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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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是指投资者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协商,将债券抵押给交易对手方,并获得相应的资金,等到到期时再从对方赎回债券的过程。

在回购交易中,双方签订回购协议,约定回购价格和回购期限等条款。

质押债券在回购到期时将解除质押状态,并且投资者赎回的资金一般按照到期本金返回到投资者的资金账户。

这种交易业务的主要特点包括:
1. 资金的流动性:通过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投资者可以获得短期资金的流动性,将资金变现为可用于其他投资的目的。

2. 风险控制: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通常要求较高的信用等级和较低的债券波动率,可以有效控制风险。

3. 跨市场参考:对于全国的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一个重要的参考指标,反映了市场的流动性和投资者的情绪。

4. 双向交易: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双向的,投资者既可以买入债券进行质押获得资金,也可以卖出债券解除质押状态。

5. 利率形成: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中,回购利率反映了市场对未来短期利率的预期,对债券市场和货币市场具有重要影响。

总的来说,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是一种重要的金融市场交易方式,对于投资者和市场的流动性都有重要的影响。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果需要更多信息,可以咨询专业人士。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主协议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主协议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主协议第一条为明确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以下简称三方回购)正回购方、逆回购方(以下统称回购双方)及相关方的权利与义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及结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等规定,参加上交所三方回购的回购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署本主协议。

第二条本主协议适用于在上交所市场开展的三方回购。

三方回购、正回购方(即相关债券质押关系中的出质人)和逆回购方(即相关债券质押关系中的质权人)以及三方回购业务要素等适用《暂行办法》的定义。

第三条回购双方认可并自愿遵守《暂行办法》、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与三方回购业务相关的其他规定以及对其的修改和补充,同意接受上交所和中国结算的自律管理。

第四条回购双方关于三方回购的协议由本主协议、适用的补充协议(若有)、成交记录(含回购成交协议、交易补充约定)构成,三者共同构成回购双方就每一笔三方回购的完整协议(以下统称三方回购协议)。

其中,补充协议和交易补充约定的内容由回购双方自行履行。

第五条回购双方可以就三方回购相关事宜自行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回购双方协商一致,就特定一笔三方回购业务在上交所交易系统申报时,可以在申报中填报交易补充约定。

第七条回购成交协议的内容包括:(一)回购方向:回购双方按《暂行办法》规定申报并经上交所交易系统确认的回购融入、融出资金方向。

(二)回购金额:回购双方按《暂行办法》规定申报并经上交所交易系统确认的回购融入、融出资金数额。

(三)回购利率:回购双方按《暂行办法》规定申报并经上交所交易系统确认的回购融入、融出资金利率。

(四)回购期限:回购双方按《暂行办法》规定申报并经上交所交易系统确认的回购融入、融出资金期限。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引言:债券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资本市场的发展和经济的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债券市场中,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是一种常见的交易方式,它既能满足投资者的融资需求,又能为债券发行人提供流动性支持。

上海证券交易所作为中国境内最重要的证券交易所之一,对于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的监管与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展开深入探讨。

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的定义和特点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是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债券作为质押物,与债券回购方达成协议,以债券作为担保获得资金。

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高流动性: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可以提供较高的流动性,投资者可以通过质押债券获得资金,满足短期融资需求。

2. 低风险: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的风险相对较低,因为投资者可以通过质押物来保证债券回购方的权益。

3. 灵活性: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具有较高的灵活性,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回购期限和利率等条件。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的内容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是指投资者与债券回购方之间达成的协议,用于明确双方在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

主协议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交易主体:明确参与交易的投资者和债券回购方的身份和资质要求。

2. 质押物和回购标的:明确质押的债券种类和数量,以及回购的标的债券。

3. 回购期限和利率:明确回购的期限和利率,投资者和债券回购方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需求进行协商。

4. 违约处理:明确双方违约的处理方式和责任。

5. 交易费用:明确交易中涉及的各项费用,如手续费、保管费等。

6. 交易方式和流程:明确交易的方式和流程,包括交易的报价、成交和结算等环节。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的监管与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的监管与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信息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交易双方在交易前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包括质押物的相关信息、回购方的资质和风险提示等。

上交所质押回购合同协议书

上交所质押回购合同协议书

上交所质押回购合同协议书这是小编精心编写的合同文档,其中清晰明确的阐述了合同的各项重要内容与条款,请基于您自己的需求,在此基础上再修改以得到最终合同版本,谢谢!上交所质押回购合同协议书甲方(出质方):乙方(质权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提供质押回购业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业务范围1.1 本协议所述质押回购业务是指甲方将其持有的证券(以下简称“质押品”)转移至乙方占有,并由乙方提供相应的资金给甲方使用,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甲方按约定价格购回质押品,同时乙方收回提供给甲方的资金及相应利息的业务。

1.2 甲乙双方应根据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开展质押回购业务。

第二条 质押品的范围及数量2.1 本协议项下的质押品为甲方持有的如下证券:(1)证券名称:(2)证券代码:(3)证券数量:2.2 甲方应保证质押品的合法性、有效性,没有权属争议,没有被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

第三条 资金的提供及利率3.1 乙方根据甲方的质押品价值,向甲方提供相应的资金,资金金额不超过质押品市值的XX%。

3.2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资金,甲方应按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利率不超过年化利率XX%。

第四条 回购期限及还款方式4.1 本协议项下的回购期限为自乙方提供资金之日起至甲方按约定价格购回质押品之日止。

4.2 甲方应在回购期限届满时按约定价格购回质押品,同时支付乙方提供的资金及相应利息。

第五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5.1 甲乙双方同意,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应书面签署,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5.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1)双方同意解除本协议;(2)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违约责任6.1 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如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规范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是指回购双方自主协商约定,由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正回购方”)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逆回购方”)融入资金,并在未来返还资金和支付回购利息,同时解除债券质押登记的交易。

第三条协议回购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投资者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协议回购,并自行承担风险。

第四条投资者参与协议回购前,应当签署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并报送本所备案。

签署方为证券公司经纪客户的,由所在证券公司留存备查。

回购双方可以就协议回购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并且不得与主协议和回购双方申报的交易要素相冲突。

补充协议的内容由回购双方自行遵照执行。

第五条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进行协议回购申报,应当确认投资者已经签署主协议、风险揭示书等必要文件,并根据投资者的真实委托提交申报。

证券公司未经委托虚假申报,或者存在伪造、篡改委托内容等未按客户指令进行申报和结算等情形的,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证券公司通过本所相关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的协议回购申报,视为已取得投资者的委托,本所不对委托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第六条协议回购由回购双方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申报,并经交易系统确认后成交。

回购双方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相关账户的资金或者质押券在结算时足额。

第七条交易系统根据本所业务规则对符合形式要求的协议回购相关申报进行确认,不对申报的内容进行审查。

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则

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则

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则一、概述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则,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制定的一套规范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行为的准则。

该规则旨在保障交易参与方的权益,提高市场透明度,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

二、交易对象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则适用于上交所上市的债券。

交易对象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等各类债券。

三、参与主体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涉及的参与主体包括债券持有人(以下简称“质押人”)、债券回购方(以下简称“回购人”)以及中介机构(包括证券公司、银行等)。

四、交易流程1.质押人与回购人通过中介机构达成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明确交易的基本条款和条件,包括质押债券品种、质押数量、回购期限、回购利率等。

2.质押人将质押债券转移至回购人指定的账户,并向回购人提供相应的质押凭证。

3.回购人将约定的回购资金划入质押人指定的账户,并向质押人提供相应的回购凭证。

4.在回购期限届满时,回购人将回购资金划回自己的账户,同时质押人将质押债券划回自己的账户,完成交易。

五、交易风险管理1.质押人应对质押债券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确保质押债券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法律风险。

2.质押人应保证质押债券的数量和价值,以及回购期限内的质押债券持有。

3.回购人应对回购资金的来源和合规性负责,确保回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4.中介机构应加强交易监管,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防范操纵市场等不当行为。

5.上交所将加强对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监管,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潜在风险。

六、信息披露1.上交所将定期公布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相关数据,包括交易量、交易金额、交易品种等,提升市场透明度。

2.中介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交所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向参与主体披露交易信息。

七、交易费用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涉及的费用包括交易手续费、质押费用、回购费用等。

具体费用标准由中介机构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成本确定,并向参与主体公示。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及结算暂行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及结算暂行办法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及结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及结算业务,促进债券市场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以下简称三方回购),是指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正回购方)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逆回购方)以融入资金,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和支付回购利息,同时解除债券质押,并由上交所、中国结算根据本办法规定提供相关的担保品管理服务的交易。

第三条上交所组织开展三方回购,提供交易申报及成交确认平台,并制定担保品管理的相关标准,开展对三方回购参与者和质押券篮子的管理。

第四条中国结算对三方回购进行集中登记、存管、结算,并根据相关业务规则规定提供担保品的选取分配、质押登记等服务。

第五条正回购方和逆回购方(以下简称回购双方)参与三方回购应当签署《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

主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各方权利义务、担保品管理及违约责任的相关条款等。

主协议可以通过书面方式签署,也可以使用上交所CA证书通过电子方式签署。

第六条回购双方可以就三方回购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也可以在进行三方回购申报时填写交易补充约定。

补充协议、交易补充约定可以约定质押券标准、授信、违约处置等内容,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办法以及上交所、中国结算的其他相关规定,且不得与主协议以及成交记录相冲突。

补充协议、交易补充约定的内容由回购双方自行履行。

第七条三方回购经上交所债券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确认成交后,回购双方及其结算参与人应认可成交结果,并按本办法、上交所和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以及主协议、补充协议等相关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上交所质押回购合同范本

上交所质押回购合同范本

上交所质押回购合同范本甲方(出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质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拟将其持有的证券进行质押,并与乙方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质押物1.1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证券(以下简称“质押物”)作为质押物,向乙方提供质押。

1.2 质押物的详细信息如下:- 证券名称:____________- 证券代码:__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__- 市值:_____________第二条质押式回购交易2.1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质押物出质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并提供相应的资金。

2.2 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条款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 交易金额:____________- 回购期限:____________- 回购利率:____________- 回购价格:____________- 交易日期:_____________第三条质押物的交付与保管3.1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将质押物移交给乙方或乙方指定的证券登记机构。

3.2 乙方应妥善保管质押物,并承担因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质押物的处置4.1 如甲方未能按时履行回购义务,乙方有权处置质押物以收回债权。

4.2 处置质押物所得款项,优先用于偿还甲方的债务,剩余部分返还给甲方。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5.2 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6.1 本合同一经签订,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6.2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7.2 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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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
第一条为明确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维护回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协议回购的参与者(以下简称“参与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所称协议回购、正回购方和逆回购方(以下统称“回购双方”)以及协议回购的交易要素等均按《暂行办法》与《业务指引》定义。

正回购方为出质方,逆回购方为质权方。

第三条回购双方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参与协议回购,认可并自愿遵守上交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接受上交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自律监管。

第四条回购双方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申报,交易系统确认后生成的成交数据是回购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回购双方应当认可并遵守相关约定。

第五条回购双方可以就协议回购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

回购双方同意,补充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交所、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且不得与主协议和回购双方申报的交易要素相冲突。

补充协议的内容由回购双方自行遵照执行。

第六条签署本协议的参与者,应当确保符合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参与者应当根据上交所规定的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协议回购,并自行承担风险。

第七条本协议的签署人是证券公司经纪客户的,同时签署风险揭示书,并确保充分知悉并自愿承担风险揭示书中所列风险。

第八条正回购方的权利主要包括:
(一)按约定获得债券出质融入的资金款项;
(二)收取回购期间所出质债券的发行人支付的债券利息;
(三)在到期结算日,按约定解除出质债券的质押登记;
(四)在逆回购方违约时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收取违约金;
(五)其他上交所、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或者回购双方约定的权利。

第九条正回购方的义务主要包括:
(一)按照规定和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申报及结算指令;
(二)在首次结算日,按约定的券种和数量出质债券;
(三)在到期结算日,按约定支付资金款项;
(四)在违约时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支付违约金;
(五)其他上交所、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或者回购双方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逆回购方的权利主要包括:
(一)按约定的券种、数量取得债券质权;
(二)在回购期间拥有债券质权;
(三)在到期结算日,按约定获得资金款项及利息;
(四)在正回购方违约时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收取违约金;
(五)其他上交所、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或者回购双方约定的权利。

第十一条逆回购方的义务主要包括:
(一)按照规定和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申报及结算指令;
(二)在首次结算日足额融出资金款项;
(三)在到期结算日将质押债券解除质押;
(四)在违约时按照规定或者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五)其他上交所、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或者回购双方约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债券在设定质押登记期间,回购双方就质押券孳息及附属权利作出以下约定:
(一)质押债券发生付息、分期偿还(不含最后一期),或资产证券化产品发生分期摊还(不含最后一期)的,对应资金派发给正回购方,不作为质押财产;
(二)质押券发生提前赎回和到期兑付的,相关资金作为质押财产,待债券解除质押登记后方可提取;到期未能足额兑付的,已经兑付的资金作为质押财产,不足部分由正回购方提供补充质押券或者由回购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三)质押券含回售条款的,正回购方不得行使回售权利;可转债、可交换债等质押期间,正回购方不得行使转股、换股权利;
(四)正回购方可作为债券持有人享有出席债券持有人大会、提案、表决、追索等权利。

第十三条回购双方任何一方没有履行协议回购约定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协议回购首次结算日,除双方另有约定外,逆回购方未提交结算指令或资金不足,逆回购方违约;正回购方质押券不足的,正回购方违约。

逆回购方资金不足且正回购方质押券不足的,双方均违约。

(二)协议回购到期结算日,正回购方在规定时间未进行到期确认申报也未达成到期续做申报,或未提交结算指令,或资金不足的,正回购方违约。

(三)协议回购到期续做,正回购方未提交结算指令或资金不足的,正回购方对逆回购方和续做逆回购方同时违约。

(四)协议回购提前终止,正回购方未提交结算指令或资金不足的,正回购方违约。

(五)协议回购变更质押券,正回购方质押券不足的,正回购方违约。

第十四条回购双方中任何一方发生违约,回购双方应当首先协商解决,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回购协议,也有权终止回购协议,并可要求违约方根据《暂行办法》、《业务指引》、主协议、成交数据以及补充协议等,采取收取补息、罚息等方式进行赔偿。

第十五条回购双方中任何一方发生违约,守约方可按照以下条款向违约方收取违约金,违约金包括但不限于补息、罚息等方式:
(一)协议回购首次结算日,回购一方违约的,违约方自首次结算日起(含)3个工作日内,按照回购利率以成交金额为基数向对方支付一天罚息。

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的,可以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协议回购到期结算日,正回购方违约的,正回购方按照回购资金延迟到账天数,以回购利率向逆回购方补息并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二向逆回购方支付罚息。

补息与罚息以协议回购的成交金额为基数。

(三)协议回购提前终止,正回购方违约的,正回购方按照回购资金延迟到账天数,以提前终止时的约定利率向逆回购方补息并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二向逆回购方支付罚息。

补息与罚息以协议回购的成交金额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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