台交相辉映,可谓是双箭连发。
上交所表示,本次公布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的重点是从对现行退市制度进行了调整,具体包括:一是为提高退市制度的完备性和可操作性,增加相关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指标,细化相关标准,明确恢复上市的条件,完善退市程序;二是为进一步保护投资者权益,提出风险警示板、退市整理板、退市公司股份转让服务、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等退市衔接安排。
二、当前上市公司退市制度下存在的问题退市制度主要由退市的程序、主体、监管、标准、渠道、救济等构成。
上市审批是行政权力主导市场,这一制度决定了中国A股市场的上市资格是一种稀缺资源,中国的资本市场从诞生起就是一个寻租市场。
(一)退市机制成为政府行为,政府成为规则制定者1.退市机制成为政府行为。
在我国,证券市场退市的审批权力和处置权力,全部由中国证监会掌管,而沪、深两地交易所权限,却极为有限。
这样的监管格局下,交易所仅仅是退市机制的执行机构,退市的最终集中到监管机构身上,会使得监管能力弱化,一方面,影响交易所一线监管的主权和积极性,抑制了交易所创新的动力,另一方面,使得政府的监管成本的同时,降低了监管的效率{2}。
2.政府为面临退市的上市公司提供保护伞。
在我国现行证券市场下,公司上市资格是一种稀缺的资源{3}。
一些绩差公司为了保持上市地位,想方设法甚至不择手段的保壳,“壳”就是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
各地方政府也会采取“相关措施”,在当地的上市公司面临退市前的黑暗时,为其点灯铺路。
事实上,上市公司为财报涂脂抹粉的经常性手段,就是非经常性损益。
每当年报公布之前,上市公司就突然出售一笔资产,或者从地方政府得到一笔巨额补贴,业绩扭亏为盈,顺利地实现保壳。
笔者发现,这样的情况,在A股市场屡见不鲜,而且这种方法屡试不爽。
目前,创业板推出的退市新规,净利润指标中明确规定,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实在是一大幸事,笔者期待,在主板市场的退市改革中,能够有同样的建树。
(二)实体经济出现虚拟化的趋势高股价,高市盈率,高超募资金——“三高”发行的结果就是现金充裕,甚至是过剩。
“三高”现象的出现,主要是由于市场泡沫所致,究其根源,主要原因之一,是只进不出的市场机制,即形同虚设的退市机制。
而“三高”所导致的问题,其中一项就是委托贷款的盛行。
上市公司之所以对委托贷款有恃无恐,主要是因为几乎每一笔贷款,都有担保或者抵押品。
在中国现行股市里,市场低迷,超募现象却极为盛行,这一现象最本质的后果,就是扭曲了股市的基础配置作用,证券市场的上市公司轻而易举地获取了许多廉价资金。
截至2011年9月初,首发上市213家公司,募集资金1978亿元,超募资金1042.06亿元;2009年发行新股99只,募集资金1814.63亿元,超募资金754.53亿元;2010年上市新股347只,募集资金4701.02亿元,超募资金3009.99亿元。
大规模的超募,让许多上市公司一夜暴富。
很多上市公司乱了方寸,其中有相当部分上市公司,变身为买股、买房、贷款的金融从业者。
管理者的初衷,是希望能够通过股市,投资者以超募资金,在出中国各行各业的实体经济中,培养出顶梁柱,不料,取而代之的却是一批放贷者。
如果委托贷款继续蔓延下去,我们有理由担心,中国在未来的几年里,经济会丧失增长点。
理由很简单,资金从实体经济流出来获得高额的利润,资金成为了一种浪费;同时,许许多多的实体经济却嗷嗷待哺,困于信贷城池之中。
(三)司法救济不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通篇没有关于投资者赔偿的制度安排,而在海外成熟的市场上,司法救济作为上市公司退市过程的一个版块,很好地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在美国,一家上市公司在一年中遭遇一两次诉讼是非常正常的事情,如果公司一旦遭遇退市,引发诉讼的概率会成倍放大,投资者和上市公司之间的矛盾就容易激化。
美国的证券市场上,有一些律师专门为这方面的业务服务。
这些律师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研读招股书说明书和年报,寻找有关违规的地方,然后寻找股东,为之代理诉讼。
在我国,相关的法律也有。
如《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了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应承担的责任,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了股东维护公司利益的起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2011)》中也规定了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相关案由,其中就包括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等。
遗憾的是,在现实操作中,救济途径不太乐观。
一方面,由于种种原因,国内的律师不太愿意参与证券欺诈、虚假陈述等法律诉讼;另一方面,这类诉讼案件很难被受理,因为当法院接到投资者的起诉时,法院常以证监会已认定被告人违规为受理前提。
三、有关解决策略的思考与建议(一)坚决反对借壳上市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上,比如在美国,借壳上市是允许的,但在中国的“寻租”的市场环境下,借壳上市非常容易藏污纳垢。
创业板的退市制度已经反对借壳上市,笔者希望,主板退市制度中,一定不能对借壳上市网开一面。
对比国外成熟市场的退市机制,我国不应该提倡借壳上市,即使在A股市场,也不能对借壳上市有所放松,因为我国的市场制度还不够完善。
在中国的土壤上,重组过程中资产的拍卖价格、补贴的归属,都是大有“学问”的。
应该坚决杜绝对暂停上市的公司通过借壳方式恢复上市。
(二)不拖泥带水,坚决驱赶“僵尸”公司我国上市公司的退市机制不够完善,让一些“僵尸”公司横行霸市。
有效资本市场是指一个股票价格能够充分反映可用信息的资本市场{4}。
笔者通过观察建议:一方面,管理层应该缩短退市时间,只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公司净资产为负,就暂停其股的上市;如果连续两年净资产都负,则终止其股票的上市。
作为过渡衔接,笔者建议实施“退市整顿”,就是在交易所做出终止上市的决定之后,早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之前,给予公司25个交易日的“退市整顿”。
而接下来,将事宜转入到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目的是维持退出渠道的畅通{5}。
另一方面,为避免暂停上市的上市公司通过各种调节财务指标的方式规避退市,应当完善创业板公司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参照首次公开发行的计算方法以及再融资的计算方法,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作为盈利情况的判断标准。
(三)退市制度的设计和实施要步步为营退市制度要步步为营,一旦推出就绝不后退。
因为,一家上市公司的背后,牵扯着的利益往往都充满着血腥的味道。
在弥漫血腥味的市场背景下,市场机制亟待完善,同时,更让我们看到,推动退市机制改革绝非一件容易的事情。
因此,创业板退市制度的退出,应该作为主板市场的一个试点,先于主板退市。
主板市场退市制度的推出,不宜操之过急。
一方面,证券与房地产市场利益丛集,盘根错节。
想要改革,必定步履维艰,创业板退市制度能够顺利地推出和执行到位已属不易。
另一方面,在主板市场上,一些重要公司的上市和私有化,以及相关的分拆上市等,按照目前证监会的级别,是无法左右的。
(四)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主板退市制度设计中,应该注重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6}。
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1.建立证券市场的集体诉讼制度。
目前我国国内实施的制度是代表人诉讼制度。
令人遗憾的是,该制度下,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非常高。
具体来说,制度要求权利人必须向法院进行登记后才能参加,不然的话,没有登记的权利人,就必须在诉讼时效期间内重新独立提起诉讼,由法院来判决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